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京铁企法[2018]86号

京铁企法[2018]86号

举报
开通vip

京铁企法[2018]86号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京铁企法〔2018〕86号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2月11日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需要,不断规范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京铁企法[2018]86号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京铁企法〔2018〕86号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2月11日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需要,不断规范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铁总改革与法律〔2015〕270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运输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下同)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需要以法律手段调整的有关法律活动,以及相关的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管理行为。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授权委托管理,证照管理,知识产权涉法事项管理,外聘律师管理,配合立法研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等。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原则:(一)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三)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四)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第四条 集团公司高度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将法律事务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法律事务基础工作。所属单位应当强化法律事务管理职能,促进和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法律顾问第五条 根据《北京局集团公司 北京局集团公司党委关于调整规范北京局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层面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京铁办〔2017〕537号)规定,集团公司全面依法治企领导小组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机构,向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集团公司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总公司党组法治建设决策部署,制定集团公司法治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二)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体系,实现各项管理制度合法、科学、有效,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依据政策办事,促进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三)严格执行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健全重要事项法律审查机制,加强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风险防控,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合法性审查及合规性管理。(四)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责任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工作,依法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五)督促集团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支持工会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推动完善企业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民主监督,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六)坚持完善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知识结构,重视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经营能力强的干部,不断加强集团公司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使全员树立依法治企理念,提高领导人员和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八)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及党章党规党纪学习,并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推动形成依法依规治企的文化氛围。(九)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工作机构和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履行岗位职责,为其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法律事务工作健康发展。(十)加强与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的协调联系,组织开展对外法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外部法治环境。 (十一)评选表彰或奖励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法律事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第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应当精通法律业务,熟悉铁路企业经营管理,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负责统一协调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总法律顾问应当优先选用具备公司律师资格的人员。第七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企法处)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是集团公司全面依法治企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积极参与铁路立法研究,为集团公司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提出法律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组织法律论证或提出法律意见;(二)组织起草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负责集团公司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管理、审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处理各单位增减注册资本、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合资合作、对外担保、项目招标投标、公司治理、改制重组、公司上市、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审查和修改相应法律文书,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负责集团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5A级物流企业证书》和《商标注册证》管理,配合专利权、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事务工作;(六)会同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处(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七)提供与各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工作,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九)负责各单位外聘律师(外购法律服务)的选择、指导、考核等相关工作;(十)负责各单位法律队伍建设,对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及业务培训;(十一)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提出法律事务工作奖惩建议;(十二)办理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第八条 所属单位应当明确办公室(综合与法律事务部)作为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法律顾问。第九条 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重大经营决策组织法律论证或提出法律意见;(二)组织起草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三)审查本单位合同,与合同承办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合同相对人资质、资信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四)参加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出法律意见;(五)提供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六)代理本单位承办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七)负责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日常使用及企业信息公示等管理工作;(八)负责本单位的商标注册、续展、使用等涉法管理工作;(九)会同党委宣传或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十)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授权委托、证照、合同、法律纠纷案件、外聘律师(外购法律服务)等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十一)办理本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各单位聘任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其任职条件如下:(一)通过国家法律职业相关资格考试,或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熟悉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三)了解铁路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好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符合集团公司人事管理规定的法律顾问,可逐级提拔为正科级。具有公司律师资格的人员和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优先聘用。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职履行职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坚持防范、控制经营法律风险为主和法律补救为辅。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三)有权查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清事实,提取相关证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积极开展法律顾问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律队伍整体素质。法律顾问每年法律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集团公司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相关资格考试。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按照精通法律专业、掌握铁路企业经营管理基本知识的原则,加快构建以公司律师为重点的法律队伍体系。第三章 授权委托管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是指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对以集团公司名义实施的有关事项,授权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并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书是指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授予受托人以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按照授权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行使委托代理权的法律文件。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授权委托管理制度,统一规范授权委托事项和办理程序,加强授权委托管理。对以单位名义实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办理或者签字的有关事项,一般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确因工作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授权委托管理规定办理。严禁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办理任何事项。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授权委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类授权的原则。企法处是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授权委托事项审查、授权委托书审核和统一编号、授权委托资料文档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分为一事一授权的单项授权委托和年度授权委托。单项授权委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授权有关人员代表集团公司一次性或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某个特定事项的授权委托行为。单项授权委托实行限期授权委托,时限为办理完成该事项的合理期限。年度授权委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授权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有关附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代表集团公司办理特定事项的授权委托行为。集团公司一般在每年年底前办理下一年度授权委托手续。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因经营需要办理集团公司授权委托事项的,应当在集团公司相关文件、书面授权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可以办理单项授权委托:(一)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二)参与招标投标;(三)办理公证、鉴证、见证;(四)申请行政许可;(五)代理诉讼、仲裁、听证、行政复议、申请执行案件;(六)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七)办理工商登记等事项;(八)办理不动产、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权属登记、变更等事项;(九)出席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会和行使表决权;(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根据集团公司经营需要,须办理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单项授权委托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办理。办理诉讼、仲裁、听证、行政复议、申请执行等法律纠纷案件的单项授权委托,应当凭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通知(传票)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以集团公司或者所属分支机构名义作为原告(申请人)主动维权的案件,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办理诉讼、仲裁、听证、行政复议、申请执行等法律纠纷案件之外的单项授权委托,具体程序如下:(一)申办单位(部门)填写《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事项审批表》(见附件1);(二)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部门章;(三)集团公司企法处负责合法性审核把关;(四)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五)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并签发授权委托书;(六)集团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用印;(七)申办单位(部门)将授权委托书和《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事项审批表》复印件等资料交集团公司企法处存档。申办单位(部门)办理授权委托审批以外的法律事项审批,应当比照上述审批程序填写《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事项审批表》并交由各部门顺序会签,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使用集团公司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但依据有关规定和事项要求,对授权委托书有特别规定和专门格式要求的,可以使用有关机关、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职务、被授权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职务、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单位公章。因工作需要,授权委托书可增减相关内容。第二十五条 被授权委托人应当严格按授权委托书行使委托代理权,严禁超越授权范围、权限和期限行使代理权。授权委托书不得转借、涂改和挪作他用。未经明确授权,被授权委托人不得就授权委托事项转授权委托,或者签发具有转授权委托性质的文书。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企法处对可能影响集团公司权益的不当申请事项,应当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授权委托的,集团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不予用印。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授权委托即行终止:(一)授权委托事项已办理完毕;(二)授权委托期限届满;(三)授权委托因故被撤销;(四)被授权委托人不能履行授权委托事项;(五)其他终止授权委托的情形。发生前款(三)、(四)、(五)项情形时,若授权委托书已送达相关方的,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方,并由其书面回复。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按规定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和丢弃。发生遗失、污损等影响使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企法处,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授权委托资料由企法处建档保管。授权委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授权委托书申办审批表或集团公司领导批示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收存的文件资料。第三十条 未经授权委托擅自以集团公司名义办理事项,或者被授权委托人超越授权委托权限及滥用代理权的,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三十一条 涉及人事、劳资、财务、土地房产等专业授权的,由各单位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职能部门应当就授权事项的合法性征求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四章 证照管理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企法处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5A级物流企业证书》和《商标注册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度信息公示和变更等事宜。第三十三条 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证照的管理和使用,并根据国家和所属省市规定办理企业年度信息公示、变更或注销等手续。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单位根据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需要使用集团公司证照原件的,应当由使用部门或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或证明,经集团公司企法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证照和办理相关事务,不得脱离保管或转借他人使用。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集团公司证照复印件的,应当出具书面申请或证明,经集团公司企法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职工个人因办理私人事项需要集团公司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由职工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供合法依据,由所在单位、部门向集团公司企法处提出申请,经企法处审查同意后提供相关复印件。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企法处提供集团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5A级物流企业证书》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时,应当登记备案,注明用途并加盖再次复印无效印章。第五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第三十八条 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因与相对人发生纠纷,通过法院或仲裁等机构,采用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包括: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行政复议、听证以及协助执行等案件。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积极维权、主动维权的原则,建立健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明确党政主要领导共同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案件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制定案情报告、应诉准备、庭审应对、结案报告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形成统一规范的工作规则,不断加强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工作。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企法处管理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上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通过集团公司企法处上报集团公司全面依法治企领导小组研究审议。请示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案情(案由、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初步处理意见或工作建议;案件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或建议。第四十二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及国家铁路基本管理制度或总公司、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二)公众或新闻媒体关注,或在新闻媒体传播的;(三)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群体性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或系列诉讼、仲裁的;(五)案件争议标的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的;(六)涉及铁路企业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以及产权转让超过1000万元等重大事项的;(七)其他涉及各单位重大权益或有重大影响的。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与相对人发生纠纷,需要主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先行向集团公司企法处报告,经同意后再具体实施。被诉至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下同)或被追加为第三人的,集团公司企法处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立即通知案件事发单位;案件事发单位直接收到诉讼文书的,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企法处报告。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非运输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集团公司直属非运输企业立即向集团公司企法处报告,并由直属非运输企业在集团公司企法处牵头指导下进行应对和处理。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法律纠纷案件动态跟进,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获知相关信息或收到法律文书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企法处:(一)管辖、当事人变更的;(二)关键证据、开庭时间、诉求发生变化的;(三)出现和解或调解等新的解决意向的:(四)裁判结果可能与预期不同的;(五)裁判后启动或可能启动新的诉讼程序的;(六)其他可能影响法律纠纷案件结果的重大变化。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获知法律纠纷案件或案件处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综合应对:(一)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研究相关法律,制定应对方案;(二)及时与法院或仲裁机构及当事人沟通,掌握各方情况;(三)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及媒体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实行法律纠纷案件集体会商制度。集团公司企法处每周对新报案件和案件处置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集体会商和研究分析,每月末将本月新收及重要法律纠纷案件进展情况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报告。第四十八条 所属单位在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报告工作:(一)对案件处置组织不力、应对失误的;(二)在案件处置中不执行或消极执行集团公司督办意见的;(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案件,致使案件处置工作被动或错过最佳应对时机的;(四)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造成企业权益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五)集团公司认为应当报告工作的其他情形。所属单位在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中发生前款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将根据情节和后果,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四十九条 所属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不得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应当上报集团公司企法处组织调解。企法处组织调解时应当通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监察、财务、计划、审计等部门参加。接受调解的双方应当按调解协议自觉履行。当事人不愿通过内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向集团公司领导书面报告纠纷情况,按照集团公司领导批示的要求执行。第五十条 各单位与集团公司管辖范围之外的路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应当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企法处,由企法处依据总公司建立的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机制组织处理。第五十一条 所属单位对外发生法律纠纷案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诉讼或仲裁主体:(一)集团公司所属法人企业,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参与诉讼或仲裁。(二)集团公司所属已经进行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参与诉讼或仲裁,或者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法人企业确定为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通过法人企业授权,以法人企业名义参与诉讼或仲裁。(三)集团公司所属其他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集团公司授权,以集团公司名义参与诉讼或仲裁,或者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将该单位确定为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以该单位名义参与诉讼或仲裁。第五十二条 案件事发单位是案件的承办主体。案件事发单位不明的,由集团公司企法处按照与案件存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指定承办单位负责处理。承办单位应当依据集团公司企法处书面通知承办案件,全面负责该案的起诉、应诉、调解、执行等工作。第五十三条 凡发生的纠纷案件,无论是否以“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诉讼主体,案件事发单位即是该案的承办责任主体。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案件承办部门在应诉准备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的,档案管理、客运、货运、运输、调度、工程建设、土地房产等相关业务管理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必须全力做好配合工作。案件处理结果和落实所涉及的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必须全力做好配合工作。第五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组成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业务人员参加的案件处理小组,并指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全面完成案件的处理。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实行案件代理人独立负责制度。案件代理人按照集团公司领导批示及企法处法律业务指导意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案件应对处置全过程负责。各单位的案件代理工作按照以下方式办理:(一)一般案件由承办单位的法律顾问及相关业务人员共同代理。(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和承办单位的法律顾问或相关专业人员共同代理。(三)非运输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及相关业务人员共同代理,并经集团公司直属非运输企业组织上报,由集团公司企法处牵头做好业务指导。第五十七条 案件代理工作以各单位的法律顾问及其他内部人员为主。案件承办单位或责任单位认为案件为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存在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代理的,按照集团公司外聘律师(外购法律服务)管理制度执行。第五十八条 以集团公司为诉讼主体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企法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以所属单位为诉讼主体的法律纠纷案件,由该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第五十九条 案件涉及的法律文书,由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加盖单位公章事宜。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案件指导制度。集团公司加强对所属单位承办案件的指导,由企法处在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中指定案件指导人,案件指导人的职责是:(一)对所属单位自行代理的诉讼案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二)指导承办单位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三)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了解案情和承办单位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重大进展及时向集团公司企法处负责人报告;(四)案件审结后,督促承办单位写出结案报告、提出善后意见;(五)督促案件代理人收集需要存档的重要法律文书,交集团公司企法处备案;(六)监督案件代理人履行义务,执行企业有关案件处理的意见或者决定,切实维护企业权益。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诉讼案件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执行费(含滞纳金)、鉴定费、勘验费、证据保全公证费、聘请社会律师的代理费、必要的交通费等,诉讼费用由案件承办单位列支。第六十二条 案件承办单位负责收取案件案款,案款到账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财务处或企法处等相关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决定案款的处理意见。第六十三条 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结案后应当支付案款或诉讼费用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付款后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处或企法处等相关部门报告。承办单位认为自身无责任或主要责任不在本单位的,可以在报告中陈述理由并请示案款及诉讼费用的处理意见。第六十四条 案件承办单位在案件中承担了先行支付或代为清偿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的,案件承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继续行使追偿权。怠于行使追偿权造成单位发生实际损失的,由承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企法处根据集团公司领导对案件承办单位请示的批示,牵头组织召开案件责任认定会议,责任认定结果及案款最终承担由会议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全面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集团公司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案件的案款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报集团公司企法处备案。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纠纷案件档案和台账管理制度,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案件资料移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涉案法律文书、证据资料、相关审批文件、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费用开支申报表复印件和结案报告等。第六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当年度的12月20前将案件统计表及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企法处汇总。第六十九条 集团公司企法处应当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应对处置情况及统计数据,认真总结办理案件的经验教训,分析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提出法律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第六章 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文件是指以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章制度类文件,以及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请示类、批复类文件和函件。不包括:转发类文件和铁路技术规章、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建设标准等纯技术性文件。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明确统一的审查范围、审查重点、审查流程、审查时限和审查责任要求,形成常规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确保重要文件依法合规。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重要文件印发前,须送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文件不得印发。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发重要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一)直接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为依据制定的;(二)涉及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易引发争议或者民事诉讼的;(三)有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本单位领导指定审查的。第七十四条 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文件,审查前应当按照发文稿纸格式要求,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相关部门会签。起草部门负责人未签字、相关部门未会签或会签意见不一致的重要文件,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七十五条 办理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请示类、批复类文件和函件,起草部门应当事先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可请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派员参与有关事项的讨论。第七十六条 重要文件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文件起草说明,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主要内容、涉及相关文件的具体情况等;(二)文件依据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本或主要条款;(三)与文件相关的其他材料。第七十七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起草部门送审的重要文件,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二)是否违背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是否违背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相关规定;(四)是否违背企业章程规定;(五)是否履行规定的审议程序;(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七十八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文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将文件返回起草部门。第七十九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如发现重要文件内容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不当情形的,应当由法律顾问填写《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一份由起草部门签收并组织修改,一份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留存备案。起草部门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沟通。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报请主管该业务事项的单位负责人决定。第八十条 起草部门依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文件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第八十一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文件,应当由法律顾问在发文稿纸“合法性审查”栏签字,部门负责人在会签部门处签字。第八十二条 已经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文件,印发前内容有较大改动的,应当重新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第八十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自收到重要文件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补充材料、退回修改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第八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文件,公文管理部门不得核稿,不得报送单位负责人签发。第八十五条 重要文件印发后,对于不通过局域网公文系统发布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但按照公文管理规定不得备案的文件除外。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党群组织制发的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重要文件,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七章 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提高重大决策法律论证水平。凡属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按照重大决策相关制度规定需经法律论证的,决策前均应当进行法律论证,未经法律论证的不得决策。法律论证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提出需求,单位主管领导牵头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或重大经济活动时,应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参与讨论研究,进行法律论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三)重大对外投融资、担保,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上市;(四)重大资产处置、经营开发、招标投标项目;(五)收购或转让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六)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七)公司治理、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八)企业的破产申请;(九)其他需要法律论证的重大事项。所属单位发生上述事项,须由集团公司进行决策的,集团公司企法处应当参与法律论证。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或重大经济活动:(一)参与重要会议。各单位召开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或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应通知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出席或列席会议;(二)参与项目尽职调查、考察和谈判等;(三)起草、审查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四)以其他方式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各单位应当保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面了解所参与的重大事项的背景和有关情况,并给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法律论证的准备时间。第九十条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等涉及企业重要权益的经济活动,要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投资、借款、担保和“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办理,同时应当加强法律论证,由企法处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第九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应当提请集团公司企法处进行法律咨询、审查,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查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企法处指导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应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第九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站段等非法人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授权不得对外投资、借款、担保。集团公司及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得为集团公司以外单位提供担保。经授权或批准为集团公司以外单位提供担保的,应当经集团公司企法处审查,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查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企法处指导办理相关手续。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接受集团公司以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承办单位应当报集团公司企法处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应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第九十四条 集团公司企法处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参与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并行使有关法律监督职能。第八章知识产权涉法事项管理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涉法事项管理。在实施企业经营开发、合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开发运用,最大限度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并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各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进行创造性劳动完成的或者依法获得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范围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企业字号、企业标识和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商标权归口管理,办理本单位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工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第九十九条 各单位在对外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转让等法律事务时,应当由集团公司企法处审查和出具法律意见,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查同意,并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第一百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业务管理等具体事项,按照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其他法律事务管理第一百零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总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立法研究工作,与国家、地方立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及时向国家、地方立法部门提出铁路立法建议,为铁路发展争取有利的法治环境。第一百零二条 各单位办理公证、鉴证、申请行政复议、外聘律师(外购法律服务)或其他中介机构等事项的,由集团公司企法处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一百零三条 各单位遇有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依法要求配合、协助涉法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承办单位或部门在查阅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身份证明及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在管理权限内予以配合。各单位遇有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代理人、律师)需要查询本单位相关法律事务资料,或要求为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企法处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由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第一百零四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切实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一百零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聘律师(外购法律服务)的管理。严格控制外购年度法律服务,各单位原则上不聘请年度法律服务机构。外购专项法律服务,应当本着充分满足工作需要、严控服务费用的原则,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零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法律事务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管理,为法律事务工作高效开展提供条件和保障。第一百零七条 所属单位应当每年度对法律事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报集团公司企法处。第一百零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信息报告制度。所属单位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等发生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第一百零九条 集团公司企法处可以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务。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需要向集团公司企法处咨询较为复杂的法律事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接受法律咨询、指导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查重大合同、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处理重大和疑难法律纠纷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单位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结论明确,并具备如下要素:(一)标题,即“法律意见书”;(二)称谓,即接受法律意见书一方的名称;(三)论证事项所依据的信息、资料;(四)论证事项的基本事实;(五)论证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六)对论证事项的法律分析、风险评估;(七)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八)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九)落款,即写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日期,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单位盖章,注明法律顾问姓名和联系方式。《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式样)》详见附件3。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单位法律顾问在向本单位领导提交法律意见书前,法律意见书应当经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部充分讨论、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方可向本单位领导报送。向上级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本单位领导批复需要制定整改措施的法律意见书,整改责任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提出改进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堵塞漏洞,从制度和措施上化解风险,减少或杜绝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本单位领导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第十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第一百一十五条 集团公司企法处牵头组织全面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意见经全面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所属单位自查与集团公司检查、日常检查与年度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第一百一十七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结果纳入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第一百一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考核依据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见附件4)。第一百一十九条 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方式:(一)日常专项考评。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处理)日常法律事务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工作考评。(二)重点检查考评。集团公司根据法律事务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对重点单位进行综合检查考评。(三)年度综合考评。集团公司根据所属单位日常监管、信息统计、检查考评等情况,对所属单位年度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上述考评根据《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评表》(见附件5)内容进行评定。第一百二十条 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程序:(一)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监督检查的书面通知(包括时间、内容、方式、要求等);(二)组织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组,听取工作汇报、查看管理业务台账资料和相关财务账册、核实执行情况;(三)检查组评议,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四)向被检查单位发送《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意见书》(见附件6)。第一百二十一条 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评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良好,60分及以上不足75分为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单个项目考评得分低于该项目总分70%,即为专项考核不合格,不得评定为优秀单位;有二个及以上项目考评得分低于该项目总分60%或发生否决事项,综合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第一百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综合考评结果,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年度考评或者专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于经考核应当追究法律事务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由集团公司全面依法治企领导小组依据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工效挂钩、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追究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直接责任者、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通过诉讼及其他法律手段清理回已纳入账销案存库坏账的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可以依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应收款项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材料,经集团公司财务处审核并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收回金额的5%-10%给予专项奖励。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所属单位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责任追究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凡被确定为案件发生单位责任的,按照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有关资产安全的考核内容处理。(二)责任单位被确定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管理决策人员存在工作失职、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承担的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内容:(一)因违法被行政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二)集团公司承担的民事侵权和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三)仲裁费和诉讼费;(四)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直接损失;(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损失。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企法处备案。各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可以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合同管理、外聘律师(外购法律服务)管理、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内容,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单行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法处负责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北京铁路局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京铁企管〔2015〕628号)同时废止。附件:1.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事项审批表2.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式样)4.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标准5.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评表6.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意见书附件1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事项审批表()京铁法号 承办单位(承办部门) 承办人 联系电话 事项类别 授权委托()工商登记()政府许可()银行开户()合资铁路()其他() 审批事项简要介绍 承办单位(承办部门)报审意见 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 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 集团公司企法处审查意见 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意见:签字:年月日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示 意见:签字:年月日 备注 1.本审批表用于专项法律事务工作审批。2.承办单位应在“事项类别”栏相关事项后挑钩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3.本审批表由集团公司各部门会签后,报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4.本审批表原件由承办单位保存,企法处保存复印件。附件2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表()京铁合法审号 承办部门 承办人 联系电话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简要介绍 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 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 备注 1.本审查意见表用于重要文件合法性审查。2.承办部门在办理审查时应说明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3.本审查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承办部门留存,一份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留存备案。附件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式样)()京铁法意××号×××单位领导:×××单位×××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名称)就×××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合规性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法律意见基于如下材料作出:1.书面材料(载明书面材料的名称、来源、是否原件等)2.口头陈述(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单位、职务)3.其它材料(载明其它材料的名称、来源、是否原件等)一、基本事实(论证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目前所处的状态。)二、法律依据(论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三、法律论证(对所论证事项从合法性角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法律论证应条理明晰,逻辑严密,表述准确。)四、意见和建议(对所论证事项的现有状况及可能发生的情形的判定、存在的法律风险、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2——1—附件4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标准 项目 指标 标准分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组织和制度建设(15分) 1.领导重视 5分 1.单位领导重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2.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3.重视法律顾问的聘用及使用。 1.一年中未定期召开会议的(否决);2.一年中未专题听取工作汇报的,扣1分;3.领导干部未参加法律学习的,扣1分;4.重大经营决策等会议法律顾问未参与的,扣2分;5.外聘律师(外购法律服务)未按程序申报的,扣2分。 2.组织建设 5分 1.成立全面依法治企领导小组;2.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3.根据集团公司规定配备符合规定的法律顾问; 1.未成立机构,或成立后未对重大法律事务进行集体决策的(否决);2.未根据规定设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扣3分;3.人员调整后未按程序及时上报审批的,扣1分;4.配备的人员不能开展工作的,扣1分。 3.配套制度 5分 建立健全本单位全面依法治企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重点为法律人员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制度,以及法律事务、合同、证照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招标投标、监督检查、业绩考核等管理制度。 1.未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否决);2.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每缺少一项扣3分。 基础管理工作(20分) 4.档案管理 2分 授权、合同、诉讼、证照、商标、外聘律师、重大法律决策等法律事务工作建档、归档符合规定,台账、档案、资料齐全。 1.对已建档合同等法律事务工作档案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和损坏,或者丢失、遗弃、损毁法律事务工作资料(否决);2.台账、档案缺失,或资料不齐全,扣1分;3.对产生的合同、诉讼及其他涉及的法律事务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扣1分。 5.印章管理 4分 依据本办法及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专项制度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1.未经会签程序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的,扣4分;2.使用行政公章、部门章或其他业务专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的,扣4分。 基础管理工作(20分) 6.证照管理 3分 按时办理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及公示,按规定审批使用。 1.未按时办理企业年度报告及信息公示、未及时办理证照变更登记,或办理借用证照原件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扣2分;2.办理证照复印件使用未按程序审批加盖印章的,扣1分。 7.总结报表 4分 按规定要求上报法律事务工作总计及相关报表。 未按规定进行工作总结、上报统计报表或隐瞒统计事项的,一次扣2分。 8.授权委托 4分 依据授权委托管理规定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没有授权或超出委托权限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扣4分。 9.经费运用 3分 保证法律事务经费,依规定办法使用。 未有效保证法律事务经费致使管理工作无法开展的,扣3分。 合同管理(30分) 10.签订 10分 依据本办法及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专项制度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1.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拒绝或逃避签订书面合同的,扣1分;2.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扣1分;3.未履行合同审批程序而擅自签订合同的,一次扣1分;
本文档为【京铁企法[2018]86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9870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01KB
软件:Word
页数:48
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18-12-11
浏览量: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