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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代国家产生的若干理论与实证问题沈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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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代国家产生的若干理论与实证问题沈长云TheCentralPlainsCultureResearch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夏代历史文化的讨论,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因为它涉及中国古代文明暨早期国家产生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随着讨论的深入进行,如今,一些学者又将寻找夏文化的目光投放到了豫东鲁西一带,即古代的河济地区。应当说,这是一个新的研究动向。笔者始终关注夏代历史文化的讨论,并一直主张夏族及夏代国家产生于古河济之间。考虑到目前夏文化及有关夏史的研究中还存在着一些尚待清理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现将一些有关夏代历史文化,特别是有关夏代国家产生的看法整理出...

关于夏代国家产生的若干理论与实证问题沈长云
TheCentralPlainsCultureResearch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夏代历史文化的讨论,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因为它涉及中国古代文明暨早期国家产生这样一个重大的问题。随着讨论的深入进行,如今,一些学者又将寻找夏文化的目光投放到了豫东鲁西一带,即古代的河济地区。应当说,这是一个新的研究动向。笔者始终关注夏代历史文化的讨论,并一直主张夏族及夏代国家产生于古河济之间。考虑到目前夏文化及有关夏史的研究中还存在着一些尚待清理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现将一些有关夏代历史文化,特别是有关夏代国家产生的看法整理出来,以在互相切磋的基础上,促进讨论的健康发展。一、为什么说夏是我国第一个早期国家讨论这一问题应当从国家产生的标志谈起。有关国家产生的标志,仍应首先尊重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关于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的理论,并以这两个标志来衡量中国古代国家的产生。这两个标志,一是“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马克思、恩格斯是从国家与氏族社会的根本对立的角度来谈论这个问题的,其中恩格斯的论述尤其明确,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作为国家的具体体现,同过去相比,具有收稿日期:2014-10-25作者简介:沈长云,男,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北保定050042),主要从事中国先秦史及史学理论研究。关于夏代国家产生的若干理论与实证问题沈长云摘要:有关夏代历史文化的讨论,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的观点仍应是当前学界判断夏代为我国第一个早期国家的基本依据,这一观点与三代之间血缘组织普遍存在的状况并不冲突。夏代国家的产生路径符合恩格斯有关古代社会“统治与奴役关系”产生的理论论述。尽管尚未有夏代文字的出现,但可靠文献资料以及濮阳高城遗址的发掘,为夏代并非后人杜撰的论点提供了有力的实证支持。古河济地区的考古遗址和考古发现为考察夏的疆域及其所在位置提供了证明,具有王都气象的二里头遗址是夏后期夏人的都邑,而古河济一带则是夏人自始至终居住于其上的夏的本土。禹时洪水并非是一场遍及天下九州的大洪水,它只发生在古兖州及其附近地势低洼的地区,禹治洪水亦不过是其时人们为发展低地农业而对本地经常发生的洪涝灾害进行的治理。关键词:夏代;早期国家;产生路径;实证问题中图分类号:K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669(2015)01-0005-0952015年第1期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第一,它造成了一种已不再直截了当同武装起来的全体人民相符合的公共权力;第二,它第一次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1]110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1]116~117所谓“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是与氏族社会“依亲属关系”来组织它的居民相对立的。所谓“公共权力”,也是与氏族社会“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相对立的。它不仅包括“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氏族社会所没有的”[1]167。这样两个体现国家本质特征的标志,完全是社会内部阶级分化和私有财产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发展的结果。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参考摩尔根《古代社会》有关论述的基础上,分别详细地讨论了古代希腊及古代罗马政治社会即国家产生的全过程,特别是如何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居民的过程。由此可以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出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逻辑:国家既然是阶级分化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合的产物,而阶级分化势必会引起氏族社会内部各成员间血缘纽带的松懈。各氏族成员既失去与原氏族的血缘联系,就势必会导致出现不同氏族或胞族出身的人们的杂居。面对这种情况,新出现的政治组织对民众的管理就只能按他们的居住地区进行。这种按地区对民众进行管理的政治组织就是国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才说,国家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1]165。应当说,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国家产生的两个标志完全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实际上,不仅马克思、恩格斯是这样认识的,一些现代人类学者也有这样的认识,他们给国家下的定义多遵循上述原则,如弗里德关于国家的定义即是:国家是为了维护社会分层而出现的,是一种借助于“超出血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力量建立的复杂机构”[2]37~38。他对国家产生进程的描述也与恩格斯的思路基本相同,即认为分层社会内部的压力,导致了非血缘关系的政治和经济机构的重要性不断增加,这些机构的逐渐成熟、结合,便终于形成了国家。此外,美国考古学者亚当斯亦认为,国家是一种根据政治和地域界定的等级结构,而非立足于血缘关系或其他属性的社群[3]582。那么,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国家产生的两个标志是否适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实际,或者说是否也可以用来衡量中国古代国家的产生呢?这个问题在目前中国学界是存在分歧的。不少学者认为,所谓“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也就是地区行政组织的建立这一标志,并不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实际。因为在古代中国早已进入国家社会的夏商周三代,血缘组织并未消泯。它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作为三代国家维系政权的基本力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作用。据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只是就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情况作出的,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文明古国并不适用。笔者认为,在有关中国国家起源与形成问题的讨论中,我们仍然应当毫无保留地坚持使用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不可随意改动或轻言放弃。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理解我国夏商周三代仍然存在着各种血缘组织这一现象与我们使用这两个标志并据此判断夏商周三代已进入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呢?应当说,这两者之间并不发生冲突。这一问题涉及对中国早期国家特殊性的理解。我们称夏商周三代为“早期国家”,是因为三代国家仍然保存着原始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许多东西。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原始社会早就存在的各种血缘组织,亦即遍布各地的许许多多氏族,或族邦,它们并没有像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样“被炸毁”,而是作为我国早期国家的基层社会组织被保留了下来。但是,夏商周三代既然是“国家”,也一定要具备作为国家的必要条件,不仅要有公共权力的设立,还应6当有按地区对居民的划分,也就是按地区设立的一套行政组织。这种地区行政组织,笔者以为就是由各个地方彼此没有血缘关系的族邦构成的一套行政系统。这些族邦就单个来说,自然就是单纯的血缘组织,但它们既然被国家编织进一个共同体,彼此之间又没有血缘关系,并各自长期占有某一固定地域,那就只能是国家下属的行政单位。西周时期的文献《尚书·梓材》称:“王曰:‘封,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以厥臣达王惟邦君。’”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王的政令正是通过贵族及各族邦的邦君下达到其所管辖的臣民中,这正体现了各族邦是王权下属的行政单位的性质。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作为构成早期国家下属行政单位的各个族邦,一定是出自不同的血缘谱系,或至少不是出自同一个血缘系统。用中国古代文献表示不同血缘关系的术语来说,它们一定不属于同一个姓族。以夏代为例,其下属各个族邦,除与夏王保持同姓的诸姒姓氏族外,还有属于妫姓的有虞氏、属于己姓的昆吾氏、属于彭姓的豕韦氏、属于妊姓的有仍氏和薛氏、属于董姓的豢龙氏等等。商周的情况无疑也与之相同。假设若只是相同姓族的几个氏族结合在一起,那就很难说它们是“超越血缘关系”之上的政治组织,就不能称其为“国家”。至于单个族邦,就更不能称之为“国家”了,即使它们内部已经出现了某种社会分层的现象。传说自“五帝”以来就是一个“天下万邦”的局面。那时“天下”有许多不同姓氏的氏族部落,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族邦”。考古工作者通过聚落考古调查,发现与“五帝”时期相对应的龙山文化时期,各地的聚落经过分化和重组,已形成一组组“都、邑、聚”的结构,他们认为这每一组“都、邑、聚”都可以对应于文献提到的“天下万邦”的“邦”。按照现代人类学理论,这些内部已出现社会分层的“金字塔结构”的氏族邦方都可划入酋邦的范畴,而酋邦正处于国家社会的前夜,因此可以认为“五帝”时期亦正处于由原始氏族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的阶段。然而遗憾的是,我们有相当多的学者却不赞同这样的说法,而认为“五帝”时期已经进化到国家社会的阶段。他们或是混淆“酋邦”与“国家”的区别①,或是将某些带有城邑的氏族邦方说成是“城市国家”或“城邑国家”。其实,即使我们不赞成国外人类学者的酋邦理论,也很难将上述“五帝”时期的“邦”“国”(文献为避汉高帝的讳,改称“天下万邦”为“天下万国”)说成是国家性质的政治组织。对此,笔者已在有关论著中作过较多辨析,拟不赘述②。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产生的两个标志来衡量,这些由单纯血缘谱系构成的氏族团体,均很难说成是“国家”。同时,文献中也未见其时有不同姓氏的族邦组织在一个世袭王权之下的更高一级权力机构的迹象,只是在尧、舜、禹之后,才由禹治洪水导致将众多这样的族邦纳入世袭王权之下。这样,我们就只能将禹建立的世袭王权,即夏朝,作为我国第一个早期国家。二、夏代国家产生的路径关于夏代国家的产生,最适宜作参照的观点,莫过于恩格斯在其著名的《反杜林论》中提到的有关古代社会两种“统治与奴役关系”产生的理论。所谓“统治与奴役关系”的产生,实际就是国家的产生,因为国家的实质不外乎就是“统治与奴役”亦即阶级压迫的工具。恩格斯提到,这种统治与奴役的关系是通过两条路径实现的,其中一条路径,他是这样叙述的:(在许多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些职能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4]218这里提到的“原始农业公社”,可以大致比作古代从事农业生产的氏族部落,或中国学者关于夏代国家产生的若干理论与实证问题72015年第1期习惯称呼的“族邦”,或一些中外学者理解的“酋邦”。恩格斯认为,在这些原始共同体内,有一些维护或管理共同体整体利益的职务,这些职务不得不由个人来承担。这些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他们应是氏族部落中的领袖人物)一开始充当的角色,显然具有“社会公仆”的性质,但由于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因而也可以视作国家权力的萌芽,这种萌芽当然还要继续生长,恩格斯接着指出,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和人口的增长,促使这些单个的公社集合为更大的整体,并导致建立新的机构来保护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这些机构,作为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的代表,在对单个的公社的关系上已经处于特别的、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是对立的地位,它们很快就变为更加独立的了,这种情况的造成,部分地是由于社会职位的世袭……部分地是由于同别的集团的冲突的增多,而使得建立这种机构的必要性增加了。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来深入研究:社会职能对社会的这种独立化怎样逐渐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起先的社会公仆怎样在顺利的条件下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在这种转变中,这种主人在什么样的程度上终究也使用了暴力;最后,各个统治人物怎样集结为一个统治阶级。[4]218~219这里谈到,各单个的公社为了保卫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而结成更大的整体(相当于现时一些学者所说的“族邦联盟”或“酋邦联盟”),这更大的整体当然又有了新的机构作为整个联合体的共同利益的代表。由于它们处在各单个公社(或酋邦)之上,处理着更大范围的事情(例如同其他部族集团的冲突、战争,或者更大规模的水利事业的修筑等),使得它们原有的管理职能逐渐发生了“独立化”倾向。这种倾向的进一步发展(例如权力的世袭化)更形成了对社会的统治。于是,原本是维护共同体集体利益的机构变成了凌驾于各单个公社之上的世袭权力机构,原本的“社会公仆”也变成了“社会的主人”,也就是压在公社其他各阶层人员之上并可以对他们行使暴力的统治阶级,由是导致一个带有专制主义倾向的国家的产生。必须提到,对于原始共同体的某些社会职能的执行者可以通过自身权力的“独立化”变成与普通社会成员相对立的统治者集团,同时导致国家产生的论断,恩格斯是始终不渝地加以坚持的。直到1890年,晚年的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一封信中还说:“社会产生着它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样,他们就获得了也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在对这些人的关系上成为独立的人,于是就出现了国家。”[1]482恩格斯所言内容与上述《反杜林论》中的话语几乎是一致的。中国古代阶级压迫及国家的产生,主要走的就是恩格斯所指出的第一条“统治与奴役关系”产生的路径。不容否认,我国原始氏族社会的后期已经出现了社会分化,出现了财富占有不均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有了富裕家族和贫困家族的区别。但是,那些富裕家族的族长实际上都是些氏族部落的首领,或他们的近亲。以后各个部族联合而成的更大集团(部落联盟、族邦联盟或酋邦联盟)的领袖人物一开始也是这样的情况。对于这个时期的各共同体的首领及其职事人员,我们还可以把他们归纳为“社会公仆”的范畴,因为直到国家产生以前,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都还是在为共同体的利益执行着管理者的任务。试看古文献对那些传说中的“圣贤”的描述: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鄣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之功;契为司徒而民辑;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谷而山死……(《国语·鲁语上》)这些先圣先贤实际都是部落或部落联合体的首领。文献记载他们对共同体各种事物8的管理是那样尽心尽责,恪敬职守,以至于不少圣贤都死在他们所任职务的任上,这显然符合原始共同体“社会公仆”的形象。然而,曾几何时,他们中的一些人或他们的后嗣子孙却变成了凌驾于普通民众之上的不可拂逆的专制君主,也就是“社会的主人”。这种变化的原因,想必不可用他们个人品质的优劣或致力于道德修养的勤惰来加以说明,而是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由于他们所承担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对于社会的“独立化”倾向所致。用现在的话说,即是权力被异化的结果。关于这一论点最清楚的证明莫过于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王朝——夏的建立。上文已经提到,夏以前的中国尚是一个“天下万邦”的局面,各邦彼此独立,即便有时几个族邦为着某种共同利益结合成稍大一些的族邦联合体,有了像“五帝”那样族邦联合体的首领,但由于他们所承担的这种职位的“独立化”才刚起步,也未曾出现联合体首领的世袭制,因而直到夏以前,尚未有国家产生的事例。促使夏代国家产生的契机是夏禹的治水。传说“五帝”中最后两位“帝”——尧、舜的时候,中原一带发生洪水,居住在洪水发生地域的夏后氏(它原来的名称叫有崇氏)的首领鲧及其子禹先后被尧、舜任命为领导治水的宗揆。鲧、禹如上引《国语》所述,本亦属于勤于职事的“社会公仆”。尤其是禹,孔子称他“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论语·泰伯》),孟子说他为治水“八年于外,三过其门而不入”(《孟子·滕文公上》),韩非子更说他“身执耒臿以为民先,股无胈,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矣”(《韩非子·五蠹》)。但是,由于治水需要长时间大规模地集中人力物力,要对各族邦的人力物力进行调配、指挥和统一管理,在此过程中,禹难免要利用联合体赋予自己的职权对各邦施加更多的影响,甚或强制干预。这样一来,就势必使原来较为松散而缺乏约束力的联合体发生质的变化,促使联合体领导机构发生权力集中的倾向,并逐渐凌驾于各个族邦之上,以至最终过渡到使各族邦沦为自己臣属的具有专制主义性质的权力机构。而禹则因长期担任领导治水的职务在众族邦中树立了自己及自己家族的权威,由原来的夏后氏部族的首领继任为部落联合体的首领,再发展成为君临众族邦之上的拥有世袭权力的夏代国家的君主。文献在谈到这一变化过程时说,由于禹治水的功绩,“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谓其能以嘉祉殷富生物也”(《国语·周语下》),可见禹确实是因为治水获得了对天下的统治权力。以上,便是夏代国家产生的道路。三、有关夏代国家产生的若干实证问题我国第一个早期国家——夏的产生,依据的基本上是传世文献资料,夏代本身并没有文字资料留传给后世,这些资料有关夏代史事人物的记载都属于后人对前代追述的性质。因此,一些学者难免对文献所记某些夏代史事产生怀疑,甚至怀疑到夏代在历史上的存在。除此之外,由于有关夏代文字资料的短缺,以及后人对夏代史事记忆的模糊性,又难免使当今学者对夏代历史的真相产生许多分歧。所有这些都给我们准确阐释夏代国家的产生并获取更多认同造成了困难,所以有关夏的一些实证问题还必须用相当大的力气来解决。(一)夏是否为后人杜撰的朝代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有学者对夏在历史上的存在提出过质疑。其影响最大者,一位是杨宽,他认为“夏史大部为周人依据东西神话辗转演述而成者”[5]281;另一位是陈梦家,他认为夏史乃全从商史中分出,帝禹至帝癸之十四世,即商先公帝喾至示癸十四世,也就是说,夏史不过是由商先公的历史改编而成[6]330~332。这些学者质疑夏代存在的理由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夏代没有自己的文字,甲骨文字中也未见有夏代的踪迹。近年来,随着夏文化及夏史探研的展开,一些海内外学者重拾过去关于夏代国家产生的若干理论与实证问题92015年第1期杨、陈两位先生的论点,再次提出夏非历史上存在的朝代。苏联学者刘克甫在《夏民族国家:事实还是传说》一文中谈到,一个民族国家要证实自己的存在,所依据的文献必须是书写的而非口传的,是当时的记录者写就的而非后来的,是用本民族的语言而非其他民族的语言写成的,而目前有关夏的种种证据,均不具备以上三个要素③。此论点实际仍是强调夏未有自己留下的文字资料,因而只能是传说而非事实上的朝代。对于海内外学者的质疑,笔者曾在《夏代是杜撰的吗——与陈淳先生商榷》一文中作过辨析:第一,夏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算是一种传说,但这个传说却非一般传说可比。它出自我国最早的文献《尚书·周书》,其中许多篇章不止一次地提到历史上的“夏”或“有夏”。这些篇章皆属《尚书》里的真“周书”,即记录周统治者的各种诰词或所发布命令的文件档案。此类文字所提到的史事即使不能遽定为真的历史,似亦不应轻易否定之。第二,甲骨卜辞之未见有关于夏的记录者,乃因为卜辞只是商代后期商王(及部分贵族)占卜活动的记录,内容只是商王(和部分贵族)其时遇到的各种政务和日常生活琐事。它们不是史书,也不是政论文章,不必非提到过去的王朝不可。但卜辞提到了夏后氏的后裔杞,因为商王在征人方的过程中到过杞,这实际也提供了夏后氏在历史上存在过的信息。此外,商末金文也有关于姒姓杞国族的记录,可以与卜辞相互印证。第三,文献除记载夏后氏的活动以外,还记载了其时与夏同姓或与夏结为姻亲及在夏朝廷任职的其他一些氏族。通过考证,可知它们的居处都围绕在夏后氏族的周围,表明夏代也存在着一个如同以后商周国家那样的内外服结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文献所记夏代社会具有某种真实性。第四,考古发现相当于夏代晚期且在夏人活动范围内的二里头遗址已具有王都的规模,并出土有大量高等级的礼仪用品,其为夏晚期的都邑,应属较合理的推测。二里头遗址的存在及其附近的偃师商城的发现,实乃共同反映了夏商之际的历史鼎革④。限于当时资料不足,这篇文章对相关论者的回应尚有未尽如人意之处。可喜的是,随着新的考古资料的发现,夏在历史上的存在,亦正获得更有力的实证支持,其中最有力的证据来自河南濮阳高城遗址的考古发现。如《左传》《世本》《竹书纪年》中都有夏初夏后相都于濮阳帝丘的记载,其中《左传·僖公三十一年》记叙到,春秋时期的卫成公刚迁都帝丘,便有卫国的祖先卫康叔托梦给他,说夏后相将他供奉给自己的“享”夺占了。此无疑反映了春秋卫国所迁居的这座都城是在过去夏后相所居都邑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这一史实。考古发现的高城遗址也显示出,春秋卫国都城正叠压在由夏初(或稍早时期)开始垒筑起来的一系列夯土城的基础之上[7]18~30。这些文献与考古发掘相互印证,清楚地反映了文献记载中的夏初这一段史实的可信性。一些学者对夏代文字重要性的强调当然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像夏这样的早期国家,未必非通过当时流传下来的文字资料证明它的存在。美国学者乔纳森·哈斯指出:“鲜为人知的原始国家的情况都先于复杂文字的出现,因而,关于这些国家的唯一记载是它们的物质遗留物——即古代人们的活动和环境的物质遗留物。”因而他主张“通过考古学的方法接近早期国家”[2]6。哈斯的说法更加实事求是,了解国外考古的人都知道,世界其他一些地方并不乏通过考古发掘发现并证实传说中古文明的例子。有鉴于此,依凭目前考古学所提供的材料,已经可以得出夏非后人所杜撰的朝代的结论。(二)夏的疆域与其所在位置作为一个国家,夏应当有自己的疆域,或所管辖的地域。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却并不是十分清楚的。夏的疆域到底有多大?位于何方?夏又是怎样对这些地区进行管理的?这些问题亟需加以澄清。如上所述,夏作为我国第一个早期国家,10乃是在过去族邦联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它的疆域已非过去单个的族邦或酋邦的规模所能比拟。那么是否可以据此推论,那些组织成夏国家共同体的族邦加在一起的地盘,就是夏的疆域呢?这样认识问题似有简化之嫌。因为那时的国家,包括夏、商、周三代,都有着与秦汉以后不同的国家结构。彼时整个国家分作内服与外服两个部分,内服族邦多为王的同姓或姻亲,分布在王族邦的周围,与王朝关系密切而亲近;外服族邦则因无这种关系而对王朝时叛时服,也就无法将其领地纳入朝廷固定的疆域范围。如今我们只能从夏比较能够固定管辖到的族邦,也就是夏的内服族邦入手,来谈夏的疆域问题。然而这样一个内服的圈子,并不代表着整个夏的疆域,只能说是夏疆域的核心组成部分。虽然如此,人们仍然可以借此了解到夏疆域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其大致范围。因为按照内外服制度的架构,夏国家的其他外服族邦总是围绕在内服族邦的周围,整个国家的领土不过是在其核心领土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强弱之势)向四周或多或少的扩张而已。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通过夏国家的内服诸成员来考察它的核心领土的位置。上文已经指出,三代国家的内服族邦一般应包含与王同姓的族邦,其次为与王或王的同姓互通婚姻的族邦,还有一些在朝廷任职并与朝廷保持密切关系(也可能为婚姻关系)的族邦[8]61~68。从文献可知,那时与夏王同姓(同为姒姓)的族邦至少有有扈氏、有莘氏、斟寻氏、斟灌氏这几支,其中有扈氏在今河南郑州黄河以北的原武一带;有莘氏在今山东西部接近河南的莘县北;斟灌氏在今河南与山东交界的范县一带;斟寻氏具体地点不详,但据《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它应与斟灌氏离得很近,或许在今豫东与鲁西交界处。至于夏的姻亲氏族的居处,有仍氏应当在今山东曹县;有虞氏在今河南与山东交界的虞城县;涂山氏的旧说在今安徽淮河以南的怀远县,恐嫌偏远,今山东曹县南有古地名涂山,似为涂山氏所在。还有任为“夏伯”的昆吾氏和任为夏车正的薛国族,他们分别在今河南濮阳和山东滕县。通观这些被视为夏的内服族邦的居处,可知它们都分布在古代黄河下游及古济水流域一带,结合前面考定的夏前期都邑帝丘的地理位置,更可见这些内服成员基本分布在夏都的周围。王国维曾指出:“夏自太康以后以迄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见于经典者,率在东土,与商人错处河济间盖数百岁。”[9]451~452可谓得其要旨,“古河济之间”正是夏疆域核心地带的准确位置。目前,考古界的部分学者也开始将寻找早期夏文化的注意力投放到了古河济地区。曾主持发掘濮阳高城遗址的袁广阔教授日前发表论文称,古河济地区确实与夏文化有关,古河济一带的考古遗址和考古发现证明,这里在距今4000年前,实率先进入到早期国家阶段[10]53~58。这就从考古学角度给了我们有关夏早期国家与其疆域的说法以充分的支持,相信这个说法会取得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当然,这里还必须辨析清楚古河济一带的考古发掘与二里头遗址的关系问题。如何理解二里头是夏代夏人活动范围内一处具有王都气象的重要遗址这一观点与古河济地区是夏疆域核心组成部分的说法之间的关系?二里头之具有王都气象者,只表明它是夏后期夏人的都邑,古河济一带则是夏人自始至终居住于其上的夏的本土。从可靠的文献上可以考见,包括二里头在内的豫西地区并无夏人早期活动的记录,只是到了夏的后期,夏人才将自己活动的范围扩张到了这里。这从二里头遗址,特别是它的后期,以及与它毗邻的新砦遗址及附近地区包含有大量来自东方,特别是在古河济地区的考古文化因素(如后岗二期文化及王油坊类型文化因素)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证明。至于临近的晋南之称作“夏墟”,不过表明它曾短暂居住过部分夏的居民或夏的遗民,与夏人原本居住的地域并没有多大关系。(三)关于禹治洪水的真相上文已经表明,我国第一个早期国家夏的产生,同它的第一位国君禹曾经领导治理洪水有关。但有关禹治洪水的真相,许多学者也并关于夏代国家产生的若干理论与实证问题112015年第1期不是十分清楚的。一些人受疑古派学者顾颉刚等人的影响,甚至怀疑禹治洪水在历史上是否实有其事。在尊重事实与文献记载的基础上,对禹治洪水的故事包括古代是否真的发生过洪水、洪水的性质以及禹治洪水的真实内容等,有必要作出明确而合乎事理逻辑的解答。我国古代许多文献都谈到尧为部落联盟首领的时候曾遭遇到巨大的洪水,因而命令下属鲧和他的儿子禹先后领导治理洪水,以救助众民。这个传说与近年发现的西周时期的铜器铭文豳公盨的记叙相互印证,不宜轻易否定。但如同世界其他许多地方的洪水传说一样,这个传说又不可避免地加进了许多人为的附会和神化内容,特别是夸大了洪水发生的范围和禹治水的功力。从正确认识历史的角度出发,我们必须对之进行清理。首先是洪水的性质。根据当时的气候环境和尧、舜、禹部族联盟的性质,我们认为彼时洪水必不会如某些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场遍及天下九州的大洪水。彼时天下不可能每个地方都有洪水,尧(以及之后的舜和禹)也管辖不了天下那么多地方的事情。就气候环境的变迁而言,其时整个中国北方乃至更广大的地区其实是朝着干冷的方向发展的,这样的气候环境应不会造成各地普遍持续的大洪水。尧、舜、禹只是在他们自己领导的部族联盟的地盘内对洪水进行治理工作,而该地发生的洪水亦是因了气候以外其他自然环境的原因⑤。实际上,过去很多学者也不相信尧时洪水有遍及天下九州的规模,徐旭生先生就曾指出,尧时洪水只发生在古兖州及其附近[11]139~140。他根据的是《禹贡》中两条有关大禹治水的文字,同时考虑到“当日的著名氏族差不多全在兖、豫、徐诸州境内”的事实。笔者认为徐先生的说法是对的,古兖州实际就是古河济之间,那里正是夏后氏及其同姓、姻亲盟邦居住的地方,也是尧、舜、禹部族联盟包含的范围。只是徐先生没能指出洪水发生在这一带的根本原因,并且,他相信禹和他的部族一开始就居住在豫西的外方山下,即今河南登封附近,这未免让人感到遗憾。今天看来,当时的洪水发生在古河济一带的根本原因主要是这里的低洼地势。古河济地区位于华北大平原的中东部,处在西(太行山)东(蒙泰山地)两个高地之间,境内河流纵横、湖沼遍布,兼处黄河下游,自古迄今无数水患都在这里发生,尧时洪水发生在这里并不足为奇。然而文献为何不记在它之前或之后的水患,唯独突出这次水患的发生?这要从古代气候环境的变迁及其带来的人口迁徙谈起。盖尧、舜之前更早的仰韶文化时期,这里尚未走出所谓气象学上的“大暖期”,兼以黄河下游的冲积平原在一些地方尚未成型,气候湿热,河流湖泊众多、沼泽遍布的情形较后世更为突出,因而选择在这里居住的人口并不多,除了一些较高地势之外,多数地区无人居住。仰韶文化遗址和大汶口文化遗址在这里分布的稀少状况,便可从某种程度上证明这一点。迨至龙山文化时期,这里的情况突然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方的聚落增加了许多,一些地方甚至是成十倍、十数倍的增长,遗址的规模也随之扩大,甚至还出现了不少古城。原因何在?实因气候变化所致。由于气候突然变干变凉,导致这里的湖泊池沼大面积萎缩,新的河流阶地、冲积平原和河口三角洲迅速堆积发育,这意味着环境提供给人类居住与生存繁育空间扩大了。反观周围其他一些地方,如陕西渭水流域和豫西部分地区,却因气候的干凉以及人们长期过度的开发,出现了生活与生产资料的相对紧缺与匮乏,并造成了这些地方的人口向古河济地区的转移,促成古河济地区发展成为一个四方辐辏、聚落繁庶的经济文化中心。而当大家纷纷聚集到此以后,却又发现这里的低洼地势极易发生洪涝灾害,为了生存和发展,人们又不得不付出极大的艰辛来对付反复出现的洪水,以解决在低地环境下从事农业生产的问题。现在人们到古河济一带进行考古调查,仍可发现大量当年为对付洪水留下来的居住遗址——丘,就是人们在一些较高地势上构筑居室,世代不离,经年累筑,致其不断12增高而形成的聚居场所。考古专家称其产生大多在龙山文化时期,文献记载当时人们在洪水条件下曾反复地“降丘宅土”(《尚书·禹贡》),可作相互印证。这便是禹治洪水发生在那个时期的历史文化背景。禹对洪水治理的方法,古今一致认为是“疏导”,即开挖沟洫,使大面积滞留在平原洼地上的洪水排泄到河水的干流或下游湖泊中去。日后孔子称禹功为“尽力乎沟洫”(《论语·泰伯》),可谓得其要领。这项技术在当时并非不可能,考古发掘所见其时古城内外的排水设施,以及规模巨大的城壕建筑,皆可为之佐证。后来各地出现的以各种沟渠道路规整起来的井田,想亦是禹开挖沟洫以防洪涝的遗制。总之,禹治洪水之事是可以信以为实的,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与禹治洪水的关系也是可以论定的。历史文献和考古发掘的结合,使得人们对夏代历史发展基本脉络的把握成为可能,对于夏文化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文明的探研亦具有重大意义。注释①一些学者弄不清“酋邦”与“国家”的区别,以至称呼这个时期的氏族共同体为“酋邦国家”或“酋邦王国”。②参见沈长云:《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1~94页。③相关论点参见闫敏:《洛杉矶“夏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英文本论文译述》,《人文杂志》1991年第4期。④参见沈长云:《夏代是杜撰的吗——与陈淳先生商榷》,《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89~96页。⑤笔者曾作有《论禹治洪水真相兼论夏史研究诸问题》(《学术月刊》,1994年第6期),将尧时洪水发生的原因主要归诸气候环境,现在看来是不对的,应予改正。参考文献[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美]乔纳森·哈斯.史前国家的演进[M].罗林平等,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3]陈淳.考古学的理论与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杨宽.中国上古史导论[M]//古史辨(第七册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6]陈梦家.商代的神话与巫术[M]//古史辨(第七册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7]河南考古研究所等.河南濮阳县高城遗址发掘简报[J].考古,2008(3).[8]沈长云.说“夏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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