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货物出口合同格式合同号: 日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 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 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 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 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 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 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 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 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 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 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 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故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 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 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19)其它条款:卖方: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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