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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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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在日常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针对环境执法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我们应在法制、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加强环境执法的对策,以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环境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从《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环境行...

浅谈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在日常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针对环境执法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我们应在法制、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加强环境执法的对策,以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环境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提出了解决的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和对策。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从《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的各项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不断地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环境污染从整体上开始得到控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加强环保执法,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高效、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执法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执法工作实施的情况直接影响到环境监督职能是否真正实现其作用,关系到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然而当前环境保护不断深入,环境执法工作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存在导致了环境执法难上难,再加上现行环境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配套设施不足,执法手段落后以及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到位等一些原因,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制约, 不仅削弱了环境法律的威严性和环境部门的执法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因此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就变得极为迫切。 一、我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但在某些领域仍为空白,而且现有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缺陷,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不相适应。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还出现矛盾与冲突。此外,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许多惩罚都是象征性的,罚款数额过低。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禁则多,罚则少,容易导致在环境执法中出现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导致对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能给予应有的制裁。法律赋予环境行政执法的权限不足,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环境行政执法疲软,有法难依,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 (二)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权限不足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不足突出反映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以及限期治理决定权等刚性的执法权力上。由于目前环境保护法 律几乎未授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任何直接强制执行权力,尤其是没有工商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强制划拨等手段,使得在出现环境违法情况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迫使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能予以直接强制。这种状况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层出不穷的违法行为常感到力不从心或束手无策,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这就决定了环保执法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呈现软弱的状态。 此外,目前我国环保法律除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外,其他法律均将这些限期治理权赋予地方政府。然而地方政府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往往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对环境的保护,难以下决心做出这方面的决定,这给环保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无形中降低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能力。 (三)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薄弱,人员欠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但在环保监管工作最艰巨、最繁重的基层,县级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却没有得到广泛的重视。一些县区的环保机构挂靠或并入当地的城建部门,大多数基层县区至今还没有建立环境监理机构。而且环境执法装备落后,基层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的仪器设备严重缺乏、陈旧落后,品种少、档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学化、自动化仪器设备来实施监测和调查取证的技术人员,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灭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面对不断增多、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只得穷于应付、疲于奔命,使得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偏少,范围偏窄。 (四)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由于环保执法工作面广,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所以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基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而且还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虽然,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问题主要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 政策 公共政策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公共政策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8本科2018公共政策概论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公共政策概论作业1答案公共政策概论形成考核册答案 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不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大搞权钱交易,执法随意。并且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不够,执法应急能力不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处置技术缺乏。在环境行政处罚中也常存在程序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准确、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处罚又不规范等问题。在执法中存在着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现象,这些严重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五)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在干部政绩考核、晋升提拔上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部分领导对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薄 弱,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认为GDP增长才是硬指标,而环境保护只不过是软指标。只注重招商引资却忽视了许多引进的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污染源而对地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对一些污染企业,只要是当地纳税大户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则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公开限制环保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导致一些特殊的污染大户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环境监管。 (六)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而且《环保法》还规定:环保、海洋、渔政、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资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在现实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正是在这种执法体制下,由于多头执法,造成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利于统一执法并给环保行政执法造成混乱。特别是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违法者开绿灯,而作为同级的环保部门,却无法给予必要制约。而且当出现违法问题时,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实效。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一)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应的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具体操作如下: 1、努力填补环境法领域立法上的空白应该及时弥补环境立法领域上存在的空白点,如光污染、电磁污染以及其他特殊污染物的污染问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为解决环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使环境行政执法有法可依。为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法律的保障。 2、修订与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选择,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改、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对于制定较早的法律,尤其应尽早修订,以便与其他层次的立法相协调。 3、完善各项环境法律制度,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使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套,相互呼应,以保证国家法律在各地的实施。同时立法应当避免过于原则和粗略,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二)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三)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0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理顺环境执法主体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 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凡是涉及到执法主体较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对主管环境违法案件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推诿责任、查处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来决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地方领导干预环境执法工作,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1]卫霞,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EB/OL] 中国环境法网,2007.7.24 [2]汪劲, 中国环境执法的制约性因素及对策[J], 世界环境,2010(2) [3]周美春, 我国环境执法难的症结与对策分析[J], 环境研究与监测,2010(1) [4]焦元森, 河南省环境经济政策问题研究[J], 中国商界,2010(1) [5]高清1环境执法问题初探[J]1社会科学家, 2005, (S2):741 [6]钟永森,左铭威1基层环境执法的困境与解决思路[J],环境保护, 2006, (16): 471 浅谈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在日常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针对环境执法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我们应在法制、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加强环境执法的对策,以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环境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提出了解决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从《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不断地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环境污染从整体上开始得到控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加强环保执法,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高效、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执法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执法工作实施的情况直接影响到环境监督职能是否真正实现其作用,关系到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然而当前环境保护不断深入,环境执法工作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存在导致了环境执法难上难,再加上现行环境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配套设施不足,执法手段落后以及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到位等一些原因,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制约, 不仅削弱了环境法律的威严性和环境部门的执法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因此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就变得极为迫切。 一、我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但在某些领域仍为空白,而且现有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缺陷,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不相适应。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还出现矛盾与冲突。此外,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许多惩罚都是象征性的,罚款数额过低。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禁则多,罚则少,容易导致在环境执法中出现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导致对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能给予应有的制裁。法律赋予环境行政执法的权限不足,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环境行政执法疲软,有法难依,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 (二)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权限不足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不足突出反映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以及限期治理决定权等刚性的执法权力上。由于目前环境保护法 律几乎未授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任何直接强制执行权力,尤其是没有工商税务等部门所拥有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强制划拨等手段,使得在出现环境违法情况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迫使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能予以直接强制。这种状况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层出不穷的违法行为常感到力不从心或束手无策,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这就决定了环保执法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呈现软弱的状态。 此外,目前我国环保法律除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外,其他法律均将这些限期治理权赋予地方政府。然而地方政府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往往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对环境的保护,难以下决心做出这方面的决定,这给环保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无形中降低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能力。 (三)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薄弱,人员欠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但在环保监管工作最艰巨、最繁重的基层,县级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却没有得到广泛的重视。一些县区的环保机构挂靠或并入当地的城建部门,大多数基层县区至今还没有建立环境监理机构。而且环境执法装备落后,基层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的仪器设备严重缺乏、陈旧落后,品种少、档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学化、自动化仪器设备来实施监测和调查取证的技术人员,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灭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面对不断增多、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只得穷于应付、疲于奔命,使得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偏少,范围偏窄。 (四)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由于环保执法工作面广,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所以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基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而且还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虽然,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问题主要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不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大搞权钱交易,执法随意。并且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不够,执法应急能力不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处置技术缺乏。在环境行政处罚中也常存在程序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准确、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处罚又不规范等问题。在执法中存在着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现象,这些严重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五)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在干部政绩考核、晋升提拔上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部分领导对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薄 弱,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认为GDP增长才是硬指标,而环境保护只不过是软指标。只注重招商引资却忽视了许多引进的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污染源而对地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对一些污染企业,只要是当地纳税大户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则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公开限制环保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导致一些特殊的污染大户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环境监管。 (六)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而且《环保法》还规定:环保、海洋、渔政、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资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在现实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正是在这种执法体制下,由于多头执法,造成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利于统一执法并给环保行政执法造成混乱。特别是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违法者开绿灯,而作为同级的环保部门,却无法给予必要制约。而且当出现违法问题时,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实效。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一)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具体操作如下: 1、努力填补环境法领域立法上的空白应该及时弥补环境立法领域上存在的空白点,如光污染、电磁污染以及其他特殊污染物的污染问题,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为解决环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使环境行政执法有法可依。为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法律的保障。 2、修订与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选择,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改、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对于制定较早的法律,尤其应尽早修订,以便与其他层次的立法相协调。 3、完善各项环境法律制度,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使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套,相互呼应,以保证国家法律在各地的实施。同时立法应当避免过于原则和粗略,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二)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三)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0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理顺环境执法主体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 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凡是涉及到执法主体较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对主管环境违法案件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推诿责任、查处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来决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地方领导干预环境执法工作,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1]卫霞,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EB/OL] 中国环境法网,2007.7.24 [2]汪劲, 中国环境执法的制约性因素及对策[J], 世界环境,2010(2) [3]周美春, 我国环境执法难的症结与对策分析[J], 环境研究与监测,2010(1) [4]焦元森, 河南省环境经济政策问题研究[J], 中国商界,2010(1) [5]高清1环境执法问题初探[J]1社会科学家, 2005, (S2):741 [6]钟永森,左铭威1基层环境执法的困境与解决思路[J],环境保护, 2006, (16):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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