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全文解读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反家暴法全文解读,欢迎阅读,希望对你能够提供帮助。
反家暴法全文解读(一)
什么是家暴?
如何预防家暴?
遇到家暴后如何处置?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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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这部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明确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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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重庆人口中的“耙耳朵”“妻管严”也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首部反家暴法通过
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法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
此外,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耙耳朵”算家暴么?
“耙耳朵”是四川方言中,说男人怕老婆,惧内、“妻管严”的表现。一些男士认为“耙耳朵”是贬义,认为夫妻之间应该平等相处;而一些男士则以当“耙耳朵”感到骄傲,认为这是爱老婆,好男人的表现,面对妻子的恶语相向,甚至是拳打脚踢,也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在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耙耳朵”们,其实就是家暴受害者。
婚外情或是家暴主因
其实,“家暴”这个词一直被社会所关注。
巴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就介绍,近两年来,他们审查起诉的涉及血缘和姻亲关系人员之间的亲情犯罪案件持续增多。根据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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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引发亲情犯罪的占30%;故意伤害案件占亲情犯罪案件的比例为75%;女性犯罪嫌疑人占亲情犯罪总数的27%,而47%的女性犯罪都源于家庭暴力引发的家庭矛盾。
以往人们常常认为大男子主义者喜欢打骂妻子,但国外社会学家的研究则否定了这种看法。与此相反,性格柔弱的男人则往往更易实施家庭暴力。
导致家暴的原因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夫妻观念错位;配偶性格扭曲、品行不端;大男子主义或女性以自我为中心的影响。
其中,由婚外情(即观念错位)引起的家庭暴力,占案件比例为30%;配偶性格扭曲类情况占总数的22.5%。此外,一些女性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的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而遭到家暴。
而家庭暴力也是诱发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
男性也经常遭遇家暴
市妇联披露过一组数据,在2013全年接到的1885起家庭暴力事件投诉中,有99.4%都是女性遭遇家暴。
而不久前,某公益机构曾做过一个入户调查和街头抽样调查,男女比例均等。调查结果却是,接受调查的男性中,有80%的男性称受到过家庭暴力。
截至2014年底,全市各级妇联建立了妇女信访代理中心、站、室共计1.2万个,全市有2万多名代理员直接负责妇女信访接待;各级公安报警中心和综治办等,也设立了家暴投诉中心,家暴现场投诉点有1.08万个。
案例>
妻子被施家暴自杀,丈夫被判故意伤害罪
男子因怀疑妻子和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妻子进行殴打并多次辱骂,妻子想不开跳塘自杀身亡。日前,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李强(化名)与肖华(化名)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李明(化名)。2013年10月14日,李强怀疑妻子和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用皮带、洗衣刷对妻子进行殴打。第二天,李强继续多次辱骂肖华。两天后的16日清晨6点过,李强发现妻子没有在家,便出门寻找。
之后,李强在住宅南面的邻居家水塘内发现了肖华的尸体。2013年11月27日,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肖华生前损伤程度系轻伤。2013年10月16日下午,李强到巫山县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投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被告人李强与被害人肖华的父母达成了赔偿经济损失的协议(已按期履行)。受害人的父母对被告人李强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自驾游遭妻拒绝,丈夫大打出手
今年10月4日上午,沙坪坝区大学城康居西城,因为自己打算自驾游被妻子谢某拒绝,田某竟对妻子大打出手,还认为她出轨。15岁的儿子看见局势难以控制,只好报警求助。
110快处队民警邓成刚、许靖汶到达现场后看到,家中地面布满了血迹,孩子的母亲谢女士伤势严重,右手多处被划伤,仍然在流血。民警立即拿出急救包对田某的伤处进行了包扎。并且向田某了解了基本情况。
谢女士称,自己的丈夫田先生经常打骂自己。丈夫田某怀疑谢女士出轨,于是对谢女士大打出手。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谢女士称家中有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小儿子小杰在歌乐山中学读初三,大儿子也才18岁没有工作,两个女儿已经成家。这次丈夫因为国庆想自驾出游,但是谢女士考虑到家里仅仅靠在报刊亭卖报纸来维系家庭开支,自驾游出行会加重家庭负担,于是遭到谢女士的拒绝。
10月4日早上,谢女士出门买菜的时候,丈夫田某因在家没看见妻子,加上妻子拒绝了国庆自驾游内心一时激动,他便怀疑谢女士出轨,在谢女士回家后对其进行殴打。大儿子和小儿子因不满父亲对母亲的长期家暴,于是希望民警对父亲田某进行处理。
民警随即对田某进行了教育,要求他以后善待自己的妻子和子女,严禁对自己的妻子进行家暴。如果田某再次对谢女士进行家暴,根据情节严重会对其做出相应的治安或者行政处罚。
说法>
相关部门不作为,须承担法律后果
重庆某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认为,本次全国人大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我国在婚姻家庭立法方面对于家庭成员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其中,该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实施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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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惹人关注,对于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对家庭暴力的实现危险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以保护当事人的身体、精神等不遭到更深程度上的伤害,这是我国法律对于行为保全的又一次革新的规定。
但该法施行后,对于该点具体如何实施,法院如何操作都值得进一步的讨论和探究,值得大众期待。
九龙坡区检察院“莎姐”检察官吴健则表示,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使我们对如何认定及处理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反家暴法对相关组织机构的依法介入可以让受害者得到切实保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不再是对家庭家暴行为推脱的借口,它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保护责仼及不作为的法律后果。首次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妇女及儿童建立了一道安全隔离墙,对于其发挥效力还需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落实。
反家暴法全文解读(二)
反家庭暴力法
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发现家暴不报告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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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预防到救助,“全链条”覆盖
反家暴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在家暴预防方面,反家暴法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