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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民法讲义个人版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2)劳动与结婚: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劳动权利能力/婚...

李建伟民法讲义个人版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2)劳动与结婚: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2)法人:成立后,以其名义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限制的活动;(3)清算法人:在清算开始到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尚存但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其余活动肯定无效;(4)法人注销:注销后,丧失权利能力,以其名义从事的任何活动肯定无效。【例】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00-2-9,单选)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提示:本题将“民事行为能力”替换成“民事权利能力”,道理一样。(二)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决定民事主体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故,凡欠缺行为能力者,对该行为的效力影响较为复杂,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具体情形(1)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2)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分为两种:原则上,统为无效;例外,纯受利益的行为以及细小行为(处分小额零花钱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民通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3)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第一,在其行为能力内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第二,超出其行为能力的,又分为三类:A,纯受利益的行为(民见第6条),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B,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合同法第47条);C,非合同行为比如单方行为(免除债务的行为),无效。【例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03-3-34,单选)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2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2.法人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总结: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这就意味着超出法人行为能力的也就超出了权利能力,是故,肯定无效。只不过,不要将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权利能力混为一谈对于机关法人等非营利法人而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超出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肯定无效。(三)最大/最基本/最易于忽略的考点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对行为的效力有影响,但仅仅限于法律行为,不适用于事实行为,详见下一单元。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申请人:民通意见24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有范围:一切利害关系人——排除规则:不利者无权申请2.代管人:职责与地位民通意见32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实体地位:管理、处分财产——程序地位:诉讼当事人(二)宣告死亡1.三种情形:民通23、民诉167条一般失踪满4年的意外失踪满2年的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2.申请人:民通意见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总结:——申请人范围与申请失踪的相同——但申请人有先后四层顺序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29条之个中三味——失踪不是死亡宣告必经程序——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同一顺序”的含义与处理: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3.效力:四种含义——人格丧失——继承开始——婚姻终结——单方可以送养子女4.撤销判决的效力民通意见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37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总结:a.婚姻:可以自动回复,但以配偶没有另一婚姻经历为前b.收养:有效,不得单方主张解除或者主张无效c.继承:继承人所得财产,原物存在,返还;不在的,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不强调有偿)的,不负返还义务,但可由处分人适当补偿。d.赔偿:有过错的利害关系人,负赔偿责任。总结:处理此类问题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原则: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能恢复原状者即恢复;   第二原则:涉及第三人的,保护合法的第三人综合例题 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根据上述事实回答问题(08-3-91-93,任)。91.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对上述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的正确处理是:A.应由王某、其子、张父平均继承  B.王某应分得4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C.应全部由张父继承  D.应全部由其子继承92.如果张父于2001年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000元现金,且王某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B.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C.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93.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B.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D.若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三、法人概念下的若干主体及其关系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一)法人成员是指法人的组成人员。以公司法人为例,公司法人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人由多个成员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法人与法人成员在人格、财产、责任上均相互独立。法人成员有参与法人机关(股东大会)等权利。财团法人没有法人成员。(二)法人机关是指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产生的,设立于法人内部的,不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名义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内管理法人事务的组织或个人。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与法人之间属于民法上的代表关系。故,如无相反证据,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在社团法人,意思机关就是社员大会,而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成员,故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以股份公司为例,其法人机关包括:股东大会(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意思机关)、董事会(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总经理(辅助业务执行机关)。【例】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05-3-51,多选)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三)法人工作人员与法定代表人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合同关系,工作人员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委托代理关系。如一公司法人的一个业务员对外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二者的区别: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权限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例】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正确(06-3-3,单)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者的联系:依《民法通则》第43条,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四)分支机构与职能机构分支机构,是指在法人总部之外区域依法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最典型的即是分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职能机构,是指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常见的有企业法人的科(室)、车间等,如财务部、研发部、公关部等。二者的区别: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职能机构不具有任何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统归无效,如《担保法》第10条、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的保证是有效的,但职能机构绝不可以担当保证人,以其名义出具的保证合同是无效合同所以,分公司亦不同于子公司。子公司在人格、财产、责任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为一独立企业法人;但分公司不是独立企业法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1.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3.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例1】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选)A.享有着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B.享有着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C.不享有着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D.不享有着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2】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3-55,多)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例3】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0)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三)非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区分那些不归法律以及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以好意施惠为例——不能简单地将好意施惠理解为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无偿关系行为,其实民法所调整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偿的情形,如赠与合同此类的无偿合同行为等。好意施惠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也就不受民法调整。又如:婚约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像“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这种情形属于婚约,不受我国大陆的民法调整,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1)搭便车;(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4)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5)请吃饭、请看电影等。【例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07-3-51,多选)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3-1,单选)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例3】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着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05-3-1,单选)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着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例4】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05-3-22,单选)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再总结: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法律关系可以由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等引起,但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者,必含有意思表示在内。2.在好意施惠等道德层次的关系中,可能发生由事实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如请客吃饭中毒、搭便车发生车祸等。二、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一)类别及其相互关系其中:合同有4类婚姻有3类: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遗嘱有2类:不存在可撤销的遗嘱与效力待定的遗嘱【例】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3-51,再参见08-3-93)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成立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价值判断)。生效的条件a行为能力——欠缺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b意思表示真实——违反者会导致行为的可撤销c内容合法(与公序良俗的关系)——违反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d部分行为的形式合法3.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三种模式合同法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总结:模式一——成立暨生效模式二——成立,尔后生效:3情形——合同法:须批准/登记的(三个涉外合同)——45:附延缓条件的——46:附始期的模式三——成立,但不能生效:4情形——无效的行为——被撤销的行为——被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附条件未实现的行为思考问题:婚姻、遗嘱行为如何适用上述规则婚姻:登记是婚姻的成立要件兼生效要件;遗嘱:死因行为,待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三)三种效力瑕疵行为的真正区别1.效力待定的行为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合同法47代理人欠缺代理能力,合同法48处分人欠缺处分能力,合同法51(1)起始效力状态:效力未定;(2)最终处理结果,有两个命运:自始有效;自始无效6.1→→→→→→→→→→→↗有效:追认少年买卖玉戒↘无效:否认或撤销成立,→→起始效力状态:待定→→→最终处理结果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1)起始效力状态:一成立就是有效的、直至被撤销前;(2)最终处理结果有二:——最终很可能一直也是全部或者部分有效的:a放弃撤销权的b超过除斥期间的c选择变更的——最终只有一种情况下是自始无效的,即被撤销的。6.1→→→→→→→→→→→↗有效(3)新郎买卖玉戒↘无效(1)成立,→→起始效力状态:有效→→→最终处理结果3.无效的民事行为:52—53条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欺诈胁迫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1)起始效力状态:无效的(2)最终处理结果:无效→→→→→→→→→→→→→→→:无效买卖毒品成立,→→起始效力状态:无效的→→→最终处理结果结论:三者的实质区别在成立时的始点: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以用“”;可撤销的行为可以用“∨”;无效的行为可以用“×”表示。合同的起始效力状态有4,但最终处理结果只有两种:合同无效;合同有效。3.常见的真正考点在于:问“行为的效力”,是指该行为的起始状态而非最终处理结果【例】甲委托乙前往伊春市采购一批松木木材,并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乙前往宜春市没有找到合适的松木卖家,遂自作主张将授权委托书上的松木改为柏木,并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柏木买卖合同,丙发现授权委托书上有涂改痕迹,但急于出售该批柏木,也没细问,于是二人签定了该合同。后发货后,甲发现该批柏木质量很好且当地的柏木价格上扬,也就顺势收下并汇款给丙。问:乙丙订立合同的效力状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的合同B.无效的合同C.效力待定的合同D.可撤销的合同甲收货之后,丙发现当地的柏木价格也上扬于是有悔约之意,则该合同应该如何处理A.合同无效,丙追究甲的相应责任B.合同无效,丙追究乙的相应责任C.合同有效,甲丙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但丙可单方解除合同设甲拒绝收货(柏木),则该合同应该如何处理A.合同无效,丙追究甲的相应责任B.合同无效,丙追究乙的赔偿责任C.合同有效,甲丙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但丙可单方解除合同第三单元代理、诉讼时效一、代理☆☆(一)代理的三方关系图     甲→→→代理权关系乙(代理人)     (本人)                 ↗(代理行为关系)  ↖   ↗  ↖丙↗ (第三人)     (代理效果关系)(二)代理权行使的基本原则(◆)1.在代理权范围内;否则,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2.为本人之利益;否则,滥用代理权:(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恶意串通3.亲自代理;否则,违法的复代理4.尽到忠实与勤勉义务;否则,过错赔偿责任(三)狭义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的方式作出。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考点总结:1.本人的沉默:是拒绝而非承认:合同法48PK民通672.本人的追认:口头、书面的明示或者事实行为3.效力的三个方面:本人——行为人——第三人(1)代理有效的——本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有效合同;违约责任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无法律关系本人与行为人的事实委托关系:原则上无报酬,但可以报销费用(合同法第396、398条)     甲→→→比照委托合同乙(行为人)     (本人)                 ↗(无关系)  ↖   ↗  ↖丙↗ (第三人)     (合同有效)(2)代理无效的——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无法律关系本人与行为人之间:无法律关系:行为人与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甲→→→无关系  乙(行为人)     (本人)                 ↗(缔约过失)  ↖   ↗  ↖丙↗ (第三人)     (无关系)(四)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侵权责任】1.效力的三个方面:本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有效合同与违约责任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无关系:无法律关系本人与表见代理人的可能的侵权关系:可能构成侵权     甲→→→侵权乙(行为人)     (本人)                 ↗(无关系)  ↖   ↗  ↖丙↗ (第三人)     (合同有效)2.实质构成要件:——无权代理的一种——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故纯粹为保护第三人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3.构成的二种经典情形——委托人曾经授权给行为人——委托人曾经雇佣行为人【例1】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3,单选)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例2】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00-3-14题/02-3-13,单选)A.不成立B.无效C.效力待定D.有效4.不构成的二种经典情形:(1)借用民事诉讼法意见5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总结:行为人借用他人名义的,借用人/被借用人的关系行为绝对无效;共同被告;连带责任;(2)盗用行为人盗用他人名义的:可能构成狭义无权代理,二、诉讼时效☆☆☆☆(一)适用范围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适用范围)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 投资 投资简历投资简历投资简历投资简历投资简历 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第二条(强制性规范)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第七条(不适用于形成权)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通意见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结论:1.适用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制,即使达成此类合意,在法律上亦属无效。2.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依《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斥期间:第55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年);第75条的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5年);第104条第2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年)。3.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第245条)。4.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均一体适用诉讼时效。5.但对于属于债权请求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免予适用(见第1条),以及“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二)诉讼时效经过的效力:以胜诉权为中心诉讼时效解释第三条(私权不得释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抗辩期限)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论:确实经过诉讼时效的——  1.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起诉后法院不得裁定不予受理。2.法院不得主动援用。法院不得释明;不得主动适用。3.即原告(权利人)丧失实体胜诉权,司法不再保护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被告取得抗辩权——应在法定期间主动主张,否则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故在二审、再审中均不得再主张之(除非有新证据者)。这意味法院得判决支持原告请求;5.自然权利还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称裸体权利(自然权利)继续存在,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利益,权利人有受领权且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不得反悔,否则不受法院支持。6.如债务人作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也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利益,该意思表示有效,并将导致诉讼时效按其表示的意思重新计算。但这严格区别于诉讼时效的中断(请学员自己想一想为什么)。【例1】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3-52,多)A.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C.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D.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例2】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1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05-3-87,任选)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三)期间长短1.普通时效:2年(民通135);最长保护期间20年(民通第137条)2.特殊时效——合同法129:涉外合同4年——产品质量法45:最长保护期间10年——环境保护法42:3年——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重点注意:(1)第一项与《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关系:人身损害的一般法与特别法(2)第二项与《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关系:质量瑕疵责任(违约)1年、产品责任(侵权)2年 【例1】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1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何种诉讼请求(00-2-1,改编)A.违约责任B.侵权责任C.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D.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例2】1997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1998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99-3-10,单选)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和违约责任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选其一(四)起算诉讼时效解释第五条(起算点)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条(起算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第3款(起算点)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起算点)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九条(起算点)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结论: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最为典型的法律表述,就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起算。这也是判断某一期间是不是诉讼时效期间的标志之一。自期满之日起算2.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154条确立的具体计算规则:期满之日为起算日,但并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该期间的第一天)。以下两例表明期间计算的精妙之处——【例1】甲2000年9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1年后甲未偿还。问乙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以获支持A.03年9月1日B.03年8月31日C.03年9月2日D.03年9月3日图示:上例的1年期间是:2000,9,1(起算日)2000,9,2————2001,9,1(∨)(期间第一天)2001,9,2(×)【例2】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正确(06-3-6,单)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特别注意:诉讼时效解释第5、6条的规定。如“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并不是分别计算其诉讼时效,而是统一起算其诉讼时效。(五)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解释第二十条(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结论:→→→→→→→→→1.事由总结:全是债权人本人自身的原因:“自身出事了”2.计算规则:最后六月前与六月后(1)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的,恢复后接着计算剩余的期间。举例:00,3,1→→→→→→9,2→→→→→→→→→01,3,1事由发生:11,1→4months(2)若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且随即消失的,不发生中止的法律后果;举例:00,3,1→→→→→→9,2→→→→→→→→→01,3,1事由发生:7,1消失:9,1(3)若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将来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举例:00,3,1→→→→→→→9,2→→→→→→→→→01,3,1事由发生:7,1消失:N年/月后→6months(六)中断诉讼时效解释第10-19条(略)含义一旦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或者义务人主动认诺债务,则已经过的期间不应该记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应该“重新计算”(区别于诉讼时效中止的“继续计算”)。理论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发生无数次中断(《民通意见》第173条)。2.中断事由 总括起来有三大类,无限的扩张解释(只要有点动静就行):权利人起诉;权利人主张;义务人承认。  3.效力一经中断,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算入内而重新计算,并可反复中断,只要不超过最长保护期间20年。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具体规定,要点包括:(1)对同一债权的部分主张的,及于其他债权(第11条);(2)连带之债的中断,由一人而及于全体(第17条)。(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中断的效力一箭双雕(第18条)(4)债的移转,中断效力从通知对方开始计算(第19条)。【例】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月1日电话要求乙还钱,未果;甲又于1999年4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于2000年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此时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答案】2003年4月1日(其间,不同行为导致4次中断)。第二部分  物权法第一单元  物权、占有概述☆☆☆一、物权变动模式(一)物权与变动的含义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变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二)两种情形1.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行为,也即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合同)——用益物权合同(质押合同)2.基于合同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司法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等举例:略。(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区分物权与债权 买卖合同  +   登记/交付=所有权转移(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据例: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区分原则的含义:效力不同:——合同(债权行为)的债权效力表现在:要求交付彩电(财务之债);要求交付价款(货币之债);——交付或者登记(物权行为)的效力表现在:彩电所有权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例1】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川08-3-57)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例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6,单选)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例3】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7-3-94,不)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物权行为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例1】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00-2-41/97-2-60,多)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98年10月5日C.小牛应归乙所有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98年10月8日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标的【例2】兰天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有的兰天股份公司股票质押给乙,借款10万元。有关该事例中质押合同效力的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98-2-14,单)A.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生效B.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生效C.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生效D.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债权行为是否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德国:不影响,无因性理论;中国:影响,有因性理论。详见后文(四)基于法律行为的三种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法日中)(1)物权的设定与移转仅仅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只要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或变更登记,价金也未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已于此时由出卖人之手移转给买受人之手。(2)非经登记或者交付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登记或交付是物权移转的对抗要件。以买卖为例的公式:(有效的)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登记/交付>第三人举例1:甲乙在某年4月1日法国巴黎就一栋楼房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约定4月8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6日甲又将楼房卖与丙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能对抗丙。2.物权形式主义(德台)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如前所述,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除了买卖合同外,还需要当事人就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再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始能移转所有权。以买卖为例的公式:(有效或无效的)买卖合同+登记/交付=所有权转移举例2:某年4月1日,甲乙在德国柏林巴黎就一栋楼房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4月8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16日甲乙之间的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要求甲交付房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债权;在4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4月16日的判决不影响乙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3.债权形式主义(瑞韩中)物权变动公式可以表述为:(1)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2)登记或者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以买卖为例的公式:(有效的)买卖合同+登记/交付=所有权转移举例3:某年4月1日,甲乙在瑞士伯尔尼就一栋楼房买卖达成协议并签字,4月8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16日甲乙之间的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要求甲交付房屋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债权;在4月8日当初曾取得房屋所有权;4月16日的判决导致乙最终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4.总结:三种模式的对比与核心区别登记的效力问题:对抗主义还是生效主义合同(债权行为)与登记(物权行为)的关系:无因还是有因(五)我国立法选择及具体体现1.基本原则:债权形式主义《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结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具体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具体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用公式表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何为此处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举例4:某年4月1日,甲乙在中国北京就一辆现代汽车买卖达成协议,次日并交付,约定4月8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在4月3日甲从乙处借车后,次日又以自己的名义卖与不值知情的丙并交付、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结论:乙在4月1日取得要求甲交付汽车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债权;在4月2日取得汽车所有权;但乙的所有权不得对抗丙,并最终取得汽车所有权。据此,再来正确理解物权法分则的以下物权变动及其条文——建设用地使用权——139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抵押权——187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质权——212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有价证券质权——224第224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质权——第226条第1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质权——第227条第1款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帐款质权——第228条第1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例外: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7、129条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第158条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权——第188、189条第188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第1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需役地人,地役权人)→→→◆乙(供役地人,义务人)↓↓丙丁【例】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06年卷三56题/2003年8题,多选)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六)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或者对抗要件首先,基本规定:依照《物权法》第28~31条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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