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经济贸易局适用《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1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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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未取得屠工资格证书,擅自屠宰牲畜的,按前款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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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甲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A 价值在5千以下 处以货值1.1倍罚款 没收非法屠宰的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 B 价值在1万元以下5千以上 处以货值1.3倍罚款 C 价值在1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1.4倍罚款 乙 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 A 价值在5千以下 处以货值1.8倍罚款 B 价值在1万元以下5千以上 处以货值2.2倍罚款 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内未取得屠工资格证书,擅自屠宰牲畜的 C 价值在1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2.4倍罚款 丙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A 价值在5千以下 处以货值2.6倍罚款 B 价值在1万元以下5千以上 处以货值2.7倍罚款 C 价值在1万元以上 处以货值2.9倍罚款 芗城区经济贸易局适用《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2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牲畜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牲畜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牲畜产品的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价值在三千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甲 价值在3千以下 A 价值在1千元以下 处以3千元罚款 责令限期处理 B 价值在2千元以下1千以上 处以5千元罚款 C 价值在3千元以下2千以上 处以8千元罚款 乙 价值在1万元以下3千以上 A 价值在5千元以下3千以上 处以1万元罚款 B 价值在8千元元以下5千以上 处以1.5万元罚款 C 价值在1万元以下8千以上 处以2.2万元罚款 丙 价值在1万元以上 A 价值在1.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 处以3.2万元罚款 B 价值在2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 处以4万元罚款 C 价值在2万元以上 处以5万元罚款 芗城区经济贸易局适用《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3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定点屠宰厂(场)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罚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或者牲畜产品的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甲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A 价值在1000元以下 处以货值1.1倍罚款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 B 价值在2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 处以货值1.4倍罚款 C 价值在2000元以上 处以货值1.8倍罚款 乙 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 A 价值在1000元以下 处以货值2.1倍罚款 B 价值在2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 处以货值2.4倍罚款 C 价值在2000元以上 处以货值2.8倍罚款 丙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A 价值在1000元以下 处以货值3.5倍罚款 B 价值在2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 处以货值4.3倍罚款 C 价值在2000元以上 处以货值4.8倍罚款 芗城区经济贸易局适用《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4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非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牲畜产品的 经营非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牲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甲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A 价值在5百元以下 处以50元罚款 没收非法屠宰的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 价值在1千元以下5百元以上 处以80元罚款 C 价值在2千元以下1千元以上 处以150元罚款 乙 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 A 价值在5百元以下 处以250元罚款 B 价值在1千元以下5百元以上 处以350元罚款 C 价值在2千元以下1千元以上 处以450元罚款 丙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A 价值在5百元以下 处以550元罚款 B 价值在1千元以下5百元以上 处以700元罚款 C 价值在2千元以下1千元以上 处以900元罚款 芗城区经济贸易局适用《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5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从非法的屠宰加工供应渠道进货的,或者购买非法屠宰或者无照经营牲畜产品的 从非法的屠宰加工供应渠道进货的,或者购买非法屠宰或者无照经营牲畜产品的,由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甲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A 违法经营金额1000元以下 处以1100元罚款 没收非法屠宰的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 违法经营金额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 处以1400元罚款 C 违法经营金额3000元以上 处以1800元罚款 乙 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 A 违法经营金额1000元以下 处以2500元罚款 B 违法经营金额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 处以3300元罚款 C 违法经营金额3000元以上 处以3800元罚款 丙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A 违法经营金额1000元以下 处以4100元罚款 B 违法经营金额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 处以4400元罚款 C 违法经营金额3000元以上 处以4800元罚款 芗城区经济贸易局适用《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6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内的屠工,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的屠工,对牲畜或者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取消屠工资格。 甲 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 A 价值在1000元以下 处以货值1.2倍的罚款 取消屠工资格. B 价值在2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 处以货值1.5倍的罚款 C 价值在2000元以上 处以货值1.8倍的罚款 乙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A 价值在1000元以下 处以货值2倍的罚款 B 价值在2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 处以货值2.5倍的罚款 C 价值在2000元以上 处以货值3倍的罚款 7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内的屠工或者经营者,跨区域销售牲畜产品的 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内的屠工或者经营者,跨区域销售牲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丙 经警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A 价值在1000元以下 处以500元罚款 没收其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 B 价值在2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 处以800元罚款 C 价值在2000元以上 处以1000元罚款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