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第 期
县 分 等 的 历 史 研 究
马 春 笋
县制是我国行政 区划体系中最稳固的一级建
制 , 至今已有二千余年历史 。 自古以来 , 县制几无变
化 , 无论其上级行政单位如何更改 , 无论地方行政区
划层级如何增减 , 县制始终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 。 在
县制之组成中 , 县分等制占有重要的地位 。 翻阅史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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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不难发现 , 自从县成为秦朝行政区划基层单
位之后 , 县即有了等级之别 , 而且这种差别历代相
袭 , 一直延续到清王朝灭亡之后的民国时代 。 因此可
以说 , 县域分等制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 。 然
而 , 令人遗憾的是 , 县分等作为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
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 多年以来 , 一直不为人 们所
重视 。 鉴于这种情况 , 笔者从县起源开始探讨县分等
的历史状况及其规律 , 以图展现县分等的历史概貌 。
一 、 县之起源
关于县之起源 , 史家众说纷纭 , 一般认为县最早
出现于春秋之时的楚国 , 《左传 · 昭公十年 》 “ 楚王
奉孙吴以讨于陈 , 曰 ‘将定尔国 ’ , 陈人听命而遂县
之 。 ” 据考证 , 陈县就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县 。 楚国
实行县制之后 , 实力大大增强 因而为其它侯国效
仿 , 如 秦武公十年 前 年 “ 伐泪二、 冀
、
戎 ,
初县之 , 十一年初县杜 、 郑灭小拢 ” 《史记 · 秦本
纪 》 。
从起源动力来看 , 县最初是兼并战争的产物 ,
《通典 》云 “ 春秋时列国相灭多以其地 为县 。 ” 之后 ,
由于县制在新兼并土地上获得了广泛成功 , 一些侯
国将县制推广到 内地 , 改贵族采邑为县 , 如晋 。 县于
是出现了 几种新的形成方式 , 它 们分别是 分私家之
田 为县 , 如 “ 魏献子为政 , 分祁氏之 田 以为七县 , 分
羊舌氏之 田以为三县 ” 《左传 · 昭公二十八年 》 集
乡聚邑为县 , 其时有齐以三乡为县 , 秦 “ 孝公并诸小
乡聚集为大县 , 县一令四十一县 ” 《史记 · 秦本
纪 》 。 及至战国 , 县制已成为各国普遍之地方行政单
位 。 前 年 , 始皇一统天下 , 罢诸侯 , 兴郡县 , 分
夭下为三十六郡 , 县遂成为全国性的地方基层行政
建制 , 历久不衰 , 以至于 今 。
县制为什么能够取代采 邑制成为地方基层行政
建制呢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县制有利于实现中央集
权 , 巩固封建专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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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 “ 周衰而诸侯相侵 , 大
国分置郡 邑县鄙以聚其人 ”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 县制
与分封制不同 , 分封制下 , 各侯国具有较大独立性 ,
侯国君主拥有属于 自己的臣民甚至军队 , 过大的独
立性必然导致地方割据 , 从而打破中央政权的完整
性
。 而县制恰恰相反 , 从人事 上讲 , 县官由国君任命 ,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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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君镇守国土管理一方民众 , 而且县官不是世
袭之官 , 其升迁调免皆由国君决定 从土地占有形式
和财政体制来看 , 采邑土地所有权属于贵族 , 它们不
向中央政府出赋 , 而 县邑土地属于国君 , 国君可以在
县 邑直接征收赋税 从兵制来看 , 以楚国为例 , 分封
制下 , 楚军由王卒和私卒组成 , 王卒是王室土地上的
臣 民 , 私卒是卿大夫采邑上的族人 , 显然这种 兵制带
有浓厚的宗族色彩
。
实行县制后 , 县邑成为楚国征军
的基础 , 建立了以县 邑为单位的直属于楚王的正规
军 。 可见 , 县制无论从人事 上 、 财政上还是从军事上
都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 这对于战争中的侯国
无疑是 十分重要的 , 因为它从体制上确保了国君可
以最大限度地动员全国的人力 、 财力 、 物力等资源投
入战争之中 。 从而相对增强了战争中侯国的军事 、 经
济和政治力量 , 因此县制为各侯国普遍采用并推广
。
从县之起源 , 我们可以看出 , 县制本身就是集权
统治的产物 , 它之所以为各代沿用并发展也主要是
出于集权统治的需要 , 那么 , 围绕县制所建立的一系
列制度包括县域分等制 自然也是 为了巩固中央集
权 。 事实上
, 县域分等制正是由于具有这一功能才为
历代所沿用 。
二 、 县分等的历史概况
县分等始于秦 , 其时 , 秦依人 口 多少分县为两个
等级 , 万户以上为大县 , 万户以下为小县 。 两汉因袭
秦制 , 东西汉 又稍有不同 , 西汉 “ 县万户以上为令秩
千石 至 六 百石 , 减 万 户 为长 , 秩五 百 至 三 百 石 ”
《百官表 》 , 东汉 “ 每县 邑大者置令一人 , 千石 , 其
次置长 , 四 百石 , 小者置 长 , 三百石 。 侯国之相秩次
如之 ” 《续百官表 》 , 比较之下 , 不难看出 , 东汉
县令全为千石 , 没有六百石的 , 而西汉县令有千石 、
六百石之 别
,
因此西汉县实有四级 , 东汉仅三级 。
三国两晋南北朝大体与汉制相同 , 分县为上中
三等 但也有个别朝代在三等之中又分为上中下
三级的 , 如北齐 , 自 上县至下下县共分九个等级
。
隋初仍沿用三等九级制 , 后改为三级制 , 又将大
兴 、 长安 、 河南 、 洛阳四县列为特等 。 唐代首先依据
政治地理 位置将县分为特殊县和普通县两类 , 特殊
县 又依其距京都远近分为赤敬两种 , 地处京都之县
为赤县 , 京都附近之县为钱县 , 赤敬之外则称普通
县 , 普通县以 “ 户 口 多少资地美恶为差 ” 《通曲 ·
职官十五 分为望 、 紧 、 七 、 中 、 中下 、 下各等 。
宋循唐制 , 设赤
、
徽
、 望 、 紧 、 上 、 中
、
中下
、
下八等 。 辽代北为属国 , 南为州府 , 共有辖县 个 ,
等级不详 。 金以 “ 大兴 、 宛平为赤县 ⋯ ⋯凡县
一
二万五
千户 以上 为次赤为剧 , 二万 户以上为次剧 , 在京倚郭
者曰京县 , 白京县而下以万户以上为上 , 三千户以上
为中 , 不满三千户为下中 。 ” 元灭宋后 ,
一
反前制 , 元
世祖至元三年 〔 以 户 口 为标准分县为上 中 厂三
等 。
明朱元璋建国后 , “ 吴元年定 县 为三等 , 赋
十万石以
一
「为上县 , 从六品 , 六万石以下为中县正七
品 , 三万石 以下为下县从七品 ” 《罪惟 录· 卷二 十
七 · 职官制 》 , 中叶 , 改分为繁简二等 , 以 田粮三万
石为界 。
清县是否分等 , 至今未有定论 。 许崇 著 《中国
政制概要 》等认为清代县 以粮赋为标准分为一二三
等 , 杨鸿年 、 欧阳鑫在其《中国政制史 》一书中则指
出 “ 清 诸县繁要者则升为州 , 州之闲简者 又降为
县 , 既可升州降县 以调剂繁简 , 当不必 再有等级之
分 。 ” 笔者曾查阅 《清代通史 》, 其上记载 “ 光绪二
十三年编制官制 , 疏云 ‘ ⋯⋯今拟仿汉唐分数级之
制 , 分地方为三级 , 甲等曰府 , 乙等曰 州 , 丙等曰县 ,
侮府州县各设六品至九品官分掌财赋 、 巡警 ⋯ ⋯
。 ”
《清代通史 》 四 卷下 , 此疏既云 “ 拟仿 ” , 那么
清代分等之说似乎缺乏依据 , 当以 杨氏所论更为合
乎史实
。
事实上 , 清代 “ 州 ” “ 县 ” 之升降实质 相
当于明朝县分繁简二等 , 只不过名称不同而 已 。
民国初年 , 县制十分混乱 , 据当时内政部民政司
于 民国八年三月打印的《全国州道县等级员名表 》介
绍 , 京兆地方县分为特别一等 在兴 、 宛平 及普通
三等 , 直棣 、 山东等省之县分为一二三等 , 而同时有
的省 如河南 的县却没有分等 。 针对这种混乱状况 ,
年国民政府全面改革县政制度 , 以事务繁简 、
财赋多寡将县分为一二三等 , 并 一律废除县官旧称 ,
统一实行县长制 。 年 , 国民政府颁布 《县各级
组织纲要 》规定县按照其面积
、 人 口 、 经济 、 文化 、
交通等状况分为三至六等 , 由各省政府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取消 了县分等制度
三 、 县分等标准的变迁与规律
前面 已经谈到 , 历代分等所选择标准不同 , 综合
看来 , 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指标质的差异
指标质的差异指指标的 含义或性 质方面的不
同 。 各代分等所选指标的历史发展过程 , 以时间先后
为序 , 可分为四 个阶段
秦汉 两晋南北朝 户 日 指标阶段 。 如两汉 以万户
为界分大小县 , 后周 “ 启七
一
千以上 县令五命 , 户四千
以 上县 令正 四命 ⋯ ⋯户 不满五 百 以 下 县 令 二 命 ”
《周书 。
隋唐宋金 双层次指标阶段 。 双层次指标是指分
等所采甩的指标地位不同 , 作用范围上有层次高低
之别 低层次指标是在高层次指标所划分的基础上
对县进一步细分 , 例如 唐朝分等 , 政治地理位置是
高层次指标 , 户 是低层次指标 。
明清 经济指标阶段 以粮赋多少分等 。
民国 综合指标阶段 , 先以财赋 、 事务多少后以
人 口 、 面积 、 经济等多个指标的综合状况确定县域等
级 。
指标量的差异
指标量的差异是指同 一指标不同时期的具休标
度的差异 。 它反映 不同历史阶段 区域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及 人 日 数量密度等方面的差别 。 例如 , 唐宋普
通 县均以户口 多少分等 , 但唐代上等县需在六千户
以 土 , 宋代上等县仅二千户 其它各等情况 亦同 。 这
是不同朝代之间指标量的差异
,
就是同一朝代 , 标准
亦不相同 , 仍以唐朝为例 , 武德年间定 县 、 中县
、
中下县分别为五 千户以 、 二千户以上和一 千户以
上 , 到 了开元十人年则分别升至六千 户以上 、 三千户
以上和不满三千 户 参 见杨树藩 台 《唐代政制
史冲 各朝代分等指标固然差异较大 , 但其中仍有一
些共性 可寻 , 其分等标准选择上有两点经验 可资借
鉴
因地制宜确定分等标准 。
分等指标量的差异体现了因时制宜思想 , 地区
差异则反映 了因地制宜原则 。 如 唐开元十八年将普
通县区分为内地县和边远地域县 , 规定内地上县六
千户上 、 中县三千户上 、 中下县不满三千户
· 而边远
地域县则分别降至五千户上 、 二千户上和一千户上 ,
同为上等县 , 两地分等标准可差一千户以上 , 其余各
等亦如是 。 再以元朝为例 , 元至元三年合并江北州县
定六千户以上为上县 , 二千户以上为中县 , 不及二千
户者为下县 。 至元二十年 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以上
为上县 , 一万 户 以上为中县 , 一万户以下为下县 , 司
为上县江南江北人 口 相差几达五倍 。 由此可见 , 唐朝
元代分等注意到 了各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 , 这
种因地制宜制定分等标准的做法有利于实现中央政
府对不同地区的分类管理 。
指标选择 目的性明确 —发展地方经济
、 巩
固封建专制制度 。
封建社会前期 , 社会分工不发达 , 国民经济结构
简单 , 农业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
, 手工业和商业只
是停留在维持封闭式农业正常运行的水平之 上 , 因
此小农所负担的赋税构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
源 , 农业的丰歉也就常常直接关系到一个王朝的兴
衰乃至存亡 , 这使得各代统治者无一例外地重视农
业 生产 , 唐天宝 九年有诏云 “ 农为政本 , 食乃人
民 天 ⋯ ⋯” , 可以说发展农业始终是 各级地方官员
的头等任务 。 那么决定封建社会农业发展的关健因
素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 , 在传统型农业社会中 , 生产
工具比较落后 , 铁制农 具 、 牛耕人拉的生产方式决定
了封建社会生产力只能在较低水平之 徘徊 , 在生
产技术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情况下 , 社会扩大再
生产模式只能是外延式扩大再生产 , 它决定了封建
社会农业发展只能通过两条途径实现 一是增加劳
动力 一 人口 的投入
, 二是增加生产资料主要是 土
地的投入 。 从历代人 口 与耕地变化情况来看 见下
表 , 从西汉到明初人 口 多少 与耕地面积之间大致呈
表 历代人 口 与耕地变迁情况
时时 期期 公元年份份 人 数数 耕 地地 人均耕地地
百百百百 万人人 百 万 亩亩 亩
西西 汉汉
东东 汉汉
盛盛 唐唐 ⋯⋯
宋宋 初初
北北 宋宋
明明 朝朝
明明 朝朝
清清 朝朝
清清 朝朝
清清 朝朝
正相关关系 。 即随着人 口的增加耕地面积和人均耕
地面积随之增加 , 随着人 口 的减少 , 耕地面积和人均
耕地面积也随之减少 , 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土地资
源开发程度与人 口 多少之 间存在着密切关 系 , 可以
说只要有了人 口 就不愁找不到待开垦的土地 , 由此
可见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关键在于增加社会劳动力的
投人 , 那么历代统治者把人 口 多少作为衡量县域等
级的基本标准也就是极其 自然的了 , 其 目的就在于
通过促进人 增长发展封建农业经济 。
明朝之 后 , 我国人 口 增长迅速 , 到 年 已突
破了 亿大关 , 达 亿 , 但由于土地资源开发潜力
不断下降致使耕地增长速度远远赶不上人 口增长速
度 , 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总体上 已呈 下降趋势 , 因此农
业发展 已经由单纯的劳动力投入模式转变为以提高
‘土地生产率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模式
。
再从社
会整体发展来看 , 自北宋以 后 , 随着地主与自耕农土
地私有制的确立 以及佃农对地主依附性的减弱 , 商
品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
。 到了明代 , 资本主义生产关
系已经开始萌芽 , 商业
、
手工业的广泛发展所带来的
较为广泛的社会分工使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已不能
单纯地由人 口 多少来决定 。 在此情况下 , 为促使地方
官 员把工作重心由发展人 日 转移到发展经济这个直
接 目标上来 , 明代统治者改变了历代传统 , 选择社会
生产最集中的表现形式 一粮赋作为分等指标
。
对
此 , 史家有如下评述 “ ⋯ ⋯盖地广者末必人稠 , 人
众者未必财富 , 若既庶且富 , 宜为首善地区 , 以是为
等 , 尤符合经济与政治并重之意义也 ” 《中国历代
政制考 》 台
。
通过 述分析 , 我们看出 , 从元前的人 口 到明清
的粮赋 , 虽然历代分等指标各不相同 , 但 无论其形式
怎样变化其实质都是发展地方经济 , 其最终 目的在
巩固封建专制制度 。 由此可 见 , 历代分等标准选择都
具有明确的 目的性
,
充分体现了因地制宜的思想
。
资料来源 中国社会调查所 《中国国情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辽宁人
民出版社 ,
四 、 县分等与历代行政和管理体制建设
县域分等制为封建统治者建立较为理想的行政
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 从秦汉到 民国 , 各代统治者 无
一 例外地根据县域等级从人事 、 编制上对县实行差
别管理 , 具体包括以
一 内容
县域等级 与县官品级待遇的关系
县之等级 与县官品级待遇呈正 相关关系 , 等级
愈高 , 县官品级愈高 , 待遇愈厚
。
在封建社会初期 ,
甚至县等级不同 , 县长官称谓也不能一 样 。 例如 秦
汉两朝大县称令 , 小县为长 , 令千石至六 百石 , 而长
仅三 百 、 五百石 。 曹魏实行九品中正制之后 , 县官等
级以品级加以区别 , 如齐县令六品 、 七品 , 县长八品
。
隋朝开始 , 县长官一律称为县令 , 上县令从六品 , 中
县令从七品 , 下县令正 八品 , 而大兴 、 河南等四个特
等县县令为正五品 , 地位远远高于其它县令 。
唐代官品序列较为复杂 , 不仅有品级高低 、 正从
之别 , 而 且在同一品级之中又有上下之分 。 从官品序
列看 , 赤县令最高正五品上 , 上县令从六品上 , 下县
令则为从七品下 , 从赤县令到下县令官品相差竞达
十一级 宋制与唐基本相同 。 元朝 , 县长官不再有品
级高低之分 , 上中下各县长官均为从六品
。
明初县长
官 尚有等级之别不久 , 一律改为正七品 , 独京县正六
品 。这一制度又为清朝继承 , 清朝统治者又依据各县
条件 , 把县官分为简缺 、 中缺 、 要缺 、 最要缺四类 ,
不同类别的县长官薪傣不同 , 简缺养廉银一千至二
千两 , 要缺 、 最要缺养廉银则在两千两之上 。
民国进一 步完善了清朝制度实行级傣制 , 规定
一等县长为荐任八级 , 薪棒 一 元 , 二等县长
为简任五级至一级 , 薪律 一 元 , 三等县长荐
任三级至二级 , 薪 一 元 。
同时 , 不同等级的县 , 不仅县长官品级待遇不
同 , 而月县之属官品级也不一样 , 从各代规定之 中 ,
我们可以发现一个规律 , 那就是 , 随着历史的发展 ,
不同等级的县之 长官品级和称谓由差异走 向了统
一 , 而县官待遇 薪傣 之差别却一直保留下来 。
等级与县官仕途
县官所在县的等级越高 , 他们在仕途中得到提
升的机会就越多 , 升迁的职位也越高 , 而且等级高的
县常常是低等级县长官升迁的主要途径 。 在此我们
以汉代为例加以说明 , 从汉代县令长升迁状况我们
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具体参见严耕望 台 《中国地
方制度史
县令比县长升迁职位高 , 一般县长主要升迁
县令 , 超迁郡守者极少 , 据严耕望先生 台 统计 ,
两汉县长有 人升迁县令 , 占其升迁总数的三分之
二 , “ 超迁 ” 郡守的只有五人 , 占县长升迁总数的七
分之一 。 而两汉县令升迁郡国守相的达 人 , 是县
长升迁此职人数的九倍多 , 此外县令还有 人升迁
司隶刺 史 , 人升迁中谏大夫 , 人升迁博士议郎 , 二
人升迁尚书
、 尚书令 , 县 长却没有 一 个升迁到上述职
位的
。
县令升迁机会比 县长多 。 据统计 同上 两
汉有 个县令得到提升 , 县 长只有 人 得到 升
迁 。
类似情况在唐代也有记载 , 唐天宝九年三月十
三 日有救云 “ 大理评事其朝要 , 子弟中庸 , 末历望 、
俄县 便守此官 , 既不守文 又未经事 , 自今以 后有此
职及朝要至亲并不得拟注 ” , 由此救可见 , 朝要至亲
任过戮县望县等重要县县令的人才可以担任大理评
事一职 , 它暗示着任过其它等级县长官的朝中权声
子弟是不能担任大理评事一职的 。 这从一个侧面说
明了唐代不同等级的县长提拔的机会也是不均等
的 。
县域分等与编制管理
在确定地方编制之时 , 各代均奉行因地制宜方
针 , 依照县之等级设置县之机构 , 确定官吏编制多
少 , 高等级多设 , 低等级少设 , 即便是主要属官如县
承 、 主薄 、 典 史也并非每县必设 。 如
晋代官制 大县置令小县置长 , 设主薄录事吏等
员 , 户不满三百以 下职吏 人 , 散吏 人 户三百
以上者职吏 人 , 散吏 人 户五百以上者职吏
人 , 散吏 人 户千以上者职吏 人 , 散吏 人
户千五百 以上者 , 职吏 人 ,撒吏 人 户三干以
上职吏 人 , 散吏 人 。
唐代官制 赤县有承 人 , 主薄 人 , 录事 人
,
尉 人 上县垂 人 , 主薄 人 , 尉 人 中县承
人 , 主薄 人 , 尉 人 中下县承 人
’
主薄 人 ,
尉 人 中下县垂 人 , 主薄 人 , 尉 人 , 下县承
人 , 主薄 人 , 尉 人 。 《职官分纪 · 卷四二 》 。
在编制上 上县 “ 人 , 中县 人 , 中 下县 人 。
“ 清初 , 每县置县承各官 , 因事多寡无定员 , 惟
典史每县一人 , 嗣后因时裁设并因县之 升改分并而
定其员额焉 。 ” 《清代通史 · 卷上 》
民国规定 一 等县设四科 , 二等三科 , 三等二科 ,
于各科之外设公安 、 财政 、 建设
、
教育等局
。
总体看来 , 县的差等管理或叫分类管理取得了
较好效果 , 首先它保证了有才于有经验的官员担任
较高等级县的职务 , 从而建立了封建社会行政管理
体制运行的激励机制 , 有利于调动官员积极性 , 发挥
有才之士的作用 对于提高人事管理效率起到 了一
定的积极作用 , 其次 , 根据等级定编 , 有利于实现编
制管理的科学化 , 消除定编工作的盲 目性和随意性 ,
对于稳定官吏队伍有着积极的意义 。
市县分等是我国历代县制建设的成功经验 , 它
对于巩固封建专制制度 , 选拔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人
才 , 建立封建社会行政和管理的竞争机制及编制管
理的约束机制起到 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 是封建社会
行政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 对我国
当前机构改革 , 编制管理以及行政区划体制建设有
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编辑 孔祥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