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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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唐执二字第29号
申请人毕某甲,学生。 法定代理人毕某乙,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农民。
申请执行人毕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毕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以0.398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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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乐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守国
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
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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