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下列情况应组织病例讨论:具有学术研讨价值的病例、疑难病例、急危重症病例、医学伦理学病例(引起医疗纠纷或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病例)、死亡病例、教学病例及其他需要讨论的病例。院级病例讨论(包括全院或多科参加的病例讨论)由大内科决定。内科确定讨论病例、讨论时间、讨论程序、参加人员、讨论目的、注意事项等并提前通知相关科室作好准备。科间病例讨论是指由两科或两科以上参加的病例讨论。由提出病例讨论科室负责组织工作,确定讨论病例、讨论时间、讨论程序、参加人员、讨论目的、注意事项等。科间病例讨论的结论由参加科室共同负责并报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科间病例讨论可邀请医院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紧急病例讨论是指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由二线提出,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有一个或多个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相关科室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出本科最高一级医师出席参加病例讨论。紧急病例讨论的结论由参加科室承担相关责任并报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有权决定需要全科或专业组病例讨论,主治医师指导住院医师准备好与讨论有关的资料,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汇报病历,提出诊断及诊断依据、初步治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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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医师发表意见,各级医师自下至上依次发表意见,最高级医师作总结性发言,最终确定珍疗方案。全科病例讨论的的医疗责任由科室负责。病例讨论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患者基本情况、讨论情况、最后结论。讨论内容应有病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