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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到庭之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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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到庭之债务承担被告未到庭之债务承担 债务人经公告后未到庭,法院是否能判决其偿还债务 最近在某县法院办了一起案件,案由是合同欠款纠纷,因被告下落不明,在法院受理本案后, 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在开庭时,被告无故未到庭。但在法院审理该案时,法官称我方提交唯一有效的证据即经过被告签字并按手印后的对账单,因被告未到庭为无法证明其真实性,随后我方有提交了其他有被告签字的相关资料,但法官称该证据是否是被告本人所签无法核实,让我放另行提交有力证据,结果法院判决我方败诉。对于此案处理结果,有一下观点: 一、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被告未到庭之债务承担
被告未到庭之债务承担 债务人经公告后未到庭,法院是否能判决其偿还债务 最近在某县法院办了一起案件,案由是合同欠款纠纷,因被告下落不明,在法院受理本案后, 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在开庭时,被告无故未到庭。但在法院审理该案时,法官称我方提交唯一有效的证据即经过被告签字并按手印后的对账单,因被告未到庭为无法证明其真实性,随后我方有提交了其他有被告签字的相关资料,但法官称该证据是否是被告本人所签无法核实,让我放另行提交有力证据,结果法院判决我方败诉。对于此案处理结果,有一下观点: 一、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一般是提供不出被告的笔迹资料的,原告承担一般举证义务即可。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有的原告知道被告的住址、电话号码等大概情况,就是找不到人,有的在法官第一次拨打被告的电话号码时还能打通,但他就是不承认有借款的事实,也拒绝参加诉讼,要他提供笔迹进行鉴定他也不同意;要他委托代理人出庭他也不理,过后就一直关机,要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也只能公告送达。既然借款人下落不明,法官又以什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来判断原告所提供鉴定要参照的书写资料就是借款人所写,就是被告的笔迹呢?如果要将原告提供的书写资料认定就是借款人所写的资料,前提就必须要有证明此书写资料是借款人所写的证据,那这样的证据又从哪里来呢?因为被告未出面,你要说是被告所写,那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才能确定。如果这样,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要找这样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或者说是不可能找到的。而在多数情况下,出借人可能除了提供被告打的借条外,就再也提供不出借款人的笔迹了。假使原告知道被告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留有笔迹,或在车管部门办理驾驶执照留有笔迹,或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留有笔迹,或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留有笔迹,或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留有笔迹,或在银行办理存贷款留有笔迹,等等,即使法官给予释明寻找被告留有笔迹的线索,原告也是无法得到有被告笔迹的资料的,因为他无权要求持有被告笔迹的这些部门提供给他有被告笔迹的资料。一般情况下,在没有被鉴定人的现成笔迹,而又要提取被鉴定人的笔迹时,都是由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着被鉴定人的面对被鉴定人提取笔迹,而且不能说是提取他的笔迹,只能让他在自然状态下书写有关的文字内容。如果向其说了是提取他的笔迹,当事人就有可能不按书写习惯书写而改变书写方法,给笔迹鉴定带来困难。如果 1 不是当事人当着法官的面书写的,而是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所谓被告的笔迹,就可能出现当事人提供的参照资料不是鉴定对象所写的情况,进而得出不正确的鉴定结论。 二、只有在借款案件是假案的情况下,原告才很容易提供出与借条笔迹同一的书写资料。在被告确实向原告借了款并向原告出据了借条,而借款人又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出借人一般是提供不出借款人笔迹的。如果原告制造了假的借款案件,他举证的借条肯定是假的,即是说所谓借条不是真的借款人所写,你要他提供所谓借款人的笔迹,他是很容易向法院提供出与借条笔迹同一的笔迹资料的。因为,他让写假借条的人再写一个东西就行了,你拿去鉴定,借条和原告所提供的所谓借款人所写的东西的笔迹不就同一了吗?那法官就能肯定该借条是百分之百真的了?借款事实就真的存在了?作出来的判决就是正确的了?最终是可能通过鉴定笔迹确认的借款案件还是一个假案,判决也会是一个错误的判决。 三、在借款纠纷案件中,有一部分借款人是不讲诚信的。不要说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可能出现假案,在实际的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为了非法目的,共同制造假证据来进行虚假诉讼,双方出庭对证据和所谓的案件事实都认可的情况下,最终达成调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法官依法作出了判决,其结果是假案的事例也不是没有。再者,被告本身就下落不明,法官还要当事人去找他的笔迹作为鉴定借条真假的参照物,一般情况下是找不到的。现在,躲债赖账的债务人比比皆是,有的债务人为了赖账,以外出打工为名四外躲债,有的只要听到出借人来要债就四处躲藏,不与出借人见面,有的就是见面也不承认向原告借过钱,甚至有的借款人在进入诉讼后还抱着侥幸心理要求进行字迹鉴定。当事人消极诉讼或当事人制造假案的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只要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笔迹,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会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借款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在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如果被告在二年内仍未出现,原告也未找到其他证明借条是被告所写的依据,原告就不能再行起诉。如果两年后原告找到了其他证据再行起诉又超过了诉讼时效,再起诉时,法院就会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即使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被告也会以过了诉讼时效而进行抗辩,法院也不会支持原告 2 的诉讼请求,原告最终也没有胜诉权。就这样,即便是借款事实存在,由于法院的“慎重”,由于要保护法官,当事人的债权就这样没有法律保障了。按照第二种观点处理,即使是原告搞的假,在被告发现后,可以申请法院再审,通过再审改判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即使就是已经执行了,也可以通过执行回转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作为借条的书证,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只要查证属实,或者说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时,就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严格依法办案来讲,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又放弃了对原告诉讼主张的辩解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又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法院就应依法支持原告的主张。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由于被告未到庭出现了假案,因为不是法官做的假,而是原告做的假,原告要依法承担制造假案的法律责任。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要公平,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第一种观点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案件事实是由证据来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当原告以借条作为被告借款的依据时,如果被告认为借款不是事实,证明借款不是事实的证据应由被告举证,而不是还要由原告举出此借条是被告所写的其他证据。证明借条不是被告所写的证据应由被告举证,被告可以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借条不是自己所写。为何在被告未到庭时,应该由被告举证的责任就要倒置而要求原告举证呢?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规定,在法官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笔迹资料,原告以该项规定申请法院收集被告的笔迹时,法官能收集得到吗?法官在审理借款人经公告后未到庭的案件时,要求原告还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条是被告所写是强人所难,也不符合举证的分配原则。如果法官认为还需要有其他东西予以证明心里才踏实,那法官可以通过调查进行补强。 五、不能以保护法官为由片面强调慎重办案。法官在任何时候都应慎重办案,若是为了所谓保护法官而不惜牺牲当事人利益,是不符合司法宗旨的。法官依法办案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只要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不循私情,不贪赃枉法,坚持公平正义,就符合党和国家及 3 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司法要求,法官的合法权益就不会因依法办案而受到伤害,人民群众也会理解和支持人民法官的司法工作。不能因要保护法官而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完美,办案是否慎重和稳妥,要看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审理和按照实体裁判,只要是严格依法办案,平衡各方的利益,就应是慎重和稳妥的。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都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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