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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知识点总结(2010注会经济法)
【一】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因为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属于耕地,故属于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第二,如果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4)生产设备、原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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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也属于可以抵押的标的物。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能成为私人财产。因此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法律规定的例外”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而且以这两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辜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学会计xuekuaiji.com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三】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
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
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物的收益权。
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3)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
1.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质押
2.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权利质押
1.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4.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五】留置
留置权概述
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产生不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
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另一方面,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留置标的物
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该履行期限应当为两个月以上。自留置开始之时起,
留置权人就享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
优先受偿
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成功在于执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