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仲裁培训课件:人事争议相关问题介绍

劳动仲裁培训课件:人事争议相关问题介绍

举报
开通vip

劳动仲裁培训课件:人事争议相关问题介绍似曾相识的新闻鼓励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不可逾越的高墙正在被拆除——高校、公立医院的“铁饭碗”或率先落地,应声而碎。高校、公立医院或不纳入编制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取消已是大势所趋!1000万人如何破铁饭碗?人事制度改革小步快跑与碎片化政策主要内容一、人事关系与聘用制度二、受案范围与救济途径三、管辖划分与时效规定四、争议区分与裁审衔接五、招聘录用与双倍工资六、加班争议与合同期限七、人才流动与未聘待岗八、法律适用与政审争议九、规范与非规范解除十、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一、人事关系...

劳动仲裁培训课件:人事争议相关问题介绍
似曾相识的新闻鼓励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不可逾越的高墙正在被拆除——高校、公立医院的“铁饭碗”或率先落地,应声而碎。高校、公立医院或不纳入编制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取消已是大势所趋!1000万人如何破铁饭碗?人事制度改革小步快跑与碎片化政策主要内容一、人事关系与聘用制度二、受案范围与救济途径三、管辖划分与时效规定四、争议区分与裁审衔接五、招聘录用与双倍工资六、加班争议与合同期限七、人才流动与未聘待岗八、法律适用与政审争议九、规范与非规范解除十、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一、人事关系与聘用制度1.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2.人事关系内涵与外延的发展3.人事关系建立及要求4.聘用制度问题:人档分离、出国未归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界定?1.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 马克思: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矛盾。恩格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2.人事关系内涵和外延的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时代人事关系内容—干部身份管理衍生问题:集体干部、聘任制干部市场经济时代“人事关系”内容--分类管理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企业中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从原“人事关系”中剥离出来,成为《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在事业单位中,聘用制普遍推行,但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泛义)仍被称为“人事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关系”发生变化?四个转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人事关系: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称为人事关系,它主要通过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而成立。一种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普通权利义务关系和特别权利义务关系。事业单位通过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考核、培训、奖惩等对工作人员实施人事管理,工作人员因人事关系而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责与义务,并接受单位的管理。问题:如何处理虚假“过路”协议效力?3.人事关系建立及要求 新变化行政色彩淡化通过平等协商建立人事关系引入合同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岗位绩效工资管理人事管理方式多样化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保改革是碎片化政策中的关键一环 4.聘用制度 聘用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对传统终生雇佣制度的彻底否定;是本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今后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问题:聘用合同与人事关系二、受案范围与救济途径1.人事争议概念及要件2.法律渊源3.规章规定4.人事争议主要特点5.人事争议原因分析1.人事争议概念及要件概念:是指已经建立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主体适格争议内容法定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争议。2.法律渊源(1)法律:《公务员法》、《调解仲裁法》;(2)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军队文职人员条例》等;(3)国务院改革文件:国办发【2002】35号等;(4)部门规章:《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5)司法解释:法释【2003】13号;(6)其他。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4.人事争议主要特点(1)公益性单位与公职人员发生的争议。(2)专业技术人员集中,人员层次高,争议复杂、处理难度大。(3)实体法规经常参照运用机关的管理法规制度,也参照企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4)行政管理体制色彩较浓厚。(5)受案范围窄问题思考:裁审衔接、编制?5.人事争议原因分析传统体制打破、人才流动机制得以形成;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多种管理体制并存;人事管理依据不足;人事管理任性;不依法管理;“封建家长式”管理意识和作风其他原因。6.救济渠道机制建立的必要性人事关系的公法属性区分体制内外意思自治的限制选择性引入司法审查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纪律处分等引发的人事争议,按有关规定处理(1)机关:公务员申诉、控告;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机关工勤人员——劳动争议仲裁。每一个案件都包含民生主题和人本价值,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点如何把握?参公单位,按前述机关情况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①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争议仲裁;②实行聘用合同制——人事争议仲裁;③(未实行聘用制且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原固定用人制度——仅有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方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诉讼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2009年10月30日人社部发〔2009〕124号)五、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加强人事争议调解是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事业单位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调解解决,复杂争议由单位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切实发挥调解组织预防争议的作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探索有效化解人事争议的长效机制。三、管辖划分与时效规定原则:级别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省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有关管辖文件确定;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原则上由省、市管辖广州市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市仲裁委: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穗师级部队与文职人员以及不属于省仲裁委管理的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区仲裁委: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时效规定《公务员法》第一百条:六十日《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六十日《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一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时效中上、中断情形的审查;争议发生时间四、争议区分与裁审衔接区分劳动人事争议的意义审查编制内、外审查单位性质和实行的用人制度审查合同性质问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界定?裁审衔接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为何不一致?立法层面有何考虑?超过范围调处案件的风险执行面临的两难困境相关案例及司法解释案例1:是否属于人事争议? 陈某系广州某学校在编老师,2004年双方签订聘用合同。2007年,申请人申请提前退休,单位同意并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对退休审批理由不满,2008年申请仲裁,请求撤销退休手续。理由:退休审批表中审批意见: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同意提前退休。问题:是否属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曼斯斐尔德受理依据《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实施办法》(穗人发[1999]13号)第二条第二项“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聘)用、人才流动、培训、工资福利、退休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该文于2008年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宣布失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办发〔2002〕35号)七、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退休规定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穗人发〔2006〕104号)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其现聘人员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能否办理提前退休?答:在粤府〔1984〕164号文未通知废止前,可从严掌握执行。原则上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条件的现聘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出工作岗位,或确实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照《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为何法院受案范围收窄?仲裁裁决:维持单位退休意见,驳回仲裁请求法院:一、二审法院均驳回起诉信访:并经复查、复核协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 对经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驳回起诉后 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函(2005年10月17日法办〔2005〕428号)因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范围,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五、招聘录用与双倍工资1.进入事业单位途径?2.公开招聘有何规定?3.聘用合同履行案例2:录用争议案例3:双倍工资争议1.进入事业单位途径1.公开招聘;2.国家政策性安置;3.上级任命;4.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5.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等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6.事业单位相同的岗位之间调动。(二)程序。申请增人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批核准--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及考核--网站上公布--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报批或备案--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聘用程序第五章聘用第二十二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问题:聘前程序问题能否申请仲裁?3.聘用合同履行 固定用工体制下,通过人事管理保障履行。试行聘用制后,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5号文: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案例2:录用争议2011年10月12日,李某通过公开招聘入职被申请人处,在编人员。双方签订《--党校专业技术人员聘约》,聘请李某担任助理会计师,聘期为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4月12日,双方确认聘期即为试用期。201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发出《告知》,内容为“李--同志:按照2011年上半年广州市--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有关规定,拟聘人员试用期为半年(2011年10月12日-2012年4月11日)。经对你试用期考核,确认不符合我校岗位要求,不予聘用。请于2012年4月26日前,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申请人于2012年4月25日在《告知》上签名。201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出具《终止聘用证明书》载明于2012年4月24日与申请人终止聘用关系。双方工作交接已办理完毕,因申请人拒绝交回公费医疗证件故离职手续未办理。最后一期工资结算至2012年4月30日。案件处理申请人离职后曾到广州市--委员会信访,201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安排工作的信访复函》;2013年1月9日,广州市--委员会作出《关于李--同志信访问题的复函》;2013年2月21日,广州市--委员会作出《关于李--同志信访问题的复查意见》。2013年9月17日,申请人向本委申请人事仲裁。另查明,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年1月28日发文《关于撤销中共广州市---校等有关问题批复》(穗编字〔2013〕--号),同意撤销被申请人建制。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工资96067元;二、撤销被申请人2012年4月24日作出的《告知》;三、按照公开招聘规定,正式聘用本人为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恢复人事关系。争议焦点:试用期考核程序是否合规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约谈申请人,不清楚被申请人对其试用期考核方案、时间及考核人员。也没有调整其岗位。被申请人主张: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试用期考核方案,试用期届满前征求申请人意见,并进行了民主谈话、民主测评及召开民主会议。2012年4月24日,出具《告知书》,通知申请人试用期考核记结果为不符合岗位要求,不予聘用。问题:试用期规定的冲突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该文已宣布失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案件处理情况《2011年---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载明“实行试用期制度,拟聘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考核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关于考核的信访走完三级信访程序。问题:试用期考核的举证责任分配?案例3:双倍工资争议A事业单位以职工张女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聘用合同,张女士以单位未与其续签聘用合同为由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单位主张已与其签订,并提供乙方落款处签有“W”符号的书面聘用合同作为证据。双方对该“W”符号为谁所签存在争议。问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入职后未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六、加班争议与合同期限审查要点事业单位类型规章制度规定加班起因是否安排补休,是否支持差额仲裁时效合同期限是否续签聘用合同由谁决定?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如何参考?可否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续签争议如何处理?法律规定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七、人才流动与未聘待岗1.人事制度改革背景2.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3.促进人才流动文件4.人事制度改革目标及要求案例4:竞业禁止案例5:待岗争议1.人事制度改革背景1987年中共十三大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要“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1992年中共十四大,宣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在未来十年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秋,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定了总体规划和行动纲领。社会转型、经济转型的客观需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脱钩分类放权搞活2.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116万个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集聚地3.促进人才流动文件1986年7月9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要求各地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条件。7月12日 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是对我国建国以来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8日人调发〔1990〕19号)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 专业技术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2〕18号)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4.人事制度改革目标及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用人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科学技术干部队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人发〔2000〕78号)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2002年7月6日国办发〔2002〕35号)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案例4:竞业禁止廖某2011年4月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进入J大学任讲师,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和《人才引进协议书》。《人才引进协议书》约定:廖某服务期内不得调入同地区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或与之建立人事关系或档案关系,否则即构成违反竞业禁止,应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廖某在J大学的服务期为五年,服务期内以调离、辞职、自行离职,须返还安家费、住房补贴和培养费,以及已经取得但又未完成任务的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费用,并支付未满服务期聘用违约金。2013年6月,廖某先后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J大学申请调入Z大学工作,随后Z大学出具书面《商调函》,J大学根据《人才引进协议书》的约定,向廖某扣罚竞业禁止违约金5万元后才为其办理调离手续。廖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J大学返还扣罚的竞业禁止违约金。问题: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5:待岗争议 陈某于1971年到广州某中学工作,在编教师,2002年始因身体原因向学校告假治病,2005年学校推行聘用制度,陈某未被单位聘用,学校即时停发了其工资,自此,陈某没有向被学校递交病假单。2008年5月学校在《信息时报》上刊登启事,要求陈某在15日内与单位联系,否则作除名处理。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陈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单位联系。2008年6月学校对陈某作除名处理。同月,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对其作辞退处理。2008年11月将批复送达陈某,陈某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称其一直在休病假,要求撤销学校的辞退决定,恢复人事关系。问题:1.单位的处理决定和程序有无问题?2.单位的送达程序是否违反规定?3.案件处理情况(略)参考文件: 穗人发〔2004〕30号(四)首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与其在编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在原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半年的流动期。流动期届满,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辞职。(八)首次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富余的原在编职工,可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未聘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在待岗期间,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至少提供两次以上竞争上岗机会,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提供竞争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人事部文件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 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79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八、法律适用与政审争议程序法适用注意事项实体法引用困境相关司法解释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的适用引用顺序程序法:调仲法、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实体法:应当以国家有关人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且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类似的,可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2004年4月30日法函〔2004〕30号)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 (国人厅函〔2007〕153号)江西省人事厅: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案例6:政审中的学历认定争议 案情:申请人2009年经公开招聘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至今,入职要求学历为本科。2015年2月,被申请人告之其大专学历系伪造,要求其自行辞职,否则作辞退等处理。2016年6月中旬申请人取得鉴定机构出具的本科学历鉴定报告本科学历真实有效。并于6月14日交鉴定报告回单位,2016年6月29日,双方就本科鉴定报告发生争议,并在广东省学历鉴定中心得到解释,申请人本科学历为4年学制,属于高升本,无需大专学历证书便可认证。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未果。7月19日局人事处以非双方约定方式的短信形式告知解除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申请人查实被申请人无与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自2016年3月起单位停发申请人的公积金和住房补贴,6月起停发工资。仲裁请求: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81586.2元,其他(略)案件处理:九、规范与非规范解除辞职是否属于限制辞职人员,是否另有约定辞退法定权利、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辞聘依据推聘文件解聘依据推聘文件聘用单位依法解除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规范解除人事争议处理自动离职除名开除停薪留职(双重劳动关系)带来的社会问题:如何确认工龄、补缴社保?如何解决住房、养老、医疗诸多现实等等处理历史遗留争议,既要结合现实,也要尊重历史。停薪留职什么是停薪留职?人事关系状况?档案关系是否等人事关系?问题:事业单位是否适用除名?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动人干〔1982〕160号)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也明确规定,“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注意:用人单位对辞退决定负举证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案例7:历史遗留问题张某于1992年调入广州市,1992年4月8日,广州市--学院聘其为《道德与法》杂志社副总编辑,1994年11月免职。单位一直没安排新的工作,张某不上班单位也未做任何处理。2005年,其开始信访、仲裁:(1)重新安排工作,恢复其劳动工作权利;(2)补发自1994年11月以来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3)补办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福利分房等待遇;(4)为其妻办理退休手续。2006年12月12日,广州市--院作出 《关于张--、邓--等人事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双方签定了协议书,内容:(1)双方从2006年12月12日起解除聘用关系;(2)将人档案转入其户口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3)一次性补偿信访人17.2万元;(4)按有关规定为信访人补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为信访人缴纳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双方签订协议并领取了补偿金后,张某提出单位与其签订的《协议书》不符合国办发[2002]35号文及穗人发[2004]30号文的规定,要求撤销《关于张、邓等人事纠纷问题的处理决定》及《协议书》,补发工资,依法与他们签订直至退休的合同。问题:如何处理停薪留职等遗留问题?仲裁:已过时效,不予受理;---区法院:不上班责任在单位,判决参照同单位同岗位人员补发工资34万元;被申请人上诉,后又撤诉,判决生效并执行;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以判决确定的工资标准补建养老帐户,单位主张以档案工资;再次起诉法院,驳回请求;信访处理,要求货币住房、医保等思考:如何处理人档分离争议?履行聘用合同应作广义解释,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是否订立合同涉及新旧体制的改革问题,这种订立聘用合同争议不宜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案例8:开除争议刘某入职广州市某研究所20余年,2012年5月4日,因调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单位年终扣发其20%年终奖,申请人不服向本委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奖金,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扣除申请人年终奖的依据是《关于刘某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穗-字〔2012〕11号)中确认的申请人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段内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并已造成经济损失。但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未举证。另查明该处分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职代会在2012年6月22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是:“不同意开除刘某的行政处分,基于刘某违纪证据暂不充分,职代会对刘某的行政处分不发表意见,请所办公会议进一步研究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案件处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违纪行为,或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生产和工作秩序,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也未能提供扣除20%年终奖处罚的制度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根据申请人2011年度、2012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事实,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5〕153号)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由上情形,申请人要求支付被扣除的20%的年终奖奖金2255元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胜诉引发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均维持仲裁裁决,申请人领取2255元。2013年10月被申请人作出开除决定,并自2013年12月31日聘用合同期满之日起生效。申请人申请仲裁,本委撤销案件;当上帝为你关闭一扇门的时候,一定为你打开了一扇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0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153号)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153号)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十、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问题:1.终止是否给予经济补偿?2.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5.提前预支如何处理?案例9:违约金争议案例9:违约金问题的法律适用2010年7月,李某与广州市某区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内乙方(李某)如违约解除聘用合同,应该向单位支付违约金2万元。2012年6月,申请人报考某区医院并通过考试,被申请人不放,如其提前解除应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万元。李某为尽快配合完成某区医院录用手续,向被申请人缴纳1.5万元违约金,并办理离职手续。后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退回1.5万元违约金。问题:1.违约金约定是否违法?2.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情形“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办发〔2002〕35号)并没有就违约金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违约金问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二十二条、二十三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件处理对本案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聘用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条款效力问题存在争议。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如何适用?其他市做法案例10:违约责任争议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于2003年7月1日入职我中心工作,岗位为治疗师,2004年9月我中心选派被申请人到香港理工大学攻读物理治疗专业硕士研究生,并与被申请人约定学习期满后须为我中心服务的期限为2004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2009年1月,被申请人再次申请脱产到香港理工大学攻读全日制硕士,并约定服务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13年被申请人由于在学习期间休产假,不能在约定时间(2013年1月1日前)完成博士学业,申请延期至2014年11月9日,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需为我中心服务至2029年9月30日。2016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向我中心提出辞职申请,并于2016年2月18日离职,由于双方约定的服务时间为19年,但被申请人仅服务44个月,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被申请人违约需赔偿我中心实际已支付的生活费、人才合作项目赔偿金及违约金。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偿还2004年9月23日至2006年6月22日脱产攻读硕士期间申请人对其发放的生活费50416元、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承担的学费25000元、住宿费1200元以及违约赔偿金105000元;二、被申请人偿还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脱产攻读硕士、博士期间申请人对其发放的生活费134400元以及违约赔偿金75000元;三、被申请人偿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9日期间脱产攻读博士期间申请人对其发放的生活费47449元以及违约赔偿金105000元。被申请人辩称:一、本人与申请人于2004年9月23日签订的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甲方按规定每月发给乙方培训期工资,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故申请人要求赔偿2004年9月23日至2006年9月22日期间的生活费50416元与事实不符;二、申请人要求本人偿还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9日期间的生活费实为本人该段时间的工资;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本人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件处理(国办发〔2002〕35号):第四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第六条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第七条规定,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在编干部,故根据以上规定,申、被双方可以就被申请人的继续教育以及对申请人出资培训解除聘用关系时的补偿进行约定,而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因个人原因离职,故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承担相应责任。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5000元以及违约金100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返还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67200元以及支付项目赔偿金750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返还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生活费33600元以及支付项目赔偿金105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文档为【劳动仲裁培训课件:人事争议相关问题介绍】,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49.0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人力资源法规
暂无简介~
格式:ppt
大小:1MB
软件:PowerPoint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8-03-22
浏览量: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