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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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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历史发展nullnullnullnullnull立法的定义 第一,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最广义的解释。 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最狭义的解释。 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权主体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的活动null对立法产生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法学界对立法的产生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前一种理解认为,有法就有立法,立法的产生就是指法的产生,亦即法的起源;其中既包括人类社会最初认可习惯法的活动,也...

立法的历史发展
nullnullnullnullnull立法的定义 第一,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的活动。这是最广义的解释。 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是最狭义的解释。 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权主体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的活动null对立法产生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法学界对立法的产生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前一种理解认为,有法就有立法,立法的产生就是指法的产生,亦即法的起源;其中既包括人类社会最初认可习惯法的活动,也包括后来才有的制定成文法的活动。后一种理解认为,立法产生于制定成文法。但是其中又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立法始于古代成文法的产生,具体说就是从立法者自觉地将最初的习惯法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的时候。另一种认为立法产生于近代,即始于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机关的建立。null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的机关——公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 ——恩格斯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Company Logo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 条件null 在社会生产中,人们的个别行为经过多次和长期的重复,逐渐形成了某些共同的行为规则,这是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经济原因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政治原因 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习惯中也深入了阶级的内容,一些具有阶级性的习惯被认可为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一般规则,即法律,这是立法产生的经济原因。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政治原因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文化条件 从各国的发展看,普遍都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 习惯发展为习惯法时,开始是不成文的。随着文字的出现,习惯法又逐渐发展为成文法。后来,国家统治者又开始在习惯和判例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有预见地制定新的法规和规范来弥补习惯法的不足。立法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文化条件nullnull第四第三第二第一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对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的研究探索,也促进了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的发展。 从认可习惯法到指定成文法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 认可习惯法是制定此成文法的起点。 출처: 앤더슨 컨설팅认可习惯法与制定成文法从认可习惯法发展到制定成文法后,各国大体上分别是沿着制定成文法和认可判例法两个方向继续发展的。 nullnullYOUR SITE HERE奴隶制国家立法的发展封建国家立法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发展立法的历史发展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nullHimart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立法技术立法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指导思想立法的历史发展根本特征奴隶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奴隶制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上确认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上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维护君主的无上权力,维护贵族即奴隶主的特权,是奴隶制国家立法的本质和特征。在奴隶制国家的立法中,采取严酷的刑罚来惩罚奴隶的反抗和其他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还较长时期地保留了适合于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的遗迹。 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nullCompany Logo 东方:利用神权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的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文化统治服务 奴隶制国家立法 指导思想西方:以自然法理论为奴隶制度进行辩护 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制度 在不同时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制度 各有不同,但是其共同点就是立法权通常都集中于君主一人之身,立法过程无法定的程序可言,所以立法活动不可能达到法治的程度。这是由奴隶制国家的专制性质决定的。但是,古东方奴隶制国家和西方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制度也有一些差别。null东方奴隶制国家 实行由君主独揽立法权的专制立法制度,对君主行使立法权无任何限制,立法完全依君主的意志而定,而且往往以假借天命为立法的形式。 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制度null西方奴隶制国家 有的国家(如古希腊雅典)实行奴隶制的民主政体,设置了最高权力机关——民众大会,它有权制定、修改法律和订立条约;还设置有5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 成年的雅典男性公民都能参加民众大会并提交议案,议案现有500人会议作出结论,再由民众大会进行讨论、辩论和表决。经过表决通过的立法议案还需陪审法院最后审查才可能正式成为法律。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奴隶制国家的立法制度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在法典编纂方面,有些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如古巴比伦的《汉莫拉比法典》,保持了两河流域成文法典的传统和风格,在内容和编纂技术上都比过去有所提高。 又如古罗马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立法技术上更占有重要地位,其优点是能够适应商品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不断对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将立法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从而抽象出法律的原则、规范和概念,法律用语也较为严格。其罗马法采取公法和私法的分类,为后来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体系进行基本分类和划分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技术 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渊源中,除了综合法典外,君主的命令一般也是法律。在西方奴隶制国家中,法律渊源更是多样。如在古罗马时期,成文法的形式包括:民众大会指定的法,皇帝颁发的敕令,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元老院通过的决议,著名法学家撰写的著述以及某些习惯等。null 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有关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和“夏刑三千条”的记载,说明在此时我国已经有了立法活动。一般认为,我国成文法的出现始于周朝或更早一些。 我国夏商周时期的关于奴隶主阶级的君主是“受命于天”和立法是“代天刑罚”等思想,赋予了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并一直实行君主独揽立法权的专制立法制度。中国奴隶制时期的商品经济相对不发达,所以在法典中主要是刑事法律规范。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封建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 在经济上确认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和政治上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不仅保护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而且还不同程度地保留农奴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确认封建等级制度,君主在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封建制国家立法的本质和特点。 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封建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 封建制国家的立法还规定了较为严酷的刑罚来惩罚对封建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反抗行为。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宗教教义、某些伦理规范还成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儒家学说一直居于统治地位,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封建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 欧洲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与中国有所不同。首先,对维护君权和宗法制度,不如中国封建制度那样突出和重要。其次,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居于垄断地位,在许多情况下以基督教的教义来指导法律的制定,甚至代替法律。再次,从中世纪后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因素在欧洲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增长,在立法中也出现了一些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规定。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封建国家立法的立法制度 在君主专制的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和封建割据的国家中,君主或诸侯都有绝对的立法权,因为一般也不设立专门的立法机关,也不会规定严格的立法程序。 一些实行等级代表君主制的欧洲封建国家,君主和等级代表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 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封建国家立法的立法技术 封建制国家的立法技术也分别是循着不同途径发展的。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法典编纂方面,基本上还是沿袭了奴隶制时期地民刑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的综合法典形式,同时还有其他多种法律渊源。除律以外,还有令、格、式、例、比等。 中国封建社会历朝历代对各种法律的制定、修改、编纂和汇编,不仅体系庞大、体例严谨、文字精当,而且具有统一性、多样性和完整性的特点。从中华法系既注重成文法的制定,又注意用判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它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优点,是法律文化发展中的一种独特的立法技术。 由于中国封建制国家立法一直没有按照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来构造法律体系,所以尽管法律渊源多样,但并无近现代意义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没有能够发展为近现代的立法。null 欧洲封建制国家立法技术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就是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形成分别从编纂法典和认可判例方面奠定了法律文化的基础。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的萌芽和发展,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开始复兴。先是在意大利,然后是在法国、德国等国家,都开展了对罗马法的研究,法院也援引罗马法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封建国家立法的立法技术null 致力于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相结合,对罗马法的研究 从注释转变为提出法律的原则和依据,建立法律的分 析结构,促进判例法的发展 后期注释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前期注释法学派 注重恢复罗马法文献的本来面目,主要工作是对 这些文献进行文字注释 反对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机械注释,要求将罗马法作为 历史现象而不是作为先行法规加以研究,根据罗马法当时 的历史条件或对罗马法原文的比较的方法来研究罗马法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封建国家立法的立法技术null 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后,通过王室法院的法官巡回各地,参照盎格鲁-撒克逊保留的习惯法审理案件,逐渐形成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即普通法。 到14世纪末期,由于普通法在某些方面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英国又通过大法官和衡平法院逐渐形成了衡平法。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封建国家立法的立法技术null 在世界封建制立法史上,中国封建制的立法不仅最早,而且历时最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战国之际李悝编撰《法经》,直至封建末期的《大清律例》的制定。在长达两千多年的的时间里,中国历朝历代不仅有自己的立法,而且从秦朝开始编纂统一的、系统的“律”,较好地调整了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除封建社会前期的发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外,如家学说一直居于统治地位,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这种法律思想将儒家经典与与宗教神学相结合,将地上君权与天上神权相结合,通过政治的力量,使其成为政治、社会甚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也成为立法的思想理论基础。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null 中国在秦统一全国前,各诸侯国都实行君主专制的立法制度。统一中国后,除间或出现过几次短期的分裂或者割据外,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全国的立法制度也是统一的。这种建立在君主专制基础上的立法制度,将最高的国家立法权赋予皇帝,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限制。一切法的制定、认可、修改或者废止,都由皇帝决定,都以皇帝的名义发布。 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法典编纂方面,基本上还是沿袭奴隶制时期的民刑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的综合法典形式,以律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到隋唐以后,其他法律渊源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出了律之外,还有令、格、式、例、比等。律主要是刑事法律规范,同时涉及民事、婚姻、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格是国家机关和官员日常据以办事的行政法律规范;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序的行政法律规范;例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判例、事例、成案;鄙视律令无正式条文规定时援引类似条文及过去判例进行判案的法律规定。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 在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政治上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是共同的本质特征。 nullCompany Logo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实行三权分立的代议制民主政治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直接决定于他们所实行的三权分立的代议制民主主义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立法权主要掌握在由普选产生的议会。代表民意的机关议会开业主要是通过行使立法权来对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进行制衡。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包括立法活动在内的许多重大决策都必须通过专门的立法机关——议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做出决定。在这种政治制度下,立法机关还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立法,而且立法程序也是在民主基础上产生的。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也是有差异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在基本制度和原则方面虽然是共同的,但是在一些具体制度和运行方面各有特点。 如有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法国为代表的半总统制等。同时,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都需要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并用法律形式加以确认,这方面的问题同样也会影响到立法制度。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 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与其立法制度紧密相联系,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律渊源的确定,法典的结构和宪法的影响等方面。null 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都秉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依据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进一步划分了自己国家的法律部门。英美法系也能够理解基本部门法的门类,也有一些具体部门法的划分。 宪法在各种法律部门中居于基础的地位,其它法律部门都必须依据宪法来进行构造;宪法在所有法律渊源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法律渊源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注意运用系统化、整体化、条理化、层次化的方法来构造和表现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各国的法律渊源逐渐固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也赋予法律渊源不同的效力法典的结构法律渊源 的确定法律体系的构建 和法律部门的划分宪法影响Source : Arthur D.Little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本质特征 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特点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又都具有在经济上确认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在政治上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同本质特征。社会主义的立法应当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规范性和社会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权利和义务、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相统一的特点。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情和发展道路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强调的指导思想也各有侧重。例如,在苏联,更注重列宁主义的指导。在中国,除了以马列主义为指导外,还强调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null 立法的法法治原则 第一,一切立法的存在和行使都要有法律依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立法主体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规范,行驶立法权,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的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类的基本权利。 第三,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违反了他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null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含义: 第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 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重保障人民的权利。 第三,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都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众路线。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null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第一,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要积极产生足够数量的具体的科学的立法方法和立法观念。 第二,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 第三,在立法中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与国际 趋势相结合。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直接决定于它们所实行的人民代表制及其根据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进行活动的基本制度。在社会主义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机关。这种政治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机关,再以其为基础,组成国家结构体系。人民代表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领导和监督的地位,将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牵制,其它机关都要服从它的领导和监督。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包括立法活动在内的许多重大决策不仅必须通过专门的人民代表机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而且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机关还要对它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负领导和监督之权。null 同时,社会主义国家也需要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又不尽相同,如苏联属于联邦制国家,中国和越南则属于单一制国家,这同样也会影响到该国的立法制度。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null 中国的立法体制颇具特色,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驶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 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行驶,是指中共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立法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立法机关行驶,因而也不是复合立法权。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相结合的立法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极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驶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的权力。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null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由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行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驶。 多层次并存,指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极其所属部位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国务院极其部委,一般地方,在立法上以及在他们所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上有级别之差,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存于现行的中国立法体制中。 多类结合,指中共立法极其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极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理理发极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既是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又在立法依据、立法权限范围和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制度null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 从法律文化传统讲,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技术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苏联、东欧和亚洲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历史上属于大陆法系,或者曾经受到过大陆法系传统的很大影响,它们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之后,在立法技术上都是通过制定成文法典的方式来塑造自己的法律体系,没有将判例作为法律渊源。 但是由于在本质特征、指导思想和立法制度等方面有根本区别,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和大陆法系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立法技术上也有不少差异。nullnullThirdSecondFirst经历了从没有任何制约的专制立法向有不同性质和程度的民主制约的转变 经历了从某些立法者个人享有的特别的立法权向所有立法者个人都只拥有平等的立法权的逐渐转变 立法经历了从专制向民主的逐渐转变 출처: 앤더슨 컨설팅立法发展的若干规律立法发展的若干规律经历了从制定者诸法 合体的综合法典向划 分不同法律部门和确 定不同法律渊源来构 建法律体系和立法体 系的转变 经历了从没有 任何法定程序 向有法定程序 的逐渐转变 FifthSixth立法发展的若干规律 Thank You! Thank You!祝大家天天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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