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库检验抽样规则
文 件 号:SJ-07-003
版 本: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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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3.06.08
1.目的
使出入库检验工作的抽样规范化。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一切成品、半成品、零配件的抽样。
3.检验抽样规则
3.1凡需要检验的的入库或出库的产品(零配件、半成品、成品),需书面通知品管部进行抽样检验。
3.2 n为样本量,Ac为合格判定数。成品出入库一次正常抽样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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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n/Ac:20/0,作破坏性试验抽样方案为1/0.当批量≤150PCS,抽样方案固定不变,但批量小于样本数时须全检。
3.3若抽取的样品中,有一件不合格品,则判整批不合格,品管员填写“检验异常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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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经相关部门评审后,由生产部按评审意见进行处置。由生产部整批返工的,返工后须再抽检,直至合格为止。
3.4若同种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批次间隔小于等于3,则从下批起为加严检查,抽样方案为32/0.
3.5当连续加严检查,5次抽样均合格(不包括返工后再检合格),才可回到正常抽样方式。
3.6对于出库产品完全按入库产品的抽样规定执行,当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时,需按有关程序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处置方式。
3.7 当发现不合格后,余下样本需检查完。
批准: 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