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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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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的民权观与卢梭主权在民说
宝 成 关
梁启超对西方政治学说的认知 , 并不 自戊戌始 。 早在 年 , 梁启超入京参加会
试归经上海 , “ 购得 《流环志略 》读之 , 始知有五大洲各国 。 且见上海制造局译出西书
若干种 , 心好之 , 以无力不能购也 ” ① , 是为梁启超初次接触西学的情景 。 年 , 梁
启超终于 “ 购江南制造局所译之书 , 及各星招 日记 , 与英人傅兰雅所辑之 《格致汇
编 》等书 ” ② , 开始如饥似渴地学习起来 。 到 年作 《西学书 目表 》时 , 梁启超涉猎
的西学西书已达 余种 , 其中 “ 西政诸书 ” 里的史志 、 官制
、 学制 、 法律等即属社
会科学类
。
梁启超就是从这类西书中 , 接触到了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学说 。
正是在初步涉猎西方政治学说的基础上 , 梁启超才 “决然舍去旧学 ” ③ , 并在戊戌
维新时期形成了以设议院 、 开民智为主要 内容的资产阶级民权思想
。 他明蕊指出
, 开
民智 “ 当以政学为主义 , 以艺学为附庸 ” ④。 接着在创办上海大同译书局时又进一步强
调 , 译书要 “ 以东文为主 , 而辅以西文 , 以政学为先 , 而次以艺学 ” ⑤ , 这里的政学即
指西方政治学说 。 出于了解和学习西方政治学说的愿望 , 戊戌前梁启超曾向马眉叔学
习拉丁文 , 甚至拟定了一年 “ 即可读各书 , 可无窒碍 ” ⑥ 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然而梁启超真正对西方政治学说有所 了解 , 还是戊戌政变流亡 日本东京 , 开始
① 《梁启超年谱长编 》, 上海人民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② 《梁启超年谱长编 》, 第 页 。
③ 《梁启超年谱长编 》, 第 页 。
④ 《变法通议 》, 《饮冰室文集 》之一 , 中华书局 年版 , 第 页 。
⑤ 《变法通议 》, 《饮冰室文集 》之一 , 第 页 。
⑥ 《梁启超年谱长编 》, 第 页 。
历 史 研 究 年第 期
“ 肄 日本之文 , 读 日本之书 ” 之后 。 他在 《论学 日本文之益 》一文中指出 ‘旧 本 自维
新三十年来 , 广求知识于寰宇 , 其所译所著有用之书 , 不下数千种 , 尤详于政治学 、 资
生学 、 智学 、 群学等 , 皆开民智强国基之急务也 。 吾中国之治西学者固微矣
。 其译出
各书 , 偏重于兵学艺学 , 而政治资生等本原之学 , 几无一书焉 。 ” ① 由于梁启超把政治
学视为 “ 本原之学 ” , 所以他在 自己 “稍能读东文 ” 之后 , 便下大力气借助 日文阅览有
关西方政治学说的著述
。
促使梁启超下大力气研究西方政治学说的另一直接原因 , 是通过总结戊戌维新失
败的原 因教训 , 使他认识到 “ 民德 、 民智 、 民力 , 实为政治 、 学术 、 技艺之大原 ” ,
“ 国民之程度高者 , 虽偶有暴君污吏 , 虔刘一时 , 而其民力 自能补救之而整顿之 ” ② 并
找到造成中国积弱的 “ 病源之源 ” , 乃在民智不开 , 思想陈旧 , 认为欲救中国 , 拔本塞
源 , 非 “ 变数千年之学说 , 改四百兆之脑质 ” ③ , 不能为功 。 从此 , 梁启超抱定 “ 维新
吾国 , 当先维新吾民 ” 的宗旨 , 力倡 “ 新民说 ” , 而其 “ 维新吾民 ” 的主要手段之一 ,
就是 “ 采补其本无而有之 ” , “ 广罗政学理论 ” ④ , 即在研究宣传西方政治学说上下功夫 。
于是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的各种资产阶级政治理论 , 均被梁启超一一接受过来 , 成
为建构其民权学说的理论基础和对中国人民进行启蒙宣传的有力武器
。
戊戌政变后 , 梁启超在 日本阅读 日文本的西方著述 , 其中接触最早 、 受影响最深
的是孟德斯鸡和卢梭的学说 。 年 , 他在 《壮别二十六首之十八 》中吟道 “ 孕育新
世纪 , 论功谁萧何 华拿总余子 , 卢孟实先河 。 赤手铸新脑 , 雷音珍古魔 。 吾济不努
力 , 负此国民多 ” ⑤。 把卢 、 孟视为 “孕育新世纪 ” 的 “ 先河 ” , 可见梁启超此时对卢梭
、
孟德斯鸡是何等推崇景仰 当年梁启超在 《清议报 》上刊发 《孟德斯鸿之学说 》一文 ,
第一次把孟德斯鸿的名字及其学说直接介绍到中国
。
值得注意的是 , 梁启超在文中首先强调 , “孟氏之学 , 以 良知为本旨” ⑥ , 即毋理性
为出发点 。 这个理解应该说还是很准确的 。 孟德斯鸡认为 , 法律 “在它支配着地球上
所有人民的场合 , 就是人类的理性 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这种人
① 《饮冰室文集 》之四 , 第 页
。
②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 》第 卷上册 , 三联书店 年版 , 第 、 页 。
③ 《中国积弱溯源论 》, 《饮冰室文集 》之五 , 第 页
。
④ 《新民丛报章程 》, 《新民丛报 》第 号
。
⑤ 《饮冰室文集 》之四十五 下
。
⑥ 《孟德斯鸿学说 》, 《近世欧洲四大家政治学说 》, 上海广智书局 年版 , 第 页 。 下引出
于此文者 , 不另注
。
梁启超的民权观与卢梭主权在民说
口
臼曲
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 ” ①孟氏的所谓理性 , 实际上就是他所要揭示的规律和法 , 即
事物间必然联系 , 梁启超称之为 “ 不得不然之理 ” 并指出 , “ 此不得不然之理 , 又有
其所从出之本原 , 谓之法之精神 ” 。 他据此概括 《万法精理 》“ 全书之总纲 ” , 即在 “ 讲
究此理 , 穷其本源 , 正吾人之 良知 ” , 以达到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法律 , 建立起理想
社会政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目的 。 由此可见 , 梁启超对孟氏学说的理解 , 是颇为深刻的 。
其次梁启超还指出 , 孟氏学说 “ 最为政治学家所祖尚者 , 其政体论也 ” , 接着介绍
了孟氏政体论 , 其中谈及专制政体时 , 着意把孟德斯鸿对专制政体的批判概括为 一
是 “ 专制政体绝无法律之力行于其间 ” 二是 “ 凡专制之国必禁遏一切新奇议论 , 使国
民馈然不动 , 如木偶然 , 其政府守一二陈腐主义 , 有倡他议者 , 则言为畔道 , 为逆谋 。 ”
孟氏对专制政体这种政治上和思想文化上的极端专制主义的揭露和批判 , 梁启超赞为
“ 可谓深切著明 ” 。 谈到共和政治 , 梁启超把孟氏学说概括为 “ 则人人皆治人者 , 人人
皆治于人者 ” , “ 而其本旨之最要者 , 则人人 皆自定法律 , 自选官吏 , 无论立法行法 , 其
主权皆国民自握之 , 而不容或丧者也 ” 。
梁启超对孟氏的上述思想给予高度评价的同时 , 也指出了孟氏学说的不足之处 , 认
为 “ 孟氏于民主政治之精义 , 尚有见之未莹者 ” 。 孟氏把 自由说成是 “ 一个人能够做的
事情 , 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 , “ 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个事情的权利 ” ②。
孟德斯鸿在这里把 自由与守法看成是相辅相成的两个原则 , 主张法律保证 自由 , 以为
只要解决了法律间题 , 也就解决了人的自由问题
。
对此 , 梁启超提出了疑义 , 认为孟
氏自由定义中的所谓 “ 当为 ” 与 “ 不当为 ” , “ 其意甚晦 ” , 因为政府不可能将其一一列
出 , 其中应尽义务部分即 “关于义者 ” , 政府可 “ 强之使行 ” , 而道德范畴即 “ 关于仁
者 ” , 则很难由政府强制执行 。 至于把 自由视为 “ 凡法律之所听皆得为之 ” , 也大为不
妥 。 他未考虑到法律由 “ 谁创之及其法律果何如耶 ” 的间题 , 即便法律完备 , 也还有
执法者是否称职公正的间题 , 所以孟氏以为只要有了法律 , 就可以保障自由 , 实则其
对 自由的定义 “ 未尽浏亮 , 故每以法律与自由并为一谭 , 此亦千虑之一失也 ” 。
梁启超此孟氏的分权学说虽评价很高 , 认为 “三权鼎立 , 使势均力敌 , 互相牵制 ,
而各得其所 , 此孟氏创见 , 千古不朽者也 ” , 但对孟氏过于推崇英国立宪政体 , 称 “ 实
堪为各国模范 ” , 并以英国为模式 , 主张 “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 ” ③ , 却不以为然 。
他以美国行政权统一于总统而总统并无特权为例 , 指出孟氏 “ 必欲举行权归诸累世相
承不受谴责之君主 ” , “ 此由心醉英风太甚 , 而不知英国此等现象 , 实过渡时代不得不
然 , 非政法之极则也 ” 。
① 《论法的精神 》, 商务印书馆 年版 , 第 页
。
② 《论法的精神 》, 第 页
。
③ 《论法的精神 》, 第 页
。
历 史 研 究
那么 , 什么是梁 启超心 目中的 “ 政法之极则 ” 呢 那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主
权在民说
。
梁启超指出三权之所以分立 , “ 盖出于官民之互相契约 , 一则托以 自由之权 ,
一 则受之 ” , 而 “ 任立法之权者 , 止可云受托而 已 , 未可谓代理人也 ”
。 这完全是卢梭
关于主权至 上 , 不可分割不能转让 , 政府决不是主权的体现者 , 而只是主权的受托者
这一 思想的表述 。 梁启超认为孟氏对此 “ 实未之知 ” , 因此 “未知民政之真精神 ”
。
梁启超虽然把孟德斯鸡奉为 世纪法国 “ 首屈一指 ” 的伟大人物 , 评论卢梭 、 福
禄特尔
、
孟德斯鸡三人 , “ 卢氏之说以锐利胜 , 福氏之说以微婉胜 , 而孟氏之说以致密
胜 ” 但在梁启超看来 , 孟氏学说仍多疵漏 , 特别是 “ 其意盖在代议政体 , 而未知民政
之真精神 ”
。 因此 , 真正的 “ 近世真民主主义开山之祖 ” , 还属卢梭 。 为此 , 年梁
启超又特撰《卢梭学案 》, 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介绍到中国 。 该文先在《清议报 》第 一
期连载 , 次年转载于 《新民丛报 》第 一 号 , 年又收入 《近世欧洲四大家
政治学说 》一书 , 足见梁氏本人对此文的重视
。
作为近代中国最早介绍卢梭学说的评述文章 , 该文首先介绍了卢梭的生平及其所
著 《民约论 》一书 , 称颂该书 “ 以只手为政治学界开一新天地 , 何其伟也 ” ①。
在梁启超看来 , 卢梭 《民约论 》之所以能 “ 牢宠一世 , 别开天地 ” , 是因为它在国
家起源的问题上 , 从 “ 立国之理义 ” 方面 , 把 世纪以来流行的 “ 民约主义 ” 加以丰
富完善 , 使 “ 其说益精密 ” 达到了 “ 精义入神 , 盛水不漏 ” 的境界 并 “ 为世界众生 ,
开无前之利益 ” , 因此使 “ 一世之人 , 为之膜拜赞叹 ” 。
接着梁启超介绍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 , 他引卢梭的话说 “ 众人相聚而谋
曰 吾济愿成一团聚 , 以众力而拥护各人之生命财产 , 勿使蒙他族之侵害
。
相聚以后 ,
人人 皆属从于他之众人 , 而实毫不损其固有之 自由权 , 与未相聚之前无以异
。
若此者 ,
即邦国所由立之本旨也 而民约者 , 即所以达行此本旨之具也 。 ”
这 里 , 梁启超一是强调 了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 , 即它起源于人民的自由意志 , 是
众人在 自愿的前提下 , 为保障个人的生命财产而订立的一种社会契约关系 其次 , 它
的目的也完全是为了保障订约者的自由 、 平等 、 人身和财富 , 而 “毫不损其固有之 自
由权 ”
。 由此可见 , 梁启超引述的这段话 , 实际上是表述了卢梭关于社会契约的下述宗
旨 “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 , 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
人身和财富 , 并且 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
本人 , 并且仍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 ” ②
按照卢梭的 述宗旨 , 社会契约是个人与全体 、 个人与社会订立的 , 它的要旨是
人人把 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共同体 。 由于这种转让的条件对每个人都是同样的 , 每
① 《卢梭学说 》, 《近世欧洲四大家政治学说 》, 第 页 。 下引出于此文者 , 不另注 。
② 《社会契约论 》, 商务印书馆 年版 , 第 页
。
梁启超的民权观与卢梭主权在民说
‘产
日目
、尹
个人都未把 自己奉献给任何个人 , 反而从所有订约者那里获得了 自己转让给他们的同
样权利 , 因此 , 订约后的每个人 “ 只不过服从 自己本人 , 并仍像以往一样地 自由 ” 。
对于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这一要 旨 , 梁启超不仅表示完全赞同 , 认为 “ 卢氏此言 , 可
谓深切著明 ” , 而且理解得 比较深透
。 他说 “ 要而论之 , 则 民约云者 , 必人人 自由 , 人
人平等 , 苟使有君王臣庶之别 , 则无论由于君王之威力 , 由于臣民之好意 , 皆悖于事
理者也 。 ” 因此 , 梁启超对霍布斯所谓 “ 民约既成 , 众人皆当捐弃己之权利 , 而托之一
人或数人之手 ” , 从而把人民置于一人或数人统治之下的观点表示不能苟同 。
为了让国人了解人的自由权是不能放弃的 , 梁启超一再引述卢梭的观点 , 强调
“ 保持己之 自由权 , 是人生一大责任也 。 凡号称为人 , 则不可不尽此责任 。 盖 自由权之
为物 , 非仅如恺宵之属 , 藉以蔽身 , 可以任意 自披之而 自脱之也 。 若脱 自由权而弃之 ,
则是我弃我 , 而不 自有云尔 。 何也 自由者 , 凡百权理之本也 , 凡百责任之原也
。
责
任固不可弃 , 权理亦不可捐 , 而况其本原之 自由权哉
。 ”
既然人的自由权不能捐弃 , 霍布斯的谬论 “ 不辩 自明 ” , 那么 , 人们 “ 奉世袭之君
主 , 若贵族以为国者 , 其悖理更无待言 ”
。
这样 , 梁启超从卢梭的思想学说中 , 便 自然
而然地推导出反专制主义的结论 。
对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 梁启超总的来说是持肯定态度 , 然而作为一位学者和思
想家 , 他又敏锐地觉察到卢梭社会契约论所包含的难以克服的矛盾
。 这就是在人的自
由和服从的问题上 , 卢梭强调 “ 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与自由二者的一致 ” ①。 为此 ,
他一方面要求个人服从国家 , 强调个人愈彻底地把个人权利交给整体 , 愈密切地融合
于整体 , 这个国家就愈完美 , 并主张赋予国家以 “ 一种普遍性的强制性的力量 ” , 假如
有人不服从公意 , 全体就可以强制他服从 另一方面 , 即从个人方面 , 卢梭又认为经
过社会契约 , 个人 “ 道德的自由” 、 “ 社会的 自由 ” 代替了 “ 天然的自由 ” , 而且获得了
法律面前的平等 。 为保障每个人的个 人权利 , 他又提出主权权力是有界限的 , 国家绝
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一种对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 。 于是 , 既要加强人民主权整体的权
威 , 又要维护和坚持个人不可剥夺的 自由平等权利 , 这就构成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根本
矛盾 。 梁启超不仅看到了这个矛盾 , 指出其说 “ 且有瑕疵 ” , 而且认为卢梭 “ 以邦国为
全体 , 以各人 为肢节 ” , “ 果如此说 , 则邦国独有一身之全体 , 而各人不过其肢节脏腑 ,
是人民为国家之附庸也 ” , “ 夫卢梭之倡民约也 , 其初以 人人意识之 自由为主 , 及其论
民约之条项 , 反注重邦国而不复顾个人 。 ”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所以不能合理解决个人
与国家的关系 , 梁启超认为 , 这是因为卢梭所处的 世纪正是 “ 以国为重 ” 的旧主义
和 “ 以民为重 ” 的新主义 “ 搀杂于其间 ” 的时代 , 而卢梭本人又 “ 深入于古希腊罗马
之民主政治 , 其各种旧主义来往胸中 , 拂之不去 , 故虽以炯炯如炬之眼 , 为近世真民
① 《社会契约论 》, 第 页 。
历 史 研 究
主主义开山之祖 , 而临去秋波 , 未免有情 , 此亦不必为大贤讳者也 ” 。
卢梭 由社会契约论而提出的主权在民学说 , 也同样为梁启超所重视 。 按照卢梭的
观点 ,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 , 乃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 , 因此建立在以人民自由意志并
赖其维持的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国家 , 其主权即最高权力 , 应属于全体人民 。 在人民
主权的国家里 , 人民具有双重身分 , 他们既是主权的参与者 , 又是服从 自己为自己制
定的法律的臣民 , 因而在这里治者与被治者只具有相对的意义 。 在此基础上 , 卢梭第
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主权在民即人民主权学说 。
关于人民主权学说 , 梁启超在译介时 , 首先以设问的方式申述了卢梭的基本观点
“ 人人既相约为群以建设所谓政府者 , 则其最上之主权 , 当何属乎 卢梭以为民约
未立之前 , 人人皆自有主权 而此权与自由权 , 全为一体
。 及约之既成 , 则主权不在
于一人之手 , 而在此众人之意 , 即所谓公意者是也 。 ”
接着 , 梁启超又强调 , 主权是不可转移的 , “ 其权惟当属之众人 , 而不能属之一人
若数人 , 质言之 , 则主权者 , 邦国之所有 邦国者 , 众人之所有 ” 。 总之 , 主权者是一
个集体的生命 , 主权只能由人民掌握 。
梁启超还强调 , 主权是不能分割的 。 “ 主权者合于一而不可分者也 。 一国之制度 ,
虽有立法行法之别 , 各司其职 , 然主权当常在于国民中而无分离
。 ⋯⋯立法行法司法
三权所以分别部居不许杂厕者 , 正所以保护三权所从出之主权 , 使常在全国人之掌握
也 。 是故主权之用可分 , 而主权之体不可分 , 是民约论之旨趣也 。 ”
人民主权之所以是至上的 、 不可转让 、 不可分割的 , 在卢梭看来 , 因为人民主权
是以 “ 公意 ” 为灵魂的
。 “ 公意 ” 是参加社会契约的人们共同一致的意志 , 它是使国家
组合为具有意志 、 公共人格的有机体 , 而主权则是 “ 公意 ” 的运用 , “ 公意 ” 则是人民
主权的体现
。
对于卢梭的这一 “公意 ” 说 , 梁启超同样做了宣传和介绍
。 他指出 “ 公意 ” 不同
于 “ 众意 ” , “ 公意者必常以公益为目的 , 若夫众之所欲 , 则以各人一时之私意聚合而
成 , 或往往以私利为目的者有之矣 ” 。 因此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第一 , “ 所谓公意者 ,
非徒指多数人之所欲而 已 , 必全国人之所欲而后可 ” 第二 , “ 所谓公意者 , 非徒指现
时国人之所欲而 已 , 又并后人之所欲而言之 ”
。
对此 , 梁启超最后评论说 “ 由是观之 ,
则卢梭之所谓公意 , 极活泼 自由 , 自发起之 , 自改正之 , 自变革之 , 日征月迈 , 有进
无已 , 夫乃谓公意 。 ” 这样的 “ 公意 ” 完全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 因而是公正的 , 是不可
能错误的 。
然而 “公意 ” 毕竟是个 “ 无形 ”
、 “ 不可见的 ” 抽象概念 , 它在具体政治实践中 , 则
表现为法律的统治 。 法律既是 “ 公意的宣告 ” , 又是 “ 公意的行为 ” , 它的创造 、 制定 、
修改 、 废除 , 完全以 “ 公意 ” 为转移 。 梁启超简要译介了卢梭的这一法律概念 , 强调
“ 凡一国所布之令 , 必以真出于公意者 , 然后可谓之法律 。 若发于一人或数人之意者 ,
。 。
梁启超的民权观与卢梭主权在民说
不能成法律 , 此理论之正当者也 ” 。 又说 “ 法律者 , 以广博之意欲与广博之 目的 , 相
合而成者也 。 苟以一人或数人所决定者 , 无论其人属于何等人 , 而决不足以成法律 。 又
虽经国民全员之议决 , 苟其事仅关于一人 , 或数人之利害 , 而不及于众者 , 亦决不足
以成法律 ” 。 梁启超的这段译述 , 所表达的实际上就是卢梭认为法律的本性在于 “ 意志
的普遍性 ” 和 “ 对象的普遍性 ” 的结合 , 两者缺任何一方均不成其为法律 。 梁启超对
卢梭的这一思想深表赞赏 , 认为 “ 此论可谓一针见血 , 简而严 , 精而透 ” , 并由此联想
中国法律 , “ 何一非由一人或数人所决定者 , 何一非仅关系一人或数人之利害者 , 以此
勘之 , 则谓吾中国数千年来未尝有法律非过言也 ” 。
这样 , 从社会契约 、 人民主权到受公意指导实行以法治国 , 卢梭政治学说的基本
内容均被梁启超一一作了概要的剖析和介绍 , 并把西方有关 自由
、 平等 、 主权
、 公意 、
法律等民主政治的基本观念引进中国 , 从而对中国人民起到了启蒙作用 。
梁启超接受并引进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 给他的政治思想尤其是民权思想注入了
新的内容 , 从而产生了一系列重大乃至质的变化 , 使其政治思想更加充满了理论色彩
而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
变化之一 , 是梁启超对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更加深刻 、 彻底 。 他依据主权在
民的学说 , 认为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 , 只有朝廷 , 而无国家 , 因为 “ 夫国也
者何物也 有土地 , 有人民 , 以居于其土地之人民而治其所居土地之事 , 自治法律而
自守之 , 有主权 , 有服从 , 人人皆主权者 , 人人 皆服从者 , 夫如是 , 斯谓之完全成立
之国 ” ①。 拿这个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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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 中国从唐虞夏商周直到唐宋元明清 , “ 皆朝名耳 ” , 根本谈不
上是国家 , “ 国家者 , 全国人之公产也 一朝廷者 , 一姓之私业也 ” ② , 二者性质绝然不
同 。 从这一基本认识出发 , 他不再把尧舜的禅让制度视为中国古有民主制度的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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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
反 , “禅让者 , 私相授受之意也 ” , 是 “ 以国家为君王所有物 , 是正沉惑于专制政体之
谬想耳 ” , 因此 , 尧舜实乃中国专制政治的滥筋 , 与 “ 今 日民主政体绝异 ”③。 这就从根
本上改变了那种 “ 唯古是尚” 的思维方式 , 从此 , 梁启超再也不从 “ 三代之治 ” 为其
民权思想寻找理论根据了
。
变化之二 , 是从人 民主权学说出发 , 牢固树立 了国民是国家主体的观念 , 认为
“ 国者 , 积民而成 , 舍民之外则无有国 。 以一国之民 , 治一国之事 , 定一国之法 , 谋一
川夕了,
① 《少年中国说 》, 《饮冰室文集 》之五 , 第 页 。
② 《中国积弱溯源论 》, 《饮冰室文集 》之五 , 第 页 。
③ 《尧舜为中国中央君权滥筋考 》, 《饮冰室文集 》之六 , 第 页 。
历 史 研 究
国之利 , 捍一国之患 , 其民不可得而侮 , 其国不可得而亡 , 是之谓国民 。 ” ① 国民作为
国家的主体 , 决定了国家的强弱和政府的良善 , “ 国家之强弱 , 一视其国民之志趣品格
以为差 ” , 而 “政府之 良善 , 恒与国民良否为比例 。 ” ②因此 , 政府的改 良与国家的进步 ,
只能取决于广大国民而非少数圣君贤相 。 这一认识使梁启超抛弃了维新派的 “ 尊皇 ” 、
“ 保皇 ” 立场 , 把改造中国的希望不再寄于圣君贤相 , 认为改革事业凡 “ 其主动者在多
哈
数之国民 , 而驱役一二代表人物以为助动者 , 则其事阁不成 。 ⋯ ⋯故吾所梦所祷祀者 ,
不在轰轰独秀之英雄 , 而在芸芸平等之英雄 ” ③ , 这就不仅导致梁启超的历史观发生了
变化 , 也使其在政治路线方面与原来的改 良主义开始相背离 , 渐渐与康有为发生分歧
。
变化之三 , 是对民主的认识大大前进了一步
。
首先是 由戊戌前的 “ 君王者何 私
而 己矣 。 民主者何 , 公而 己矣 ” ④的笼统模糊认识 , 上升为近代的法权观念 , 强调民主
“ 必先使人人知有权 , 人人知有自由 , 然后可 ” ③ , 认识到民主是每个人的权利 , 而且把
有无权利思想视为 “ 人之所以贵于万物 ” 的关键 , 因为人之为人
, “ 不徒有形而下之生
存 , 更有形而上之生存 ” , 在 “ 形而上 ” 的生存中 , 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权利 。 权利的实
质就是行使 “ 我对我之责任 ” , 是 “ 天生物而赋之以 自捍 自保之 良能 ” , 因此是不可侵
犯 、 不可剥夺的 , 人无权利便无以生存 , 放弃权利则无异于 自杀 。 而 “ 形而下之 自杀
,
所杀者不过一人 形而上之 自杀 , 则举全国而禽兽之 ” , 是 “ 直接的害群 ” ⑥。 梁启超的
这种权利观念 , 在近代中国是第一次把人看成 “ 政治的存在 ” 而不是 “ 道德的存在 ” ,
把人当作独立的政治单位 , 而不是宗族的附庸 , 这样的认识 无疑是划时代的 。 因为中
国几千年来一直以 “ 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 , 而权利二字之识想 , 断绝于吾人脑质中者
固已久矣 。 ” 由于从无权利观念和权利思想 , 个人只是作为宗族的一 员而不是政治化的
公民参预国家政治 , 所以中国人民的政治能力极不发达 为此梁肩超呼吁 “ 为政治家
者 , 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 为教育家者 , 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 为一私人
者 , 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 , 各以 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 ⋯⋯若是者国
庶有廖 ” ⑦。 由此可见 , 权利思想和权利观念已成为梁启超民权思想的核心 , 这无疑是
一个巨大的进步和飞跃 。
其次是由权利观念而引发的自由观念 。 梁启超指出 “ 自由者 , 权利之表述也 。 凡
① 《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 》, 《梁启超选集 》, 上海人民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② 《中国积弱溯源论 》, 《饮冰室文集 》之五 , 第 页
。
③ 《过渡时代论 》, 《饮冰室文集 》之六 , 第 页 。
④ 《与严又陵书 》, 《梁启超选集 》, 第 页
。
⑤ 《答某君问法国禁止民权自由之说 》, 《饮冰室文集 》之十 , 第 页 。
⑥ 《新民说 》, 《饮冰室专集 》之四 , 中华书局 年版 , 第 页 。
⑦ 《新民说 》, 《饮冰室专集 》之四 , 第 一 页 。
梁启超的民权观 与卢梭主权在民说
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 , 一曰生命 , 二曰权利 。 二者缺一 , 时乃非人 。 ” ① 梁启超
把 自由与权利联系在一起 , 认为自由乃是个人的权利 , 是 “天赋人权 ” , 这就使他的民
权思想更进一步接触到 民主政治的核心 , 即个人 自由问题 。
在自由问题上 , 梁启超正确认识到 , 自由乃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 是西方 “ 欧美诸
国所以立国之本原 ” , 它对中国同样是适用的 , 因为 “ 自由者 , 天下之公理 , 人生之要
具 , 无往而不适用者也 ” ②。
梁启超还把 自由分为政治自由、 宗教自由
、 民族 自由和生计 自由 。 在这四种 自由
中 , 他最看重政治 自由 , 认为这是 “ 人民对于政府而保其自由 ” , 而人民向政府争自由
的关键又在参政权问题 , 指出 “凡生息于一国中者 , 苟及岁而即有公民之资格 , 可以
参与一国政事 , 是国民全体对于政府所争得之 自由也 。 ” 要行使参政权 , 其中至为重要
的则是言论 自由
、 思想 自由 。 在梁启超看来 , 对一个人来说 , 人身自由与思想 自由相
比 , 人身自由固然重要 , 精神自由更是重要的 , 人身自由仅为 “ 小者 ” , 精神自由才是
“ 大者 ” , 在争取 自由的过程中 , 只有 “ 先立乎其大者 , 则其小者不能夺也 ” ③。 所以梁
启超强调 , 思想自由乃是 “ 自由之极轨 ” , “ 为凡百 自由之母 ” , “ 文明之所以进 , ⋯⋯
其总因也 ” ④。 而要真正做到思想自由 , 就是在任何事物和言论面前 , 一切 “ 以公理为
衡 ” , 独立思考 , 决不盲从 , 让理性 自由活动 。 有了思想 自由 , 不仅可以养成国民独立
自主的人格 , 并能使真理不断地涌现出来 。 所以梁启超强调 “ 思想之 自由 , 真理所从
出也 ” ⑤
。
在 自由问题上 , 梁启超强调指出个人 自由要 “ 以不侵人之 自由为界 ” ⑥ , 认为自由
并不是不要服从 , 不要制裁 , 而是要 “ 自由于法律之下 , 其一举一动 , 如机器之节揍 ,
其一进一退 , 如军队之步武 ” ⑦ , 这才是 “ 文明 自由 ” , 是 “ 真 自由 ” , 否则 “ 滥用其自
由 ” , 便是野蛮人的自由 。 因此梁启超讲自由是与法律 、 法治联系在一起的 。 而法律与
自由的关系 , 他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 自由要服从法律 , 受法律的 “ 制裁 ” , 即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自由 二是 自由的实现要有赖于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 没有法
律形式保障的自由 , 随时会被剥夺 , 就像中国那样 “ 有自由之俗 , 而无 自由之德 ” , 这
样的自由 , 只能是 “奴隶之 自由 ” ⑧ , 由此可见 , 梁启超所讲的自由 , 乃是法治下的自
① 《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 》, 《饮冰室文集 》之五 , 第 页 。
② 《新民说 》, 《梁启超选集 》, 第 页 。
③ 《新民说 》, 《梁启超选集 》, 第 页 。
④ 《保教非所以遵孔论 》, 《梁启超选集 》, 第 页 。
⑤ 《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学说 》, 《饮冰室文集 》之十三 , 第 页 。
⑥ 《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 》, 《饮冰室文集 》之五 , 第 页
。
⑦ 《新民说 》, 《梁启超选集 》, 第 页 。
⑧ 《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 》, 《饮冰室文集 》之五 , 第 页 。
对畜协
历 史 研 究
由
。
梁启超对 自由与法律关系的论述 , 实际上已揭示了民主政治的实质 , 乃是通过立
法确保个人的权利和 自由 。 因此 , 他特别注意立法问题 , 并对如何立法提出了一些基
本主张 一是立法权问题 。 他认为立法乃是政治之本原 , 国家意志的体现 , 直接关系
到国民幸福与否 。 既然国家为国民之公产 , 国家的意志舍国民莫属 , 那么立法权即当
辑多数国民 , 而不能操于少数人手中①
。 二是宪法问题 。 立法的根本任务是制定宪法 。
“ 宪法者何物也 立万世不易之宪典 , 而一国之人 , 无论为君主 , 为官吏 , 为人民 , 皆
共守之也 , 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 。 ” 而要君主 、 官吏都遵守宪法 , 其中关键则是民权 。
“ 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 ” , 因为 “ 欲君权之有限 , 不可不用民权 , 欲官
权之有限 , 更不可不用民权 ” 。 所以梁启超强调 , “ 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 , 此实不
易之理 , 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也 。 ” ② 三是政府权限问题 。 宪法制定后 , 由于人民并不直
接行使权力 , 而是采取 “ 代议 ” 或其他方式委托少数人掌管 , 这当中便很易产生滥用
权力的弊端 。 因此必须通过立法对权力的直接运用者即政府权限加以限制 , 其核心就
是如何防止对人民滥用权力
。 对此 , 梁启超用卢梭民约论理论 , 说明 “ 政府者 , 代民
以任群治者也 ” , 其职责不外一是助人民自营力所不逮 , 二是防人民自由权之被侵而 已 。
政府的这一 “ 正鸽 ” 不变 , 其权限则 “ 随民族文野之差而变 , 变而务适合于其时之正
鹊 ” 。 具体到对 “ 开化之民 ” , 政府的权限则应为 , “ 凡人民之行事 , 有侵他人之 自由权
者 , 则政府干涉之 苟非尔者 , 则一任民之自由 , 政府勿宜问过也 ” ③。 可见此时梁启
超心目中的理想政府 , 乃是一种能保障个人 自由的立宪民主制度
。
总之 , 梁启超以为只要立法权属于国民 , 制定出一部好的宪法 , 再有一个权限受
到限制而不致滥用的立宪制政府 , 那么 , 国民的民主自由的实现就有了可能与保障 。 这
也大概是梁启超后来之所以醉心于立宪民主制的深层原因吧
责任编辑 徐思 彦
〔作者宝成关 , 年生 ,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系教授 。 〕
① 《论立法权 》, 《饮冰室文集 》之九 。
② 《立宪法议 》, 《饮冰室文集 》之五 口
③ 《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 》, 《饮冰室文集 》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