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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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研究
周伟
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
一、摘要:我国金融市场存在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型是我国私募基金未来发展的主流形式。本创新实验项目设计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的方案、发起人协议、私募发行备忘录、有限合伙协议和有限合伙型投资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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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立;设计
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如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面向社会特定的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资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制度,基金份额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经理私下与投资人协商进行。本文的私募基金仅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向特定的少数投资人群募集,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二、我国主要形式的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问题及其问题产生的根源
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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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民间的非法私募基金。这类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其业务的合法性不明确。由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所体现的私募基金特点越来越少,而具有的公募基金特点越来越多。管理自有资金的公司型私募基金面临重复征税等问题,成本过高也使其难以发展。因此我国私募基金市场中比较活跃的,也最受市场关注的实际上是“传统的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刚刚出现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首先现在信托私募基金存在管理人丧失议价权,信托借机抬高管理费和业绩费的分成比例和投资效率降低等问题,还存在与公募基金在诸多方面有同质化现象。第二,新《合伙企业法》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契机,可以克服公司制“双重课税”的问题,但是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部具有法人地位,还存在开户的问题。第三,我国对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的委托理财业务是否合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该理财方式和理财协议的合法性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合作双方在此合作关系中都面临一定风险,如果对方违约,任何一方都很难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尽管上述几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在发展中遇到了不同问题,但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根源是民间私募基金没有明确的符合法律的成立组织形式。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符合法律的成立组织形式,才导致民间委托理财的出资人和管理人的权益都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才导致民间私募基金借道信托和大部分信托公司畏手畏脚,不敢积极开展业务,导致市场失衡,费用偏高,才导致私募基金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保护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
二、有限合伙型是我国未来私募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主要有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并且这三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各有其特点和优势。从上面我国主要形式的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问题看,契约型私募基金总体来说不能充分发挥利益约束和激励机制的作用。公司型基金避免不了双重纳税的负担,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基金运营成本高。目前笔者认为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更适合我国的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型作为一种基金组织形式优越性体现在:一是有限合伙制能够在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建立“隔离墙”,保障管理人能够自主决策,做到投资专业化;二是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人也是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行动自由度和物质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冲突,也解决了管理人法人风险和收益不完全对称的难题。在这种风险利益的机制下,管理人并无动机从事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因而可以较好地回避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避免所有者行为的不良后果。这也是该组织形式成为国际上私募基金主流形式的重要原因;三是新《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使我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基本结构如下:
一个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通常设立方式,首先由风险投资家直接,或以风险投资家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基金。发起人通常会制作一份私募发行备忘录,相当于公开发行中的招股说明书,详细介绍拟发起的基金有关情况。私募发行备忘录的条款清单是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发出制定《有限合伙协议》的意向性要约,通常有限合伙人接受认购,就应当接受该条款清单,将会成为将来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议定《有限合伙协议》的基础。最后发起人组织特定投资人召开募集说明会,向特定投资人派发上述文件,并详细介绍基金的情况和优势,以吸引投资人认购,从而建立一个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至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开户问题,可以以一个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名义或一个企业法人的名义开户,但资金的保留密码和监控密码以及交易密码由不同的人分别保管。一个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成立方案见附录1(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方案)
三、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立的一些具体环节设计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成立是一个系统而全面的过程,其不仅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以换取监管当局的宽松的监管,笔者在此仅就涉及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立的关键环节做出设计。
(一)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立时发行方式的限制
私募基金重要特征之一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既不通过媒体广告招募说明书等方式募集资金。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4(2)节规定“不涉及公开的发行人的交易”可免予登记。美国1982的《D条例》502条规定,私募发行禁止以下且不限于以下形式的广告:(1)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和通过电视广播计算机的传播进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广告宣传;(2)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或其他会议。我国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也应该借鉴这一做法,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和宣传,防止私募基金投资风险向社会扩散,迫使基金经理凭借自己的信誉和良好的业绩来吸引和留住客户,避免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造成误导。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发起人的市场准入设计
虽然理论上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合格成熟的投资者,应当有能力自行判断和选择合格的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但是在我国目前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基金投资者与发起人、管理人之间仍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的财力和能力情况必须对投资者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注意到私募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由于其募集范围受到限定,投资者的素质相对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因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取得主体资格的条件应当比公募基金相对低一些。
在我国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实质上就是管理人,并且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可以直接担任管理人,也可以另外聘请法人或自然人来担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其发起人和管理人的范围还应比公募基金扩大一些,如只要是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和符合一定资格的自然人均可以担任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
公募基金为避免基金管理的道德风险,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必须将基金交由一个独立于基金经理人的基金托管人来保管。当然资产独立保管的同时也会产生法律关系复杂化和运作成本加大等不利因素,因而在国外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为减少运作成本,基金财产一般是由基金内部设立的机构保管。由于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作为一般合伙人要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的资金保管安排同样可以有效避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不宜笼统得强行规定要设立独立的基金托管人,应由其自行选择。如果选择第三方监督基金,为了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在选择设立基金托管人时,其必须是值得信赖的、有保管能力和保管条件的金融机构。我国私募基金的托管人资格可以参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并适当放低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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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商业银行均可以担任私募基金的托管人,同时为便于对基金进行一线监管,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也可以担任基金托管人。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基金的设立的市场准入的具体办法,以自然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详细见附录2(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书)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合格投资者的市场准入设立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要求募集对象是成熟的合格投资者,只有投资者足够成熟才能承受私募基金的风险。对成熟投资者的判断主要是可以通过规定投资者的最低资产状况和最低的投资限额两个方面来进行。美国法律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是根据去年收入及资产状况作出判断,对于对冲基金的投资者,要求以个人名义投资的,近两年个人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以家庭名义投资的,夫妇的两年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但是这一规定按照收入和资产状况的判断标准在我国却难以实行,因为我国没有健全的信用制度,而且个人收入来源比较混乱,很难真实了解个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因而只能从投资者的最低限度作出规定,最低限度通常为10万。笔者认为在规定一个最低投资限额的同时,还需要规定投资者必须用自由的合法资金进行投资,严禁非法投资方式,同时还要规定如果出现集体投资情况,就责令其限期转让,由新的合法投资者来替代原来不合格的投资者,并且对非法集资者予以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再次美国的私募基金募集对象不超过200人,在设立我国的私募基金时募集对象一般不能超过50人,防止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扩散。私募基金定向募集的程序,详细见附录3(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私募发行备忘)。
(四)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市场准入设立
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主要是其准入程序。美国的私募基金实行的是“豁免注册登记”制度,所谓“豁免注册登记”是指监管机关为了平衡保护投资者与便利筹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安全度可以保证证券之发行减免或免予审核的法律制度。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成熟的和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因而没有必要对其实施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一样的核准制度。但是由于在我国私募基金还是一个新兴的事物,投资者还不够成熟,私募基金各主体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强弱差异,在基金准入阶段仍需登记。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备案登记”不同于美国的“注册豁免”,恰恰相反,笔者认为“备案登记”制度类似于美国的“注册登记”制度,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首先依照法律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注册,并在一定范围内向投资者公开材料,监管机关不对其进行实质性检查,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异议,证券登记即生效,这是针对我国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所做的一种特殊安排。当然,如果私募基金以公开的形式存在,还应该遵守一般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制度,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以下结合新《合伙企业法》,介绍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条件、登记管辖、注册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1.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资格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提交区、县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2.设立有限私募基金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通过书面合伙协议的出资与分配、入伙与退伙、合伙权益的转让等来规定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保证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序合法运作。有限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的制度核心和基石,见本论文附录4(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3.设立有限私募基金的登记管辖。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合伙企业,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专业分局辖区内设立的合伙企业,都是市工商登记管辖范围。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4.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注册程序。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是能否吸引投资人出资和私募基金设立之后能否有序运作的关键因素,涉及到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这个问题。私募证券投资运作包括证券调研,论证评估,投资决策,监督实施,运作管理的五位一体的投资管理体制。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关系关键是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权利的约束。具体内容见附录5(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四、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的设计
为充分发挥私募基金保密性较强的优点,对私募基金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应该比公募基金更为宽松,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规定我国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首先,从披露对象来说,私募基金没有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义务,但是需要向基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其次,从披露内容来说,私募基金披露的主要内容是基金投资组合情况,资产状况以及取得的收益等。同时,如果私募基金的运作符合其他法律制度,也必须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最后,从披露的时间来说,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也应当由私募基金合同或章程来约定,而对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规定每半年或每年披露一次,但是对资本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则可以规定更严格一些,如每个季度披露一次。
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很多人把矛头指向私募基金,美国、英国和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变化较大,美国专门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对对冲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主流形式)、股权基金等私募基金实行监管,实行注册制。在金融危机下,我们认为我国的私募基金还处于成长阶段,政府制定私募基金的政策还应从扶持私募基金的发展出发。
致谢
本创新实验报告是在导师张学东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张老师在传授我们私募基金知识的同时,更注重培养我们的创新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为我们今后创新学习和团队工作创造了好的开始;此外,我还要感谢我的小组成员薛桂标和温旭,在与他们讨论中我有了新思路和新想法。最后,我将最诚挚的谢意奉献给我的导师和我的小组成员。
参考文献
1.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2.王洪波刘传葵主编《中国基金前沿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3.李寿双著《中国式私募股权基金募集与设立》,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
4.厉以宁:《走近私募基金》,《中国工商》2001年第10期
5.李东:《私募基金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03硕士学位论文
6.曹凤歧:《私募基金合法化之辩》,《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8月11日
7.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szitic.com/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
附件1:
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方案
一、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形式:有限合伙型
基金的最低面值: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
基金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基金的经营场所: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8号楼118室
基金的注册地址:西夏区工商局
基金的发起人:张学东、周伟、薛桂标、温旭、颜文华、谭杨杨
二、基金的治理结构
本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有限合伙基金。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
三、基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简介
基金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分为决策机构、调研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协商产生,对全体普通合伙人负责,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调研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普通合伙人产生,对其负责。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张学东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商学院院长,担任私募基金的总经理;
周伟先生,副经理,金融学学士,担任私募基金的副经理;
薛桂标先生,主任,金融学学士,担任私募基金调研部主任;
温旭先生,主任,管理学学士,担任私募基金执行部主任;
颜文华先生,管理学学士,担任私募基金调研部副主任;
谭杨杨先生,金融学学士,担任私募基金执行部副主任;
四、基金的投资对象
本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全部证券品种。
五、基金的募资对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一定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具体条件见本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定向募资说明书。
六、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私募基金的收益在结清管理人费用、激励费之后,由管理人和投资人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资收益。管理人只有在投资收益为正时才允许收取管理费。
七、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经理有很高的自由度,对投资过程和投资策略高度保密。基金管理人每半年会向有限合伙人和投资人反馈投资信息。
附件2:
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书
经宁夏西夏区工商局批准,六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于此目的,各方发起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对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示信守。
第一章 发起人
第一条 基金发起人为:
1.甲方:张学东,性别:男,年龄:46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电话:
2.乙方:周伟,性别:男,年龄:23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电话:
3.丙方:薛桂标,性别:男,年龄:24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电话:
4.丁方:温旭,性别:男,年龄:23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电话:
5.戊方:颜文华,性别:男,年龄:23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电话:
6. 己方 :谭杨杨,性别:男,年龄:24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电话:
第二章 基金的成立
第二条 发起人经充分协商,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六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投入现金,共同发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注册成立有限合伙基金。
第三条 基金名称: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筹)
第四条 基金的经营场所: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8号楼118室
第五条 基金为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对本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普通合伙人对本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基金以其全部资产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经营目的:通过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提高基金的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提高基金的经济效益,为全体合伙人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本基金的经营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全部证券品种,包括股票、证券 、权证和基金等。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基金的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以有关主管机关实际核定的数额为准。
第八条 发起人投入基金并用于抵作基金份额的最低出资为:40万元
1.张学东同意投入基金现金20万元。
2.周伟同意投入基金现金10万元。
3.薛桂标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
4.温旭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
5. 颜文华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
6. 谭杨杨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
第九条 为设立本基金,发起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面份额为人民币100.00元的6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发起人认购的资金额,自基金设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基金募资时,发起人有权依其原持有基金的份额比例出资。
第十二条 发起人如实、及时提供为设立本基金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发起人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基金的设立工作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为顺利完成设立本基金的工作,发起人同意支付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作为筹委会和各中介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的前期费用,该费用计入经济的一般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 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六位发起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二条的规定以投入基金资产的比例,对下列情况承担连带责任:基金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基金不能设立时,对出资人已缴纳的金额,负返金额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基金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对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的发起人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成立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享有管理权
第六章 基金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有限合伙基金。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分为决策机构、调研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协商产生,对全体普通合伙人负责,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调研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普通合伙人产生,对其负责。
第十八条 张学东先生担任私募基金的总经理,周伟先生担任私募基金的副经理,
薛桂标先生担任私募基金调研部主任,温旭先生,主任,管理学学士,担任私募基金执行部主任,颜文华先生,担任私募基金调研部副主任,谭杨杨先生,金融学学士,担任私募基金执行部副主任。
第七章 本协议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修改,须经全体发起人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发起人一致通过,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各发起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如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基金无法设立或无法达到本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其他方发起人有权向违约方索赔。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起人一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付出资额的5%作为违约金给履约方。如逾期一个月仍未缴纳出资额,即视为违约方自动放弃出资,遇有此种情况,除违约方应交付违约金外,履约方有权按本协议有关规定终止合同。由于一方发起人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履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宁夏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8份,协议各方、审批机关及基金登记机关各执1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发起人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经发起人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09年9月5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方民族大学签署。
签名:甲方:张学东
乙方 :周伟
丙方:薛桂标
丁方:温旭
戊方 :颜文华
己方 :谭杨杨
附件3:
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私募发行备忘录
一、私募发行备忘录概况
(一)私募基金募资概要
1、本私募基金根据资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投资人可获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资格,投资人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规定办理合伙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投资人在一定封闭期限后也可以退伙。
2、本私募基金的全部基金划分为等额份额,每基金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募集总额为人民币6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认购起点为5万元人民币,法人股东认购起点为10万元。
3、征集方式:本次新募集的资本必须为货币资金,并一次缴足。
(二)投资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1、投资人资格
凡属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法人、自然人在知情条件下,均可自愿加入。定向募股征集重点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投资人条件:(1)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③ 自然人的最低投资额为5万元
(2)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②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③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④ 法人合伙人的最低投资额为10万元;
⑤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⑥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⑦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投资人所享有的权利
(1)享有私募基金运作的知情权;
(2)享有参与私募基金收益的分配权利
(3)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
1.治理结构
本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有限合伙基金。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
2.结构设置
基金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分为决策机构、调研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协商产生,对全体普通合伙人负责,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调研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普通合伙人产生,对其负责。
3.管理团队
张学东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商学院院长,担任私募基金的总经理;
周伟先生,副经理,金融学学士,担任私募基金的副经理;
薛桂标先生,主任,金融学学士,担任私募基金调研部主任;
温旭先生,主任,管理学学士,担任私募基金执行部主任;
颜文华先生,管理学学士,担任私募基金调研部副主任;
谭杨杨先生,金融学学士,担任私募基金执行部副主任;
三、资金的使用
本私募基金的资金,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全部证券品种,包括股票、权证、债券和基金等。
四、基金投资获利和退出方式
(一)本基金以稳健的投资方式投资于所选证券中,每年可以为合伙人创造10%或更高比例的投资回报
(二)私募基金的收益在结清管理人费用、激励费之后,由管理人和投资人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资收益。管理人只有在投资收益为正时才允许收取管理费。
(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规定办理合伙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一定封闭期限后也可以退伙。
五、风险分析与防范
一、主要风险
(一)政策风险
私募证券投资是个风险较高的行业,主要受国家政策和法律环境的影响,国家政策如有变动,将会影响到私募证券投资的发展
(二)道德风险
合伙企业在投资运作中,在证券初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全过程可能会遭受投资经理、拟被投资对象等相关人员的误导等不诚信的道德风险,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合伙企业在证券投资上失误,对合伙人的收益产生影响。
(三)证券价格波动风险
私募证券投资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和期货后,若资本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将会影响到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和期货的收益。
二、防范风险的主要对策
(一)私募基金会随时跟踪、研究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经济环境的变化,提前作出预防措施
(二)健全私募基金投资运行的约束机制,加强私募基金管理团队的敬业精神、专业、诚信、稳健和科学化管理方面的建设。
1.对单一证券投资规模的限制
2.对合伙使用债务的限制
3.对合伙资本利得再投资的限制
4.对合伙的关联投资的限制
5.对普通合伙人权限的限制
(三)规避股价波动风险的对策
由于私募基金开始投资时的价格较低,具有较大的获利空间并具备了一定的股价波动的承受能力,同时私募基金还将根据所投证券的发展动态和走势,选择合适的机会及时变现,确保私募基金应有的投资收益。
附见4:
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北民大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8号楼118室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全部证券品种,包括股票、债券、权证和基金等。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50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6个,有限合伙人12个。
普通合伙人:姓名:张学东,住址
周伟,住址
薛桂标,住址
温旭,住址
颜文华,住址
谭杨杨 ,住址
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必须用货币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经评估和协商,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张学东同意投入基金现金15万元,周伟同意投入基金现金10万元,薛桂标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温旭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颜文华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 谭杨杨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
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缴付期限 :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的收益在结清管理人费用、激励费之后,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只有在投资收益为正时才允许收取管理费。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6 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一个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表决。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 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限合伙人有(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普通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普通合伙人签字:张学东,周伟,薛桂标,温旭,颜文华
有限合伙人签字:
2009年 10 月 1 日
附件5:
光美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一.投资项目界定
本基金投资项目包括:
1.股票——投资于那些高增长和高收益的公司股票以保障基金收益稳中有升。
2.其他证券——投资于具有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的其他证券。
二.组织机构
1.由基金普通人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成立决策部,负责对私募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 。
2.委员会职能机构设立调研部和执行部二个部门,由普通合伙人产生。调研主要考察项目对象公司股票或期货对象的全面一手资料,完全提供给决策部。决策部负责项目投资决策。实施部负责实施项目。
三.投资体制
基金形成投资证券调查,论证评估,投资决策,监督实施,运作管理的五位一体的投资管理体制。
1. 投资证券调查
由调研部对收集各类投资证券遴选后,成立专门小组负责证券调查。
2. 论证评估
由调研部项目小组进行证券可行性论证,设计优化证券投资方案。
邀请企业内部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3. 投资决策
由基金投资决策部对备选证券进行决策,决定对投资证券的审查批准意见。
4.监督实施
执行部对证券实施操作。
5.运作管理。
在证券投资开始实施后,由决策部对项目运作进行必要的管理。
四.投资管理要点
1.投资股票与其他证券比例管理。
投资股票与其他证券的没有固定比例。但遵从“资金最大化利用”原则,即资金原则上应该是大部分利用在投资项目上(当然要保证基金的正常管理费用和其他所需费用)。
2..确定合理的投资结构。
(1)投资对象公司的选择
一般投资应选择高收益,有利润保证,负债低的等企业的股票
(2)投资证券分布
5%放在银行存款
15%放在其他证券
70%放在股票
(3)投资效益评估
传统的投资项目评估侧重在财务指标上:
●投资收益率=年平均盈利/投资额
●投资回收期=投资额/年平均盈利
●净现值法
●折现系数法
投资人A
(有限合伙人)
投资人B
(有限合伙人)
投资人C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管理团队
证券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
调研机构
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