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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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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途径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途径     三、 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途径   南海岛屿主权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源于南海地区蕴含着法律上的争议。这些争议的产生极为复杂,既包括历史性的原因,也包括经济发展、国际制度缺乏的原因。我们要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际法相关原理和国家原则规则,遵循《联合国宪章》、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制度,采取政治合作、司法路径等多种途径相结合来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这是从全球性和长远性的角度来解决这一国际热点问题的整体性思路。通过加强...

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途径
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途径     三、 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途径   南海岛屿主权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源于南海地区蕴含着法律上的争议。这些争议的产生极为复杂,既包括历史性的原因,也包括经济发展、国际制度缺乏的原因。我们要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际法相关原理和国家原则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遵循《联合国宪章》、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制度,采取政治合作、司法路径等多种途径相结合来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这是从全球性和长远性的角度来解决这一国际热点问题的整体性思路。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相关国际立法、充分运用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结束关于南中国海岛礁权利归属的争端,一方面有助于争议各方妥善地解决南中国海岛礁权利归属争端,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持南中国海区域乃至世界秩序的安定。   (一) 构建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问题的框架机制。   南海岛屿主权问题目前处于焦灼状态,并未得到有效地解决。但是,2002年中国与 ASEAN 诸多国家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下称《宣言》)从某种度上说明了南中国海争端诸国对于主权争端达成了一致。签订各方表示愿意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和精神,从而力争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各方也一致认同并表示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原则为基础来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以及南海海域划界问题。   2002 年,各方在签订《宣言》时也做出承诺,表达了遵守《宣言》的内容,愿意尊重且承诺尊重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南海的航行及飞越自由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相关规则;其中《宣言》第四条规定有各争端方应努力开展磋商谈判和相互之间的对话合作,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国家之间的岛屿主权争议以及海洋划界的问题;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上一条要求,要求各方也采取合理的程度来解决岛屿争端,不扩大化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不复杂化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不影响区域间国家的相互政治经济合作及发展。同时,各争端当事方不得在目前未曾有人居住的岛屿或岩礁或沙滩实行控制和占领的行为,各方应争取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及创新机制来解决彼此间的争端。   尽管该宣言是一份关于南海问题的政治性宣言,但无疑表明了该宣言将成为今后行动的框架。此外,南中国海主权争议利益相关方大多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国,所以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可供选择的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成为了可能。   当然,中国政府在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已作出声明,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问题,中国政府不接受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管辖。   再者,我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有义务坚持在和平解决争端的前提下,使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式去解决各种争议或者争端,但是该义务并不足以涵盖所有问题,例如我国保留的领土主权问题。当然,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所有南海诸国均有《联合国宪章》第 33 条第 1 款项下的独立义务,那就是所有的争议方或有争议的国家,当争议无法解决会影响到世界或区域的和平稳定和安全发展时,各国争议方或持有争议的国家应当首要选取沟通、交流等非暴力手段解决南海海域主权相关争议的方式,通过互相磋商的方式,或者是有关争议方选择不违背国际法原则和精神的方式来结束上述的争议。   在南海岛屿主权争端框架构建之前,各方应当搁置争议并努力做出共同开发的安排,特别是海上油气资源的开发、海上安全等问题,这一安排事关区域内外各国的利益。   对于当前南海岛屿主权争端解决,我国应该在国际社会上表明中国在解决南海争端上的立场和态度,争取在构建解决南海争端的框架机制中发挥充分的主导的作用,从而维护我国的岛屿主权。我国应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和基本精神、信守《宣言》以及其他有助于解决争端的文件,认真研究应对南海问题的新对策,努力探索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框架性机制,加强与争端各方协商和谈判,促进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信释疑,做到维护国家主权,合理开发利用南海海域资源,维持南中国海海域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 完善相关国际立法。   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规定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并且以这种方式来指引、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调整国家的各种利益。法律规范以这样的方式来达到约束或制约国家的行为。正是因为有规范的存在与不断完善和发展,这样才能够使国家或者国际法上的其他主体在法律规范内和社会伦理的范围之内区追求本国的利益最大化。   当某个国家或主体跨越法律规范的界限时,该国家或主体很大可能会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以及法律规范的处罚。这就是规则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国家要在规则范围内行为,否则其不仅不能获取其本来在规则之内存在的利益,而且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损失其固有的利益。   因而,完善相关的国际立法对南海岛屿主权争端有关国家的行为能够使其在既定规则的范围内追求本国的利益,起到约束诸国行为的作用,这是通过国际法路径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基础。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重要的三大渊源之一,由于其是各国利益妥协折中的产物,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不同的之处在于,国内法包罗万象,调整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相当广泛,几乎社会生活中的各方面都囊括其中;而国际社会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处于一种无政府主义状态,主权国家往往是通过达成国际条约来设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样国际法对于无法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针对国际条约的空白点或者困境,我们有必要进行研究甚至做到为己所用。   通常而言,立法解释拥有与被解释法律相近的约束力。根据法学原理,立法者有修改其制定法律的权利,缔约条约的各方有权解释其加入获批准的条约,但是国际条约经常性的立法解释并不具像国内法那般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因而,国际条约的立法解释少之又少。在实践的过程中,对国际条约的解释大多是以学理解释为主,这种解释并不是正式解释,并不当然地具有法的效力,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种解释对于条约当事国的国家行为具有强有力的证明作用。   具体到南海岛屿主权争端问题的解决方案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对有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空白点。首先,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概念做了规定,但是对"岩礁"的内涵界定的不是十分明确,而岛屿和岩礁定义的确定和适用对于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如何去区分岛屿和岩礁和这两者之间内涵和定义,对解决南中国海海域岛礁主权争议很有必要。故而,针对类似上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出现的空白之处和争议之处,我们有必要集中和联合国际法专家和学者进行深入和广泛的探讨研究,做到公平公正地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文,为南中国海海域岛礁主权争议的合理解决提供学术和法学实践上的支持。   (三) 健全国内法律制度。   沿海国有义务制定国内法律法规,从而享受有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针对缔约国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随着 20 世纪 90 年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多部涉及海洋的法律,包括《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并发布了《中国海洋 21世纪议程》、《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等官方指导性文件。这为南中国海海洋权益的维护提供了相当重要的国内法依据。但是这些法律和法律性文件不足以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我国的国内法律规范有待完善和健全,专门性的海洋法规的立法与我国海洋权益保护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导致在解决争端的具体实践中,作为传统的大陆国家,我国涉及海洋的法律法规的与保护海洋权益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面对南海争端,我国应对争端涉及的国际法理论体系建设与南海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不断健全海洋立法,维护我国合法权益。   首先,我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矛盾和不足之处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判例以及外国先进的海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提升我国在制定海洋法规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不断推进海洋立法进程,完善海洋法规,维护我国相关海洋权益;同时在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前提下,加强对南海周边国家的岛屿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专属经济区、如何划定大陆架,并搜集支持我国对南中国海拥有主权这一观点的历史资料和考古证据,这不仅能够以有力证据的反驳相关国家的权利主张,为我国解决南海争议问题提供充足的理论与法律支撑;而且能有针对性的健全海洋法律制度以防止我国相关权益受到侵犯。   其次,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综合海洋事务的法律,我们应该加快推进海洋基本法的制定,不妨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吸纳海洋法学者和海洋法专家的委员会,使海洋事务的发展向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前进。此外,我国还没有与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相一致的实施条例,为了促进南中国海岛屿及邻近海域主权争议的合理解决,更好地应对南海主权声索国的无理主张,我国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健全我国国内海洋法制度。例如,我国首部将焦点置于保护岛礁权益、指导开发利用岛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其实施对应对南海岛屿争端国有着重大作用和积极意义。当前,为更好地实施《海岛保护法》,我国也应当尽快考虑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编制全国和地方海岛的保护规划,强化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海岛管理的体制。   最后,"九段线"集中体现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岛屿主权的宣示,中国要将对南海岛屿的权利主权主张建立在历史性权利的基础之上,应该如何更好地牢固此种"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在今后解决南海争端的国际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九段线历经 60 余年的不断演变,相较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当代海洋法律框架体系早了二十余年产生,南海周边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前就承认、默许了南海九段线。   然而,在我国法律规范与政府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我国海洋权利要求的范围,尤其对"九段线"的含义与地位没有进行具体、明确的界定,上述问题是南中国海岛礁主权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   中国政府并未针对九段线内的岛礁及相关水域等权利归属进行明确定义。   明确南海九段线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对我国南海岛屿主权的维护起着关键性作用,了解九段线的历史由来,进一步明确九段线的法律地位,界定九段线内水域的归属是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不可或缺的一项条件。为更好地应对南海争端国家的权利主张,我国政府和国际法专家和学者应通力合作,尽快从国家的立场表明九段线及线内海域的法律地位。   因而,可以考虑制定有关南海历史性权利的法律法规,在其中明确我国"九段线"的具体含义、法律地位以及线内的"历史性水域",来确定在线内区域中进行海洋捕捞、船舶航行以及资源获取等涉及海洋利益的行为的历史性权利。这将会为我国维护在蓝色领土上的权益提供有利力的支撑,并有利于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   (四) 利用国际司法解决南海争端。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南海争端的解决也应该适应全球化进程的趋势,探讨全球化的应对模式,在国际司法框架内运动国际司法手段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是应对全球化的必然趋势和选择。   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总体上是遵守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在这种守法文化和无政府状态下,司法途径是解决国家之间争议的合理选择。   由于中国加入国际法体系的时间并不长,吸收和继承的国际法理论和理念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中国需要从各个角度都做好完善的应对工作,在必要之时,合理运用国际司法程序来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通常来讲,指的是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调解国家间的争议。由于中国在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过程中,对岛屿主权争端的解决途径采取了一定程度的保留。当运用司法手段处理南海岛屿主权争议时,首先要获得当事各方的许可,从另一方面讲,若争议一旦递交至第三方机构,即法庭或仲裁庭之后,解决争端的主动权则不再属于争端方,由第三方来主导整个案件的进展。当第三方法庭或仲裁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决后,争端双方或多方有义务去执行和尊重。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86 条、第 187 条和第 287 条以及附件六的规定,缔约国可以选择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对相关争端作司法解决。   尽管利用国际司法方式来处理南海岛屿主权争议存在着一些消极的因素,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虽然国际法院或法庭对主权国家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和管辖权,但随着时间推移,国际守法文化进一步发展,国际法院在处理国家间利益纠纷中将会发挥更加积极的影响。在现代岛屿主权的争议中,利用国际司法手段予以处理的案例不胜枚举。在国际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中,比如,2007 年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海洋边界争端案、1993 年东格陵兰岛法律地位案等边界争端和纠纷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并获得了有关国家的尊重。面对南海争端,我国可以将南海争端中的一部分争端分解为若干个双边争端,以容易解决的争端为突破口,上诉国际法院,这样不仅可以主动出击向世界宣布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而且可以在这一过程中积累经验、掌握一定的规则与技巧,提高我国应对当今世界通行的司法体系结构的能力。   著名的大法官史久墉先生认为,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具有极强公正性,它的这种"公正"的特征不仅能够确保案件争议双方在诉讼参与中的平等权利,而且能够做到相对有效地解决国家间的利益纠纷。   当事方诉讼权利平等、法院公正地依据规约和规则审理案件、充分了解当事国立场和案件信息,以上三点并称国际法院的三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确保了程序上的公正性。   我国采取国际司法程序来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问题,可以强有力的说明中国是一个尊重国际法程序和国际社会秩序的法治大国,不仅能从法律的角度解决好南海问题,而且对中国处理国际关系和对外交往有着重要作用。有力的、充分的证据,无疑是解决争端--无论争端的解决是通过将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庭还是通过国际法院审判--的重要保证。   总之,南中国海岛礁主权争端的司法解决手段可以概括为: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中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问题和纠纷,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庭得以解决;南海争端中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问题和争议,可以按照一般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要求来进行解决。   (五) 充分加强与南海争端各方的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是全球化和区域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一国在世界上的合作深度与合作广度能够充分说明了该国在国际化进程中地位。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合作在深度和广度两个维度上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合作已经体现出了从与某个或某几个国家之间的合作逐步转向与国际社会或国际组织成员相互合作并存的趋势。在这一趋势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和生效,具有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如上所述的国际间合作层面的理论上的支持和可操作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而言,中国应当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宣言》等有关国际条约和政治性文件为准绳,协调南中国海海域岛屿及相关水域的利益相关各方的行为,以期推进南中国海海域岛屿及相关水域权益纠纷的合理解决。   1针对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中的区域合作问题,我们可以借助东盟这个平台。   东盟的主要成员国包括涉及南中国海岛屿主权争端的大多数国家。东盟这个区域性的组织不仅仅包括了南海岛屿主权争端这一项问题,它同时与中国的对外贸易合作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这个区域性组织的国家之间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对南海岛屿主权问题的解决有着很深远的意义和影响。东盟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南海岛屿主权争端方,所以它不能够以一个区域组织的身份涉足南海问题的解决。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南海周边国家可以充分借助东盟这个区域性组织作为解决南海争端的平台,在此平台上,各方开展磋商和谈判,进一步扩大区域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建设,加强经济贸易合作的深度,促进彼此之间的互信合作关系,消除误会,为南海岛屿主权争端问题的解决构建平台。   区域性组织通常而言并不具有主权争端的主体资格,显然以东盟的性质而言,其在南海问题上本无置喙的余地,但是越南、马来西亚等南海岛屿主权问题的争议方是其正式成员,因而东盟在南中国海海域岛屿及相关水域权益纠纷上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关联。从这一角度而言,中国东盟在南海问题的定位更多的应当体现在作为中国与相关国家的沟通渠道,而非争议主体之一,以期达成意见交换、协调利益的目的。不忽视东盟的作用,同时也不将其抬高至争议中的某一方,显然是一种可以期待其为我所用的一种立场。保持与东盟的良好关系,在需要的场合、地点,发挥其利益相关方的作用,对我国在南海权利保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自上个世纪末以来,中国与南海问题相关国家进行了多次的会谈与磋商,经过中国与争端各方充分讨论、交换意见,在解决南海岛屿主权问题上达成了广泛而深入的共识。东盟国家中涵盖多数南海岛屿主权问题利益相关方,在这一前提下,中国和东盟在寻求以和平协商方式解决南海岛屿主权问题上具有一致的立场。特别是当时间之轮跨过第二个千禧年后,无论是东盟各国及东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组织整体而言,与中国的关系日益密切,战略伙伴关系的确立成为这种发展的具体体现之一,CAFTA 的成立也成为了世纪之初双方关系重要的指标性的事件。这种关系的密切化,使得南中国海海岛屿主权争议有必要着眼于战略层面进行讨论。而从全局出发则必然地要求中国在南海岛屿主权问题上保持与东盟的沟通,加强双方友好往来,从经济、政治、外交以致军事等方面让东盟认识到中国在面对南海问题时是以解决问题的姿态出现,而非"危机制造者".从这一角度而言避免东盟国家纠集起来对抗中国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睦邻友好,是中国一贯的对外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筑的国际关系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机制,解决南海岛屿主权问题,是中国一贯的立场。而在国际法体系框架下的谈判,是中国贯彻上述立场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总而言之,对于当前我国在南海岛屿主权问题上面临的诸多障碍与困境,我们应坚持利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来解决我国南海诸岛岛屿主权争端,致力于与南海岛屿主权争端的诸国探讨构建解决争端的框架机制;与争端诸方进行交流对话,从而增进互信和了解,避免误解和误判;积极表明我国对南海岛屿主权争端问题的立场,加强对其他国家岛屿主权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构筑东盟岛屿归属权限争端问题合作的框架和体制,以维护我国的主权和海洋权益;采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处理南中国海岛屿主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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