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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企业安全评价隐患排查检查表隐患排查检查表中国安科院2016年5月目录4法律法规4风险评价5机构、制度、操作规程8承包商管理10安全培训11三同时12危险化学品管理14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18作业安全及劳保用品19应急管理及事故调查22变更23隐患排查24工艺管理26安全设施、措施29剧毒品管理30储运系统39消防及公用工程55重大危险源66设备管理76仪表78电气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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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检查表中国安科院2016年5月目录4法律法规4风险评价5机构、制度、操作规程8承包商管理10安全培训11三同时12危险化学品管理14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18作业安全及劳保用品19应急管理及事故调查22变更23隐患排查24工艺管理26安全设施、措施29剧毒品管理30储运系统39消防及公用工程55重大危险源66设备管理76仪表78电气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 1 法律、法规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识别和获取方面: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1 风险评价 2 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1 3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3)技术改造项目;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5.3 机构、制度、操作规程 4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 5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3.4 6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化工企业工艺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实施导则》AQ/T3034-20104.3.1 7 操作规程的审查、发布等应满足:1、企业应根据需要经常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2、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是强制性的。3、企业应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修改以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确保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4.3.2 8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1 9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帐。企业的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2 10 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7 11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12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19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2条 1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3条 14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5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6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9)变更管理制度;10)应急管理制度;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18)承包商管理制度;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17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4条 承包商管理 17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四十六条 18 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19 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20 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安全培训 21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22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22条 2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 24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25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23条 26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条、第24条 27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三同时 28 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1.2 2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5号)第二十二条 30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5号)第二十三条 31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45号)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32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2)存放、生产、使用地点;3)数量;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3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15条 35 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16483和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36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7 生产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8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9 对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了宣传、培训。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40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24条 4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25条 4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26条 43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 44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2条 45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46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02第4.1.1条 47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是否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48 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是否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5条 49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不宜通过生产区;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GB50160-2008第4.1.7条 50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GB50016-20143.3.1要求。 GB50016-2014第3.3.1条 51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GB50016-2014第3.3.4条 52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GB50016-2014第3.3.5条 53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设置丁、戍类仓库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GB50016-2014第3.3.6条 54 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配电网设计规范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220kv变电站通用竖流式沉淀池设计 》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GB50016-2014第3.3.8条 5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GB50016-2014第3.3.9条 56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第3.5.1条的规定。 GB50016-2014 57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GB50016-2014第3.4.2条 58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表3.5.1的规定。 GB50016-2014第3.5.1条 59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表3.5.2的规定。 GB50016-2014第3.5.2条 60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2014第3.6.2条 61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GB50016-2014第3.6.6条 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GB50016-2014第3.6.8条 63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GB50016-2014第3.6.11条 64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GB50016-2014第3.6.12条 65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50160-2008第4.2.2条 66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2008第4.2.5条 6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GB50160-2008第3.2.7条 68 下列设施应满足: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GB50160-2008第4.1.6条、第4.1.8条、第4.2.9条 69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GBZ1-2002第4.2.1.6条 70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GB50160-2008GB50016-2006 71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GB50160-2008GB50016-2006 7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GB50160-2008第5.2.11条 73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GB50160-2008第4.3.2条 74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安全通道;2.安全出口;3.耐火等级。 GB50016-2006 75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是否满足GB50223.GB50011.GB50453等规范要求 76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77 大型机组(压缩机、泵等)、散发油气的生产设备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泄压设施是否满足规定 GB50016-2006 7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34条 79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GB50016-2006第3.3.7条、3.3.15条 80 企业应按照GB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1条 81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AQ3013-2008第5.2.2条 82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AQ3013-2008第5.2.3条 83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AQ3013-2008第5.2.4条 84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AQ3013-2008第5.2.5条 85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AQ3013-2008第5.2.6条 作业安全及劳保用品 86 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37、39条 87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19条 88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4.1 89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4.2 90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应急管理及事故调查 9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70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 9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69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93 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17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94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9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69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96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97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4.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5.应急组织指6.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7.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8.准发生变化的;9.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10.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98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73条 99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1)工程技术措施;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变更 100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由专人进行管理;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隐患排查 101 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4.2 102 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并与责任制挂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10.2.1 103 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6)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4.3 104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4.4 105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2.4.5 工艺管理 106 企业应进行工艺安全信息管理,工艺安全信息文件应纳入企业文件控制系统予以管理,保持最新版本。工艺安全信息包括:1)危险品危害信息;2)工艺技术信息;3)工艺设备信息;4)工艺安全安全信息。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4.1 107 工艺危害分析企业应建立管理程序,明确工艺危害分析过程、方法、人员以及结论和改进建议。工艺危害分析频次与更新:企业应在工艺装置建设期间进行一次工艺危害分析,识别、评估和控制工艺系统相关的危害,所选择的方法要与工艺系统的复杂性相适应。企业应每三年对以前完成的工艺危害分析重新进行确认和更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工艺可结合法规对现役装置评价要求频次进行。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4.2.1、4.2.3 108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109 工艺的安全培训应包括:1、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培训管理程序。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并定期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和演练。2、培训管理程序应包含培训反馈评估方法和再培训规定。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人员、教师的表现以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作为改进和优化培训方案的依据;再培训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频次。当工艺技术、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需要按照变更管理程序的要求,就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告知或培训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3、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等都要以记录形式保存。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4.4 110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措施 111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三十三条 112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5.5.2.2 113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是否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6.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5.1 114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5.13 115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如: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它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5.95.5.12 116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主要包括: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2、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4、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5.7、5.5.10 117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GB50160等规范的要求。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5.11 118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119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120 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安全阀定期校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安全技术规范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2)经解体、修理或更换部件的安全阀,应当重新进行校验。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006)第B6.3.1条 121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测规程》TSGR0004-2009第8.4.2条 122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1条 123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4条 124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8条 12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9条 126 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9条 127 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3、液体排液口和放空口;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1.2条 128 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检维修加强监护,有监护制度,并符合GB/T3723-1999的要求。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T3723-1999 129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第23条 储运系统 一 储罐 130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条 131 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汽压不大于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或内浮顶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3条 132 储存甲B、乙A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4条 133 固定顶罐的直径不应大于48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9条 134 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1条 135 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应设测量平台。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2条 136 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呼吸阀: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2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4条 137 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应大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小于或等于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5条 138 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1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2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3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7条 139 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罐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罐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4.9条 140 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1条 141 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2条 142 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3条 143 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渗透;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5条 144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6条 145 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7条 146 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1多品种的罐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1)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之间;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罐之间。2非沸溢性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应超过表6.5.8的规定。3隔堤内沸溢性液体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4非沸溢性的丙B类液体储罐之间,可不设置隔堤。5隔堤应是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m~0.8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8条 147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2.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8000m³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m³。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³时应每一个一隔;3.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³,单防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4.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宜大于60000m³;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m³,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³时应每一个一隔。5.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烃压力储罐组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独立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第6.2.17条的要求;6.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5条 148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9条 149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1条 150 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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