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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 新规则下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张长勇合伙人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目录第一讲上市公司收购第二讲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第三讲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一讲上市公司收购 一、并购重组法律架构 二、上市公司收购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1、重要概念 2、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3、权益披露 4、收购方式 5、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6、要约收购豁免 7、财务顾问 8、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母法母法援用征集代理投票权办法援用援用国有、外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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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下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张长勇合伙人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目录第一讲上市公司收购第二讲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第三讲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一讲上市公司收购 一、并购重组法律架构 二、上市公司收购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1、重要概念 2、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3、权益披露 4、收购方式 5、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6、要约收购豁免 7、财务顾问 8、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母法母法援用征集代理投票权办法援用援用国有、外资上市公司收购办法援用援用子法规  一、并购重组法律架构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管理办法(起草中)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的依据《证券法》10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专门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Art1)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配套文件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共十章,包括: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法律责任附则1、重要概念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a.收购: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的行为。b.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Art5):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通过上述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c.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出资额或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结论控股股东可以不是实际控制人,但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d.上市公司控制权(Art.83)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e.一致行动人(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Art83)规定:一致行动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合并计算原则: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举证责任倒置: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13一致行动人:列举法推定一致行动的12种情形:(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14一致行动人:列举法(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15一致行动人:列举法(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甲公司乙公司目标公司7%8%16(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12%目标公司20%投资者甲投资者乙50%以下,有重大影响一致行动人:列举法17(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投资者融资者2%30%目标公司一致行动人:列举法18一致行动人:列举法(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19一致行动人:列举法(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自然人对A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20一致行动人:列举法(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目标公司投资者A公司18%10%21 一致行动人:列举法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对投资者持股或在投资者任职22一致行动人:列举法(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目标公司企业90%15%10%亲属5%23一致行动人:列举法(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员工持股公司管理层公司20%10%目标公司24一致行动人:兜底条款(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通过一个条款覆盖所有未能穷尽的、可能现的关联关系。f.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持股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包括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的当事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业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Art.20)2、收购人的主体资格(06、07年均考到)(Art.6)规定了以下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注:《公司法》原规定是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这里作为对自然人收购人的要求。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收购人提交文件要求(Art.50)中国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证明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说明,基于收购人实力和从业经验;收购人具备管理能力的说明,如拟修改公司章程、拟改选董事、改变或调整主营方向。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心业务和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涉及“一控多”的收购人,提供持股5%以上的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说明。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收购人最近3年诚信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收购人成立不满3年,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3、权益披露谁有义务披露(Who)披露什么(What)什么时点披露(When)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图披露的一般要求(1)权益的概念(Art12)规定权益包括:登记在投资者名下的股份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2)谁披露及披露的量的界限(Art16,17)1、增持情况下:5%-30%(包括30%):5%-20%(不包括20%):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30%(包括30%):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财务顾问核查2、减持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证券法》的相关规定:86条: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报告、通知并予公告,在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达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报告和公告,在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第88条: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第97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停止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股票;收购完成后,公司不再具备股份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3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法人的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持股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相关权益变动发生的时间及方式;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3)披露什么: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Art16)简式报告的必备内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相应安排;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能够按照对收购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3)披露什么: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Art17)35无须编制报告书的情形6个月内,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再次报告、公告的(如持股比例达到第一大股东,已经披露详式,可以仅就与已披露的报告书不同的部分报告、公告)因上市公司回购减少股本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36二级市场举牌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不是3个工作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证监会、交易所、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公告,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见《证券法》第195条和第47条,6个月内卖出,收益归公司所有,给予警告,可并处3-10万元罚款)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公告日+2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和其后每5%每增加或减少5%,比如10%、15%、20%、25%……(5%的整数倍)(4)披露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Art13)37协议转让方式(包括行政划转、间接方式、司法裁决、继承、赠与等)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持股达到10%,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4)披露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Art14、15)38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以现金认购的定向发行: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简式或详式报告,说明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定向发行: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非定向发行达到法定比例:在上市公司公告发行结果之日起3日内,披露简式或详式报告(4)披露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15号准则第28条)39行政划转(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划转、变更、合并)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准则第27条)司法裁决申请执行人持股将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的时间、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准则第29条)(4)披露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Art14、15)40公开征集受让人的间接方式出让人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采用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出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的,事实发生之日(市场挂牌出让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进行提示性公告,并予以披露。(准则第26条)与受让人签署协议后,受让人和出让人按照协议转让方式(准则第23条)披露。(4)披露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Art14、15)41信托方式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事实发生之日(达成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安排)起3日内披露: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准则第24条)(4)披露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Art14、15)(5)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4、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定向发行行政划转(合并、变更)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司法裁决继承、赠与征集投票权等44信息披露的共同要求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公告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谁、目的、准备做什么、批准的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审核:对报告书的审核期限为15日,15日内表示无异议,可以公告或进入要约程序;1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不得公告;15日内未提出意见,可以公告或要约自动生效办理过户手续后:公告结果45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强制要约与主动要约初始要约与竞争要约(1)要约收购a.需要要约收购的情形(Art23、24、47):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b.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Art25,26,35,37)公平对待原则,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没有分类股票价格)、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要约期限:30日-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要约收购的底限:5%。新规则没有限定要约收购的起点门槛,收购者从零股份开始即可采取要约方式收购,收购比例只要达到5%以上即可。要约方式不一定用于收购第一大股东,也可以用于收集股票;要约不一定是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但部分要约的上限比例是30%。c.要约价格: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Art35)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d.支付手段(Art27)要约收购的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人必须采取现金方式;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履约保证:以现金收购,20%履约保证金;以上市的证券支付,全部保管,如为债券,则距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以非上市证券支付,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说明保管、送达方式及程序安排。换股收购的特别要求: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证券估值报告。e.有条件的要约及要约的变更、撤销Art28,29,30,31,38,40)允许有条件的要约: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或达到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收购要约。增减持股的限制: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要约撤销: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撤销要约的,12个月不得再行收购同一公司;要约收购期间,不得撤销要约。要约条件变更: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但有竞争要约除外。f.竞争要约(Art40,41,42,43,44,78)竞争要约:在初始要约期满15日前发出;初始要约人如变更要约条件,距初始要约期满不足15日的,须延长要约期,延长后的要约期不少于15日,不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期满日,同时追加履约保证金。预受要约的撤回:接受要约条件的股东在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前可随时撤回预受;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内不得撤回;在竞争要约出现时,接受初始要约的股东在撤回预受后,方可将股份出售给竞争要约人。部分要约按等比例分配: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与股东出售的股份数之比。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对不履约或发假要约的收购人予以严惩:3年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证监会不受理其报送的申报文件,并追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要约期间的信息披露: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须及时披露(2个工作日);每日在交易所网站公布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要约期满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要约收购结果g.信息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Art29)收购人的姓名、住所,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收购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期限;g.信息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Art29)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股数量、比例;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同业竞争或持续关联交易问题;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全面要约:须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无须披露第(十)项;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要约收购流程A日要约收购流程(2)协议收购协议收购的特别要求:全额付款(Art55):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原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意图、诚信情况有调查了解的义务,未清欠解保的,不得转让(Art53,7)收购将持股30%以上的,中国证监会事前审核: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30日内发要约或减持(Art48);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协议或类似安排后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提示(Art30)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Art49):收购报告书、提示性公告协议收购过渡期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Art52)(3)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的特别要求(Art51):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在批准程序上,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必须聘请评估机构提供公司估值报告要求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  管理层收购之禁止管理层存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禁止收购:挪用公司资金公款私存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将公司资金外借或对外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的交易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60管理层收购的披露要求符合治理要求: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达到或超过1/2;(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股的数量、比例;如通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还应当披露该控制关系或委托、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比例等;61管理层收购的披露要求收购的定价依据、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资金来源于向第三方借款,应当披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方、借款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除上述借款协议外,如果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的,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如该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取得,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62管理层收购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收购的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情形;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管理层收购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4)间接收购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比例。与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Art56)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情形,按照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超过30%的,按照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间接收购的特别要求(Art58,59,60)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公司有权对实际控制人起诉。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知悉后立即公告;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查询,报告监管部门;证监会责令改正,对实际控制人查处。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配合,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向监管部门报告知悉未报告,或未拒绝的,责令改正,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65衰减原则(Art57):主要是对因投资关系形成多层控制结构下,基于重要性原则要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反之,如不重要,则免于再向上追溯披露。例如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控股权,母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0%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在子公司的资产和利润中所占比重不足30%,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取得对上市公司10%的股份的支配权,因此,投资者可免于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有关投资关系的变化情况可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披露。6630%以上间接收购和直接收购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的对比    67(5)定向发行取得公司控制权(16号准则)披露时点: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以现金认购的定向发行:说明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定向发行: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685、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Art8)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对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控股股东欠款或者违规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Art53)协议收购(Art52)在过渡期间,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超过1/3,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公开发行融资;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和投资,但为挽救财务危机公司除外间接收购(Art58,59,60):见间接收购对董事会的具体要求695、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要约收购(Art32,33,34):董事会对收购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收购意图进行调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公告要约报告书20日内)要约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提出补充意见(3个工作日内)要约收购期间,董事不得辞职自提示性公告到要约期满,除正常经营或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营、担保、贷款等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70董事会反收购措施与诚信义务的平衡(Art8,80)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决策和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其自身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例如:金降落伞计划焦土措施:举债购买公司不需要的业务、出售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业务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设置超过《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比例;1/2、2/3提高小股东提案权的比例;3%提高小股东召集临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比例。10%  6、要约收购豁免a.豁免的基本原则: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b.豁免的类型(Art6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结果:以原来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结果:因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仅向部分人发出要约未得到豁免: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减持30%或30%以下,拟继续增持的,发出部分要约c.豁免的审批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Art63):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包括以下情形适用简易程序: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即增持后3日内公告,并向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交易所规定,首次增持或增持达到1%须公告。证监会不同意简易程序申请的,适用非简易程序。2008-08-27)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证券法》第50条规定的上市条件之一: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程序(Art62)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包括以下情形:1、出让人与收购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是否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来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如实际控制人是不同的自然人或不同的国资委。)2、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重组方案得到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3、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不将司法裁决作为明确的豁免情形,防止被滥用。7、财务顾问 明责要求(Art65)尽职调查专业化服务规范化运作辅导发表专业意见组织协调持续督导(1)收购人的财务顾问a.收购人须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形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20%但未超过30%,且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以协议或其他方式收购,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b.收购人免于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形因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表决权77c.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所出具的专业意见(Art66)报告书(收购或要约收购)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收购的目的;收购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78c.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说明有关该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捷性等情况;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9c.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对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进行分析,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对收购人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及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方案进行分析,说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80c.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存在该等情形的,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涉及收购人拟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说明本次收购是否属于可以得到豁免的情形,收购人是否作出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81d.收购人的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要求(Art71)采取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在收购完成12个月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落实情况。发现收购人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督促收购人及时披露,向监管部门报告解除持续督导委托合同的,向监管部门报告,说明理由(2)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不得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要约收购中,上市公司董事会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83 独立财务顾问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收购人的实力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收购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者由被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涉及要约收购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说明收购价格是否充分反映被收购公司价值,收购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对被收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接受要约提出的建议;84 独立财务顾问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还应当根据该证券发行人的资产、业务和盈利预测,对相关证券进行估值分析,就收购条件对被收购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接受收购人提出的收购条件提出专业意见;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就本次收购的定价依据、支付方式、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还款计划及其可行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上述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以及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其他内容等进行全面核查,发表明确意见。85(3)持续监管要求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收购30%以上,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未达到30%的,监管部门可根据审慎监管需要提出要求派出机构持续监管与会计师事务所谈话监督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不受12个月限制,但须履行豁免申报程序(Art62—1)86(4)财务顾问问责要求监管措施及处罚: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不受理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的申报文件等;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暂停或撤销机构业务资格、市场禁入等。878、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1)主体:四类人收购人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责任人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责任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888、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2)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公告不及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未依法聘请财务顾问报告、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履行要约义务随意变更要约条件要约收购中不按约定条件履约公司章程违法违规存在占用和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专业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8、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3)处罚措施收购人: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或停止收购、限制表决权、3年内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申报文件、警告、罚款、市场禁入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令改正、暂停或停止收购、市场禁入、刑事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宣布为董事不适当人选专业机构: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责任人市场禁入第二讲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一、外资并购监管法规体系二、外资并购的基本原则三、外资并购的主体资格四、外资并购的提交文件的要求五、对收购人的战略投资的基本要求六、外资收购的审批程序一、外资并购监管法规体系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外资收购的市场准入问题2005年12月31日,五部委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8号令)2006年8月8日,六部委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10号令)二、外资收购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尚未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或参股上市公司,充分体现“为我所用”,而不是“为他所用”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三公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反垄断,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三、外资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四、外资收购人提交文件的要求按照对国内收购人的要求提供文件(中国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除外)财务顾问出具收购人符合战略投资者条件、具有收购能力的核查文件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按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鼓励类,要求取得商务部批准;属于非鼓励类,要求取得商务部、发改委批准;特殊行业如银行,取得银监会批准五、对收购人的战略投资基本要求方式:协议转让、取得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其他合法方式持股比例: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转让限制:3年内不得转让产业政策限制:符合限制产业对外资比例的要求,对禁止性行业,外资不得进入国有股: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六、外资收购的审批程序定向发行董事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与收购人签署协议报商务部取得原则批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及免于发出要约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协议转让董事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转让双方签署协议报商务部取得原则批复报中国证监会豁免或发出要约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要约收购:报商务部取得原则同意(“进入国门”)开设专门帐户,用于购入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收购完成后该专户中的股票只能卖出,不能买入。第三讲重大资产重组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二、重大资产重组主要程序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四、重大重组后发新股或公司债 五、监管措施 并购与重组的关系并购与重组不可分,并购与重组常常是前后程序。并购是重组的一部分重组包括股权、业务、资产、债务、人员、机构、文化等方面,作为股权重组的并购是整个重组的重要部分。并购与重组互为条件一般净壳收购中新旧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新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资产转让通常约定互为生效条件。(一般的架构)注:一般来讲,重组获批的难度大于并购获批的难度4月1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2002年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即废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配套出台的文件还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1、概念 重大资产重组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Art2) 其中“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以下几种情行:(Art13) (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2)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托他人经营、租赁; (3)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与标准2、标准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报证监会审核:(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Art11)3、应由重组委审核的特殊重大资产重组  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特殊重大资产重组:(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3)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Art27)4、可由重组委审核的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一)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二)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交易双方磋商,并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计划泄露或股价异常计划、方案等公告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并签署保密协议制作《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需披露文件召开董事会公告、披露相关文件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披露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证监会申报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反馈意见回复反馈重大交易条款变更重新报送并购重组委审核应当可以申请上市公司召开会议通知申办停牌公告上市公司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申办复牌公告上市公司实施重组方案上市公司报告实施情况、公告财务顾问督导二、重大资产重组主要程序1.上市公司与交易方初步磋商,并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Art14)2.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出具意见,并签署保密协议(Art15)3.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Art17、18)4.召开董事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就重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明确判断;独立董事就重组发表独立意见;如重组定价涉及评估的,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独董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Art18、19)5.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Art20)6.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资产重组事项,该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Art21、22)7.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并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上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当出具承诺,保证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8.证监会审核(Art25、26、27)(1)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上市公司应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A不符合《管理办法》二十七条情形的,证监会相关部门审核B符合《管理办法》二十七条情形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委审核。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通知后,应立即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做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在次一工作日公告。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同时补充披露相关文件(2)逾期未答复的,上市公司在到期日次日就重组的进展和未能及时回复的具体原因予以公告9.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做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在次一工作日公告。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同时补充披露相关文件(Art28)10.上市公司实施重组方案(Art30)11.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重组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各工作日内编报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监会、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书面报告,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Art31)12.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能重组完毕的,上市公司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进展报证监会、其派出机构并公告;此后每30日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Art31)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前提(Art41)(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发行股份的价格(Art42)  不低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修改)3、发行股份的锁定期(Art43)&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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