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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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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障碍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

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四章无障碍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以及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符合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者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等部门在各自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七条残疾人工作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帮助。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使用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乡、村庄的道路、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公共活动场所等的建设,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第十一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三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相关所有权人、管理人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无障碍改造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组织实施,并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应当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与建设。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三)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场所;(四)机场、车站、轨道、客运码头、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第十五条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和更新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行动不便者通行的需要。第十六条鼓励停车场通过停车位预约、设置可变车位等方式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特殊停车需求。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以及其他需要设置无障碍车位的场所,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的无障碍标识。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一)在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安装语音提示系统、电子字幕报站系统和便于残疾人乘用的辅助设备;(二)在城市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停车站点设置符合规定的盲文站牌或者语音提示电子站牌;(三)在机场、车站、港口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购票、候车、托运行李、上下交通工具等无障碍客运服务。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交通服务。第十八条视力残疾人携带有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第十九条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无障碍标志标识,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有毁损或者故障应当及时进行修复,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第二十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擅自占用或者毁损无障碍设施行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含有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或者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指导无障碍信息交流平台建设。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第二十三条国家和本省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的组织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第二十四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新闻节目逐步推广同步手语。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其他录像制品配备字幕。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方便视力残疾人阅览的有声读物、盲文读物等资料;其他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进行图书数字化建设时,应当利用无障碍技术手段,为方便残疾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视力残疾人较多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就业机构应当在图书室、阅览室、资料室提供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配备视力残疾人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第二十六条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第二十七条举办视力、听力残疾人集中参加的会议、讲座、培训、演出等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配备解说员、提供字幕或者手语服务。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向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向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商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第四章无障碍服务第二十九条托养场所、日间照料场所、文化活动室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第三十条 火警、求助报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完善开通适合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使用的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第三十一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贫困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对住宅的相关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组织选举时,组织选举的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或者其他合理便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损坏、侵占市政道路的无障碍设施,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连续性的,按照占用城市道路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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