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忽视核算资产的计税成本(1)
所谓计税成本,是指企业资产可以通过结转成本、折旧、摊销等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在大多数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核算的入账成本(以下简称“会计成本”)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税法与会计确认损益的口径不完全一致,从而造成了某些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存在差异,企业应当在结转资产成本或者提取折旧、进行摊销时,对计税扣除额与会计扣除额的差异相应进行纳税调整。引起资产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差异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债务重组 例一:A公司欠B公司200万元,通过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用公允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160万元的新设备偿还此债务。B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因此B公司应当将重组债权计税成本与设备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20万元(200-180)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号令同时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因此,B公司应按该设备的公允价值记载计税成本为180万元[等于会计成本200万元加纳税调整额(-20万元)]。如果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每年提取折旧的计税扣除额将比会计扣除额少4万元[(200-180)÷5],即在5年内,每年应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二、视同销售 例二:某公司将一批自产空调用于办公,该批空调成本为20万元,销售价为30万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51000 贷:产成品 2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因为办公领用自产产品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不计销售收入;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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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因此,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所得10万元(30-20),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应按会计成本25.1万元加纳税调整额10万元记载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为35.1万元。如果该批空调的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在5年内,每年提取折旧的计税扣除额将比会计扣除额多2万元[(35.1-25.1)÷5],即在5年内,每年应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股权投资成本法中“配比法”运用 合理拆分业务 剥离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