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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规定媒体报道的法律类禁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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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规定媒体报道的法律类禁用词新华社规定媒体报道的法律类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5)严重传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

新华社规定媒体报道的法律类禁用词
新华社规定媒体报道的法律类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5)严重传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 “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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