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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培训最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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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培训最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汇总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

进出口培训最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汇总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的适用,见附件3。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六)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七)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八)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九)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十)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四)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3.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1)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销后,出口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清算公式为: 清算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实际保税进口料件总额-退(免)税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进料加工副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 若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与各纳税期扣减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和存在差额时,应在清算的当期相应调整销项税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金额时,其差额部分不得扣减其他出口货物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二)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三)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一)认定和申报。 1.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 2.经过认定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申报退税。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其退(免)税资格。 (二)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6.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7.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四)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十、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具体认定办法及出口退(免)税具体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见附件10)所列的相应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2.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3.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5.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6.列名原材料的具体范围 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8.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的具体范围 9.原料名称和海关税则号表 10.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1993第43号)所列的货物。 2.《卫生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27号)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3.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货物。 4.《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5.林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货物。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的货物。 7.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附件2: 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一、贷款机构的具体范围 序号 国际金融组织 或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机构) 序号 国际金融组织 或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机构) 1 世界银行 17 法国 2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18 芬兰 3 北欧发展基金 19 韩国 4 北欧投资银行 20 荷兰 5 欧洲投资银行 21 加拿大 6 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会 22 科威特 7 亚洲开发银行 23 卢森堡 8 法国开发署 24 挪威 9 美国进出口银行(项目清单见下表) 25 日本 10 日本协力银行 26 瑞典 11 奥地利 27 瑞士 12 澳大利亚 28 沙特 13 比利时 29 西班牙 14 波兰 30 以色列 15 丹麦 31 意大利 16 德国 32 英国 注:纳入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德国贷款包括德国促进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指主权担保贷款。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金额 (万美元) 项目类别 转贷银行 1 铁道部引进大型养路机械设备 美国 20000 一 工商银行 2 北京军区总医院263临床部引进医疗设备 美国 110 三 中国银行 3 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等三家单位引进医疗设备(460+497+200) 美国 1157 二 进出口银行 4 安徽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 美国 650 二 进出口银行 5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美国 596 二 进出口银行 6 广西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引进医疗设备 美国 350 二 进出口银行 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进采棉机 美国 11000 二 进出口银行 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海关出口货物税则号第84-90章所列的货物,但不包括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附件3: 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一、海洋工程结构物的具体范围 序号 海洋工程结构物的具体范围 (海关税则中货物名称) 被包含在的 海关税则号 对应的常见名称 退税率 1 钢铁制桥梁及桥梁体段 7308100000 过度段;生活模块;处理模块。 15% 2 钢铁制门窗及其框架、门槛 7308300000 3 其他钢铁结构体及部件(包括结构体用的已加工钢板、型材) 7308900000 4 钻探深度≥6千米其他石油钻探机 8430411100 钻机模块 17% 5 钻探深度<6千米其他钻探机(自推进的) 8430412900 6 载重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2100 浮式生产储油轮;浮式储油轮;穿梭油轮。 17% 7 载重不超过10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1100 8 10万吨<载重量≤30万吨成品油船 8901201200 9 机动多用途船 8901905000 三用工作船 17% 10 拖船及顶推船 8904000000 11 15万吨<载重量≤30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2200 浮式生产储油轮;浮式储油轮;单点系泊系统;水下油汽罐;栈桥码头。 17% 12 其他不以航行为主要功能的船舶 8905909000 13 含植物性材料的浮动结构体 8907900010 14 其他浮动结构体 8907900090 15 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 8905200000 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钻井平台;生产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烽火台。 17% 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1.渤海石油实业公司 2.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南海西部石油油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4.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5.天津中海油能源发展油田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6.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 7.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8.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9.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10.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 11.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监理技术分公司 12.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13.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装备技术服务分公司 14.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15.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16.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 17.中海石油研究中心 18.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9.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渤中作业公司 21.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2.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24.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番禹作业公司 25.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 26.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北部湾涠洲作业公司 27.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丽水作业公司 28.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 29.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30.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 1.BP勘探(阿尔法)有限公司 2.BP中国勘探及生产公司 3.CACT作业者集团 4.埃尼中国公司 5.埃尼中国公司深圳分公司 6.澳大利亚布莱石油有限公司 7.澳大利亚石油公司 8.阿吉普中国有限公司 9.柏灵顿资源中国有限公司 10.超准石油公司 11.超准能源服务国际有限公司 12.超准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13.哈维斯特海洋中国公司 14.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5.海外石油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6.豪信石油(北部)有限公司 17.康菲石油渤海有限公司 18.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9.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20.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 21.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 22.科威特石油勘探(中国)有限公司 23.能源开发公司(中国)有限公司 24.洛克石油(中国)公司 25.帕特赛克石油公司 26.派克顿东方有限责任公司 27.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 28.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29.新加坡石油勘探和生产(中国)有限公司 30.新田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31.雪佛龙中国能源公司 32.英国天然气国际有限公司 33.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 34.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秦皇岛32-6作业公司 35.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业公司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属企业: 1.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 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 1.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 2.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 3.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 4.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 5.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石油船舶中心 6.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附件5: 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地区 序号 企业名称 北京市 1 北京天坛股份有限公司 2 SMC(中国)有限公司 天津市 3 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 4 飞马(天津)缝纫机有限公司 5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6 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7 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8 天津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9 天津三星高新电机有限公司 河北省 10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邯郸圣棉纺织有限公司 山西省 12 山西榆次远大线材制品有限公司 13 山西新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14 包头中纺山羊王实业有限公司 大连市 15 东芝大连有限公司 16 大连天制制衣有限公司 17 大连通世泰建材有限公司 吉林省 18 吉林省大京延吉纺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19 哈尔滨马利酵母有限公司 20 绥芬河市友谊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 21 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 22 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 23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江苏省 24 吴江市英诺时装有限公司 25 苏州三星电子电脑有限公司 26 禧玛诺(连云港)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 27 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28 浙江中大食品有限公司 29 嘉兴恒美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 30 慈溪宏一电子有限公司 31 宁波天虹文具有限公司 32 怡人工艺品(宁波)有限公司 安徽省 33 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34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35 安徽应流集团霍山铸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 36 泉州寰球鞋服有限公司 37 福建省莆田协丰模具有限公司 38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 39 厦门汇科电子有限公司 40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 41 戴尔(厦门)有限公司 江西省 42 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3 江西省万载县鑫隆出口烟花制造三厂 山东省 44 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45 三星电子(山东)数码打印机有限公司 46 山东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青岛市 47 山东英吉多运动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48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49 青岛扶桑精致加工有限公司 50 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 河南省 51 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 52 湖北雅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53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54 湖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 55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56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57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 58 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 59 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60 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61 柳州富达机械有限公司 62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 63 三星(海南)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 64 重庆宗申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省 65 川油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66 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 67 贵州瓮福(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 68 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9 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 70 青海新力土畜有限责任公司 71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 72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73 新疆美克股份有限公司 74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6: 列名原材料的具体范围 序号 海关税则号 货物名称 1 3208909000 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清漆溶液〔包括以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漆,本章注释四所述溶液〕 2 3210000001 其他光导纤维用涂料 3 3210000090 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包括非聚合物为基料的瓷漆,大漆及水浆涂料〕 4 3214101000 半导体器件封装材料 5 3214109000 其他安装玻璃用油灰等;漆工用填料〔包括接缝用油灰、树脂胶泥、嵌缝胶及其他胶粘剂〕 6 4114100090 油鞣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野生动物皮革除外〕 7 4114200000 漆皮及层压漆皮;镀金属皮革 8 4115100000 再生皮革〔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成块,张,条,不论是否成卷〕 9 4107121090 粒面剖层整张牛皮〔经鞣制或半硝后进一步加工,羊皮纸化处理〕 10 4107199090 其他整张牛马皮革〔经鞣制或半硝后进一步加工,羊皮纸化处理〕 11 7205100001 棱角钢砂〔不带球弧面的棱角形颗粒数量大于80%〕 12 7205100090 其他生铁、镜铁及钢铁颗粒 13 72081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的〕 14 7208250000 厚≥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15 7208261000 4.75MM>厚≥3MM其他大强度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16 7208269000 17 7208271000 厚度<1.5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 18 720827900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 19 72083600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0 72083700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1 7208381000 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22 720838900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23 720839100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4 720839900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5 72084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6 720851100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7 720851200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8 720851900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29 72085200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0 7208531000 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1 720853900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 32 7208541000 厚<1.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3 720854900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4 720890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除热轧外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经包,渡,涂层〕 35 72111300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150MM<宽<600MM,厚≥4MM,未包,镀,涂层〕 36 72111400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7 721119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8 7211230000 含碳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39 7211290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经包,镀,涂层,含碳量≥0.25%〕 40 7211900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宽度<600MM,未经包,镀,涂层〕 41 7212100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 42 7212200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 43 7212300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包括非合金钢的,宽度<600MM〕 44 7212400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45 7212500000 涂镀其他材料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46 7212600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47 7213100000 铁或非合金钢制热轧盘条〔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 48 7213200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 49 7213910000 圆截面直径<14MM的其他热轧盘条〔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 50 7213990000 其他热轧盘条〔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 51 7214200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热加工条、杆〔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变形,热加工指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 52 7214300000 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变形,热加工指热轧、热拉拔、热挤压〕 53 7214910000 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正方形除外〕 54 7214990000 其他热加工条、杆 55 7215100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冷加工条、杆〔包括冷成形〕 56 7215500000 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条、杆 57 7215900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58 7216101000 截面高度<8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59 7216102000 截面高度<8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60 7216109000 截面高度<80MM槽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61 72162100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62 72162200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63 7216310000 截面高度≥80MM槽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64 7216321000 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65 7216329000 80MM≤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66 7216331100 截面高度>8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67 7216331900 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68 7216339000 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69 72164010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70 72164020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71 7216501000 乙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72 72165090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73 7216610000 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74 7216690000 冷加工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75 7216910000 其他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冷成型或冷加工制的〕 76 72169900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或热加工外经进一步加工〕 77 7217100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不论是否抛光〕 78 7217200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79 7217301000 镀或涂铜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80 7217309000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81 7217900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82 7219131200 3MM≤厚<4.75MM未经酸洗的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含锰≥5.5%铬锰系不锈钢〕 83 7219132200 3MM≤厚<4.75MM经酸洗的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含锰≥5.5%铬锰系不锈钢〕 84 7219132900 3MM≤厚<4.75MM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 85 7219141200 厚度<3MM未经酸洗的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含锰≥5.5%铬锰系不锈钢〕 86 7219142200 厚度<3MM经酸洗的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含锰≥5.5%铬锰系不锈钢〕 87 72259100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宽平板轧材〔宽≥600MM〕 88 7225920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宽板材〔宽≥600MM〕 89 7225991000 宽≥600MM的高速钢制平板轧材 90 7225999000 宽≥600MM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 91 7226920000 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92 72269910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宽度<600MM〕 93 7226992000 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94 7227200000 硅锰钢的热轧盘条〔不规则盘卷的〕 95 7228200000 其他硅锰钢的条、杆 96 7228600000 其他合金钢条、杆〔热加工或冷加工后经进一步加工〕 97 7305310000 纵向焊接的其他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 98 7305390000 其他方法焊接其他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 99 7305900000 未列名圆形截面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 100 7306301100 其他铁或非合金钢圆形截面焊缝管外径≤10毫米,壁厚≤0.7毫米〔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 101 7306301900 其他铁或非合金钢圆形截面焊缝管外径≤10毫米,壁厚>0.7毫米〔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 102 7306309000 其他铁或非合金钢圆形截面焊缝管,外径>10毫米〔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 103 7306400000 不锈钢其他圆形截面细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 104 7306500000 其他合金钢的圆形截面细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 105 7306610000 矩形或正方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 106 7306690000 其他非圆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 107 7306900010 多壁式管道〔直接与化学品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 108 7306900090 未列名其他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 109 7604101000 非合金制铝条、杆 110 7604109000 非合金制铝型材、异型材 111 76042100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 112 7604291011 柱形实心体铝合金〔在293K(20摄氏度)时的极限抗拉强度能达到460兆帕(0.46×10^9牛顿/平方米)或更大(截面周长≥210毫米)〕 113 7604291019 柱形实心体铝合金〔在293K(20摄氏度)时的极限抗拉强度能达到460兆帕(0.46×10^9牛顿/平方米)或更大(截面周长<210毫米)〕 114 7604291091 其他铝合金制条、杆(截面周长大于等于210毫米) 115 7604291099 其他铝合金制条、杆(截面周长小于210毫米) 116 7604299000 其他铝合金制型材、异型材 117 76051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118 76051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 119 760521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120 7605290000 最大截面尺寸≤7MM的铝合金丝 121 8101991000 锻轧钨条、杆;型材及异型材,板、片、带、箔〔但简单烧结而成条、杆的除外〕 122 8112993000 锻轧的铟及其制品 123 8112994000 锻轧的铌及其制品 124 8112999010 锻轧的铪及其制品 125 8112999090 锻轧的镓、铼及其制品 注:如因上述货物的海关税则号发生变更,而货物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货物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附件7: 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一、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 是指下列两类货物: (一)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2843100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90[不包括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3824909903、7111000000(不包括银焊料)、7112309000、7112911010、7112911090、7112912000、7112921000、7112922001、7112922090、7112992000、7112999000、7113191100、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不包括镀银铁碟)、7115100000、7115901020、7115901090(不包括银线、铱坩锅、银铜化合物)、7115909000(不包括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 (二)海关税则号为“9113100010、9113100090”中的“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海关税则号为“9111100010、9111100090”中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海关税则号为“9111900000”中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海关税则号为“7118900000”中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 二、钻石及其饰品 是指下列海关税则号的货物:7102100000、7102310000、7102390000、7104201000、7104909100、7105101000、7l13111000、7113191100、7113199100、7113201000、7116200000。 附件8: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的具体范围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具体范围是指湖南中烟工业公司、浙江中烟工业公司、河南中烟工业公司、贵州中烟工业公司、湖北中烟工业公司、陕西中烟工业公司、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下简称出口卷烟计划)自营出口的自产卷烟。 二、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卷烟计划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具体范围是指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烟草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自产卷烟;北京卷烟厂按出口卷烟计划委托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自产“中南海”牌卷烟。 三、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的卷烟。 四、卷烟出口企业(具体范围是指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公司、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川渝中烟工业公司、福建中烟工业公司)按出口卷烟计划出口的外购卷烟。 附件9: 原料名称和海关税则号表 原料名称 海关税则号 黄金、铂金 7108120000 银 7106919000 珍珠 7101229090 天然钻石 7102100000 工业用和人造钻石 7105102000 宝石 7105900000 翡翠 7103991000 附件10: 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标题和条款 1 财税字[1994]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第(五)项 2 财税字[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 财税字[199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 4 财税字[1996]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5 财税字[1997]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6 财税字[1997]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7 财税字[1998]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8 财税字[199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9 财税[200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10 财税[2002]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11 财税[2003]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12 财税[2003]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六条 13 财税[2003]2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 14 财税[2004]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15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6 财税[200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17 财税[2005]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变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18 财税[2006]1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19 财税[2006]1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20 财税[2008]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21 财税[2008]1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22 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第3点。 23 财税[2009]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 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 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 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40.中标证明通知书 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 44.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附件12)。 3.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确有困难不能提供银行入账单的,可提供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齐并提供按月依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本条第(二)项第三款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四)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3),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件24)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5)。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件26),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核销时,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件2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十一、其他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退(免)税。 (五)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直接报关出口。 (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44)所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PAGE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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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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