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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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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保障论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保障   受教育权是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非经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不得对其进行限制和剥夺。如果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原因可以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限制,但限制应当降到最低程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在读的未成年学生或者是辍学混迹于社会的未成年人,侦查措施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其受教育权的行使。因此,对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未成年犯罪嫌...

论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保障   受教育权是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非经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不得对其进行限制和剥夺。如果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原因可以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限制,但限制应当降到最低程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在读的未成年学生或者是辍学混迹于社会的未成年人,侦查措施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其受教育权的行使。因此,对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尽量不用或少用使其受教育权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侦查措施,而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其受教育权得到充分行使。否则,一旦中断了学业,失去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将会对其复归学校和社会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其健康地成长。   1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至关重要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我国《宪法幻时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宪法》的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而全而发展;接受教育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公民作为权利人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要求或主张,国家必须积极地做出行为来满足公民的需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处于人生特殊发展阶段的公民,之所以涉嫌实施犯罪行为正是由于教育的缺失,受教育权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所致,因此未成年人有权利向国家提出要求保障其行使受教育权,以便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国家必须积极地做出行为来满足其要求,这样才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复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使其健康地成长。   事诉讼法的规定时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刑事案件诉讼的各阶段均不应当限制或剥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尤其在侦查阶段,关系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有罪或无罪等事实的查清。在侦查程序中由于采取了相关的侦查措施会限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部分权利并影响到其权利的行使,但应当尽量减少或避免对其基本权利的限制。受教育权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办案机关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同时,应当尽量减少对受教育权的限制,充分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办案机关除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之外,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以保证其有继续接受教育的可能性。这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的保护,不得随意限制或剥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以便能使涉嫌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回归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常地接受教育。   神《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国家有实施义务教育的义务,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适龄的少年或在校学生,虽然其失足涉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仍然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侦查程序中不应限制和剥夺其受教育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其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   2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保护现状及原因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由于办案人员司法理念落后、不当的强制措施等原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限制其人身自由等现象依然存在,使其无法继续接受教育,受教育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2. 1办案人员司法理念落后   由于思想观念的影响,办案人员主要通过限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来进行侦查审讯。大多数办案人员认为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有利于调查取证、查清犯罪事实,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其逃脱从而进行妨碍诉讼的活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以求一劳永逸。其实这种思想观念是错误的。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但不能使案件顺利侦破,反而侵犯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使其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其叛逆心理难以得到教育矫正,最终将使其难以复归学校和社会。   2. 2强制措施的适用没有受到严格的限制   我国修改后的《7时事诉讼法》规定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但没有规定严格限制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拘留措施的适用。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频繁地适用强制措施已成为常态。除了逮捕措施外,办案机关还经常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或者变相适用拘传、拘留等其他种类的强制措施,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进而限制或剥夺了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其难以行使受教育权。   2. 3侦查讯问时间及地点不当   《7时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为了图省事,方便侦查讯问常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传唤到办案机关接受讯问,此举无形中就会限制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办案人员也常在未成年学生的正常课业和学习时间到其所在学校进行讯问,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学生的学习状态,使其产生厌学、弃学等逆反心理,接受教育的权利也随之受到影响。讯问时间及地点的不当已然侵害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   3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应立足工作实际,强化权益保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   3. 1转变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刑事司法观念   受教育权的行使牵涉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否顺利地回归学校、社会,重回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轨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发展至关重要。办案人员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发展的角度出发,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护、区别对待的司法意识;扭转在司法实务中先羁押后办案等错误观念,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想尽一切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得到充分行使,保证其能顺利地回归学校和社会。   3. 2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尽量不用或少用。虽然《7时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但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措施的适用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侦查实践中无疑增加了这四种强制措施频繁适用的可能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应以保障其受教育权为原则。逮捕作为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然要进行严格的限制,但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拘留的适用同样也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产生一定的限制,势必会对其受教育权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应当严格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及拘留强制措施的条件,严格限制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及拘留强制措施的适用,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受教育权。   3. 3推行周末讯问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对于犯罪嫌疑人系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案件,为了不影响其学习,应积极推行周末讯问制度。办案机关应当将讯问工作移到周末进行,避免在未成年学生的课业时间讯问从而影响其学习状态,且侦查人员不应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进行讯问,应当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选择的合适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以免其涉罪情况被周围的同学知晓,伤害其隐私和自尊,使其产生厌学、弃学、辍学的心理,从而影响其在学校接受正常的教育。   3.4认真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   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严格认真地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在侦查阶段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应当将其接受学校教育的情况作为社会调查的重要内容,并制作相应的 调查报告 行政管理关于调查报告关于XX公司的财务调查报告关于学校食堂的调查报告关于大米市场调查报告关于水资源调查报告 。对有继续接受学校教育可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要求其回归学校接受正常的教育,要求其听从父母或老师的管教;学校不得歧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应当为其接受学校教育提供便利条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其能够继续接受教育。这样不仅能使案件程序顺利进行,更能够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矫正,从而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其受教育权,最终促使其尽早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轨道,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3. 5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的要求,国家尊重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和平等的学习权利。为此,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或未得到很好的保障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诉权,可以向检察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和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检察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出积极行为,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受教育权提供条件。   综上,受教育权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国家作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受教育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坚持以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发展权,促使其接受并顺利完成教育为原则,做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侦查措施与保障受教育权的统一,逐渐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刊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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