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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美国的简易判决制度——从保险公司拒绝向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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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美国的简易判决制度——从保险公司拒绝向被“宣告死亡”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剖析美国的简易判决制度——从保险公司拒绝向被“宣告死亡”   负责审理本案上诉请求的埃尔文法官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涉案重要事实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加以支撑,则受理本案的联邦法院必须在审前阶段作出简易判决,终结该诉讼程序。就第56条第3款的内容来看,当一件民事案件“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时”,法院就应当以简易...

剖析美国的简易判决制度——从保险公司拒绝向被“宣告死亡”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到法律快车提交法律咨询 万名律师立即为您解答 剖析美国的简易判决制度——从保险公司拒绝向被“宣告死亡”   负责审理本案上诉请求的埃尔文法官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6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涉案重要事实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加以支撑,则受理本案的联邦法院必须在审前阶段作出简易判决,终结该诉讼程序。就第56条第3款的内容来看,当一件民事案件“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时”,法院就应当以简易判决的方式认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动议内容。在本案中,虽然以死亡宣告判决为依据,休辰斯夫人确实能证明其丈夫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死亡”。但是,根据涉案的两份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的必要前提是:她必须在发现程序中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的。而她在审前程序中提供的一些证明力薄弱的环境证据,并不能使一个理性的陪审团就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主张产生内心确信。根据弗吉尼亚州相关法律的规定,休辰斯夫人应对“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既然她无法在审前阶段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对前述事实主张加以证明,法院应使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可以认为本案“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一审法院就此作出简易判决的行为是恰当的,上诉审法院对此加以支持。   评析:   第一,本案的公正审理主要涉及到英美民事诉讼的以下制度和理念:   (一)简易判决制度。所谓简易判决,又被称为即决判决,是指对重要的案件事实并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在审前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官直接将案件作为纯法律问题加以处理的一种便捷、快速的判决方式。简易判决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进行不必要的开庭审理,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和成本。一般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会主动作出简易判决,而必须在有关当事人提出动议后,才能审查决定是否要作出该种判决。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有权提出该种动议。具体来说,原告应在诉讼开始20天之后提出该种动议,而被告则可以在审前程序中的任何时候提出该动议。但如果法官已经指定了本案第一次开庭辩论期日时,则当事人应当在该期日10天前提出该动议。既可以由一方提出该种动议,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该种动议。这种情况被称为交叉动议。如果提出交叉动议,则审理本案的法院应分别对动议内容作出审查处理的决定。法院在对简易判决的动议作出裁判时,如果对本案重要事实是否有真正的争议存在疑问,一般会作有利于动议相对方的理解和解释。法院在审前程序中作出的简易判决,在性质上属于对案件实体作出的判决,具有实质既判力。另外,即使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被法院驳回了,其在开庭审理阶段还能以同样的理由提出指示裁决的动议。指示裁决在要件、功能等内容上同简易判决完全一样,两者惟一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只能在开庭审理时提出,而后者则只能在审前发现程序中提出。   (二)举证责任制度。所谓举证责任,又被称为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在未得到证明时应承担实体败诉危险的一种法律责任。这里应注意的一点是:所谓“诉讼请求或主张未得到证明”,是指案件有关请求或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诉讼状态。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审案法官就陷入了“困境”:一方面,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楚;另一方面,法官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又不得拒绝裁判。这时,使法官解脱上述“困境”的惟一方法,就是适用举证责任制度,即在案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提出的这些诉讼请求或事实主张,法院就直接判决谁实体败诉。这就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惟一功能。在这方面,大陆法系的客观证明责任制度同英美法系的举证责任制度有着“异曲同工”的功效。针对案件中特定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会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的现象。   (三)证明标准问题。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一般采取的是“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该标准的含义是:当一个事实主张被陪审团(或法官)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其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该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是真实的。   (四)英美法系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包括在内)的一个基本理念是:任何案件的审理都要采取“两分法”,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事实问题应完全由陪审团加以审理裁判,而法官则专门负责案件审理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法官不应干预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陪审团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这种诉讼问题的“两分法”,既体现了法官和陪审团在审判业务上的专业分工,也体现了两个审判主体的权力制衡和相互牵制。   (五)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不在于保护死亡人的利益,而在于保护同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通过宣告死亡制度的适用,将产生下述法律效果:婚姻关系自然消灭、遗嘱开始生效以及收养或被收养关系消灭等等。虽然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在法律上有同样的效果,但两者之间还是有所区别:当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他可以向法院申请作出新判决,撤消以前的死亡宣告判决。因此,法院作出的死亡宣告判决是没有实质既判力的。另外,死亡宣告判决只具有确认失踪人死亡的功能,而不具有具体确定失踪人到底是自然死亡还是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功能。   第二,在本案中,法官作出简易判决的逻辑思路为:(1)本案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两笔保险赔偿金)是由原告提出的。因此,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2)为使上述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认同,原告必须举证证明下列两项事实主张的成立:①被保险人已死亡;②被保险人属于意外事故死亡;(3)以提供州法院作出的休辰斯先生死亡宣告判决的方式,原告证明了第①项事实主张的成立;(4)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的,而保险公司客观上也不可能对此提出强有力的相反证据进行抗辩。因此,原告提出的第②项事实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就该事实成立进行的证明,和被告就该事实不成立的反驳证明,都没有满足“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的要求。此时,身上背负举证责任的本案原告,应对此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5)在这种情况下,本案被告可以上述第②项事实真伪不明为依据而提出如下动议:本案并不存在真实的事实争议,继续开庭审理完全没有意义,申请法院在审前阶段作出简易判决,终结本案的诉讼程序;(6)如果动议成立,即本案确实不存在事实上的真正争议时,则根据英美法系“两分法”理念的要求,法官将不会把本案事实部分交付陪审团进行事实裁判,而是由法官将其作为纯法律问题进行处理,作出简易判决。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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