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租船运输实务与法律
特点:充分适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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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 ,法律仅作出任意性规定。
分类:
一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严格: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第1节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
1 概述
1.1 定义:出租人(Owner)向承租人(Charterer)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Freight)的合同。
1.2 分类:
· 单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ing)
· 往复航次租船(Return Voyage Chartering)
· 连续单航次(Consecutive Single Voyage Chartering)或往复航次租船(Consecutive Return Voyage Chartering)
· 包运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1.3 注意事项:
· “订租确认书(Fixture Note)”:被视为租船合同。
· 我国《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第49条的不得不合理绕航义务是强制的,对航次租船合同依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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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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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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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康”(GENCON):“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
· 其他专用合同,如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GRAIN)等。
3 合同主要内容
3.1 船舶状况
· 船名:是否可提供替代船(Substitute Vessel)
· 船籍(Vessel’s Nationality):
· 船级(Class):合同并不要求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船级。
· 吨位:通常指登记吨(Registered Tonnage)和载重吨(Deadweight Tonnage)。
· 船舶位置和动态:合同订立时船舶的位置和动态。
3.2 装卸港口
3.2.1 安全港口(Safe Port):港口自然条件、设施方面及政治局面方面的安全,但船长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港是不安全还继续驶进,而遭受损失的,可以相应减轻甚至免除承租人的责任。
3.2.2 安全港口或安全泊位(Safe Berth):承租人应保证其选定的港口是安全的。
3.2.3 附近港口(Nearby Harbor)条款:当原定港口发生异常情况造成船舶的严重阻碍和延误时。若是暂时的,很快就能消除的,此条款不能采用。
3.3 受载期(Lay days)和解约日(Canceling Date)
3.3.1 受载期:船舶预期到达装货港和泊位,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时间。
3.3.2 解约日:往往是受载期的最后一天。
3.3.3 质询(Interpellation)条款: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关于船舶延误的通知后,应在一定时间内(一般48小时)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3.3.4 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船舶驶往装货港准备装货的航次。
· 预备航次已是合同航次,船长应在预备航次中尽力速谴(Due Dispatch),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出租人的义务。
3.4 关于货物的约定
· 更换货物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
· 宣载:船长将确定的装货数字通知承租人。宣港的数字只允许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3.5 装卸费用的计算
“班轮条款(Liner Term)”或“泊位条款(Berth Term)”或“舷边交接货物条款”:装卸费用全部由出租人承担。
F.I. (Free In)或“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承租人仅支付装货费用。
F.O. (Free Out)或“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用”:承租人仅支付卸货费用。
F.I.O. (Free In and Out)或“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 承租人支付装卸货费用。
F.I.O.S.T. (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或“出租人不负担装卸、积载和平舱费用”:出租人不负担与装卸有关的所有费用。
· 注意:即使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船长仍对船舶的安全装卸负有监督责任。
3.6 装卸时间的计算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or BIMCO)、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联合发布的《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 有1993和2000两个版本。
3.6.1 装卸时间的约定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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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天数,如,5天。
固定装卸效率,如,每天每可工作舱口2000吨。
不确定装卸效率,如,“按习惯尽快装卸”。(较少)
“日”:一般指“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 or WWD)
W.W.D., SHEX, UU: 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 and Holiday Excluded, Unless Used.
3.6.2 装卸时间的起止时间
3.6.2.1 按合同的约定。一般在船长向承租人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 or NOR or N/R)一定时间后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 GENCON 94:1200(包括1200)前递交NOR,下午1300开始计算装卸时间;1200以后递交,第二天0600开始计算装卸时间。
3.6.2.2 船长递交NOR的条件:
· 到达船舶(Arrival Vessel)
因港口拥挤无法靠泊,也属到达船舶。
· 船舶已在各方面准备就绪,包括:起货设备、货舱清洁、特定货物应取得相应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3.6.3 滞期费(Demurrage)和速谴费(Dispatch)的计算
3.6.3.1 依据:装卸时间表。
船长应在将要进入滞期时间之前及时通知承租人,并要求对方签字确认。
3.6.3.2 滞期时间的计算方法:
· 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即与装卸时间的日相同。
·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即“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通常)
3.6.3.2 速谴时间的计算方法:
· 速谴时间连续计算,即“节省全部时间”。
· 速谴时间非连续计算,即“节省全部工作时间”。
3.6.3.3 速谴费率一般是滞期费率的一半。
3.7 留置权(Lien)和责任终止条款
· 出租人可为获得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Distribution),对其运输的货物可行使留置权。
· 我国《海商法》:留置的货物必须属于有关款项的债务方所有,而不能是第三方的。
· 责任终止条款:明示终止承租人责任的条款。GENCON 94 中已取消此条款。
3.8 船东责任条款
往往是首要条款,如约定船东责任适用海牙规则。
3.9 提单条款
· 出租人仍有签发提单的义务。
· 承租人为提单所有人时,提单仅为货物收据,不能对抗租约。
· 提单持有人为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出租人按提单及相关公约对提单持有人负责。
· 提单不以出租人的名义签发的,但出租人为船东或光船承租人的,其对提单持有人应负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否则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3.10 “并入条款(Incorporation Clause)”:租船合同中所有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均适用本提单。
· 我国承认“并入条款”的效力,但租约不得与提单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且租约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一般不认为可并入。
4 与国际贸易合同的关系
· 贸易合同中价格条款的不同,决定谁是承租人。如:FOB价格下,承租人为买方;CIF和CFR下,承租人为卖方。
· 贸易合同中风险的约定,决定滞期费的承担者和速谴费的享有者应是谁。
第2节 定期租船合同
1 概述
1.1 定义:在一定期间内,船舶所有人将一艘特定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2 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差别:
· 条款性质不同
我国《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条款全部是任意性的,而航次租船合同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及不得绕航义务是强制的。
· 双方权利义务不同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负责船长、船员的配置,船舶的航行、维修、保养等由出租人承担;船舶营运有关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航次租船合同:除装卸费、垫舱物料等费用由合同约定由谁承担,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
· 承租人支付的费用名称不同
定期:租金(Hire);航次:运费(Freight)。
1.3 标准合同格式
NYPE 46,NYPE 93,BALTIME 39,GENTIME 99
实务中最常见的是NYPE 93
2 主要内容
2.1 船舶状态
“船速和燃油条款”:条件为良好天气(Fair Weather)下,满载。
2.2 租期,交船(Delivery)和还船(Redelivery)条款
2.2.1 租期
2.2.2 交船:在约定的时间和港口,交付适航以及符合约定的船舶。
· 交船时间的最后一天是解约日。
2.2.3 宽限期(Grace Period)理论:超期还船在宽限期内,不负违约责任,只按租约支付租金;超过宽限期,应按市场价及合同约定租金的高者支付租金。
例:“6个月增减15天”:宽限期为15天。
“6个月”:宽限期由法官自由裁量。
“承租人保证在6个月内还船”:没有宽限期。
2.2.4 最后合理航次理论:承运人在安排最后航次时,能合理地预计到可以在租期届满前可以将船舶交还给船舶所有人,这个航次是合理的。即使船舶超期交还,只要承运人无过错,也不认为承租人违约,只需按租约支付租金。
我国《海商法》第143条:最后合理航次理论。
2.2.5 还船:还船时的船舶,应与“交船时处于相同的良好状态”,自然损坏除外。
· 交船、还船时应对船舶进行检验。
2.3 航行区域,除外货物条款
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活动物和危险品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2.4 租金条款和撤船权
·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绝对义务(Absolute Liability),除非合同有约定,不得克扣租金。
· 一般每15天支付一次,支付的日期为租金到达出租人银行的日期。
· 租金支付的宽限期:租金未付,需过一个宽限期后,出租人才可以行使撤船权。
2.5 航次履行条款
2.5.1 NYPE 93 第8条
· 船长应合理速谴
· 承租人有理由不满意船长或船员行为的,可以要求出租人予以调换。
· 航海和船舶管理事务由出租人、船长负责和支配,租家的指令只能是船舶运营和代理方面。
2.5.2 租家在船长监督下进行装卸等作业,一般认为责任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如因船长监督行为带来货损,承租人可相应减轻责任。若“在船长的监督和责任之下”,则承租人的责任转移给船长; 当加入国际船东互保协会的“协会内部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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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club Agreement or ICA)后,则操作不当引起的货损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2.6 停租(Off-hire)
合同一般约定停租的条件。若发生停租事项,但不影响船舶使用的,不能停租。除非有约定,停租期间船舶的港口使费仍由承租人承担。
2.7 提单条款
· 应承租人要求签发提单而增加出租人责任的,承租人应补偿出租人遭受的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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