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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之浅见诉讼离婚之浅见一,诉讼离婚的含义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它适用于夫妻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

诉讼离婚之浅见
诉讼离婚之浅见一,诉讼离婚的含义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项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它适用于夫妻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上不能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诉讼离婚有如下特征:一,诉讼离婚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二,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审查,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判决,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为确定“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规定了以下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如果平时感情不好,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经常、一贯、恶劣的,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以上行为是偶发的且情节不严重,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很多。这些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仅不履行家庭义务,而且经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积蓄,使家庭的正常生活难以为继。如果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能谅解的,应着重于调解和好;如果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是指夫妻之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如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照顾、互相扶助)。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住房紧张等。(二),分居的实质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如对孩子的抚养等)。(三),分居的时间是“满二年”。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如果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不可少的。如一方成为植物人、有同性恋行为,夫妻之间不会有性生活,另一方的性要求得不到满足,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七,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此时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能共同生活。八,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此时,夫妻生活是无法维持的。九,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十一,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十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当事人仍持续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没有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如果这种情形持续至今满一年,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十三,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十四,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十五,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应提供另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据,如村委会(或居委会)、街道办(或乡镇)开具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双方的亲属出具的证明等。十六,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十七,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三,诉讼离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程序如下:一,起诉和受理(一),起诉材料提交起诉书,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起诉书应当记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住址、联系方式,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附证据清单)等。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二),立案审查1,起诉必须符合立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对方当事人。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前准备(一),送达诉讼文书1,立案后承办法官应当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发送被告,并要求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2,被告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并告诉被告作出书面答辩;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即人民法院会正常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三),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1,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诉讼保全。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中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四) ,证据交换。1,谁主张,谁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2,证据较多的案件和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至开庭审理前组织进行证据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五)委托鉴定离婚纠纷中涉及司法精神鉴定、亲子鉴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六)庭前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减少敌对,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目前的婚姻关系。既可以调解和好,也可以调解离婚。当然,调解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七)确定开庭时间。法院审理离婚一审案件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三、开庭审理(一),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该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该法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该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二)法庭调查审判人员将组织原被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出示证据的顺序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该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三)法庭辩论审判人员将组织原被告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3,第三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的发言要紧紧针对诉争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当事人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它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将进入评议、宣判阶段。四,宣判、送达在评议、宣判阶段,审判人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原被告发表的意见进行评析,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同时阐明理由。然后,审判人员将公开宣告判决结果,并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宣判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另定日期进行。宣判时,法官将会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注意: (一)当庭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二) 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判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三)直接宣判不能采取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的,可以在向当事人直接发送判决书时宣判;不能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等发送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五、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的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审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注意:1,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2,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及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期间不计入审限;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或同意调解的,庭外和解或调解阶段,也不计入审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上述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四,诉讼离婚的费用诉讼离婚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一,诉讼费用1,离婚案件诉讼费的收取。《诉讼费交纳办法》(2006)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离婚案件诉讼费的承担。《诉讼费交纳办法》(2006)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律师费用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2016)第22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五,诉讼离婚的误区在离婚诉讼中,应该全面、准确理解相关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否则会产生误解。一,对方婚外情,自己就会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会照顾无过错方,更重要的是照顾女方和孩子等。即对方婚外情,只能是法官酌情考虑的一个方面,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二,一旦起诉,很快就能离婚。(一),需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二),诉讼离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即一般情况下,总共时间为4~9个月。三,离婚协议书,签了就管用。法院审判时,不一定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四,对方转移财产,律师和法院一定能查出。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存款的具体信息,如开户银行的名称、帐号、身份证号等,律师和法院也无能为力。五,对方婚外情,自己就能得到赔偿。婚外情必须达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程度,才涉及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六,共同买房,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共同出资,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七,年龄小的孩子,一定由女方直接抚养。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六,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minshang/2002-07/11/content_297448.htm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理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及时限http://tsgyfy.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25开庭审理程序指南http://jmsty.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6061.html离婚的十大法律误区有哪些?http://hhs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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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教师,专科数学专业,本科律师专业。由于爱好,自学法律,于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于2011年3月取得法律资格证书(不准备做律师,没有实习,没有律师执业证)。有充裕的时间与需要帮助的爱问读者和同行探讨,以求解决问题或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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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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