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祥解
一.引言
(一)专利申请文件
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这些以书面方式或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交的材料称作专利申请文件。(目前仅允许以书面方式提交,电子文本只能作为随正式书面文件一起附交的副本)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作用
专利申请文件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1)启动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2)向全社会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使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
(3)阐明申请人对该发明创造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4)专利局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查,是审查的原始依据;
(5)专利批准后的授权文本是判断侵权的依据。
(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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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以及其它附件。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各组成部分的作用
1.请求书的作用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一个文件,由其启动专利申请和审批程序。
2.权利要求书的主要作用
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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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作用为:
(1)表述专利申请人对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2)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书用来确定专利权受保护的法律范围;
(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主要是前两者的作用。其本质是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性文件。
3.说明书的主要作用
说明书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专利的基础。
(1)作为一项技术性法律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2)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必要时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
(五)发明和实用新型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的区别
1.发明定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而发明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
2.实用新型定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与发明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的区别在于:
(1)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2)必须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
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至第23条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中至少包括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权利要求的类型
1.按照权利要求的性质划分
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技术方案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在国际上又称作物的权利要求。其给予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常规概念之下的产品,还包括物质、材料、物品、机器、系统等人类技术生产的任何具体的实体。也就是说,它可以是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组合物、化合物等等。
方法权利要求,国际上又称作活动的权利要求。它所保护的是有时间要素的活动。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安装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虽然在执行这些方法步骤时也会涉及到物,例如材料、设备、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于对物本身的创新或改进,而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和执行顺序来实现方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按照权利要求的形式划分
按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撰写形式划分,有两种: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它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它技术方案。
从属权利要求: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另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对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附加技术特征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术特征。它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客体的保护范围最宽,而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它独立权利要求称作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1.实质性要求
(1)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法26条第4款),就是说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需要强调的是,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直接导出或概括得出,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i)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其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
(ii)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联想到此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
(iii)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条件
(2)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i)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
产品发明应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采用产品结构特征来描述。
方法发明应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采用方法特征(即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ii)权利要求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具体说来,☆用词严谨,不致造成误解。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用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
☆正面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不采用多义词或者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
(3)简明
(i)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
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
(ii)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
2.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
(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带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三)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撰写格式规定
(1)一般采用两段式写法:
前序部分+特征部分(细则第22条第1款)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特征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采用这种撰写方式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的实质内容。
与不划分两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有下述几方面的优点:
(i)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及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从而可加快实审程序;
(ii)便于公众理解其实质内容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从而有利于签订专利许可贸易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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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确定使用费;
(iii)便于公众理解其实质内容以及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为那些与本专利技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对手提供更多、更确切的信息,以便在授权后决定是否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iv)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简明。
(2)几种不适用于采用两段式写法的情况
(i)开拓性发明、用途发明或化学物质发明;
(ii)由几个对发明本身所起作用难分主次的已知技术互相组合成的组合发明,其发明点在于组合本身;
(iii)方法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现有技术中的某步骤、或者其步骤先后顺序的变化、或者省去某步骤中采用的物质或材料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iv)产品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现有技术中的某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组合物中的某组分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3)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i)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通常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相同。
(ii)不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两种方法:☆回引权利要求1(包括在前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不回引权利要求1,而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来描述清楚。
从简明角度来看,通常采用前一种。
通常也应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来撰写。
2.实质性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和实用新型,表述其保护范围。
除前面权利要求书撰写实质要求之(2)中指出的类型清楚、技术特征描述清楚之外,还需注意下述几点:
(i)前序部分所描述的技术特征也必须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ii)同一技术特征不得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重复描述;
(iii)特征部分进一步描述的技术特征应该尽可能从前序部分的共同特征出发加以说明;
(iv)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部件或结构外,还应描述各部件或各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2)独立权利要求应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描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了规定。作为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应当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i)独立权利要求应包括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须具备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ii)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不要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更不要局限于该发明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
(4)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该以说明书为依据.
(i)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应记载在说明书的技术方案部分,并至少应体现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
(ii)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概括性描述或功能性描述应能从说明书中记载 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推出。
(5) 一件申请中,几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满足单一性要求。
如何确定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呢?如果一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着技术上的联系,这种技术上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其相应的权利要求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谓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它们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对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四)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撰写格式规定
引用部分+限定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1款)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与多重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重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一项在前的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在前的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形式要求
(1)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其后面的权利要求;
(2)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地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即只能用“或”及其等同语,不得用“和”及其等同语;
(3)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4.实质性要求
(1)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也应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除了前面权利要求书实质性要求之(2)中指出的内容以外,还需注意下述几点:
(i)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时,应尽量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来加以说明;
(ii)附加技术特征是增加的技术特征时,应清楚地表达出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
(iii)限定部分不要重复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免造成对其保护范围的错误表达;
(iv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当正确;
( v )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完整。
(2)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应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相一致。
(3)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对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进一步限定,其保护范围应落在被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五)撰写权利要求书
1.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主要步骤
一般说来,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可按下述步骤进行:
(1)在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基础上,找出其主要技术特征,弄清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2)根据检索和调研到的现有技术,确定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3)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列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征;
(4)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5)对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利用那些对申请创造性会起作用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撰写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尽量撰写出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时不要局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尽可能采取概括性描述来表达技术特征;
(2)为增加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和在批准专利后更有利于维护专利权,应针对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层层设防。
结合具体实例(试电笔)说明如何按上述五个步骤撰写权利要求书。
2.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1)同类产品或方法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在撰写同类方法发明、同类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时,必须体现出其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同一发明构思,即两者应包含有相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以试电笔和新型两相三脚插头插座为例加以说明。
(2)不同类发明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为了体现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体现出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有技术上的联系,其区别技术特征通常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有依赖关系。
以沸腾液体传热壁、其制造方法及专用铲刮刀具为例加以说明。
(六)权利要求书撰写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类型不清楚;
(2)产品权利要求只列出部件名称,而未给出它们的具体结构、相对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3)同一技术特征前后重复描述,使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
(4)用词不确切,从而未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5)采用否定词句,扩大了保护范围;
(6)权利要求中出现易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的括号;
(7)仅依靠附图标记对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也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8)权利要求中的数学公式或化学结构式未说明参数的意义或未给出参数的取值范围;
(9)同一权利要求中出现具体方案和优选方案两种选择;
(10)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落入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11)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不一样;
(12)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未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进行限定,也未给出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13)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不当,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14)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未清楚地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
2.独立权利要求未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描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内容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看未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或未体现出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将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质内容的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仅剩下该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普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识。
3.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征;
(2)独立权利要求中写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或局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致使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范围过窄;(从审查角度看,根据请求原则,存在此问题时不必指出此问题)
4.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1)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不相适应;
(2)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不适当,不能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导出;
(3)特定应用领域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中未加以限定;
(4)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未在说明书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得到体现。
5.几项独立权利要求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满足单一性。
(1)合案申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虽然对产品同一部件作出改进,但它们之间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2)同一申请案中几项描述不同类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从形式上看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但在实质上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三.说明书的撰写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19条和第24条对说明书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说明书是正确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性文件。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与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规定相同。
首先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包括五个部分,通常应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1)技术领域,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上述说明书的每一部分之前应当给出这一部分的标题。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说明书包括八个组成部分,即目前的第三部分分成三个部分: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且发明名称为说明书的第一部分;而且每一部分之前不加标题。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过渡办法的规定,对于2001年7月1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按新修改的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要求;而对2001年7月1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若其符合修改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则不必要求对说明书进行修改。)
作为专利申请文件,该说明书应该有一摘要,概述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但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其内容不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性效力。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专利领域中引入的抽象法律概念,并非是特定的人、具体的人,而是一个假想的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又称中等技术人员),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获知该领域中该日期之前的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的常规实验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显然,他的知识和能力随着时间的发展将有所发展和提高。
(二)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对说明书的总体要求作了规定。
1.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当说明书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则认为说明书充分公开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1)清楚
清楚是指说明书内容清楚揭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其具体要求是:
(i)主题明确,清楚揭示发明和实用新型实质
从现有技术出发,清楚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所能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从而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切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内容。
(ii)前后内容一致,符合逻辑
说明书各部分内容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整体,尤其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技术效果之间应当相互适应,不得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其余部分也紧密围绕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展开描述,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
(iii)用词准确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用词应准确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应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造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完整
完整是指说明书包括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的组成部分,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需的任何技术内容。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i)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对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的描述,对附图的图面和内容的说明。
(ii)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解决方案和有益效果等。(对于克服偏见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说明传统偏见并解释为什么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
(iii)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凡属于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惟一地从现有技术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在说明书中作出描述。
(3)实现
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内容,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被认为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
(i)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设想或只表明愿望而未给出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ii)说明书中只给出含糊不清、无法实施的技术手段;
(iii)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iv)技术方案中的一个主要技术措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施;
(v)说明书中给出需要实验结果才能证实其成立的技术方案、但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证据。
2.说明书应支持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此指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其具体要求是:
(1)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均在说明书中作了说明,且不超出说明书记载范围;
(2)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相适应,没有矛盾;
(3)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3.说明书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说明书应采用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词汇和用语;对自然科学名词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用语;技术术语和符号应前后一致。
涉及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三)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及其摘要的撰写要求
1.名称
应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上方的居中位置。
(1)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2)清楚、简明地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类型;
(3)采用本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名词,不要使用杜撰的非技术名词;
(4)最好与国际分类表中的类、组相应,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5)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6)简单明确,一般不超过25个汉字;
(7)有特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应在名称中体现;
(8)尽量避免写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否则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很可能写入了应写在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
2.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直接应用技术领域,既不是所属或应用的广义技术领域,也不是其相邻技术领域,更不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本身。
(1) 一般说来,可按国际分类表确定其直接所属技术领域,尽可能确定在其最低的分类位置上;
(2)应体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和类型;
(3)不应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
3.背景技术
这一部分应对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进行描述和评价,即记载申请人所知,且对理解、检索、审查该申请有参考作用的背景技术。
除开拓性发明外,至少要引证一篇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必要时可再引用几篇较接近的对比文件,它们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
通常对背景技术的描述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1)注明其出处,通常可采用给出对比文件或指出公知公用情况两种方式;
(2)简要说明该现有技术主要结构和原理;
(3)客观地指出存在主要问题,切忌采用诽谤性语言。
背景技术部分所引证的文件应满足下述三个要求:
(1) 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
(2) 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用原文写明文件的出处及相关信息;
(3) 除引证申请日前的非专利文件、外国专利文件和中国专利文件外,还可引证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前或申请日当天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在申请日前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但该文件在公开日前应公开。
4.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1)解决的技术问题
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通常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前称作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具体要求是:
(1)体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的类型;
(2)应采用正面语句直接、清楚、客观地说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应具体体现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又不得包含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
(4)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2)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说明书的核心部分,其描述应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具体要求:
(1)清楚完整地写明技术方案,应包括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2)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相同,以发明或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形式阐明其实质。
(3)必要时还可描述附加技术特征,为避免误解应另起段描述。
(4)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时,这一部分的描述应体现出它们之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3)有益效果
应清楚、有根据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与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具体要求为:
(1)可以用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方式、理论说明方式或用实验数据证明的方式或其结合来描述,不得只断言其有益效果,最好通过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而得出;
(2)对机械、电气等技术领域,多半可采用对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分析的方式进行说明;
(3)对化学领域,大多数情况可借助实验数据来说明;
(4)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5.附图说明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有附图的,应给出附图说明。
其具体要求是:
(1)应按照机械制图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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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图的图名、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2)附图不止一幅时,应当对所有的附图按顺序作出说明。
6.具体实施方式
这一部分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理解权利要求都是十分重要的。
具体撰写要求如下。
(1)一般来说,这一部分至少具体描述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这种描述的具体化程度应当达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所描述的内容能够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必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如进行摸索研究或者实验。
(2)在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概括性(或功能性)技术特征时,这部分应给出几个实施方式,除非这种概括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明显合理的。
(3)在描述具体实施方式时,并不要求对已知技术特征作详细展开说明,但必须详细说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和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及其功能和作用。
(4)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应,并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如具体实施方式中至少应包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没有矛盾。)
(5)对于那些就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用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写入说明书。
(6)对于涉及产品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同的实施方式是指几种具有同一构思的具体结构,而不是不同结构参数的选择,除非这些参数选择对技术方案有重要意义。在描述产品时应描述其机械结构、电路构成,并说明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必要时还应说明其动作过程,以帮助对技术方案的理解。
(7)对于方法发明,涉及的工艺条件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来表示不同的实施方式。
(8)在结合附图描述实施方式时,应引用附图标记进行描述,引用时应与附图所示一致,放在相应部件的名称之后,不加括号。
(9)在申请内容十分简单情况下(即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总和所保护申请内容是具体的、单一的),在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已对实施方式作过具体的描述,则在这部分可不必作重复描述。
7.说明书附图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用图形补充说明文字部分的描述,帮助本领域技术人员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1)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必须有附图,机械、电学、物理领域中涉及产品结构的发明说明书也必须有附图。
(2)发明或实用新型有几幅附图时,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图号,几幅附图可绘在一张图纸上,按顺序排列,彼此应明显地分开。
(3)图通常应竖直绘制,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图的顶部置于图纸左边。同一页上各幅图的布置应采用同一方式。
(4)同一部件的附图标记在前后几幅图中应一致,即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同一附图标记不得表示不同的部件。
(5)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说明书中出现的附图标记至少应在一幅附图中加以标记。
(6)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7)附图中除必需词语外(如电路或程序的方框图、流程图),不应包含有其它注释。
(8)说明书附图集中放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之后。
8.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与专利有关科学技术的重要情报,概括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1)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及主要用途。
(2)说明书中有附图的,应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中可以包含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视为摘要附图。
(3)摘要应简单扼要,全文(包括标点符号)不超过300字,摘要不分段。
(4)摘要中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通用的格式起始句为:“本发明(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
(5)摘要中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加括号。
(四)如何撰写说明书
1.说明书的充分公开与保留技术秘密
(1)判断说明书充分公开的依据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不花费创造性劳动而实现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再现本申请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产品或方法;该产品或方法能解决所提出的技术问题)
(2)保留技术秘密要以充分公开为前提
对于一份专利申请说明书,必须将其主要构思充分公开,以便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可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的不是解决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只是一些附加技术要点,或不属于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没有这些技术要点,该普通技术人员仍能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但其效果不如包括这些技术要点的产品或方法,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3)如何处理充分公开与保留技术秘密之间的关系
(i)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
(ii)将一部分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iii)这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有实际意义。
2.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以及摘要的撰写
(1)名称
撰写时注意满足前面所述要求,一般与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中写明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相应,最好与其在国际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相一致,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它们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均应在名称中得到体现。
(2)技术领域
一般来说,它也应按国际分类表最低分类位置来确定其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这一部分也要体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和类型。通常其内容可与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相应,但可以更简洁些。这部分常用的格式起始句是:“本发明涉及一种……”,“本实用新型属于一种……”。
(3)背景技术
除开拓性发明外,至少要引证一篇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必要时可再引用几篇较接近的对比文件,但不必详细说明形成现有技术的整个发展过程。
(4)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这一部分包括三方面内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
(i)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针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取得的效果提出,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这一部分应以社会对其客观需要为依据,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阐明。
这一部分采用的格式语句是:“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任务是……”。
(ii)技术方案
首先用一个自然段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构思,以发明或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形式来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
对于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来说,这一段应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描述,通常可采用独立权利要求的概括性词句来阐明其技术方案。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类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来说,这一段最好先相应于这些技术解决方案的共同构思进行描述,然后再用几个自然段分别描述相应技术方案。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的申请来说,应分两个或多个自然段描述,所描述内容应体现出这些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而且分别用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词句来阐明它们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都要对其重要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简单描述,但应另起段描述。
(iii)有益效果
这部分内容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但又不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问题,而效果是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的优点,也就是构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有益效果。
(5)附图说明
附图说明部分应给出每一幅附图的图名。
在这一部分,可以列出附图中的附图标记及它们所表示的部件名称,但也可以仅将附图标记标注在说明书第八部分出现的部件名称后面。
通常的格式起始句为:“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地描述”。在这之后再给出各幅图的图名。
(6)具体实施方式
这部分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7)说明书摘要
说明书摘要应主要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要点,其余部分可用尽可能简单的语句来概括。
(五)说明书撰写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
(1)说明书未给出具体解决方案,仅提出一种设想或者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仅给出原则性指示;
(2)说明书中给出了解决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解决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措施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主要技术措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提供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6)说明书中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
(7)说明书撰写不当,未将发明或实用新型实质内容公开出来。
2.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名称
(i)名称与专利申请内容不一致,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类型不一致;
(ii)名称内包含区别技术特征;
(iii)名称中未采用本领域的通用技术名词,而采用了杜撰的名词;
(iv)名称中出现人名、地名、商标或商品型号等含义不清的词汇。
(2)技术领域
(i)写成广义技术领域;
(ii)写成发明或实用新型本身;
(iii)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内容或类型不一致。
(3)背景技术
(i)笼统地论述目前在我国或国际上现有技术的现状;
(ii)现有技术的出处不全,公众与审查人员难以找到该现有技术;
(iii)仅给出现有技术的出处,而未对现有技术的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iv)这部分内容写得过多,不仅写入了上述有参考作用的现有技术,甚至还写入了与本发明相差较远的技术。
(4)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i)笼统地写出要解决的问题,未体现出技术问题;
(ii)技术解决方案描述主次不分,层次不清;
(iii)技术方案描述不完整,甚至缺少这一部分内容;
(iv)未明确写明有益效果,或者只给出断言,不作具体分析;
(iii)不实事求是地宣传,甚至采用广告性语句。
(5)附图和附图说明
(i)说明书有附图,但在说明书文字描述部分未集中给出附图的附图说明;
(ii)各幅附图的附图标记未统一编号;
(iii)在流程图或者电路、程序方框图中,用附图标记代替必要的文字说明;
(iv)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所提及的附图标记在所有附图中均未出现。
(6)具体实施方式
(i)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相适应;
(ii)对于主题为产品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这部分未描述技术方案的具体结构,仅给出一些具体尺寸。
(iii)未对权利要求书中所有优选方案给出实施例。
(iv)化学领域发明申请案缺少必要内容而导致未充分公开发明。
(7)说明书摘要
(i)缺少技术内容;
(ii)包括过多的广告性宣传用语;
(iii)说明书摘要文字中的附图标记未在其摘要附图中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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