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 2010 年国家司法考试
民法王小黑押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请柬、戏言、情谊、
侵权、自感冒险)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与时效制度的结合)
三、《民法通则》第 11 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监护人的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核心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他人可
以善意取得)
五、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
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
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双重优先原则)
七、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意思表示的认识)
(1)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2)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4)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八、代理和传达的区别:代理是借“脑”,是法律行为;传达是借 “口”,是事实行为。
代理和代表的区别:代理是两个法律主体,需要授权委托书;代表是一个主体,不需
要授权委托书,但需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九、可以形成表见代理:特定的工作环境、标志。单位的员工对公章无保管权,但公
章管理极为松散,随意摆放,擅自盖章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不是单位的员工偷盖公章, “被
代理人”无过错的不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追认(到达时生效、可以默示追认)
十、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
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注意连带债务的中断。
十一、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十二、物权法:60、77、97、99、106、108、112、158、165、166、176、180、181、
187、188、189、191、193、194、199、216、217、231
十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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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30、31、41、42、68、69、73、80、81、83、84、94、113、114、115、
141、142、157、158、191、418、419
十三、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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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风险承担、检验、解除、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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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
同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与担保的结合(多种担保形式并存物权法 1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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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侵权责任法:8、9、10、11、12、17、34、35、37、36、46、47、49、50、51、
52、54、56、67、68、78、80、81、82、87、91
十五、合同法解释二:1、3、20、18、19、26、7
十六、婚姻继承:婚姻的无效、可撤销,彩礼的处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
的分配和债务的清偿。
十七、著作权的合理限制、软件著作权的特别制度;专利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
定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十八、综合案例:
1、商业交往中的买卖合同。
2、多交付的货物处理规则。
3、风险的承担。
4、人保物保并存(物权法 176 条)。
5、抵押权的成立。
看看此案例:红旗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
红旗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1995 年 11 月 2 日.该商场百货
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
签约后 6 个月内一次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华奥商场书面承诺对该
合同买方承担的货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百货组还以红旗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 4
辆汽车向丰华服装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1 月 5 日,百货组派人到丰华服装厂
提货,该服装是 500 件一包,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 105 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
货车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问:1.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上述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由谁享有、承担?为什么?
3.该批货物中的 l00 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在百货组提货时多装的 5 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5.华奥商场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在清偿债权时该保证责任的范围由红旗商场抵押
担保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参考答案:1.百货组和丰华服装厂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虽然百货组作为红旗商场
下属的承包组,不具有法人资格和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但根据商场的内部规定,它有权使
用商场的名义和公章,应视为得到了商场的委托授权,根据《经济合同法》第 10 条的规定,
应属于代红旗商场订立经济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应为有效合同。
2.根据《经济合同法》第 10 条的规定和《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代订经济合同
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本案中,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与
丰华服装厂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红旗商场承担。显然商场内部规定承包组以商
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商场无关,但由于百货组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且
又属于代红旗商场对外签订合同,红旗商场的内部规定因违反法律而归于无效,红旗商场不
得以有内部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被火烧毁的 100 包货物的损失应该由红旗商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 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应以交货方式
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其中自提货物的,以提货地为履行地。本案中提货地为丰华服装厂,
丰华服装厂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 72 条的规定,
按照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从交付
时起转移。而货物的风险责任,也随所有权的转移而在丰华服装厂将货物装车时转移给了红
旗商场,货物在途中烧毁的损失,应该由货物的所有人红旗商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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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百货组多提的 5包货物,由于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上的依据,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由
于这 5 包货物是丰华服装厂的工人在装车时的过失所致,且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丰华服装
厂,而灭失又是由于意外事故,其意外灭失的损失应该由货物的所有人丰华服装厂承担。
5.根据《担保法》第 21 条的规定,华奥商场的保证责任范围为主债权即 5 万件服装的
货款及货款的利息,另外还有买方不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卖方为实现债权所支
付的费用。华奥商场对上述款项应负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 28 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
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华奥商场在清偿债权时,仅对红旗商场抵押担保范围以外的
债权承担责任,就是说,它只在 4 辆汽车经变卖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对所余款项承担清偿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