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检刑诉字【 】第 号
被告人李红,男,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为: ,汉族,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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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住 。因故意伤害罪,于 年 月 日被 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 月 日经 市人检察院批准,次日由 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年 月 日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后, 并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红因对拆迁一事不满,即携带尖刀前往开发商王闯的办公室,欲与其理论,后在与王闯妻子张燕拉拽过程中,将张燕腹部扎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张燕之损伤构成重伤。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张燕伤残程度为十级。被告人李红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诉事实,由被告人李红供述、 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1、被告人李红现羁押于 看守所。
2、证据目录 份,证人名单 份,主要证据复印件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