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
长沙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县政发〔2008〕1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
有关事项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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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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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批复》(长政函〔2008〕4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星沙、暮云、黄花、榔梨四个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北山、安沙、干杉、黄兴、跳马五个乡镇行政辖区和县内其他乡镇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二、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业人口可选择由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或自行购买商品房,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购房补助费可全部发放到户。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集中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可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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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城乡规划。
实行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平方米(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相对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并按重建地土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附后)。
四、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2002年4月25日发布的《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2〕14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06〕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件:1、土地补偿费标准
2、安置补助费标准
3、青苗补偿费标准
4、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5、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6、集中、相对集中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及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
7、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8、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9、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10、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11、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12、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13、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14、其他补助费标准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1
长沙县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0.34
≥0.34~
<0.47
≥0.47~
<0.69
≥0.69~
<1.17
≥1.17
备 注
土地类别
类别
补偿倍数(倍)
补偿金额(元)
征地年产
值(元/亩)
10
9
8
7
6
水田
一
1800
18000
16200
14400
12600
10800
灌溉水田,有沟、渠、坝等。
二
1530
15300
13770
12240
10710
9180
望天田、冷浸田、冲尾田。
专业菜地
一
4500
45000
40500
36000
31500
27000
有砖、砼沟、渠、池等;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二
3780
37800
34020
30240
26460
22680
只具备以上述部分条件。
专业鱼池
一
3060
30600
27540
24480
21420
18360
砖、砼、石沟、渠、护坡及充氧设备。
二
2610
26100
23490
20880
18270
15660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旱土
一
1260
12600
11340
10080
8820
7560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2、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3、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4、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土地种类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果园、茶园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其他经济林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80%补偿
种植规则、成厢成块、水利自然条件好。
其他林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
人造用材林地、非人造乔木林地、灌木林地。
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20%补偿
水塘、藕池、渠、坝等
农田水利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水 库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60%补偿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附件2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人均耕地面积(亩/人)
<0.34
≥0.34~
<0.38
≥0.38~
<0.42
≥0.42~
<0.47
≥0.47~
<0.53
≥0.53~
<0.60
≥0.60~
<0.69
≥0.69~
<0.81
≥0.81~
<0.96
≥0.96~
<1.17
≥1.17~
<1.5
≥1.5
土地类别
类别
补偿倍数(倍)
补偿金额(元)
征地年产
值(元/亩)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水田
一
1800
27000
25200
23400
21600
19800
18000
16200
14400
12600
10800
9000
7200
二
1530
22950
21420
19890
18360
16830
15300
13770
12240
10710
9180
7650
6120
专业
菜地
一
4500
67500
63000
58500
54000
49500
45000
40500
36000
31500
27000
22500
18000
二
3780
56700
52920
49140
45360
41580
37800
34020
30240
26460
22680
18900
15120
专业
鱼池
一
3060
45900
42840
39780
36720
33660
30600
27540
24480
21420
18360
15300
12240
二
2610
39150
36540
33930
31320
28710
26100
23490
20880
18270
15660
13050
10440
旱土
一
1260
18900
17640
16380
15120
13860
12600
11340
10080
8820
7560
6300
5040
注:1、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2、水田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60%予以补偿,旱土改菜地的按专业菜地的40%予以补偿;
3、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根据征地面积,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4、耕地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土地种类
补 助 标 准
备 注
果园、茶园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
其他经济林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助
其他林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
藕池、渠、坝、水塘等
农田水利用地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80%补助
水库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60%补助。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村民宅基地
需恢复重建的按重建地类别标准补助;不需要恢复重建的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补助。
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用地除外)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另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
附件3
青苗补偿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地 类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水 田
一
1800
按照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二
1530
专业菜地
一
4500
按照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另按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
3780
专业鱼池
一
3060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
2610
旱 土
一
1260
按照旱土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水塘、水库
一
1800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
二
1530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二)
单位:元/亩
地 类
类 别
计算基数
补 偿 标 准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
一
18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二
1530
人造用材林木
一
18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二
1530
非人造林木
一
1800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0%至100%补偿。
二
1530
附件4
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品 种
规 格
种植密度(株/亩)
补偿标准(元/亩)
备 注
各种花卉苗木
胸径(离地1.5米)
高度
1米以下
2000-3000
2500-3000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1米以上
700-1000
3000-4000
4-9厘米
600-700
6000-7000
10-19厘米
300-450
8000-9000
20厘米以上
150-200
10000-12000
附件5
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二
三
房屋补偿费
房屋装(饰)修及设施补偿费
购房补助费
房屋
结构
补偿标准
成新折算(年)
包 干
补偿标准
农业户补助标准
非农户补助标准
≤5
>5
钢混
750
100%
95%
550
1、根据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按8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按200元/平方米。
2、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2.53万元/人。
根据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按12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按300元/平方米。
砖混
一类
600
450
二类
550
砖木
500
100%
400
土木
400
300
备
注
1、房屋补偿费按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3、购房补助费中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2.53万元/人直接支付给县人民政府,用于住房保障;被拆迁农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该项补助费发放到户;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表4-4的“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5、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6、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附件6
集中、相对集中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及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二
三
房屋补偿费
房屋装(饰)修及设施
补偿费
重建用地补助费
房屋
结构
补偿标准
成新折算(年)
包 干
补偿标准
集中安置
相对集中安置
≤5
>5
面积
补偿
标准
面积
补偿
标准
钢混
750
100%
95%
550
人平用地面积80平方米
450
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
1、按重建用地土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按房屋补偿费的(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砖混
一类
600
450
二类
550
砖木
500
100%
400
土木
400
300
备注
1、房屋补偿费按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新后计算;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3、被征地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建房用地指标;
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表4-4的“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5、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6、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附件7
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单层层高加价
成新折算
≤5
>5
钢混
750
单层层高>3米≤4米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30%、>4米≤5米的为40%、>5米≤6米的为50%,单层层高>6米的,层高加价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后另按每增高1米增加10元/平方米的补偿。
100%
95%
砖混
一类
600
二类
550
砖木
500
100%
土木
400
备注
1、本标准适用拆除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2、办公用房、厂房的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企业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及表4-1的“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厂房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附件8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一)
房屋
结构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钢
混
类
1、主体结构
框架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非承重隔墙;屋顶炮楼;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底层净高3.2米,二层以上净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天棚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它要求
室内屋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增
减
因
素
1、隔热层高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屋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二)
结构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砖混
一类
(二层以上、含二层)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24厘米以上砖墙;墙、梁、柱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它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增
减
因
素
1、隔热层高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屋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三)
结构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砖混
二类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24厘米砖墙或18厘米墙;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蓬,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增
减
因
素
1、隔热层高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屋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附件9
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项 目
标 准
备 注
房屋搬迁补助费
6元/平方米·次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最多2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按标准增加50%的房屋搬迁补助费。
房屋过渡补助费
25元/平方米·月
适用于乡(镇)、村企业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包括过渡期间停产、停业的损失;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标准的50%补助;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6元/平方米·月
适用于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200元/平方米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附件10
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项 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室外设施
栋
40000
四人户室外所有设施(生产用房除外)包干补偿;每增加一人,增加10000元补偿费用。
生产用房
(为农业生产服务)
平方米
120
1、生产用房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未经批准的超面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2、生产用房需四面有墙体、填心门窗,畜舍、杂屋高度在2.2米以上,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按50%计算;
3、生产用房包干补偿后,不再补偿其他费用。
农用工具、牲畜
户
1000
农户转为非农业户的按此标准补助。
附件11
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项 目
补 偿 标 准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能搬迁的
根据设备的拆卸、安装和搬迁台班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室内、室外生产设施不能搬迁的
按照红线用地面积50元/平方米计算,包干补偿。
附件12
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类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专业菜地
5000
1、集体设施予以包干补偿;
2、其他农用地不包含企业用地、水塘、道路和宅基地;
3、水塘需要易地修建的,根据原水塘蓄水容积按10元/立方米计算;水塘的设施不再另行补偿;水塘不需恢复的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包干补偿;
4、混凝土道路(要求厚度大于18厘米)按40元/平方米、沥青道路按2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5、杆线迁移按照征收面积每亩2000元包干补偿(超过380伏的电力杆线除外)。
专业鱼池
5000
水 田
3000
旱 土
1500
其他农用地
1000
附件13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项 目
规格(单位)
标准
(元)
备 注
砂石场
输送机传输
皮带总长度
200(米)以下的(含200米)
160000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00元。
停产、停业
补助费
200(米)以下
20000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补助。
200-500(米)
30000
500(米)以上
40000
按期拆迁
腾地奖
个
60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预制场
设施
200000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低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停产、停业
补助费
1个
20000
每个预制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按期拆迁
腾地奖
个
40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砖场
轮窑
1(门)
80000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每减小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3、烟筒高度不低于70米,每降低1米减少5%。
停产、停业
补助费
1(门)
2000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补助。
按期拆迁
腾地奖
个
60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附件14
其 他 补 助 费 标 准
项 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 注
机械拆除费
平方米
10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混凝土、整石坟墓
冢
1200
双冢加50%
三合土、砖石坟墓
冢
1000
同 上
土 坟
冢
600
同 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补偿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