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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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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毕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唐执二字第29号 申请人毕某甲,学生。 法定代理人毕某乙,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农民。 申请执行人毕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毕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以0.398万元了结此案...

毕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毕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唐执二字第29号 申请人毕某甲,学生。 法定代理人毕某乙,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农民。 申请执行人毕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毕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以0.398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乐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守国 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 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文飞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zhixinganjian/11122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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