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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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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13页)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篇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第三条请假类别:请假...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13页)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篇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第三条请假类别: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第四条请假期限:(一)事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假期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二)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职)手续;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回单位工作;对虽然达不到病退条件,但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三)婚假。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5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四)产假。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期限为:生育一胎或按政策规定准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护理假1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五)丧葬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一般为3天,确需本人前往料理的另给路程假。(六)工(公)伤假。因工(公)受伤的工作人员,请工(公)伤假期,事业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无新规定出台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七)探亲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请探亲假。请探亲假期限为:1.工作年限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2.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3.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依法享受寒暑假的(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八)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限为:1.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满20年的,可休假15天。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按规定扣发工资的;(3)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当年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4)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当年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5)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当年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3.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九)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原则、权限及程序第五条原则。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第六条审批权限。州委、州政府管理的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州委办公室《州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恩施州办发[2015]17号)执行,其他人员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及单位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请假程序。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具体程序为:请假人先填写《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 审批表 入职审批表下载员工离职审批表下载固定资产出售审批表下载边防证件审批表下载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下载 》(表样见附件1),然后将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权限报批、备案。病假(工或公伤除外)3天及以上的,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缴费清单及收据等有关资料。第八条建立公示和销假报告制度。以上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3日内,应到批准、备案领导、单位予以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各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开设请假公示专栏,或在信息网建立请假公示专栏。审批单位在作出准假决定之日起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请(销)假信息公示一览表”(表样见附件2)。第四章明确职责第九条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市、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领导和政工(人事)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第十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对违规相关责任单位、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一)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的。(二)越权审批工作人员请销假和不按规定备案的。(三)擅自批准工作人员离岗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产业发展的。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一)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请假(工伤或公伤假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参加当年评优表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工作日一半的,不参加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延迟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岗位和薪级工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向低一等级岗位调整并相应核减工资待遇。(二)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5天以上(含5天)或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未达到辞退(解聘)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补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单方面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三)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工作,请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全部扣回。(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解聘)。(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州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同级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州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国家、省未出台新规定前按本办法执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莫旗实际,对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工作纪律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旷工1天,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一)国内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二)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三)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1、假期(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试用期要相应延长。(四)病假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1、病假假期及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1)职工请病假需持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薪级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4)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5)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6)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试用期要相应延长。(五)事假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地区附加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工资。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工作纪律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一)国内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二)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三)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1、假期(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3个月(90天)产假。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四)病假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1、病假假期及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扣除工作性津贴后全额发给。(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80%计发。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1)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2)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4)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5)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岗位和薪级工资作为生活费。(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五)事假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请事假一天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31天起并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六)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七)丧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八)寒暑假1、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本学期病假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均请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2、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如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2、职工请假,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事假超过10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党委书记请假,由县委书记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由县长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科级干部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各乡镇、各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10天以内由本乡镇、部门(主管部门)、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10天以上的,经本乡镇、本部门(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4、所有干部职工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局备案。(二)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三)年休假审批权限1、各乡镇、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单位审批,报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年休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四)请、销假程序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四、有关要求(一)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细则。(二)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如发现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相关领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按旷工论处。(四)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表、查《平时考核手册》的填写情况等办法,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六、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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