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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政策解析XXXX76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操作解析2012年7月6日 引言核定扣除办法的基本精神 第一部分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及其应用 第三部分期初存货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第四部分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第五部分核定扣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第六部分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财税[2012]38号.doc引言核定扣除办法的基本精神 一、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内容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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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操作解析2012年7月6日 引言核定扣除办法的基本精神 第一部分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扣除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核定程序及其应用 第三部分期初存货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第四部分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第五部分核定扣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第六部分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财税[2012]38号.doc引言核定扣除办法的基本精神 一、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发布。主要内容是: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按照销售及耗用数量核定。 (四)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核定扣除办法的基本精神 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基本精神,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一)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改革。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在性质上属于增值税税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税制改革;这一改革针对的是“进项税额”,不包括销项税额,有关销项税额的规定财税〔2012〕38号文件没有做出任何改变。 (二)改革仅限于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涉及进项税额的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2、对生产设备等进行的维修保养;3、运输费用;4、原材料,包括初级农产品原材料、非初级农产品原材料;5、辅助材料,包括初级农产品辅助材料、非初级农产品辅助材料;6、包装物;7、燃料;8、动力;9、低值易耗品;10、水;11、电;12、暖(冷、热气);13、其它管理费用,如管理部门发生的水、电、暖费用,管理部门车辆的油耗、维修保养。 以上13个项目,第4、第5、第6、第7、第9共5个项目实际当中可能部分涉及农产品;其它8个项目一般不涉及农产品。因此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是就以上13个项目进项税额的全面改革,而是局限于“农产品”这一特定范围,是对农产品所带来的进项税额的改革。换句话说,不是关于进项税额的全面改革,而是局部改革。 (三)改变的内容。试行核定扣除,不是不允许抵扣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而是改变了抵扣时间、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扣除率。 试行核定扣除前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区别是: 购进——全额——凭票(四种凭证)——13%扣除; 销售——耗用——账簿记载——13%或17%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现行规定的凭票扣税法,核定扣除这一办法的本质是“账簿法”(或者称为“查账扣除法”)。(四)“核定扣除”是本次改革的准确称谓。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而不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销售实耗法”,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无论是1994年以前我国在部分行业实行的,或者目前国际上部分国家正在使用的“销售实耗法”增值税制度,都是对已销售的成产品所耗用的全部外购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计算扣除范围既包括农产品进项税额,又包括其它进项税额。“销售实耗法”已成为概括这一情况的专有名词,因而不宜使用于本次改革。第二,仅就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而言,在财税〔2012〕38号文件已做出统一核定扣除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属于“销售实耗法”。如,文件规定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以内蒙古奈伦天然乳制品公司为例,该公司生产的巴氏杀菌羊乳每吨的原乳实际单耗数量为1.220吨,但按照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扣税的单耗数量为1.062吨,相差0.158吨,此时即属于核定扣除,而非销售实耗扣除。(五)经由国务院批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等有关规定,总局呈请并于2011年上半年获得国务院批准;鉴于改革的重要性,财政部、总局联合发布了试行通知。试行核定扣除办法,是继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之外单独制定并在今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部分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办法的纳税人的范围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包括: (一)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登记为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按照规定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不为试点行业但实际生产销售试点行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如实申报说明相关情况;经税务机关督促仍未如实申报说明的,不得以核定扣除或者购进凭票扣除方式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意事项: 1、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排除了全部小规模纳税人。 2、仅包括工业纳税人;即排除了全部商业纳税人。 这里仅指排除了批发、零售纳税人、外贸纳税人,不是指排除了工业纳税人从事的商业经营业务。 3、对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三类商品,生产销售其中的任何一类或者以上的纳税人。 涉及生产销售三类核定扣除商品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的主要生产销售业务不属于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三类核定扣除行业的任何一个行业,但兼营三类核定扣除商品的。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为三类核定扣除行业。 4、是否有行业代码维护错误的,存在维护错误的及时调整。 行业代码分类.doc 二、适用办法的纳税人的筛选确定 自今年的7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将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实施办法在7月15日前,有实际业务的纳税人还将逐户逐级将扣除标准呈报自治区国税局。为保障核定扣除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国税局已经明确在2012年6月底前未主动如实申报说明情况的纳税人,涉及核定扣除行业的生产销售业务,7月1日以后一律不得以核定扣除或者购进凭票扣除方式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纳税人范围的确定,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一)按照《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无论是做为主营业务、还是兼营业务,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都必须申报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取得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审批资料,可以有效界定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总体范围。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代码,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的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一致。从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筛选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1331、1332、1440、1511、1512、1513、1514、1515、1519共9类代码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基本掌握主营业务为核定扣除项目的纳税人范围。 (三)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掌握的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实地查看纳税人是否具有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生产设备,并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明的的经营范围内容对照复核,有助于全面掌握涉及核定扣除项目的纳税人范围。 (四)逐级报告筛选确定的纳税人范围。 1、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登记为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按照规定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不为试点行业但实际生产销售试点行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将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名单全部逐级上报,其中对以下特殊情况,要做出注明: 一是对长期停业或者设立以来未投产、今年没有生产意向的,特别注明“停业”。 二是对生产销售中完全不涉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特别注明“不涉及核定扣除”。 三、适用办法的商品范围 (一)依据文件规定,有四类适用核定扣除的商品。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商品,应当适用核定扣除的,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的除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外的其他商品。 由于当前纳税人跨行业经营是一种较为普遍现象,因此为避免购进凭票扣税法和核定扣除法同时存在难以实际操作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对其生产经营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其他商品,文件规定一律适用核定扣除办法;同时,生产经营的其他商品的农产品原料,也可以与生产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农产品原料不为同一类型。 如,瓜子张公司,生产食用植物油同时从事以外购瓜子炒制业务,炒制业务的瓜子进项税额的扣除也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XX公司,以外购的原奶生产液体乳和乳制品,同时又将一部分原奶用于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生产乳酸菌饮料、配制型含乳饮料、奶茶粉、豆奶粉等,原奶和其他农产品进项税额应统一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3、试点纳税人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为工业企业,对其购进后直接销售农产品的商业行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4、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 指诸如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的耗用。如,试点纳税人外购原木、所制作的木包装箱;以秸秆等作为燃料,等等。 (二)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的主要商品,以及商品分类。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不同的商品,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不同和具体扣除标准不同;如调制乳可能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原奶进项税额,灭菌牛乳则采用投入产出法按照不同蛋白质含量对应的单耗数量(1.068吨、1.124吨)扣除原奶进项税额。因此,要求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试点纳税人商品的分类。 三项核定扣除行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执行国家或省区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并需要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产品类别、质量标准、配料表等基本信息。 行业产品标准.doc 四、适用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 适用核定扣除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文件仅规定了一种情况:外购;强调必须为外购的农产品。 对自产的农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三类核定扣除行业商品,不适用本办法。例如,以自己饲养的奶牛产出的原奶生产调制乳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扣除原奶的进项税额,应抵扣饲养环节的进项税额。 五、适用办法的购进农产品凭证(发票)范围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购进农产品可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4种购进凭证。 为了使核定扣除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可操作性,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以上四种购进凭证,均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第二部分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及其应用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特定扣除标准申报资料.DOC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盟市国税局进一步审核把关后统一上报给区局。区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以及拟邀请参与的所得税处、稽查局、监察室、督察内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区局下达,旗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公告核定结果。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XX公司关于核定特定扣除标准的申请报告(供参考) XX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关于发布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企业特定扣除标准申报资料的通知》(内国税货便函〔2012〕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公司核定扣除标准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情况概述 XX公司位于XXXXX,成立于XX年XX月,XX年XX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明细为XXX(行业代码XX),主营XXX,兼营XXX。耗用的初级农业产品为XX、XX。 2011年度实现销售额元(主营销售额、兼营销售额分别说明),缴纳增值税元,销项税额元,进项税额元,其中初级农业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元。2011年度生产XX产品吨(公斤)、XX产品吨(公斤)等,销售XX产品吨(公斤)、XX产品吨(公斤)等。 生产核定扣除试点产品的主要生产工艺介绍。 二、申请的特定扣除标准 我公司对生产的XX产品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适用的初级农业产品有XX、XX。申请使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的理由:。XX产品的XX(初级农业产品)的单耗数量是(或XX产品农产品耗用率是)。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2011年度实际抵扣的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为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元,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元。 采用本报告申请的特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的2011年度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为元。比2011年度实际抵扣的初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少(多)元。 四、特殊情况说明 本公司存在的实行核定扣除办法中特殊情况。 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方法为: (一)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灭菌乳和巴氏杀菌乳,全区统一扣除标准的葡萄酒、啤酒专用麦芽等产品采用投入产出法。 (二)对啤酒生产耗用的大米原料采用投入产出法,对啤酒生产耗用的初级农产品啤酒花原料采用成本法。 (三)粮食白酒采用成本法。 (四)除上述产品外其他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由试点纳税人自行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中确定采用何种核定方法。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扣除标准。 全国以及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称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称为特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适用特定扣除标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 试点纳税人在其工业生产、在其兼营的商品流通业务、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等三个环节可能涉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一、工业生产环节的方法 共有三种: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这三种方法,相同之处是:都是耗用农产品原料所生产出的产成品,销售之后,再推算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税金科目抵扣。不同之处是:成本法、参照法在年度中所使用的单耗数量、耗用率等扣除指标,为预计指标的性质,这两种方法都规定了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即需要“清算”,以清算数为准;而投入产出法所使用的扣除指标,为确定的数值,不需要年度清算。 相对于原来的购进凭票扣税法,工业生产环节的三种方法,都要求税务人员要深入掌握试点纳税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会计核算程序,要求高、实际操作的难度明显增大。 (一)投入产出法 该方法的思路是:参照一定的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再以当月销售货物总数量乘以农产品单耗数量,推算出当月农产品耗用数量;然后乘以农产品购买单价,得出农产品耗用金额,进一步按扣除率计算出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这里,做出几点说明: ①公式中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是计算进项税额的、税收意义上的指标,即“扣税农产品单耗数量”,有时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农产品单耗数量不会完全吻合一致。 如,对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规定的全国统一的扣税单耗是1.124,由于奶源质量、地理位置、季节、生产设备条件的不同,实际生产单耗是不断变化着的,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阶段有所不同。如XX公司2011年平均单耗仅为1.122,但做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因素,各月均应统一使用1.124这一数据。 ②对农产品单耗数量不同的业务,试点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从低适用农产品单耗数量。 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使用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试点纳税人应当与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分开单独核算;或者设立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产销存备查登记簿辅助区分。未分开核算或者实施备查辅助登记的,不得按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③公式中的“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计算进项税额的当月,农产品的月末平均买价,要求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因此,统一要求试点纳税人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纳税人可以在农产品原材料账簿借方设立“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专栏核算;对电子核算软件年度中无法升级增加专栏的,将要求纳税人于月底统一登记“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以便于税务机关复核和纳税人计税。否则将按不能准确核算买价,暂停其进项税额计算。 ④期末平均买价,文件给出的计算公式是: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但是在“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已为零,当期又未发生新的购进,本期有产成品销售”等一些特殊情况下,当期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按最为临近期间的期末平均买价确定。 ⑤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按照会计核算制度,本月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摘要”处应当做出了标注,可以查询取得。 1、食用植物油的单耗数量测算。 对植物油生产,分别按照不同植物油料以及植物油等级,依照以下方式合理归集和分配,确定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植物油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植物油产品重量×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比重 副产品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副产品粕的重量×副产品粕的产值比重 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比重=(植物油年平均销售单价×植物油产品重量)/(植物油年平均销售单价×植物油产品重量+副产品粕的年平均销售单价×副产品粕的重量) 副产品粕的的产值比重=1-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比重 计算公式中应用的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应相等。 以翁牛特旗永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企业仅使用葵花籽生产四级葵花油。2011年自产葵花油情况见统计表.doc 从企业填表情况看,食用植物油行业生产的特点是:一种原料投入——葵花籽,产出了两种产品:主产品——四级葵花油、副产品——葵花粕。 2011年耗用的外购葵花籽527600千克,葵花油产量178160千克、葵花籽粕产量388900千克。 从直观的物理意义上看,每千克四级葵花油的葵花籽单耗数量为:527600÷178160=2.9614;每千克粕的葵花籽单耗数量为:527600÷388900=1.3566。 也就是说,生产中得到一吨一级葵花油,必须投入2.9614吨的葵花籽;得到一吨粕,必须投入1.3566吨的葵花籽。但是,由于两种产品是伴生的,因此,以上单耗并不能直接做为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单耗数量。因为,假定178160千克葵花油全部销售,则乘以2.9614得到527600千克,如388900千克粕同时也销售完毕,则乘以1.3566又得到527600千克,会多形成一倍扣除进项税额的外购葵花籽重量。 为避免这一问题,须按照文件“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农产品耗用数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销售收入比重”划分进项税额的规定精神,根据葵花油、粕的产值比重确定扣税单耗数量: 葵花油产值11.51×178160=205万元;粕的产值0.81×388900=31.5万元;合计236.5万元;葵花油产值占比205÷236.5=86.68%,粕的产值占比=1-86.68%=13.32%。则:葵花油的葵花籽单耗数量为:2.9614×86.68%=2.5669;粕的葵花籽单耗数量为:1.3566×13.32%=0.1807。 按照以上扣税单耗数量,仍假定葵花油、粕全部售出,则:葵花油耗用的农产品原料数量为:178160×2.5669=457318.9;粕耗用的农产品原料数量为:388900×0.1807=70274.2;两者合计基本为527600千克。 在葵花油、粕销售后,如葵花籽粕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则仅就葵花油的销售数量和耗用数量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粕的销售不必计算此项进项税额(但企业放弃免税或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须进行计算),同时,还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销售收入比重”划分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算除固定资产以外当月发生的其他进项税额的转出数额。 这里说明几点: ①食用植物油原料不同,单耗数量不同,须就不同原料分别测算。如,使用葵花籽、生葵花仁生产葵花油,单耗数量须分别测算。 ②根据前期调查测算情况,我市的植物油生产企业由于设备条件不同,有的只能生产原油或者四级油,有的只生产一级油,各等级植物油的单耗数量不同,因此要对应不同等级测算植物油的单耗数量,也就是说对食用植物油规定单耗数量,必须明确是哪个等级下的数量(据了解,原油到四级油出成率为99%、到三级油为97.7%、到二级油为96%、到一级油为94%)。 2、非食用植物油的单耗测算,可参考食用植物油的测算。 3、以玉米为原料生产的食用酒精,同时生产出副产品玉米油以及下角料“酒糟”。可参考食用植物油测算单耗数量,参考白酒的计算方式处理酒糟对应的进项税额。 4、啤酒的单耗测算。 啤酒生产中的主要原料是水、大麦芽、小麦芽、大米等;使用的“啤酒花”,分别为两类:未经研磨也未制成团粒的啤酒花(海关商品码12101000,增值税税率13%);或者是啤酒花制品,如经研磨或制成团粒的啤酒花颗粒(海关商品码12102000,增值税税率17%)。 目前我市企业外购大麦芽、小麦芽,外购啤酒花制品。按照税收政策,大麦芽、小麦芽、啤酒花制品不是初级农业产品;啤酒原料中的农产品主要涉及大米、未经研磨也未制成团粒的啤酒花。 啤酒生产过程中的下角料“啤酒糟”,参考白酒的计算方式处理酒糟对应的进项税额。 从实践来看,啤酒制造因啤酒度数不同,原料中农产品投入比重有所不同;因此,试点纳税人一般依据啤酒度数进行农产品单耗测算。根据区局要求,只进行大米单耗测算。 啤酒产品大米的单耗数量=投入的大米重量/啤酒产品重量 燕京啤酒(中京)有限责任公司.xls 填表式样.DOC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试行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13%或17%。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这里,做出如下说明: 一是成本法、投入产出法计算过程不同,不同核定扣除办法涉及业务须分开进行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暂停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对成本法适用不同扣除率的业务须分开进行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低适用扣除率。 二是使用成本法,关键在于确定农产品耗用率。 三是计算农产品耗用率的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以下两项包含在产成品生产成本中的项目:①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因为此部分将按照领用环节扣除办法扣除进项税额;②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因运费进项税额直接扣除、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无进项税额。 四是试点纳税人的成本核算是按照单品进行的,适用成本法时,可以确定农产品耗用率细化到单品、或相近单品的集合,或者统一的类别,由企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确定。但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 五是组织调查测算期间,2011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生产成本”,会计资料上均为不含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口径,7月前确定适用成本法的业务,应当根据2011年情况(收购发票或是专用发票购进)推算进项税额,分别加入,转化为含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口径。 (一)调制乳等其它乳制品的农产品耗用率确定。 某一确定的调制乳产品初级农产品耗用率=该产品年度生产成本总额中耗用的初级农产品外购金额/该产品年度生产成本总额赤峰伊利统计表.doc (二)粮食白酒的农产品耗用率测算。 根据粮食白酒多步结转生产成本的特点,按照以下方式推算成本法下的农产品耗用率,原则上统一对所有产成品酒适用同一个农产耗用率。 1、计算自产酒曲的农产品耗用率。 自产酒曲的农产品耗用率=全部自产酒曲年度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外购农产品金额(不包括稻壳、麸皮)/全部自产酒曲年度生产成本总额 2、计算自产白酒原酒的农产品耗用率。 自产白酒原酒的农产品耗用率=[全部自产白酒原酒年度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外购农产品(原料粮食,不包括稻壳、麸皮)金额+全部自产白酒原酒年度生产成本中领用的自产酒曲年度总金额×本年度自产酒曲的农产品耗用率]/全部自产白酒原酒年度生产成本总额 3、计算产成品白酒的农产品耗用率。 产成品白酒的农产品耗用率=全部产成品白酒年度生产成本中领用的自产白酒原酒的总额×本年度自产白酒原酒的农产品耗用率/全部产成品白酒年度生产成本总额天山酒业统计表.doc 这里,须说明:填表式样.DOC 第一,关于白酒生产过程中的产出的酒糟,属于酒产品的“下角料”。因此,酒糟不需要做为一种产品,再对农产品耗用率进行归集分配。酒糟销售后,如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还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销售收入比重”划分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算除固定资产以外当月发生的其他进项税额的转出数额;但纳税人对酒糟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不须计算(因为此时酒糟“主营业务成本”为零)。 第二,在白酒原酒以及部分酒曲的生产过程中,需加入稻壳和麸皮。鉴于稻壳和麸皮主要起防止原料粮食过度粘结作用,不能提出酒的成分,不构成酒的实体,因此确定对稻壳和麸皮按文件规定的“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辅助材料”,进项税额按照领用情况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以上农产品采购金额应不包含稻壳和麸皮金额。 (三)啤酒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啤酒花(增值税税率为13%)耗用率。填表式样.DOC 某一确定的麦汁浓度啤酒产品初级农产品啤酒花耗用率=该麦汁浓度啤酒产品年度生产成本总额中耗用的初级农产品啤酒花外购金额/该麦汁浓度啤酒产品年度生产成本总额啤酒成本法.xls 啤酒生产过程中的产出的啤酒糟,比照白酒酒糟处理。 适用成本法的业务,年度终了,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试点纳税人应当提供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的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文件,并重新测算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对试点纳税人重新测算的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进行审核,并上报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复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调整额计算公式为: 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调整额=当年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借方发生额×当年实际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调整额按年度确认,不对当年各月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数额调整,纳税调整额计入次年1月份。 (三)参照法 参照法是指,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商业流通环节的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以上商业流通行为,试点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与其工业生产业务本身应是分开的;且两个环节核定扣除方法不同,因此,必须做出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核定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方法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文件要求:按本办法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这里的“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可视同为“扣除标准”。第三部分期初存货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一、基本要求 核定扣除的商品在销售(或耗用)前,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应包含在存货价值内;此后才能施行核定扣除。因此,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现有试点纳税人,7月1日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应当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转出上限为存货总值乘以13%;二是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期初存货转出税额,不能准确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上限核定转出税额;三是进项税额原则上为一次转出,如果一次转出金额较大,形成当期应纳税额也较大的,可申请分次转出,但应在12月31日前转出完。 二、“期初”所指的时点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需将已计入增值税账簿借方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现已从事三类核定扣除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说,期初为7月1日;以后转产到核定扣除行业的,为生产实际发生之日。 三、列为需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期初存货,纳税人难以准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参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的,按照不含税库存价值,乘以13%计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不含税库存价值,除以87%后再乘以13%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无法在期初农产品中准确区分的,按照2012年1至6月各购进凭证购进比例划分计算。 (二)对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区别行业情况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额: 1、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 灭菌乳、巴氏杀菌乳: 存货数量×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原乳单耗数量×2012年6月原乳平均不含税买价÷87%×13% 其他库存产成品: 存货金额×2012年6月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农产品的金额比例÷87%×13% 2、啤酒制造行业。 对啤酒产品: 存货金额×2012年6月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农产品的金额比例×13% 对啤酒专用麦芽: 存货金额×2012年6月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农产品的金额比例÷87%×13% 3、植物油行业。 对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以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 存货金额×2012年6月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农产品的金额比例÷87%×13%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 存货金额×2012年6月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农产品的金额比例×13% 4、粮食白酒行业。 对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首先得出2011年度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农产品耗用率,不含农产品进项税额口径相关数据直接取会计核算当年账面数。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 存货金额×2011年度农产品耗用率÷87%×13% 以专用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 存货金额×2011年度农产品耗用率×13% 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无法在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中准确区分的,按照2012年1至6月各购进凭证购进金额比例划分存货金额。 对2012年7月1日前到达且未收到发票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估价入库的,该项发票在7月1日后取得的,如估价入库农产品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取得发票日冲减原已做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取得的发票上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存货科目。 试点纳税人应填报《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统计表》在2012年8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第四部分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一、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不具有直接扣税效力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购进农产品可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4种购进凭证。实施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失去直接扣税功能。 二、核定扣除不改变对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文件以上规定的本质属于税收政策调整范畴;并没有就农产品购进凭证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等发票管理做出任何改变。 核定扣除前后,发票管理的规范均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定扣除后,以上发票管理规范并未做出新的变更规定,如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一规定试行核定扣除后没有改变。由于农产品购进发票的管理规定未变,收购免税农产品仍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规定认证,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相应发票。 为防止试点纳税人误解文件规定,严格落实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对试点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取得专用发票不按规定认证、应开具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或者依照买价和扣除率计算对应的税额,责成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五部分核定扣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试点纳税人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试点纳税人试行核定扣除办法,主要增值税会计分录参照以下规则核算: 1、对期初存货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借记存货类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会计处理记录在7月份账簿。 2、适用投入产出法的,销售收入实现后,即可依据销售数量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此数额为发生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贷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与投入产出法类同。 适用成本法的,销售收入实现后产成品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依据主营业务成本数据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贷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清算后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本年1月份账簿;清算后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本年1月份账簿。 参照法年度终了后纳税调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与成本法类同。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记对应产品的“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耗用月份。第六部分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除申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外,一并申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辅助表》。 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按以下规则填报: (一)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份数”栏、“金额”栏不填;“税额”栏填计算得数。按参照法、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填写在1月份本栏“税额”栏内。 (二)认证相符的购进农产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并计入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但不计入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包含的期初认证相符的购进农产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入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三)当期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填写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第28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栏、“金额”栏、“税额”栏按当期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际填写。 (四)当期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填写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第29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金额”栏按当期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实际填写,“税额”栏按当期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金额和扣除率推算填写。 (五)期初存货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填写在2012年7月附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的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按参照法、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填写在本年1月份第17栏内。增值税 申报表.xls谢谢大家!货物和劳务税科:李晓军 联系方式:84678211384886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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