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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强奸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许xx律师作为被告人吕xx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全部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几次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依据我国刑事法律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应当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案中,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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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许xx律师作为被告人吕xx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全部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几次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依据我国刑事法律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应当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案中,受害人王xx是从事娱乐场所小姐这一职业。当然,对于这一职业我们不应当有先入为主认为该类职业一定是从事非正当行业的观念。同样道理,我们也不应当先入为主的认为吕xx一定具有强奸意图。但是,本案中,客观来说,王xx作为娱乐场所小姐的难以捉摸的态度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王xx的笔录,我们可以知道在本案发生之前,双方已在受害人工作场所“xxxx娱乐会所”相识,被害人为被告人等人提供服务。从受害人的笔录中可以得知,被害人在本案案发前不久在xxxx娱乐会所陪玩时,对被告人的摸搂抱、亲脸等行为是同意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是其客户,双方认识2、3个月,案发时才是双方第二次见面。第一次在“xxxx娱乐会所”娱乐会所,被告人支付给了被害人500元。如此我们可以推断受害人从事的工作属于典型的三陪小姐,因报酬不菲,默许客户的各种摸搂抱、亲脸等行为。常理可知,一个正常的妇女,不可能三更半夜同意去陪一个才见过一次面并且几乎不交流的所谓的朋友,更何况还有其他陌生人在场,所以被害人必定是为了利益才赴约的,因为案发前在xxxx娱乐会所娱乐场所,被害人还默许了被告人摸搂抱、亲脸等行为。之后她也自愿跟随被告人等人去吃夜宵,此时已经凌晨三四点了,被害人也自愿跟着这么一群陌生人去了,可见被害人的生活并不自律。被害人陈述前一次被被告人带着去开房,并说不知情才跟着去,知情后自己走了。而被告人的供述是,被害人第一次跟他去开房是由于没有房间了,当时就各自回家了。 若是被害人前一次已知晓被告人要开房的意图,而且对与被告人开房持否定态度。那么我们认为,受害人肯定对此有所防备,应当不太可能再与被告人联系,更加不可能被告人一个电话就可以轻易叫出来。并且,案发前在xxxx娱乐会所时,被害人默许摸搂抱、亲脸等 行为。受害人的这些行为与态度给被告人造成的严重的误导,认为在车上的摸搂抱、亲脸等行为被害人也肯定是默许的。所以,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自身亦有较大的过错。 最后,分析案发时的情形。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抱住被害人,亲她并且意图脱她衣服,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而被告人认为,其只有搂抱亲的行为,其搂抱亲的行为是在xxxx娱乐会所娱乐会所里的延续,因为先前没一会儿在xxxx娱乐会所时,受害人同意其上述行为,那么在车里其理所应当仍然是默许的,当时其并未有强奸的意图,因为用钱可以搞定的事情,被告人认为其没有这个必要冒犯罪的风险。但是,被告人未料到被害人会采取如此激烈的反抗方式,居然把自己的一小块舌头咬掉了。 而后,出于本能反应被告人打了被害人两个巴掌,因为此时被害人口中含有被告人的一小块舌头和血液,所以击打的时候血液从受害人口中溅到副驾驶座和后座了。被告人采取暴力的行为是在被害人咬其舌头之后了。这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采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了,因为考虑到被害人先前的默许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在被害人意料之中的,若是拒绝被告人上述行为也不应当采取过激行为。 再者,被告人未实施脱裤、接触性器官等行为,而且若是意图强奸,受害人如此程度的反抗本质上依旧无法阻止被告人。因为后来被告人并未对被害人再有任何不法行为,这完全是被告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若是被告人要实施强奸行为,被害人根本无力抵抗,从被害人的陈述来看,若被害人所述属实,被害人是被告人使用暴力后拉下车的,从这里可以知道双方的强弱地位还是相当明显的,所以之后被告人若想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根本无力阻止。即使被害人咬掉被告人一小块舌头,这并未对被告人实施强奸造成任何实质性的障碍,所以被告人并未有强奸的意图。 并且,退一万步说,即使被告人构成强奸罪,那也应当是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因为被告人停止犯罪是其意志支配的行为,而非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未取得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其搂抱亲的行为构成的犯罪罪名应当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即使被告人使用了暴力也应当是构成该罪而非强奸罪。强制猥亵的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那么本案中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名的构成要件。 最后,本案是在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发生的性行为,存在如下从轻、减轻的情节: 1、被告人被捕后, 积极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被告人犯罪以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的错误, 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从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认罪,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害人在此起事件中,有重大过错。 被告人某某有坦白的酌定从轻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从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某某在接受讯问时,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中关于“坦白”的规定,根据其 第5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罪犯确能坦白其罪行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视坦白程序,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从案发以来的所有笔录来看,前后一致,从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以来,其自始至终都如实地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辩护人:浙江xxx律师事务所 许xx律师 2016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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