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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一、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二、独立的程度不同。(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 检察院的独立:是指整个检察院系统独立,而不存在单个检察院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内部也不存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为检察院内部是在检委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院的一切决定权都在检察长手中) 法院独立包括:法院系统独立、单个法院独立(因为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且此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必须在一审审判结束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三、依法行使。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是前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重点法条】:《六部委规定》第7条: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三、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四、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阶段为整个诉讼过程。 二、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热闹为自己辩护。 辩护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需要注意最高法院解释第33条的除外情形。 【重点法条】:《最高法解释》第3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不能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是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帮助。只有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聘请辩护人。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保障的义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二、体现: (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提起公诉前为犯罪嫌疑人)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62条第3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别保护。如对未成年人讯问或审判时,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点内容)(★) 一、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检规则》 第262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特殊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 (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所做出的处理也不同,注意区分: 立案阶段:公诉案件→不立案的决定 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 侦察阶段:公诉案件→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院自侦案件由其自身作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①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之第1种情形→判决宣告无罪 ②属于其他五种情形→裁定终止审理(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已查明事实证据表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判决宣告无罪 【历年真题】:2005-2-2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2005-2-31,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不予立案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C、撤销案件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2004-2-3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2003-2-18,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免予起诉 B、撤销案件 C、不起诉 D、.终止侦查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司法协助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部司法协助司) 3、司法协助行为(①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②引渡——有条约根据。③承认并执行生效外国生效裁判——没有)引渡属于广义的司法协助 【历年真题】:2005-2-3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组织体系: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职 权: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对判处有期徒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也由公安机关监督) 2、检察院 组织体系:最高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建议结合宪法知识点一起复习。 职 权:侦察权(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特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公诉权、法律监督权 3、法院 组织体系:最高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职 权:审判权等等理解即可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诉讼参与人 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82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当事人 (1)被害人(公诉案件) ①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②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③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公诉转自诉; ④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⑤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历年真题】:2002-2-61,张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本案诉讼中,被盗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A、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C、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D、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 (2)自诉人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基本相同。注意两点:诉讼代表人;强制措施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①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②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③产生的依据:法定; ④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代替。 (2)诉讼代理人 ①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注意近亲属的概念→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②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3)证人 ①证人的资格(自然人) ②特点: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③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历年真题】:2003-2-60,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B、王某既可以作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2002-2-58,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红有义务作证 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 ①概念(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 ②与证人的区别。 (5)翻译人员 第四章 管辖(★) 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①侮辱、诽谤案(刑法246条第1款,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257条第1款,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刑法260条第1款,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刑法270条,但职务侵占除外)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八类;举证;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必须是轻伤案件);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条);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条);  ④重婚案(刑法258条);  ⑤遗弃案(刑法261条);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意: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里的被害人包括近亲属) 注意: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历年真题】:2004-2-29,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B、受贿案C、私分国有资产案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 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历年真题】:2003-2-13,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1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意:这3类案件并不是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理,而是最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不排除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但是涉港澳台(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的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涉港澳台的公诉案件,由中院管辖) 【历年真题】:2003-2-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4、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 ①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②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决定;通知同级检察院); ③数罪就高不就低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解释》第4条:检察院认为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无期徒刑、死刑以上刑罚,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历年真题】:2002-2-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二、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历年真题】:2002-2-2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3、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重点法条】:《刑诉解释》 第17条: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2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 对于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 【历年真题】:2005-2-23,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2003-2-19,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2)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四、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①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②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③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10、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五章 回避 回避的适用人员(★)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最高法、最高检有关解释将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人员也列入回避人员的范围) 注意: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人员或进行补充侦察的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对案件的侦察。 (2)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3)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包括在侦察、检察、审判各阶段中被指派或聘请参加诉讼的人员。 (4)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5)律师回避的特殊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的回避属于任职回避,侦察、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属于诉讼回避)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重点法条】:《关于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只有达到可能影响案件公证处理时,才构成回避的理由)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重点法条】:《关于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发回重审: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调 职: 【重点法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29条: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第31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最高法解释》 第31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第31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种类: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职权回避。 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 2、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法 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 检 察 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注意同民诉关于回避决定主体之间的区别: 民诉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审判委员会 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 其他人员→审判长 行诉等同于民诉,因此在刑诉中。审判长无回避的决定权,而在民诉行诉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审判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①程序是否停止; ②作出回避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 【重点法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因符合刑事诉讼法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采取“决定”的形式)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概念: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维护合法利益。 2、时间:公诉案件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有权随时委托。 3、人数:可以委托1~2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历年真题】:2004-2-91,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1、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只是有利的) 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所左右,也不受控方所左右;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其只有辩护的权利,没有控诉的义务。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①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②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许可) (3)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享有,其他辩护人不享有此权利 ①向证人取证;(须经其本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②向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须经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4)提出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权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历年真题】:2004-2-30,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抢劫案时,甲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什么诉讼活动? A、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B、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D、申请公安机关提供该证据材料 2003-2-55,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2004-2-93,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 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 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 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 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2、律师的义务(不得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伪证——注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不得私自收费、保守秘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注意两点:①根据刑法306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证据义务里不包括“辩护人隐匿证据”,法律不惩罚辩护人隐匿证据的行为,刑诉法38条虽然规定了“隐匿”但应当以实体法为准;②无论辩护人怎样威胁、引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供述,法律都不惩罚。 3、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刑诉法第96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委托辩护人时间的区别)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指定的主体;被指定的对象) (1)“可以”指定: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历年真题】:2004-2-25,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2)“应当”指定(四种情形,重点)①盲、聋、哑人;②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③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④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注意:拒绝辩护 ①强制辩护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 ②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 【历年真题】:2002-2-59,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刑事代理 一、刑事代理的种类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权利——可以查阅卷宗和调查取证)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全权委托与特别授权)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申诉案件的代理。 【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和权利(与辩护人的区别,参见辩护人知识点) 区别点:出席法庭时所承担的职责不一直,诉讼职能的不同 【历年真题】:2005-2-2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第七章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注意:品格证据;类似事件能否作为证据) 3.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补充侦查) 【重点法条】:《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二、证据的法定形式 1、物证、书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也包括写有字迹的纸张)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记载的内容必须有含义且要能被理解认识) 书证的表现形式不受任何限制:载体不受限制→可以是一面写了字的墙;书写方式不受限制→可以是钢水浇铸成的字;内容表现形式不受限制→可以是图画、符号。 注意:书证的载体也是物质的,但其是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如果同一证据既具有物证的证 2、证人证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单位不能做证人。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5、鉴定结论: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三种) 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保外就医 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必须通过高科技终端设备才能显示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其分别属于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7、勘验、检查笔录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划分标准 种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 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客观性;关联性;形成完整地证明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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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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