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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共同体的胁迫与共谋行为_论金融2003年第7期 (总277期)金 融 研 究JournalofFinancialResearchNo.7,2003GeneralNo.277 利益共同体的胁迫与共谋行为: *论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与部门特征 谢 平 陆 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北京 100800)   摘 要:本文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 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并进一步比 较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的部门差异。文章的基本结论如下。第一,作为贿赂的供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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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7期 (总277期)金 融 研 究JournalofFinancialResearchNo.7,2003GeneralNo.277 利益共同体的胁迫与共谋行为: *论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与部门特征 谢 平 陆 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北京 100800)   摘 要:本文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 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并进一步比 较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的部门差异。文章的基本结论如下。第一,作为贿赂的供给 者,金融机构存在两类行贿行为,一是为了开展新业务而不得不承受的监管当局设租盘剥(胁 迫),二是为了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寻求监管庇护而进行的主动行贿(共谋)。第二,监管当局的 受贿行为也相应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设租进行的贪赃而不枉法的行为,即行政审批中的受贿 行为;二是通过收取贿赂而进行的贪赃枉法行为,即以保护违规机构所换取的个人好处。第 三,在反腐败机制上,稽查、高薪养廉和严格惩处都是可取的措施。第四,金融监管腐败与被 监管对象行为存在“下游关联”效应,下游被监管机构超额利润越高、违规动机越强,相应监管 部门的腐败倾向越高,因而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存在量的不同。第五,监管腐败程 度与监管权力介入市场的直接程度有关,能够直接决定融资便利的监管部门被腐败侵蚀的可 能性更大,因而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存在质的差异。 关键词:金融腐败;共谋;银行监管;证券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246(2003)07-0001-15收稿日期:2003-05-31 作者简介:谢 平(1955.7-),男,浙江温州人,经济学博士,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西南财经大学中 国金融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陆 磊(1970.11-),男,江苏常州人,金融学博士生,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本文是原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局与研究局合作项目《中国金融腐败指数编制与反腐败机制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的一部分,得到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金融监管研究课题的资助。除已经出版的《非规范融资行为的交易特征和体制动因》(《经济研究》2003年第6期)外,课题组还将在近期逐步推出《融资腐败的产出效应》、《金融改革、融资腐败与反腐败机制建设》、《中国金融腐败指数的编制与维护》等相关论文,将论及金融腐败与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的关系,金融腐败在改革中的消长关系和“拐点”的存在性等开创性尖锐问题。 本文观点的形成受益于与福特基金会AndrewWatson先生、原中共中央金融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赵凤祥先生和廖有明先生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袁中红女士、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辛树人先生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王玉玲女士的讨论;数据收集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西安分行、成都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天津分行及其所属有关中心支行的大力支持,数据汇总、整理和模型设计得到了日本一桥大学魏雷先生的技术支持和人民银行黑河市中心支行何田先生的帮助,在此一并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感谢。本课题从调查设计、预调研安排、问卷印刷、调查地点选择到数据归集等大量烦琐工作得到金融研究编辑部的鼎力参与和无私帮助,作者就此致以特别敬意。 1 一、引言:公共部门腐败的行为逻辑及文献评论 尽管国内外存在大量关于公共部门腐败的研究文献,但是我们没有发现关于金融监管腐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这促使我们审视一般公共部门的腐败逻辑,并对特定的金融监管当局行为进行对比,以证实或证伪其是否符合腐败的基本特征。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我们沿用了Tanzi(1995)和国际透明度组织(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1995)关于腐败的定义:腐败是公共部门官员滥用公共权力,从中谋取个人或相关个体利益的行为。从行为特征角度看,Tanzi(1999)进一步把腐败分为6种可能性,即官僚主义、降低成本、胁迫与共谋、集中与分散、随机行为、现金交易等。我们通过对比金融监管行为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税收、财政项目投入和扶贫)腐败的差别,认为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间存在的权力交易主要体现为“胁迫”与“共谋”两种情形。因此,在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论上,我们遵照Tanzi线索进行研究。 (一)金融监管腐败研究的主线选择 一般,腐败经济学分析有三条主线。一是Tullock(1965)和Downs(1966)关于官僚行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寻租理论),提出了官员与政府机构效用函数的差别,因此,腐败是官员行为与政府期望行为间的变异。这属于腐败的需求面(官员)分析。由于我们没有进行虚幻的“福利经济学”分析,因而并不对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效用进行区别。在我们的模型中,官员行为决定了一切。这是因为,无论对被监管对象而言,还是对监管行为后果而言,具体经办官员的行为才是决定性的,机构行为规范无足轻重。二是Rose-Ackerman(1978)从犯罪经济学出发进行的分析。这属于腐败的供给面(行贿企业或个人)分析,适用于研究黑手党、毒品交易、地下经济等行为。我们的模型则侧重于腐败的局部均衡分析,即综合考虑了腐败的需求面和供给面,讨论贿赂价格和权力交易的均衡解。三是Ti-role(1989)从产业组织角度对不规范行为的理论论证。他的思路给我们以很大启发,促使我们从双方博弈角度进行探讨,因而形成了金融监管中的“贪赃”与“枉法”相分离的分析。具体而言,由于监管中存在的设租行为,致使被监管对象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成本以寻求正常业务开展,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的“贪赃而并不枉法”的行为。同时,由于被监管对象可以从违规行为中获益,为了寻求监管庇护,其另一部分贿赂就变为与监管机构共享违规收益的行为,这就导致了监管当局的“贪赃而且枉法”的行为。 (二)方法论依据 我们的研究沿用Andvig(1991)的状态分析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分析相结合的理论。他曾经以小规模、高频度腐败(贿赂)为研究对象,并区分了“状态分析(situationalanalysis)”和“制度分析(institutionalanalysis)”两种基本方法。他认为Rose-Ackerman(1978)方法属于状态分析———经济主体根据约束(即状态)进行理性选择,其优势是便于构造各种符合实际情况的模型;问题是无法把所有与腐败行为有关的微观约束进行抽象概括。总体看,所有状态分析模型一般都集中讨论面临软约束(虽有惩罚机制,但不可能实施)、提供公共品并购买私人品的低级官员,且这些官员的偏好仅包括私人成本与收益。状态分析主要贡献在所谓 公共契约层面。Rose-Ackerman(1978)模型设定了一个完全的贿赂市场,包括一个官员和众多私人交易对手在国家采购等项目中的行为,由于贿赂不受任何惩罚,官员选择行贿额度最高的出价者。Macrae(1982)用博弈论改写了Rose-Ackerman模型:假设官员没有项目决定权,只能出售得到项目的概率,即使对所有公司而言,行贿都是“占优战略(dominantstrategy)”,公司并不能得到比所有公司都不行贿更高的获得项目的概率。同样的分析适用于众多厂商申请信贷的情形。但是,我们比较了金融监管与政府项目腐败的区别后,修改了状态分析的基本框架。我们提出,金融监管不存在被监管对象竞争许可证的特点,由于对一个监管官员而言,监管资源具有无限性,因此他不存在把权力交给出价最高者的情形,出价是由金融机构定的,监管官员定的是是否腐败,以及是否枉法。这是符合中国实际的。 Andvig认为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因素都是影响腐败程度的制度自变量,并就此对腐败频度的跨国差异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和实证检验。他用简单的Schelling曲线描述了腐败与清廉的三重均衡。第一,在官员数量极少的情形下,纯清廉是稳定均衡;第二,当腐败与清廉的净收益相等时(官员数量适中),该无差异点是不稳定均衡;第三,当官员数量足够大时,腐败是最优选择。 在多重均衡分析上,Lui(1986)等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 Lui(1986)建立了一个0增长的两期官员交叠世代模型,官员的受贿概率服从从完全清廉到完全腐败间的均匀分布。如果腐败被发现,则交付一笔固定罚金。其论证结果非常直观:如果未被抓获并惩罚的年老的腐败官员越多,则整个官员群体的腐败越猖獗。模型的结论在于:即使官员的偏好、惩罚机制、政治体制完全相同,但预期惩罚价值(expectedvalueofpunishment)的不同导致了腐败程度的差异。Lui以此论证了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952年的反腐败运动比1982年的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分子运动要有效得多。 Sah(1987)同样建立了一个交叠世代模型,但官员的生命超过2期,且假定的关键在于官员行为服从“贝叶斯学习过程(Bayesianlearningprocess)”:每遇见一次腐败行为,其自身的腐败可能性就上调。其结论与Lui的一致之处在于,都认为存在多重均衡,都认为年长者更腐败,都提出了历史经验的重要性;不同的是,Sah的贝叶斯学习过程假定导致从高腐败向低腐败转移的过程非常缓慢,因此反腐败运动是一项长期工作。 Oldenburg(1987)以印度土地管理局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案例研究,发现尽管官员非常清廉,但是农民普遍认为官员腐败。原因在于掮客进入市场,并告诉农民必须支付一定费用,由掮客贿赂官员。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中饱行为。 在Cadot(1987)许可证申请模型中,许可证是一种公共品,私人在申请时必须通过与官员的面对面双边谈判才能得到。因此,模型出现分支:如果是不合格的申请人,他面临失败与行贿两种选择;合格的申请人固然在清廉的官员前可轻松获得许可证,但是面临索贿时,面临接受和向上级官员投诉两种选择。但是,当他拒绝行贿,则在下一个十字路口仍有可能遇见一个贪官。上级官员可以解雇下级官员,也可以接受贿赂以保护下级官员,且他自己没有被抓获的可能。假定贿赂金额外生地持续上升,则下级官员的职位价值也上升,上级官员“保持沉默”所要求的贿赂也相应提高,腐败达到一个更高的均衡水平。同3 样,Cadot以此解释了80年代中国反腐败运动的低效率问题。 以上分析逻辑给我们的启发是:第一,腐败可能是一种随机行为,但是对官员而言,他的抉择是最优行为;第二,我们同样认为官员一直在腐败与清廉间进行权衡,特别是动态权衡即期与远期收益。这被我们吸收入模型的基本设计。第三,我们没有沿用政府体制(官员数量、机构的臃肿程度)与腐败的相关性分析,这是因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权力的部门分割特征,导致臃肿与否与腐败无关①。 二、理论模型:金融监管腐败的利益共同体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部门的博弈模型:金融监管腐败的局部均衡 以下,我们设定一个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当局的腐败跨时博弈模型。 假定:1.金融部门在第t期的期望收益函数遵从: dEtR=Rt(Ct+Vt-b1t-b2t)+βEtRt+1(Bt+1(b1t),Tdb2t)),R′′,R′t(t,Tt,Bt+1t+1> ″0、R″,Td0、Rt+1″>0,0<β<1t,Bt+1′t<′(1.1) 其中,Rt是金融部门在第t期的收入,Ct是第t期的正常业务型现金流量,Vt是违规业务的现金流量。bt是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上交的打点费用,分为b1t和b2t,前者代表申请新的正常业务开展需要向监管当局花费的腐败成本,比如机构与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等的打点费用;后者是发生违规行为时需要监管部门网开一面的打点费用,因此,它们计入第t期收入的减项。EtRt+1是第t期对第t+1期因第t期行为而形成的收入的期望,它体现为金融机构打点监管部门后得到对权力的需求,我们把它定义为金融机构对监管部门能够提供的转移支付需求Tdt,它是打点费用的单调递增严格凹函数,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它的函数形式是外生给定的,也就是说,金融机构认为自己可以观察到监管部门的腐败倾向。同时,它的新业务能否开展、新网点能否被审批,以及违规行为能否被发现并处罚都是第t+1期的情形。β是跨时收入的贴现因子,是在0与1之间的常数。 2.为了动态分析腐败行为,假定代表性金融监管官员的效用函数是最大化其两阶段现金流量: U=(wt+bt)+βwt+1,0<β<1(1.2) 表明官员的职业生涯分为两阶段t和t+1,其效用由两阶段消费共同决定。其中,wt,wt+1是两期的工资收入;bt是灰色收入,或者定义为贿赂;β是时间偏好参数(贴现因子)。 显然,现实中存在三类官员。一是廉洁官员,其效用为U=wt+βwt+1;二是腐败官员,但是其腐败逃过了惩罚,其效用为U=(wt+bt)+βwt+1;三是在第二期被发现并惩处的腐败官员,其效用为U=(wt+bt)-βat+1(bt),其中at+1(bt)是腐败官员面临的惩罚函数,当①比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笔者进入人民银行工作前后,待分配学生最希望进入的是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资金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而笔者所在的政策研究室与上述两部门处于同一楼层,但是不可能享受各省的请吃、各证券机构对隔壁部门的小礼品———比如甲A联赛入场券。因此,机构臃肿与否和腐败无关。 然由于其被绳之以法,所以第二期工资收入自然消失。综合以上三种情况,我们定义dt为官员的腐败决策变量,dt∈[0,1],即最廉洁的官员有dt=0,最腐败的官员为dt=1;同时我们定义腐败行为被发现与惩罚的可能性pt+1是官员“贪赃倾向”dt和“枉法倾向”Tst的函数,根据经验,国家把某些部门作为腐败监察的重点,如公安部派驻证监会的证券侦查局和公安部内设的反洗钱机构。因此,部门腐败越严重,被监控的可能性越大,因而被发现的可能性越大。pt+1∈[0,1]间分布。 因此,官员的预期跨时效用函数为: EtU=(wt+dtbt(Ts)+β[(1-dt)+dt(1-pt+1(dt,Ts)]wt+1t)t) -βpt+1(dt,Tsat+1(bt(Tst))t)(1.3)   综合以上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期望效用的简化假定,我们实际上提出的隐含假设是:金融机构认为,要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不合规支持,必须舍得付出贿赂,因此转移支付是贿赂的函数,即所谓“舍得孩子才能套住狼”;而金融监管官员则认为,自己的贪赃额度与金融监管权力成正比,因此贿赂是转移支付的函数。 命题1.1 (金融机构两类行贿行为的最优决定) 金融机构存在两类行贿行为:一是为了维持或开发正常业务品种开展进行的行贿,二是违规操作后为寻求监管当局开脱而进行的行贿。两类最优行贿额度取决于行贿的边际成本与预期边际便利的比较。 证明:金融机构的最优化问题为: maxEtR=Rt(Ct+Vt-b1t-b2t)+βEtRt+1(Bt+1(b1t),Tdb2t))t( EtR EtRt+1一阶条件=-R′1+βBt+1′=0 b B1tt+1(1.4)(1.5) (1.6) EtR EtRt+1d′=-R′Tt=0t+β b2t Tdt *由等式(1.5)可以决定金融机构第一类行贿的均衡额度b1t,显然,它由两项决定,一 是等式的第一项,表示行贿对金融机构带来第一期的边际负收益,也就是边际成本;第二项表示行贿成功致使新业务可以开办所带来的第二期边际预期收益的贴现值。当两者相等时,金融机构的第一类最优行贿额也就决定了。同样,由等式(1.6)可以决定金融机构 *第二类行贿的均衡额度b2t,显然,它由两项决定,一是等式的第一项,表示行贿对金融机 构带来第一期的边际负收益,也就是边际成本;第二项表示行贿成功致使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网开一面所带来的第二期边际预期收益的贴现值。当两者相等时,金融机构的第二类最优行贿额也就决定了。QED□ 推论1.2 (金融机构的最优行贿动机) 金融机构的最优行贿动机由两类行贿的最优解决定。在贿赂的供给市场上,存在两种权力交易效应:一是“逼良为娼”效应,即金融机构开办正常的新业务或设立新机构等正常经营行为必须通过违法的行贿来解决;二是“警匪一家”效应,即金融机构即期违规可以5 通过行贿加以事后解决①。 证明:显然 **b*b1b2t=t+t(1.7) 这说明了最优贿赂供给受两类行贿行为的最优解决定。问题在于分析两类行贿的效应。前者表示的是金融机构被迫接受的监管部门寻租,即使是正常业务的开展也必须采取非常手段。这显然是金融机构不愿意花费的成本,但是在衡量成本收益后,不得不接受盘剥。从现实掌握的情况看,这类盘剥属于极度恶劣的行为,往往体现为搁置不办、让金融机构自行领悟其中的“奥妙”,最后迫使金融机构从“不懂事”变得“懂事”起来。第二类行贿属于金融机构因自身问题而寻求庇护,与腐败经济学所论述的“地下交易”是一致的。QED□ 命题1.3 (金融监管官员的最优“贪赃倾向”决定) 金融监管官员的最优贪赃倾向受三个因素影响:一是贿赂报价的诱惑,二是受贿一旦被发现所丧失的未来的合法工资收入风险,三是受贿被发现后所遭受的惩罚的强度。 证明:金融机构的最优化问题为: maxEtU=(wt+dtbt(Tt))+β[(1-dt)+dt(1-pt+1(dt,Tt))]wt+1 -βpt+1(dt,Tst)at+1(bt(Ts)t) pt+1 pt+1  一阶条件=bt-βpt+1+dtwt+1-βat+1=0 dt dt dt pt+1 pt+1dtb′pt+1at+1′bt=0t-βdts+s=st+1-βat+1 Tt Tt Ttss(1.8)(1.9)(1.10) 根据(1.9)和(1.10)的二元方程可以解出金融监管官员的最优贪赃倾向dt*。我们的兴趣不在于dt*的具体数值,而在于它的决定因素。由于我们设定的是一个博弈模型,并忽略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在贿赂博弈中,当金融监管官员是贿赂函数的接受者,或者说,bt*的函数形式是给定的②。这样,等式(1.9)变型为: b*t-βpt+1+dt pt+1 pt+1wt+1-βat+1=0 dt dt(1.11)   第一项是贿赂额度,第二项是受贿所造成的未来工资收入损失的风险,第三项是受贿的惩罚风险。QED□ 命题1.4 (金融监管官员的最优“枉法倾向”决定) 金融监管官员的最优枉法倾向受三个因素影响:一是实际收受贿赂的边际收益,二是贪赃枉法一旦被发现所丧失的未来的合法工资收入风险,三是贪赃枉法被发现后所遭受的惩罚的强度。① ②逼良为娼与警匪一家的区别是明显的,前者体现为监管腐败中的胁迫,被监管机构在行贿开始前并无不良行这里,为了与金融机构行贿模型相一致,我们认为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决定了行贿报价dt*,而监管官员决为;后者体现为共谋,被监管机构因事前的违规而寻求事后的庇护。定的是接受与否,而不是讨价还价。 证明:同样,解(1.9)和(1.10)的二元方程可以得到金融监管官员的最优枉法倾向*Tst。由于金融监管官员同时决定了最优贪赃倾向,则其实际受贿程度及其边际收益也相应得到决定,故(1.10)变型为: *d*tb′t-βdt pt+1 pt+1at+1+pt+1at+1′bt=0-βt+1 T Tstt(1.12)   很容易看到,(1.12)的第一项表示实际接受贿赂的边际收益,第二项表示枉法行为被发现后损失的工资收入的期望,第三项表示枉法行为被发现的惩罚贴现值。QED□ 讨论1.5 (腐败行为的放纵与遏制:纪律检查机制、高薪养廉与处罚) 金融监管官员的贪赃与枉法行为受三个外生变量的影响:纪律检查机制、预期工资和惩罚力度。反腐败的激励机制设计应该从以上三个角度考虑。 证明:根据对(1.9)和(1.10)的讨论,二元方程存在不能得到保证的可能。比如: pt+1 pt+1<0 ifβpt+wt+1+βat+1>b*1+dtt d dtt (1.13) dt pt+1 pt+1*>0 ifβpt+1+dt dtwt+1+βat+1 dt0,即有dt※1。这意味着官员见赃就贪。dt (1.14) p pt+1t+1>0 ifβdt*pt+1at+1′bt Tt 这意味着官员极度容易与被监管对象共谋(警匪结成一家)。QED□同样,  Tt<0 ifβdtpt+1* t+1 Tt pt+1pt+1at+1′bt>d*+βat+1tb′ts+ Tt 7   因此,这一讨论证明了纪律检查机制、高薪养廉设想和惩罚力度在反腐败上的重要性①。 (二)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部门特征 在研究了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理论特征后,金融监管腐败的部门特征也是我们思考的重点所在,换句话说,我们必须论证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腐败的程度区别何在,影响这种程度差别的因素何在。依然从以上的基本模型出发,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基本结论。 命题2.1 (金融监管腐败的“下游”关联效应) 银行监管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对腐败程度取决于各自的下游部门———金融机构的新业务开办和违规经营的超额利润水平;故监管声誉与被监管机构的声誉具有关联一致性。 证明:根据(1.5)和(1.6),我们可作如下讨论,第一类行贿的额度取决于行贿的边际成本和新业务边际收益的比较。我们认为,行贿无论对银行还是券商都是一样的现金支出成本,但是在业务收益上是不同的。银行的新业务边际收益 EtRt+1取决于存贷利差, Bt+1 s*b*而证券的边际收益取决于市场波动,后者风险和收益均大于前者,因而有b1t>b1t,也就 是说,在第一类行贿上,证券机构比银行机构更有积极性。 同样,根据(1.6),第二类行贿动机取决于机构的违规收益R′Vt)=-R′b2t)。如谢t(t( 平和陆磊(2003)证明的,银行违规主要体现为非规范融资行为,即帐外收取高息和分割贷款本金,估计收益折合年息为9%左右。但是证券违规不同,体现为发行上的以次充好,把垃圾卖给投资者和恶意炒作,把股价离奇地恶炒到原来的数倍到数十倍。因此,bs2t b>>b2t**,即证券机构的第二类行贿动机也远远高于银行机构。 ** ****这样,由于bt*=b1t+b2t,并结合一阶条件(1.9)和(1.10),我们得到dsdbt>t,即证券监管官员的贪赃倾向高于银行监管官员;同时 行监管官员。QED□,Tsst>Tsbt,证券官员的枉法倾向也高于银 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关联效应”指的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往往与被监管对象的业务特征存在直接关联,后者越有行贿倾向,前者越可能贪赃枉法。 命题2.2 (金融监管腐败的权力“直接性”效应) 银行监管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对腐败程度还取决于各自权力的直接性,即越能直接影响被监管者收益的部门越腐败。 EtR EtRt+1d′ EtRt+1=-R′β表示了监管权力对金融机构收益决证明:根据=0,t+t b2t Td Ttdt d定程度的直接性,越直接则该值越高;为了保证等式的成立,这时的Tdt就越小。由于Tt′″ ①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另外还有一个外生变量β也是影响官员贪赃枉法行为的重要因素,我们的讨论从略。因为这涉及“人性”问题。如果β足够小,说明官员是那种只顾当前不顾今后的人,因而会不顾一切地腐败;反之反是。这与一般的腐败讨论与反腐败机制建设无关。 <0,导致b2t越高,因而bt越高。再看权力的供给面,根据一阶条件(1.9)和(1.10),对于给定的bt*,可以导出金融监管机构的最优贪赃倾向和枉法倾向。因此,对于越高的bt*,金融监管的腐败程度越高。QED□ 从改革进程看,随着间接货币政策取代信贷规模管理,其直接干预银行类机构资金和业务运作的程度越来越低,而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具备从证券发行到机构管理的重要权限,所以其权力的直接性更高,因而腐败倾向也更高。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的关联性腐败也论证了监管当局与被监管机构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监管关系往往被共谋关系所取代。 ** 三、经验证据 我们为了验证以上结论,选取了全国29个市(地、盟)的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企业(含上市公司)、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问卷调查①。问卷涉及金融监管、证券交易、信贷申请和股票发行等多方面,以下是与金融监管腐败有关的实证结果,部分地印证了我们的理论分析结论。 (一)金融监管腐败的存在性与程度 实证研究金融监管腐败的第一个问题是判断监管腐败的存在性。表一给出了主要相关群体对监管腐败的判断。 表一、各相关主体对金融监管部门腐败程度的判断 问题:你认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的总体腐败程度回答群体极高,不能容忍非常高,但可以容忍较高,见怪不怪较低 证券类机构 55119220214 56151235166 17218021567 企业农户和个体工商户77146228161 72193190208 合计(人数、百分比)3557891088816 11.6%25.9%35.7%26.8%   从被调查主体看,11.6%的被调查对象认为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程度高到不可容忍;25.9%的人认为监管腐败非常高,但是可以容忍;35.7%的人认为腐败比较高,但是在感觉上已经麻木了;只有26.8%的人认为监管腐败比较低。这说明接近四分之三的公众认为金融腐败存在而且比较严重。这一实证结果说明我们的研究对象在客观上的存在性和严重性。 ① 本次调查选取的29个城市中包括6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地区分布上,华东6个,东北3个,华北4 个,华中5个,华南5个,西部6个,包括黑龙江、辽宁、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四川、甘肃和新疆等省区。从回收问卷有效情况看,人民银行问卷回收分布为:大区行18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63份,地市中心支行357份,县支行182份;存款类金融机构问卷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368份,股份制商业银行58份,城市商业银行45份,城乡信用社109份,政策性银行39份;企业问卷分布为:国有大型企业155份,国有中小企业140份,集体企业80份,私营企业118份,上市公司79份,外资企业109份,其他类型56份;证券公司分布为:全国性公司223份,地方证券公司401份;农户问卷分布为:粮食种植户252份,经济作物种植户162份,养殖户174份,外出务工人员118份,兼职个体工商户255份。 9 (二)金融监管腐败的部门对比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对各类金融监管部门相对腐败程度进行判断,如果它们是无差异的,那么部门特征分析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表二说明了公众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当局相对腐败程度的心理比较。 表二、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程度顺序 问题:你认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按程度分从高到低依次为腐败程度1.人民银行2.证监会3.保监会 13621343391 23405611049 31373177532   注:为了保证数据的无偏性,我们剔除了人民银行问卷就此问题的回答。因此,调查群体为存款类和证券类金融机构、企业、农户和个体工商户。 以上数据与我们的理论模型高度一致。表内数据说明,压倒多数的人认为证监会的腐败程度最高、保监会列第二位,而人民银行(原银行监管部门)列第三位。这体现了公众的一种共识:金融监管部门间存在明显的腐败程度差异。 (三)被监管金融机构相对腐败程度的对比 表三、金融机构的腐败程度顺序 问题:你认为金融机构的腐败按严重程度分从高到低依次为:腐败程度1.国有商业银行2.股份制商业银行3.城乡信用社4.政策性银行 5.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6.保险公司 19751 1513549887 2114721954795310 3157174283975698 413322817814963107 52551599116250130 6130148773132967   结合表二和表三,我们发现所谓腐败的“下游关联”命题的正确性。对照两表数据,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一对应关系:被监管部门的腐败程度与相应监管当局的腐败程度严格相关。公众把证券类机构列为金融机构中的第一腐败机构,其后依次是保险公司、城乡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对于从城乡信用社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腐败排序现象,我们进行了典型调查。结果恰恰证实了我们对两类行贿行为的判断。首先,城乡信用社的经营相对而言是最缺乏规则的,为了寻求监管庇护,其第二类行贿行为相对而言是存款类金融机构中最猖獗的。现实中,信用社与监管部门“警匪一家”共谋是监管腐败中最常见的现象之一。其次,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腐败程度高于国有银行似乎有些不可思议,这提出了一个所有制与腐败的相关性悖论———原来一般理论所认为的公有制导致产权关系模糊,故由此造成更高的腐败的观点在此站不住脚。但是这一现象反而证明了我们的“逼良为娼”命题。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处于业务和机构的扩张期,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业务审批等需求远较处于成熟和收缩期的国有商业银行高,同样,部分发达地区的城乡信用社也面临扩张业务的需求,比如支付清算和信用卡业务等。这就给监管当局以设租纳贿的机会,信用 社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往往心领神会。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则一般不存在拓展新机构的需求,同时,由于其目前面临的信贷权急剧上收现象,通过违规经营获取超额利润的可能性已远达不到若干年前的水平,因此,根据模型,其行贿动机远远不足。 (四)对监管与被监管机构共谋相对程度的判断 1.银行监管部门与存款类机构的共谋程度表四、五、六和七证明了公众对银行监管中存在的枉法和贪赃行为的判断。 表四、各相关主体对银行监管弹性的认识 问题:银行监管部门处罚违规金融机构时的情况为 回答主体弹性很小弹性较大弹性很大不会认真处罚 人民银行217290136201 存款类金融机构 3232319367 540521229268 合计(人数、百分比) 34.7%33.4%14.7%17.2%   表四显示,34.7%的监管与被监管主体认为银行监管的弹性很小,余下65.3%的人认为银行监管的弹性较大、很大或流于形式。这反映了监管行为中的双方对银行监管中枉法行为严重性的判断。既然枉法,必然需要得到相应的物质补偿。表五说明了补偿的一种类型———通过干预获得好处。从被调查群体看,只有13.9%的人认为监管主体明确存在干预被监管对象业务经营和人员调配的现象,即存在向金融机构“塞人”以解决就业或协调贷款以解决某些相关利益主体的资金问题。这一数据显然不高,但是明确回答不存在这类现象的也仅占四分之一,剩余的回答是摸棱两可的,这也许体现为对某种现象的讳莫如深,也许体现了被调查人员对某些现象不掌握确切信息。 表五、对银行监管部门干预被监管对象的认识 问题:银行监管部门是否干预被监管对象的业务经营或人员调配回答主体是否 不清楚不愿意回答 人民银行 97194280122 存款类金融机构 105180353125 202374633247 合计(人数、百分比) 13.9%25.6% 43.5%17.0% 表六、存款类机构对监管设租情况的判断 问题:在以下被监管过程中单笔额外花费的高低顺序是顺序1.机构审批 2.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3.现场检查4.非业务检查、考核5.其他 19234772611 2275086341 3368266234 4302610715 5550226   表六则说明了金融机构对监管当局实施补偿的另一种类型。从表内数据看,存款类机构明确认为,自身在被监管过程中单笔花费额外成本(可近似地认为是第一类行贿或第二类行贿)的高低顺序依次为机构审批、现场检查、任职资格审批、非现场业务检查与考核 等。机构审批和任职资格审查往往需要额外的第一类行贿支出;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往 往需要第二类行贿支出。当然,有时两类行贿可能夹杂在一次博弈过程中。 表七、人民银行对监管当局内部岗位实际收入顺序判断 问题:你认为银行监管部门内部实际收入顺序由高到低依次为收入顺序1.行领导 2.机构审批和任职资格管理人员3.现场检查人员4.非现场检查人员5.外汇管理人员6.会计7.基建和后勤8.人事干部9.其他 14401831583324 22416555163937168265 313799816477274333 46596234824640362 53376676314646380 63194757406122535 71194354565528402 8174812834129610 9863175958105   为了相互印证结论的正确性,我们又对原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前,负责银行监管)进行了岗位实际收入顺序问卷调查,从全国各地反馈的信息看,表七与表六是基本一致的。由于基建腐败不属于金融腐败,因而加以剔除外,我们发现岗位实际收入的顺序依次为:监管机构负责人、机构和人员审批岗位、现场检查岗位、外汇管理人员、非现场检查人员等。值得注意的是,现场检查在表六中排第二,任职资格审批列第三,但在表七中位置恰恰颠倒,原因是审批涉及的人员不多,故行贿总额不多,但主管该项业务的监管人员可以纳贿很多。现场检查一般涉及一组人员,被监管机构花费不少,但是落在个人头上的并不多。2.证券监管当局与证券机构以及发行企业的共谋 表八、证券类机构对证券监管腐败的若干基本判断 问题 1.你认为一般证券公司是否经常与证监会打交道2.证监会的处罚是否有弹性3.证券监管的透明度 回答是否不清楚是否高低普遍存在 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5.证券机构是否为企业包装上市 6.证券机构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与交易牟利 严重,但有所收敛 很少见是否是否 人数398731664551817656831325772523111460166 占比62.5%11.5%26.0%71.5%28.5%11.8%88.2%48.8%40.0%11.2%82.5%17.5%73.5%26.5%   表八至表十说明了证券业的腐败以及监管和被监管机构间的共谋程度。从表八的情况看,有62.5%的证券机构认为必须经常与证监会打交道,尽管从中不能认定存在腐败交易,但是监管与被监管者关系的密切程度可见一斑。在证监会处罚弹性的问题上,接近四分之三(71.5%)的证券机构认为处罚存在弹性,而在银行监管中,认为存在弹性的为 65.3%。这说明证券监管中警匪一家的情况比银行监管严重。在监管透明度问题上,接 近90%的券商认为证券监管透明度低,与此相对应的是券商对自身不规范交易行为的坦言不讳:88.8%的券商认为证券市场操纵很严重,虽然其中有一半人认为情况已经有所收敛;82.5%的券商认为证券机构存在为企业进行包装等行为;近四分之三的券商坦承内幕交易的普遍性。这进一步证明了监管腐败与下游机构间的关联性,也证明了监管当局声誉与被监管机构声誉的相关性。 反过来,监管中存在的逼良为娼和警匪一家效应也加剧了被监管机构的有恃无恐。表九是证券机构对违规行为原因的认识。按券商所认识的原因重要程度排序依次为: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监管不透明、监管部门有不正当收益、券商背景等。可见,直接与监管有关的法规、手段、透明度和腐败等因素是影响证券机构行为的主要因素。有趣的是,当前媒体重视的审计不公正、内幕交易收益等因素反而列在之后。其原因实际很简单———当监管部门真正独立而公正,则审计等问题自然会迫于压力而改善。 表九、证券类机构对证券市场非规范行为的原因判断 问题:证券市场存在操纵、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原因按重要性排序为重要性顺序1.监管部门有不正当收益2.缺乏有效监管手段3.券商背景4.投机性 5.上市公司制造虚假繁荣6.法规不健全7.审计不公正8.监管不透明9.内幕信息有好处10.其他 1 828498625319240564822 2521135547404997463311 381666443574160102261 49883648453576262281 54156857583395650422 66241668669686830307 73953687574388853241 86533404088485376607 9542920445331214720316 10111322133716222   证券监管的相对腐败还可以从企业问卷中得以印证。从企业和上市公司问卷看,86.6%的人认为企业发行股票是必须花费隐性成本的,97%的人认为股票发行前后必须到证监会通关节。这证明了我们的两个论断:一是越能直接参与市场的行政主体越可能腐败;二是其中包含了两种腐败可能。首先,如果上市企业是符合条件的,那么通关节意味着企业接受胁迫而不得不付出成本;其次,企业不符合条件,为了“违规”发行获得超额利润而贿赂监管当局。同样,表十显示,83.3%的企业认为证券市场操纵普遍存在或很严重,这与证券机构的认识(88.8%)基本一致。 从上,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的相对腐败程度可以得到基本印证。 表十、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对证券监管和机构腐败的若干基本判断 问题 1.企业股票发行是否需要花 费隐性成本 2.证券发行前后是否需要经常与证监会通关节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回答是否是否 普遍存在 严重,但有所收敛 很少见 人数8413983443616 占比86.6%13.4%97%3%45.8%37.5%16.7% 四、结 论 综合以上理论与实证分析,本文的基本结论如下。第一,作为贿赂的供给者,金融机构存在两类行贿行为,一是为了开展新业务而不得不承受的监管当局设租盘剥(胁迫),二是为了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寻求监管庇护而进行的主动行贿(共谋)。第二,监管当局的受贿行为也相应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设租进行的贪赃而不枉法的行为,即行政审批中的受贿 行为;二是通过收取贿赂而进行的贪赃枉法行为,即以保护违规机构所换取的个人好处。第三,在反腐败机制上,稽查、高薪养廉和严格惩处都是可取的措施。第四,金融监管腐败与被监管对象行为存在“下游关联”效应,下游被监管机构超额利润越高、违规动机越强,相应监管部门的腐败倾向越高,因而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存在量的不同。第五,监管腐败程度与监管权力介入市场的直接程度有关,能够直接决定融资便利的监管部门被腐败侵蚀的可能性越大,因而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存在质的差异。 参考文献 〔1〕 Andvig,J.C.,1991.`TheEconomicsofCorruption:ASurvey',StudiEconomici,43(1),5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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