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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的刑事责任
论婚内强奸的刑事责任
摘要: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一直以来都是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通过我国法学界对“婚内强奸”的看法以及西方国家“婚内强奸”的立法的发展,结合具体案例,从刑法的角度进行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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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丈夫强行对妻子实施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婚内强奸 强奸罪 性权利 犯罪
一 引言
“婚内强奸”是近几年才普遍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婚内强迫性行为一直都以合法的婚姻外衣掩盖着进行。英国心理学家霭理士认为:“婚姻内的强暴,比我们所见的婚外强奸案多得多。”而鲁迅先生早就认定:受丈夫欺侮的女子,社会地位根本比不上妓女,上床前连讨价还价的资格都没有!调查显示:“就大陆而言,1989年到1999年大规模进行的‘性文明’的调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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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受害妇女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就地区而言,1990年上海卢湾区对1800名妇女的调查表明在夫妻间的性行为中,有8.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北京的一份调查发现,43.3%被丈夫殴打的妻子紧接着遭到性暴力的摧残。”这些数据是触目惊心的,但这些还只是暴露出来的数字,由于“家丑不可外扬”或者妇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婚内被奸也属于强奸,在我国,婚内被奸的妇女比例远远不止上述数字,而是这些数字的几倍甚至上十倍。
近几年,上海,四川,安徽,河南等地都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而审判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各有不同,要不避以其他罪名消化了,要不就判决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而王卫明婚内强奸案无疑是我国首例以强奸罪论处的案件。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情况
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夫妻不和,王卫明于1996年6月个1997年3月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1997年10月8日法院做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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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当事人双方,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1997年10月13日晚(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到钱某住处,抱住钱某欲发生性关系,钱某严词拒绝,王将钱推倒在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抓伤咬伤钱某的胸部等处,当晚,钱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1999年12月24日由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与钱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真一审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特殊情况下,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妻发生性关系,依法应予惩处,判处王卫明强奸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后王卫明未提出上诉。
与该案判决结果迥然有异的另一案件与2000年3月23日发生在四川省南江县,南江县法院对这一起类似上海青浦县的“婚内强奸”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