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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政策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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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政策的转变劳动力政策的转变   导语:在2016年,我们国内发生了哪些劳动力政策的转变?下面来给你讲一讲。   1.关键词:互联网+人社   2016年11月1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全面部署人社领域的“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人社”是贯彻落实“互联网+”、大数据等国家重大战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十三五”期间人社信息化工作的行动纲领,对于增强人社工作效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

劳动力政策的转变
劳动力政策的转变   导语:在2016年,我们国内发生了哪些劳动力政策的转变?下面来给你讲一讲。   1.关键词:互联网+人社   2016年11月1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通知》(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全面部署人社领域的“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人社”是贯彻落实“互联网+”、大数据等国家重大战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十三五”期间人社信息化工作的行动纲领,对于增强人社工作效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关键词:企业“五证合一”   2016年9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规范“五证合一”后企业登记和参保缴费行为。主要内容有:   ● “五证合一”社保管理适用范围   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 企业社保登记办理流程简化   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 企业社保登记与参保登记如何衔接   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公开信、公告、短信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仍不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经办机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工参保缴费义务。   ● 虚假申报社保参保缴费将受到惩戒   简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流程、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规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金额、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关键词:“五险合一”   “五险合一”,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征缴结算、待遇统一支付、基金统一稽核的模式。建立“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利于人社部门增强保障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2016年10月24日,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在郑州正式揭牌,标志着河南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正式迈入“五险合一”的新阶段。据了解,在全国各地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目前,辽宁、江西、山东、广东、海南、贵州等十几个省份已实行“多险合一”管理,北京、上海、山西、西藏等地区已实行五险统一征缴。   4.关键词:企业社保缴费费率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2016年4月,国家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出《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的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和生育保险费率0.5%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此次满足条件降费的省份共21个。这意味着另外10省不属于此次降费范围内。经比较后发现,这10个省分别是: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陕西、山东、青海、广东、浙江、福建。   5.关键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问题   2016年11月28日,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要点: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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