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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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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来源:清史所 作者:清史所 点击数:6387 更新时间:2008-5-28徐梓,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北京 100875 【内容提要】塾师是在传统的家塾、义塾和私塾中从事启蒙教学的老师。塾师通过教学课徒获得的收入,主要有束修、膳食和节敬三项。其中束修是指致送给塾师的酬金,是塾师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决定塾师收入水平和经济地位的主要要素。塾师的供膳情形颇为复杂,直接反映出塾师的生活质量。节敬是在特定的节令致送给塾师的银钱和礼物,是塾师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 键 词】塾师/束...

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
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来源:清史所 作者:清史所 点击数:6387 更新时间:2008-5-28徐梓,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北京 100875 【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提要】塾师是在传统的家塾、义塾和私塾中从事启蒙教学的老师。塾师通过教学课徒获得的收入,主要有束修、膳食和节敬三项。其中束修是指致送给塾师的酬金,是塾师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决定塾师收入水平和经济地位的主要要素。塾师的供膳情形颇为复杂,直接反映出塾师的生活质量。节敬是在特定的节令致送给塾师的银钱和礼物,是塾师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 键 词】塾师/束修/节敬/膳食/塾师收入    塾师是传统学塾中从事启蒙教育的教师。我国古代的学塾,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东家延请塾师来家教授自家或亲属子弟的家塾;二是富商显贵、地方政府或家族倡议并出资兴办、免费向特定学童开放的义塾;三是塾师在自己家里,或借祠堂、庙宇,或租借他人房屋,设馆招收学童就读的私塾。在家塾、义塾和私塾中从事教学的老师,就是塾师。   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并不完全来自于执教授徒。如康熙年间徽州府婺源县庆源村的塾师詹元相,他的束修所得十分有限。韩国学者权仁溶,根据詹氏的《畏斋日记》统计:1700年为1两6钱,1701年为4钱5分,1702年为2钱,1703年为1两7钱,1704年为8钱,1705年为1两9钱7分。一年间最多的束修也不到2两,塾师的收入在他的经济活动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他的主要收入是出租土地、以多种方式收取利息。① 除此之外,虽然塾师往往可以获得如张仲礼所说的“在家乡提供绅士服务的绅士收入”②,但通过教学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束修、膳食和节敬,通常是塾师的主要收入来源。   束修   束修又作“束脩”,是指致送给教师的酬金,相当于现在的工资。塾师的收入虽然不限于束修一项,但无论何时何地,束修都是塾师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明清时期的学塾,大都因陋就简,花费不多。尤其是义学,主要由百姓捐助设立,“或一家捐一学,或数家公捐一学,或一村立一学,或数村公立一学。馆舍不必择地,修金不拘成数,大以成大,小以成小,各就地方情形变通办理。”③ 特别是在各级地方官府敦促设立的情况下,一时能筹措到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时束修往往是一所义学的主要开销所在。道光五年(1825),周凯在《劝谕襄阳士民设立义学告示》中,算了这样一笔帐:设立一所义学,最好有四、五百金的本金,至少也要有二、三百金。如果每年一分利,“其捐数多者可得息四五十金,以三四十金作馆师修缮,十金作学生纸笔;捐数少者得息二三十金,仅可作馆师修膳,亦可以图久远。”④ 可见塾师的束修在这里占了绝大部分,在学校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只好用所有的收入来保证支付塾师的束修。学塾的建立,往往是“择乡村中庙宇寺观以及大族公祠,通融一二间可容师徒者,作为书屋”。这样正如唐鉴所说,“义学既无须兴建书屋,则所筹划专在塾师束修。”⑤ 这也就意味着,塾师的束修是学塾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支出。   这显然不是个别的事例,而是一种普遍的情形。清同治年间,戴杰任山东陵县县令,创建了赵王寺义学。他在向上级官府禀告的公文中,说他曾经“先后劝据绅富人等捐资,连卑职捐发银两,置买田地共三十四亩二分七厘有零,岁收租价京钱六十八千文,以六十六千文为延师修脯节礼之需,下余两千文存备义学零用。”⑥ 在赵王寺义学一年68千文的总收入中,塾师个人的“修脯节礼之需”,就占了97%以上。道光十三年(1833),太谷知县孙衔重修义学之后,制定了《义学学规》。其中规定:“谷邑有官地、民房数处,每年收租银50.95两,作为义学塾师修金。向系礼房管理,今移归儒学,庶归实用。塾师修金每年40两,端节、中秋每节节礼2两,其余做修理房屋之用。”⑦ 太谷县义学的年收入不到51两,以前全部用作塾师的束修。在收归县儒学管理之后,仍有44两用在了塾师的束修和节礼上。在一些学塾,因为有限的收入还要照顾生徒的生活及日用,塾师的修金只占了学塾投入很小的一部分。如浙江会稽的张氏家族,每年用于学塾的投入为60千文,塾师的修金只有20千文,而其他杂费则有40千文。   束修的结算,有三种方式,除了银钱和实物之外,还有用银钱和实物混合结算的。在我国一些商品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往往以实物尤其是粮食作为致送塾师的束修。因为以粮食作为束修非常普遍,所以束修也被称之为馆谷。如明朝万历元年(1573),龙泉翁氏致送塾师的束修,是一年谷60石。⑧ 吕坤在《兴复社学》中谈及社师的报酬时也说:“大段社师以每岁粟二十石为厚供,少亦不减十二石。多寡之数,以学问与功效为差。”⑨ 清朝顺治五年(1648),江苏苏州吴氏家族规定:“延举业师,贴米十二石;句读师,贴米十石。”⑩ 在明代以谷物结算塾师的酬金较为普遍,直到清朝初年也没有完全绝迹。   有不少塾师的束修,既有谷物,又有银两。正德十六年(1521)的进士黄佐,在所订立的乡礼中要求乡民礼敬塾师:“其塾师束修,务从俗加厚。在城大馆,官给银二十两,有司以礼待送。在乡则约正等,率各父兄出谷及菜钱。若待之不以礼,及有始无终者必罚。”(11) 在城镇塾师的束修是官府所给的银两,而在乡村是乡民分摊的谷物和菜钱。万历三十八年(1610),常熟县的12名塾师,“每名馆谷十石,俸八两,聘礼各五钱,清明、端阳、中元节仪各三钱。”(12) 崇祯十四年(1641),陈舜系在黄惟萼家塾为塾师,当时正值明末谷价昂贵,一石米800钱。“予昼训书,夜则通宵誊录。是年馆谷得米二十石,办月钱四千八百,皆惟萼一身肩之。又让屋完娶,一切酒米并伊夫妇照料。”(13) 待遇颇为优厚,塾师心存感激。谷物和银两一并用作支付手段,可以避免因为粮价波动给塾师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地保证了塾师基本生活的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达,致送塾师的束修,逐渐以银钱为主。在清代,以实物支付塾师的束修,已经越来越少见。正因为如此,束修被称为“修金”日渐普遍。栗毓美(1778—1840)订立的《义学条规》,对塾师的薪俸作了这样的规定:“今拟定修金四十两为大学,三十两并二十五两为中学,二十两十数两为小学。”(14) 这里所谓的大、中、小学,是指学生的人数多少而言,其中学生25名的是大学,20名的是中学,15名的是小学。塾师束修的多少,和学生数量的多少直接关联。唐鉴(1778-1861)在《兴立义学示》则说:“本乡村中生监及童生之有品者,公为聘延,每年束修薪水以二三十金为约。”(15) 同治七年(1868),戴肇辰在琼州府筹得银550两,发典生息,用作府义学的经费。为此订立的《琼州府义学章程》,对塾师的薪俸也有明文规定:“每年修金三十六两,贽敬一两,节敬三两,由本府发琼台书院,监院按月按节支送。”(16) 山东陵县县令戴杰订立的《劝办义学章程》,规定塾师“常川住塾,每年酌定束修京钱六七十千为准,按季分送。”(17) 光绪末年,柳堂为山东惠县县令,创立了郭家庄等多所义学,订立的章程规定:“每年如得利五十千者,以四十千延请塾师,余作杂费。”(18) 丁日昌(1823—1882)在所制订的《社学章程》中规定:“塾师一人,课徒以十人为率,每月酌给束修膳金五千文,月费一千文,按月支领。”(19) 这些地方政府官员以章程或规条的形式,所作出的有关塾师薪俸的规定,最接近广大塾师的平均水平。   清代各个家塾塾师的束修,与义塾的情况大体相当。以下根据一些家谱,举列清代中后期家塾支付塾师修金的情形,其中主要集中在较为富庶的江浙一带,可以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塾师束修中等偏上的水平。   时间           地域        家族      束修数量             材料出处道光四年        江苏常熟    太原王氏    月银五两    民国八年《太原王氏家乘》卷七道光二十一年    浙江会稽    登荣张氏    二十千文    道光二十一年《重修登荣张氏族谱》卷十九咸丰五年        江苏毗陵    屠氏        三十千文    光绪三十一年《屠氏毗陵支谱》卷一咸丰八年        浙江绍兴    山阴徐氏    五十千文    民国八年《山阴安昌徐氏宗谱·文海家塾记》光绪二年        江苏苏州    彭氏        月六千文    民国十一年江苏苏州《彭氏宗谱》卷十二光绪七年        江苏洞庭    席氏        三十六千    《席氏世谱载记》卷十二光绪九年        浙江山阴    安昌徐氏    五十千文    《山阴安昌徐氏宗谱》卷二光绪十二年      河南安阳    安阳马氏    五十千文    光绪十六年《安阳马氏祠堂条规》光绪十八年      江苏华亭    华亭顾氏    四十千文    《华亭顾氏宗谱》卷七光绪二十一年    浙江山阴    白洋朱氏    三十千文    《山阴白洋朱氏宗谱》卷五光绪三十四年    浙江嘉兴    姚氏        六十千文    《姚氏家乘》第五本   在同一个私塾,教学对象不同,束修的多少也有区别。如浙江嘉兴的姚氏家族的私塾,分为东塾和西塾。“子姓十岁以内及十岁外愚钝者,从西师学,以八人为式,至多限以十人。至十一岁而读书能有进益者,即宜升至东塾,将东塾之读书难造者为之更换。”西塾学生的层次较低,而东塾学生的层次要高一些。“子姓十岁以外、资质聪颖可能造就者,从东师学,以六人为式。每日讲读经书之外,课以朱子小学,务期修身立品、进退周旋,不失为循良子弟。”姚氏家族的《义庄赡族规条》规定:“东师修金每年八十千文,西师每年六十千文。”(20)    明清时期众多的小说中,也屡屡提到塾师的束修。明朝浙江 衷张应俞所著的《江湖历览杜骗新书》,在第十二类《在船骗》中,说“侯官县一田秀才出外作馆,年冬归,得束金四十余两,衣被物件,亦十余两,共作两大笼。”明清之际丁耀亢(1599—1669)的《续金瓶梅》第四十六回《傻公子枉受私关节,鬼门生亲拜女房师》,说汴京西河桥的严秀才,母子贫穷,度日不过,只得求了一馆,教几个小学生读书,每年馆谷不过十五六金。清代顺治年间由一个自称“西周生”的山东人创作的《醒世姻缘传》,第二十三回《绣江县无儇薄俗,明水镇有古淳风》中,说李大郎请“绣江县一个半瓶醋的廪膳”舒忠,来家教育自己的两个孩子。“恐怕先生不肯用心教得,要把修仪十分加厚,好买转先生尽心教道,每年除了四十两束修,那四季节礼,冬夏的衣裳,真是致敬尽礼的相待。”吴敬梓(1701-1754)的《儒林外史》是一部表现中国18世纪前后江南士绅生活的小说,其中很多处提及塾师和他们的束修。第二回写山东兖州府汶上县有个叫薛家集的乡村,村民们商议请个塾师给孩子们启蒙,商定“每年馆金十二两银子”。第三十六回说虞育德应考进了学,“次年,二十里外杨家村一个姓杨的包了去教书,每年三十两银子。”同一回虞博士曾对自己的夫人说:“我自从出来坐馆,每年大约有三十两银子。假使那年正月里说定只得二十几两,我心里焦不足,到了那四五月的时候,少不得又添两个学生,或是来看文章,有几两银子补足了这个数。”第五十五回写盖宽卖了半年的茶之后,“有个人家出了八两银子束修,请他到家里教馆去了。”第四十六回写虞华轩呈上专帖,“敬请余大表兄先生在舍教训小儿,每年修金四十两。”   不同时代、同一时代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塾师、同一塾师在不同时期和面对不同的教学对象,收入的差距很大。清末山西太原塾师刘大鹏,曾遇到一位因经商失败而去教书的人,“班荆交谈,备言所教童子五、六人,每人送束修钱一千六百文,一年所得不满十千钱,糊口亦不够,何能养家乎?真苦之至也。”(21) 但刘氏本人的运气不错,遇到了一位富有的好东家:“前岁定馆时言明:及门者四人,看文者一人,修金一百,馔皆东家备办。此外尚带外徒二人,小儿一人。今者来馆,东家又荐一人及门,未曾言修金多寡,此亦够吾办理矣。世之舌耕者不少,余亦与之为伍耳。”(22) 在《儒林外史》中,老童生周进60多岁还在私塾教书,“每年馆金十二两银子,每日二分银子在和尚处代饭”。在支付每天2分合每月6钱的伙食费后,周进每月只剩4钱银子,和兖州府汶上县薛家集村民请的塾师的收入一样。李百川(约1720—约1771)的《绿野仙踪》第一回,说冷于冰到了9岁时,父亲冷松请王献述来教他。王献述是“江宁上亢县人,因会试不中,羁留在京。此人极有学问,被本城史监生表叔胡举贤慕名请来,与史监生做西宾,教读子侄,年出修仪八十两。只教读了六七个月,史监生便嫌馆金太多,没个辞他的法子,只得日日将饮食、茶饭核减起来,又暗中着人道意:‘若王先生肯少要些修金,便可长久照前管待。’献述听了大笑,立即将行李搬移在本城关帝庙暂住,一边雇觅牲口,要起身入都。冷松素知王献述才学,急遣人约请,年出修金一百两,教读于冰。”王献述和周进、薛家集塾师的束修,相差有10倍之多。   刊行于道光三十年(1850)、题署为石平士编次的《童蒙急务》,在论及《尊师》时,提出要《学钱宜重》。其中指陈了当是塾师收入低下的状况,也提出了自己理想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近见蒙馆中,富者学钱止一二千,贫者学钱止七八百,甚至有二三百文者,殊属不成事体。屈指一堂学生,已有二十余人,统计一年学赀,不过十三四千。比之人家雇工,虽见有余,较之有等匠师,则大不足。”可见塾师收入的实情及在整个社会中的经济地位。为此作者告诫那些为父兄的人,既然希望塾师善教勤诲自己的子弟,就不要吝惜学钱。“出得起学钱得,每人一年或四千、五千、六千、七千,务须尽力具办,不可推诿。如顶上极富者,可出五六十千文;即极贫者,亦宜有二三千之谱。学人不可多,亦不可太少,或六七人,多则十一二人。总计一年学钱,必有五六十千,少亦要有四十千之谱,方可成事。”(23) 表明了一般人心目中塾师收入的理想状况。   塾师的束修,有的“按月支送”,有的“酌送二月”,有的“按季致送”。还有的则是在节令时致送,“族姓子弟,年八岁以上,无力读书者,听其父兄择就近师傅肄业。告明董事,酌助修金若干。分四季,义仓掌管,执事面送塾师。清明、端节、七夕、重阳前一日,子弟持书到仓,董事稽考功课,有益则给,无益则止。”(24) 很少一次性支付的。对此,粟毓美曾解释说:“修金按月支送,非过事苛刻也。缘塾师不无更易,一经透支,则修脯既亏,学将中废,固不得不从长计议,定以限制。”(25) 束修的分期支付,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为塾师改易带来的麻烦。另一方面,不少地方的束修是靠利息支付的,只有到了刻定日期,东家或首事才有可能在不动本金的前提下向塾师支付束修。   在束修问题上,塾师抱怨最多的并不是束修数量的少,而是束修支付的滞后,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支付塾师的束修。束修数量的多少,是事先说定的,大家心中有数,但是,东家不能及时支付束修,却是许多塾师难言的隐痛。束修不时、拖欠支付不是个别的问题,而是普遍的情形。许多塾师都在诗文中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东道不还束修,教师诮以诗曰:‘东君何事太蛮擅,束脯终年不肯还。擎伞遮阴专为热,围炉向火只因寒。’”(26) 一些诗作则表达了讨要束修的难堪:“蒙馆舌耕不自由,读书人到下场头,每逢年节先生苦,亲去沿门要束修。”(27) 何况这种讨要总被东家敷衍搪塞。由于不能按时支付,导致了塾师及家人希望的落空,使塾师一家人的生活陷于严重混乱。   不按时向塾师支付束修,不仅让塾师抱怨,而且令一些真正尊师的东家也愤怒。清代的李淦曾说:“又有窭子贫士,妄于束修许而不予。致烦师屡促,或凂人转达,如求乞然。而犹置若罔闻,或故为延缓,甚者有年终挂欠、终归乌有者。有是理哉?”为此,他叮咛自己的后人,“束修宁可量力厚薄,宜慎于始;供馈宁可称家有无,要期于终。万不得效近日作俑者行径也。”(28) 强调不能用几近欺骗的手段,拖欠塾师的束修,甚至最终不了了之,践踏塾师的尊严,也戕害自家的道德。   除了不能按时支付束修之外,还有束修支付的质量也得不到保证。“束修况复多虚花,料谷腐米如丹砂。输贫偿债两无用,此物如何得养家?”(29) 支付给塾师的束修,是已经陈腐变质的米谷,既不能用来自家食用,也不能用来偿还债务。实物是这样,银钱也好不到哪里。“收的低银潮色,皆缺戥头。”(30) 存在着成色不足、缺斤短两的问题。   膳食   塾师的膳食,也就是塾师在教学期间的饮食,问题看似简单,实际情形颇为复杂。   最为塾师所理想的状况是,塾师住在塾馆之中,一日三餐由东家提供,这就是所谓的“供馔宿馆者为上”。但这只有较为富裕的东家才能承受。东家备办的塾师饮食,一般是“常膳二簋:一肉一蔬;宴会四簋:二肉二蔬。”(31) 对并非大富大贵的人家来说,塾师的日常饮食,是非常沉重的负担。如在张履祥家,“昔者,先孺人延师以教予兄弟,每日昃辄计次日先生膳,不给则纺木棉夜半。”(32)    一些特别富有的家庭,往往专为塾师设灶。清末山西太原塾师刘大鹏说:“余之馆馔,皆东家供给,渲儿从余读书,亦不出一钱以摊饭食之费,东家之待余,可谓厚矣。平日在馆,一日三餐皆余为吩咐,书童备办,恒择可口者食之,多素而少荤,在已以为过奢,而旁观者反诮余过俭。”(33)    东家还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向塾师提供膳食。一是由东家供给塾师一定的银钱或柴、米、油、盐、菜蔬,由塾师本人或其家属自烹自调,这种形式称之为“自爨公养”。明代周汝登在《社学教规》中说:“教读在学自爨,则一年之餼,须二十金,少者十五金,视生徒众寡以为隆杀。”(34) 浙江山阴安昌徐氏宗族,除向塾师支付“每岁修金五十千文”外,塾师日常所需的“薪米油茶”,由“仓中供给”。(35) 江苏华亭的顾氏宗族,在“每师每年束修钱四十千文”外,又向每位塾师提供二十四千文伙食钱。在这里,“公养”由家族动用“公仓”或“公库”统一付给。   二是由离学校近而且有供膳能力的学生家庭轮流供膳,这种形式称之为“吃转饭”。供饭天数和轮流方式各不相同,由各家共同商定。“农民平常不易吃肉,但给老师送饭,每顿饭必有肉有鱼有菜。菜是自己种的,鱼到河里捉,肉则到街上买。”(36) 也有以一家为主,塾师吃住在一家,另几家帮助一些银钱和食物的情形。在私塾中的塾师,学生往往也要送些生活必用品,如一斗米、一斤油、一斤盐、一斤茶、一斤烟,即所谓“升米四斤”,用作塾师的口俸。   另一种情况是,食宿完全由塾师自行解决,东家概不负责。河南安阳马氏家族规定:“先生满年修金五十千文,节敬饭食俱在内”。(37) 光绪二年,江苏苏州彭氏家族支付给塾师的“月修陆千文,节敬饭食俱在内。”(38) 两个家族都明确规定,在向塾师支付的束修中,就包括了膳食和节敬的费用,不会另行支付。一般情形是,如果另外提供膳食,塾师的束修可能会低一些;如果塾师自行解决膳食问题,则束修可能会高一些。但由于束修没有一个为全社会接受的共同标准,高低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雍正八年(1730)成书的《姑妄言》第九回《邬合苦联势利友,宦萼契结酒肉盟》中的一段,很能说明旧时膳食对于塾师的重要。武弁李太成了显官之后,要雇个塾师来教孙子们识字,以成就文武世家的名声。李太因此请了广教官来,托他帮忙请个塾师。广教官想到了乾行寒,在征得他得同意之后,向李太推荐。李太提出的条件是:“一个月只好一两工银,(林钝翁评:近来就算是好馆了。)饭是自己回去吃。”(林钝翁评:近来亦多有之。)广教官笑道:“束修多寡倒也罢了。府上这样门第,那里有先生回去吃饭的理?若是住得近还罢了,要住得远,一日回家吃两遍饭就晚了,还读甚么?”李太想了一会,又皱着眉曲指头算了算,说道:“供给他吃饭,一日只算五分银子,一年倒要十八两,比工银还多。这是买马的钱少,制鞍的钱多了,成不得。”广教官道:“读书的人饮食倒不责备,就是家常茶饭也可款待,只要洁净应时。”李太道:“既如此说,一日两顿,就是随常茶饭,只好初一十五吃个犒劳有些肉,闲常是没有的。至于要吃点心吃酒是他自买。”由这段文字及与作者同时的林钝翁的批注可见,对于东家而言,膳食往往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很多情况下甚至超过了束修的费用。在清朝初年,一月一两银子,已经是塾师不错的收入了;这与《儒林外史》写南方的穷读书人教馆、每年束脩12两银子的情形完全吻合。即便是在专馆中,东家不提供饮食而由塾师自己回家吃饭的情形,当时也比较普遍。   对于东家不提供塾师饮食的情形,不仅塾师有怨言,而且一些东家也有微词。“礼有就学,无往教,古之道也。”如果说,不能赴老师家受教、而将老师请来家授业还可以接受的话,那么,不向延请来家的老师提供饮食,实在有违尊师之道,难以理解。“邑中有守财卤,竟有不供馈而令师走家食者。致严寒酷暑,常仆仆道途中,尊师之道安在?”(39)    塾师在塾饮食,有时和学生一同进行,所以有的塾规专门对学童的饮食行为做了规定。“朝夜每食四簋,二荤二素,候先生就席后,循序入座。不准凌乱,亦不得拣择肥甘,杯盘狼藉。”(40) 要求学生在饮食时尊重塾师。更多的时候,老师和学生是分头用餐,而且饮食有所不同。“凡庄学,每日膳馔,虽世守齑盐,不须过腆,然颇宜精洁。酌定晨昏用粥,四人一席,午餐荤素两簋。师席倍之,以昭敬礼之意。”(41)    一般说来,请得起塾师的应该是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家庭,而塾师在东家,受到的礼遇与仆人、雇工完全有别。塾师的饮食,即使不比东家的家人好,但也绝对不会更差。一般来说,饮食待遇并不低。膳食“由东家供给,而且另开一桌,有荤有素,比较优厚。有时还请先生点菜,十分恭敬。家有宴会,教师坐首席。”(42) 塾师吃饭,往往要有主人陪同。多家合作请塾师的人家,虽然自己平时难得吃到鱼肉,但轮到自己供饭的时候,每顿饭必有肉有鱼有菜。   出乎我们意料的是,对东家提供的饮食粗劣的抱怨,是塾师最为集中的话题之一。在塾师发泄怨愤的《塾师四苦》中,其中之一就是饮食。“今日村庄家,礼体全不顾。粥饭只寻常,酒肴亦粗卤。鱼肉不周全,时常吃豆腐。非淡即是咸,有酱又没醋。烹调总不精,如何下得肚?勉强吃些饭,腹中常带饿。”(43) 在《学究自嘲》中,也有对饮食的自嘲:“馆谷渐渐衰,馆谷渐渐衰,早饭东南晌午歪,粗面饼捲着曲曲菜。吃的是长斋,吃的是长斋,今年更比去年赛。南无佛从今受了戒。鱼肉谁买,鱼肉谁买?也无葱韭共蒜薹,老师傅休把谗癖害。”(44) 很多民间故事和笑话,如《解愠编》的《豆腐先生》、《笑林广记》的《嘲馆膳诗》,都从东家吝啬的角度,讽刺其向塾师所提供饮食的单调。   节敬   在每年特定的节令,或者一学年开始或结束、或者学塾开办或关闭的时候,东家往往会向塾师致送银钱或礼物,这被称之为“节仪”。因为节仪是用来表示对塾师礼敬的,所以也被称之为“节敬”。有一些私塾,明文规定节敬和膳食都包括在束修之内,在节令时不再另行致送。还有一些私塾,平时并不向塾师支付束修,而在节令时支付。这时支付的束修,就有了束修和节敬的双重意义。   节令的确定,主要依照我国传统的节日,但各时代或地区也有差别。江苏华亭顾氏的家塾,“每年开馆定于正月二十日,解馆定于十二月二十日,清明、夏至、端午、七月望、中秋、十月朔、冬至七节,每节解馆三日。”(45) 浙江山阴安昌徐氏,则以四节或四季致送修金,也就是清明、端节、七夕和重阳。更多的家族,强调的是六节。如江苏常熟的太原王氏家族规定,“塾师修金,六节按节送银五两。”江苏华亭的顾氏家族,在“每师每年束修钱四十千文,伙食钱二十四千文”之外,在开馆和解馆时,还“各送代席钱二千文”。(46) 在很多地方,最重视的是三节两寿:“三节”是指端午节、中秋节、年节,“两寿”则是指孔子诞辰日和塾师生日。   节敬在塾师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是很大,但对于收入微薄的塾师来说,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儒林外史》中的老童生周进,一年只有12两的束修,在支付每天2分合每月6钱的伙食费后,周进每月只剩4钱银子。但除了正式束修外,他还能得到一些对于他的生活不无裨益的节敬。比如开学第一天学生所送的“贽见”:“荀家是一钱银子,另有八分银子代茶;其余也有二分的、也有四分的、也有十来个钱的,合拢了不够一个月饭食。”   一些有力之家设置的义学,塾师的束修由东家统一备办致送,学生的家长不必承担,所谓“义学束修,东道总备,分四次送。每季仲月十五日送一次,其诸学生家,不必又具私礼。”但遇到节令,则随各家情形,不作具体规定,所谓“若节间酒果之仪,或有或无,各随其便。”(47) 有的义学规定,遇到节令或先生生日,学生要向先生揖拜,以示礼敬。除最初上学要有“贽见礼”之外,这时不必另备礼物,有送礼物的也不禁止。“先生生日及冬至元旦拜节,如初上学之仪,但不执贽,有行节礼者随意。”(48)    在所有的节敬中,贽敬是最基本的。贽敬又称贽见之仪,是拜见之赀,也就是学生第一次进学拜见老师敬呈的礼物,一些地方俗称“拜见”。节令或塾师生日时可以不送礼,但第一次进学从师,贽见礼是必不可少的。所谓“子弟入塾,例必具贽见之仪。”学童第一天入塾,按传统习俗,先向孔子神位跪下磕头,后跪拜塾师,并献上“贽敬”。但用作贽敬的不一定非得是银钱或礼物,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它可以是用来表明学生或学生家长向善行德的珍惜字纸。“须嘱每人携家中所有残弃字纸,并妇女夹鞋样书簿一本,并路途所拾弃字,作贽见之礼。”(49) 但这种情形实际上几乎不存在,它不过是该章程作者余治的一种理想化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   在一些私塾,除了束修和膳食外,并没有额外的节敬,以至于遭到一些塾师抱怨:“节礼包分文未见,到说如今不作。”(50) 官方社学或义学的束修有统一的规定,“修膳之外,塾师不得向学东索取分文。如课读得力,学东愿酬劳者听。”(51) 可见,节敬是基于东家礼节的致送,与束修的性质不同,它并不是必须支付的,有的甚至明文规定塾师不得索要。   “在中华帝国,教学被认为是绅士荣耀的职业。然而,教学虽受人尊敬,但比起绅士从事的大多数其他事物,其收入较低。”(52) 根据张仲礼的研究,“一个高级官员,比如一个巡抚,估计其年收入约为18万两银子;重要的地方行政官员,比如知县,约为3万两银子;一个学官约为1500两银子,但若为知县服务,则为250两银子。”(53) 虽然具有绅士身份(通过科举考试而获得功名的人)的塾师,其收入要比非绅士的塾师高很多,但与以上的职业相比,在绅士阶层中,以塾师的收入为最低。不具有绅士资格的普通塾师,一般一年只有30两左右收入,所得就更加低微。在明清时期,一般劳动者的年收入约为10两,与这些人比起来,塾师的收入显然又高出许多。总的说来,塾师是知识阶层中收入最低的一个阶层,但从全社会来看,具有绅士身份的塾师,收入足够他和他的家人过上小康生活,而广大普通的塾师,其收入在正常情况下,也能保证一家人的温饱。   注释   ①[韩]权仁溶:《清初徽州一个生员的乡村生活——以詹元相的〈畏斋日记〉为中心》,《徽学》第二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②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第196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   ③栗毓美:《义学条规》,《牧令书》第十六卷,《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367页,黄山书社1997年。   ④《内自讼斋杂刻》第三册《襄阳府属义学章程》,见璩鑫圭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鸦片战争时期教育》第320页,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   ⑤《唐确慎公集》卷五《兴立义学示》,《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鸦片战争时期教育》第324页。   ⑥《敬简堂学治杂录》卷二《创建赵王寺义学禀》,《官箴书集成》第九册第53-54页。   ⑦吴秀峰、梁才主编:《太谷教育志》第16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   ⑧光绪四年《龙泉县志》卷五《学校》。   ⑨《新吾吕先生实政录》卷之三《兴复社学》,《官箴书集成》第一册第470页。   ⑩光绪八年江苏苏州《吴氏支谱》卷十二。   (11)《泰泉乡礼》卷三。   (12)缪肇祖、冯复京纂修:《常熟县儒学志》卷三《饮射志》附《义学》,见《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318页。   (13)《明史资料丛刊》第三辑《乱离见闻录》卷上第24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   (14)栗毓美:《义学条规》,《牧令书》第十六卷,《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367页。   (15)《唐确慎公集》卷五《兴立义学示》,《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鸦片战争时期教育》第325页。   (16)《从公三录》之《琼州府义学章程》,《官箴书集成》第八册第301页。   (17)《敬简堂学治杂录》卷四,《官箴书集成》第九册第88页。   (18)《宰惠纪略》卷五《创立郭家庄等义学章程》,《官箴书集成》第九册第524页。   (19)《抚吴公牍·设立社学札暨章程》,《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鸦片战争时期教育》第327页。   (20)光绪三十四年浙江嘉兴《姚氏家乘》第五本。   (21)《退想斋日记》光绪十九年五月初八日,第20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   (22)《退想斋日记》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初四日,第55页。   (23)《童蒙急务》卷一《劝尊师第十》。   (24)《徐氏义仓规条》,光绪九年浙江山阴《山阴安昌徐氏宗谱》卷二。   (25)栗毓美《义学条规》,《牧令书》第十六卷,《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368页。   (26)《解愠编》卷之一《不还束修》,《历代笑话集续编》第18页,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   (27)《增补都门杂咏·时尚门·散馆》,《清代北京竹枝词》第94页,北京出版社1962年。   (28)《燕翼篇?延师》,《檀几丛书》第26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29)《寄怀集·屈屈歌》,《解人颐》第179页,台湾老古文化事业公司1993年。   (30)《寄怀集·青毡述苦文》,《解人颐》第184页。   (31)《杨园先生全集》卷之十八《处馆说》第546页,中华书局2002年。   (32)《杨园先生全集》卷之十八《处馆说》第546页。   (33)《退想斋日记》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十八日,第101页。   (34)《东越证学录》卷十三《社学教规》,《四库存目丛书》集部第165册第661页。   (35)光绪九年《山阴安昌徐氏宗谱》卷二。   (36)张倩仪:《另一种童年的告别》第66页,商务印书馆2001年。   (37)光绪十六年《安阳马氏祠堂条规》。   (38)民国十一年江苏苏州《彭氏宗谱》卷十二。   (39)《燕翼篇·延师》,《檀几丛书》第268页。   (40)光绪十四年江苏苏州《陆氏葑门支谱》卷十三。   (41)乾隆十一年江苏苏州《范氏家乘》卷十五《广义庄劝学规矩》。   (42)张倩仪:《另一种童年的告别》第66页。   (43)《寓意集·塾师四苦》,《解人颐》第130页。   (44)蒲松龄:《学究自嘲》,《蒲松龄集》第174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45)光绪二十年江苏《华亭顾氏宗谱》卷七。   (46)光绪二十年江苏《华亭顾氏宗谱》卷七。   (47)沈鲤:《文雅社约·义学约之十八》,《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86册,第604页。   (48)沈鲤:《文雅社约·义学约之十八》,《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86册,第604页。   (49)《得一录》卷十《变通小学义塾章程》,《官箴书集成》第八册第629页。   (50)《寄怀集·青毡述苦文》,《解人颐》第184页。   (51)《宰惠纪略》卷一《整顿城关义学》,《官箴书集成》第九册第499页。   (52)《中国绅士的收入》第88页。   (53)《中国绅士的收入》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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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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