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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讲义组织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各位代表大家好 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今天有幸和各位代表共同学习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我对《组织法》学习理解的不是很深刻,和在座的各位代表相 比,还有差距,因此谈不上是讲课,充其量是做个中心发言,有不妥 之处请大家指出。 在去年,我们一起学习了《代表法》,探讨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 务,如何去履职,如何做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等。今天在这里我们着 重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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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各位代表大家好 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今天有幸和各位代表共同学习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我对《组织法》学习理解的不是很深刻,和在座的各位代表相 比,还有差距,因此谈不上是讲课,充其量是做个中心发言,有不妥 之处请大家指出。 在去年,我们一起学习了《代表法》,探讨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 务,如何去履职,如何做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等。今天在这里我们着 重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其实和我们人大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宪法》《选举法》《代表 法》《组织法》《监督法》。 《宪法》,这是我国所有法律法规法章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等制定的根本 依据,就叫“母法”。《宪法》中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 从广义上讲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选举法》。选举法共十一章53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选举法》经过多次修改,日臻完善,增强了推荐、介绍候选人的公开性,对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更具体有效的保障,有助于减少选举特别是直接选举程序中的暗箱操作。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不断发展,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正在逐步推进,为亿万人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代表法》。代表法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成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不仅使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而且使各级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有了更加具体、更加充分的保证;不仅促进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的增强,大大提高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自觉性 ,而且也有助于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的工作,并促使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 《组织法》。该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是我们今天要共同学习的。《组织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先后作了4次修改,分别在1982年12月 10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了第一次修正;在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了第二次修正;在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第三次修正。 在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第四次修正。地方组织法是规定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组织活动原则以及权力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 《监督法》。监督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 法律,它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之间的关系,其颁布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被喻为“二十年磨一剑” 1986年开始酝酿、历经六届至十届共五届全国人大、20年时间,社会各界关注的监督法终于诞生了!2006年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 人们关注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高票获得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我讲在明年和大家共同学习。 下面就把我对《组织法》的理解、认识和体会,和各位代表汇报一下。汇报分三方面: 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现行的《地方组织法》共五章,69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分别对在地方各级行政区域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权限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36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代表的选举方式,各级人大每届的任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人大的职权,各级人大会议召开的程序。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及罢免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方法、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对代表的法律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14条。分别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常委会召开的程序,议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主任会议的组成、职责、召开程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如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15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任期、职权、工作制度、机构设置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只有1条。规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法执行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建国以来,我国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经历了几次变化。1954年宪法规定, 全国和省的人大每届任期4年,直辖市、县、市、直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 大每届任期2年。1975年宪法规定,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每届任 期5年,地区、自治州、市、县、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农村人民公社、 镇的人大每届任期两年。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 的市、自治州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3年。 1986年以后,每次全国人大会议都有一些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要求将 县、乡两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其理由是:1.每届任期3年,干部“一 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工作缺乏长期打算,每次换 届选举容易引起波动,影响工作。2.换届选举一次,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财力、精力,3年换届一次过于频繁。不主张修改的理由是1.县、乡政权管辖的 范围比较小,同群众直接联系比较多,任期短点,比较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加 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2.认为“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说法是站不住 的。县乡干部绝大多数都在当地工作多年,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并不需要在当 选后还要看一年才能工作。地方干部没有任届限制,干得好可以连选连任,也不 存在等着换的问题。3.现在的乡、镇调动频繁,很少能在一个地方任满3年,如 果将县乡每届任期改为5年,则更难任满一届。4.这个问题涉及修改宪法,而宪 法应当尽量保持稳定,不应经常修改。 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党章时,将县委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为了是县级人大每届任期与县 委每届任期保持一致,使县级领导班子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党中央的建议,相应 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也做了相应的 修改。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再次修改宪法时,将地方各级人 大任期统一规定为5年,当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组织 法时按照宪法对这一条作了修改。 4.地方各级人大例会和临时会议及召集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 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召集,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 5.预备会议和人大会议有谁主持 地方组织法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 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所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 主席团主持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 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代会。乡镇人大的主席、副主席 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不必再经大会选举。 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组织法第8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 权有十五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计 划和国家预算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本行 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至于哪些属于应 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可以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凡涉及本地区较多数群众切身 利益的事项或者较多数群众关心的事项,都可以认为属于重大事项。 根据十几年的实践,以下一些事项本级人大有权作为重大事项进行讨 论、决定:(1)本地区重大的改革事项,比如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 企业制度改革、劳动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住房改革、医疗 制度改革等;(2)本地区重大的工程项目,特别是涉及本地方政府较 大资金投入的项目、涉及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如铁路、公路、 水利工程等;涉及较多数群众迁移的项目;(3)一段时间内群众普遍 关心的事项,如物价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4)本 地区行政区划的较大调;(5)本级行政机关的增加、合并、撤销等事 (三)、行使任免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 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上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选举和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 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行使监督权,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 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关于 “不适当”的含义,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是指不恰当、不合理、 不公平。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视为不适当:1、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 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或者遵守的措施明显脱离实际的;2、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 的义务与其所享有的权利明显不平衡;3、赋予国家机关的权利与要求与其承担 的义务明显不平衡的;4、对某种行为的处罚与该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明显不 (五)、保护各方面的权益,包括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和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 数民族权利;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地方组织法第9条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十三项职权。 乡镇市我国行政区划的最小单位,管辖的范围较小,因此,乡镇人大的职权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有所不同。如乡镇不制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而制定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划,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不设一级法院和检察院,当然也就没有选举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务,没有听取和审查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任务。 7.罢免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 罢免权是法律赋予选民和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撤换国家机关人员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即政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 罢免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组织法第26条作了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6条的规定:一、罢免案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二、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三、罢免案必须写明罢免理由。提出罢免案总是要有一定理由的,但罢免理由不等于被罢免对象的错误。法律没有规定罢免的条件,也就是说,不一定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犯有错误时才能罢免,只要代表认为某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称职或者有更合适的 规定主席团可以提名候选人,1979年重新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增加规定了主席团可以提名候选人。在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曾有一种意见要求将主席团提名的规定修改为政党提名,但没有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各国政党通常都只参加直接选举的候选人的提名,不直接向议会提名政府和法院官员的人选,只有议会党团可以参加提名议会内部机构的人选。我国没有议会党团,由人大会议外的党组织向人大会议提名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领导人员候选人,关系部顺。但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党的领导是重要方面是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人员,本条之所以规定主席团可以提名,其目的为了便于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以主席团的名义提出。在实践中,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都是由党组织推荐的,所以,主席团的提名与党组织提名,实际是一致的。)二、代表依法联合提名。联名人数地方组织法也有明确规定,即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和代表参加联合提名的候选人都不能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负责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2、确立差额比例和正式候选人。 分两种情况:一是正职领导(包括人大常务委会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进行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主要根据提名的情况而定。二是副职领导人员和人大常委会委员,副职领导人 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副职领导人员和常委会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应当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确定,应选人数多的差额数也应多选,不能一律规定最低的差额数,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实践中应当注意,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还可以弃权。三、选举时,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了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就应当把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再次投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四、在选举过程中,如果落选的候选人超过差额数,当选人数就达不到应选名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得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选举,也就是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 举,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乡镇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要依照本法第21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按照1954年宪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为设立常务委员会。当时的各级人民委员会既是同级人大的常设机构,也是本级人民政府。这种做法被称之为“议行合一”,即审议决定问题的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合一的。50年代后期,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民主和法制不被重视,国家的政治生活开始不正常,人大工作受到干扰.。“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遭到废弃。1975年在“左”倾思想指导下,制定的第二部宪法(史称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将许多极左口号写进宪法,是共和国立宪史上的一次大倒退。),不仅没有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大大削弱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肯定了党政不分的所谓“革命委员会”制度。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全面爆发。这场“打倒一切”的全面内乱,攻击的一个重点是人大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7月7日召开的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成了该届人大的绝唱。此后,在八年半的漫长岁月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再也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也无法行使任何职权。 从1967年1月至1968年9月,经过20个月的夺权狂潮,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了革命委员会。这种权力机构一直延续到1979年,前后长达12年之久,在我国政治体制发展史上留下了极为特殊的一页。 革命委员会是颠覆原有合法人民政权所结出的一个权力怪胎,它不通过选举产生,采用造反派组织代表、军队代表、革命领导干部“三结合”的人员结构。革命委员会取消现代国家内部所必须的权力分工,形成了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混合型、“一元化”权力体制。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体制由此发生了畸变,出现了职能、结构上的历史性大倒退,最终酿成了集权、社会动荡的恶果。 大家都知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年内乱的沉痛教训,拨乱反正,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适应全国工作重点的转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对宪法部分条文作了修正,重新颁布地方组织法,其中增加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我国政权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发展和完善。 那么乡镇为什么不设立常设机构呢。其主要理由是:(1)乡镇人大作为我国政权的最基层,与群众的联系最紧密,群众对乡镇政权的工作也最了解、最关心,因此乡镇政权应当更多一些民主,更多发挥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作用,以便更直接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层次多了,不利于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特别不利于及时地充分反映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具体事务。(2)乡镇管辖的范围都比较小,人大代表数量也比较少,召集人大代表开会也比较方便,凡是应当由权力机关讨论决定的问题,有条件召集人大会议讨论决定。(3)乡镇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指示和命令,决策职能相对较少,所以,乡镇人大没必要设立常委会。(4)我国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都只设到县一级,乡镇不设立一级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加上乡镇政权作为我国政权的最基层,受县级政权的直接监督指导,因此,乡镇人大的监督任务也相对较少。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在同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行使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职权。 1.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县、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是本级人大代表,无论哪一级的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必须由本级人大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不是本级 由常委会的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3.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具有以下特点:一、其职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赋予的,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不可侵犯性;二、其职权所代表的是国家和本地区全体人民的利益;三、其职权的行使采取集体负责制,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本法第44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十四项,归纳起来为四类: 一是组织方面的职权:包括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二是决定权;主要是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直接的重要的体现。 三是监督权:主要是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否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这种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监督权,它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在国家各种监督中处于中心地位,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 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提出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免职和撤职权,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四是任免权: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权力。各级人大通过选举和任命来决定其他国家机构的组成,如果认为选举或者任命的 人员不宜再担任原来的职务,则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免职或撤销其职务,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包括:1、任命权,如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命厅长、局长; 2、通过人选权,如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3、免职权,凡经过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都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4、撤职权,如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5、接受辞职权,如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辞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正确解决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任免干部时,既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要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这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相互混淆。第44条在理解上有一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 关于重大事项问题(在前面已经说过了) 2 关于决定代理正职由谁提名问题。这是第44条第九款涉及的。代理正职人选由谁提名,本条没有规定。根据本法第46条规定,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各专门和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或者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从法律角度讲,决定代理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只要法律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可以提出代理人选。但在实践中,代理人选都是有党委推荐,所以一般都是有主任会议提名。 3.关于个别任免问题。这是第44条第十二款涉及的。个别任免 涉及三个问题。一是闭会期间的含义是指两次大会之间。二是个别任免的具体数额,本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常识讲,应一、二名。那么是每次常委会会议可以任免一、二名,还是两次大会之间只能个别任免一、二名?从法律角度讲,应当是两次大会之间只能任免一、二名。但由于干部交流、退休、挂职锻炼、配备科技副县长等方面的需要,有时干部多变动稍多一些,为了适应实际需要,掌握一次常委会会议任和免各一名副职,是可以的,但不宜每次常委会会议都个别任免,不能在两次会议之间吧政府副职领导人全部或大部分更换。三是个别任免有谁提名,本条没有规定。从法律角度讲,有权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机关和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或3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提出个别任免的人选。但由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所以一般由政府或政府正职首长提名,比较顺当。如果政府正职首长缺位,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提名。 4.关于撤职由谁提名的问题。撤职的提名,本条也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还是分别有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提名,比较顺当。 4. 议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 议案是指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建议,地方组织法对议案的提出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我们着重学习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处理的程序。 根据本法第46条的规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省、设区的市的常委会组成人员5名以上,县级3名以上)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必须是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作为议案向常委会提出。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根据提出主体的不同,议案的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二、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有权决定提请当次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决定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但主任会议无权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只交给专门委员会审议。三、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处理方式有:1、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2、经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告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3、经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告后,主任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质询是指针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的目的是获知被质询机关工作情况。或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监督被质询机关改正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地方组织法对质询案的提出也 会组成人员了更多的情况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出决策,参加表决。 5.工作机构。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担负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繁重的工作。所有这些,都需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周到、细致、准确、及时地作大量具体工作。为此,1980年以后,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先后设置了工作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办公厅或办公室,另一类是按照专业分工设置的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室 。不管是办公厅或办公室,还是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室,都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都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提供服务的。工作机构不同于专门委员会,不能按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来确定工作机构的职责。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有:一、为会议服务,包括为本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服务。主要是发送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文件,提供必要的资料,起草会议的议程草案,安排会议、会议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等。通过上述服务,保证各种会议按照召开,顺利进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二、为日常 工作服务,包括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视察,处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三、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包括围绕人大制度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四、提供后勤服务,包括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一切必要的物质条件。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置哪些办事机构,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我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设立了“五委一室”,分别是:办公室、人事代表委、法工委、、财经委、教科文卫委,民族外事委。我们这些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就是为会议服务,为日常工作服务. 三、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地方组织法第48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本条是关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组成和责任的规定。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工作的常设组织,无权代替常委会行使 任何职权,职能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其职责是:(1)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2)对议案是否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作出决定,如常委会委员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3)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和时间,如决定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作书面答复这是口头答复。主任会议在工作方式上实行集体负责制,任何问题的决定,都要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中国的人大和国外的议会有什么不同。 功能上来讲人大和外国的议会是差不多的,但从性质和制度上讲确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 1.我国人大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西方国家议会是按三权分立的指导原则建立起来的。由此而决定两种制度的许多重要区别,我国人大是高度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是国家权力机关。虽然有些西方国家议会也称国家权力机关,但在法律上与我国人大的权力比,它们的权力还是要小得多。 2.人大的组织结构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首先,各级人大是由直接选举或多层次间接选举产生的。除县乡两级人大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外,全国及省、市一级人大是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这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没有选民,也就没有代表和选民之间的直接责任、利益和监督关系。国外议会主要是下院,基本上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长处是议员与选民的关系和利益联系密切。缺陷是议员有时也容易受某些选民利益和某些集团利益的操纵。其次,国外议员是专职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我国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代表每年开会一次,然后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再次,人大内部结构分两个层次,县级以上代表下设常委会,代表大会由数量众 众议员是众议院的议员,参议员是参议院的议员。众议院也叫下议院,参议院也叫上议院。在国外,这两级议院是逐级选举产生的。相对来说,应该是参议员更牛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各位代表大家好 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今天有幸和各位代表共同学习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我对《组织法》学习理解的不是很深刻,和在座的各位代表相 比,还有差距,因此谈不上是讲课,充其量是做个中心发言,有不妥 之处请大家指出。 在去年,我们一起学习了《代表法》,探讨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 务,如何去履职,如何做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等。今天在这里我们着 重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其实和我们人大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宪法》《选举法》《代表 法》《组织法》《监督法》。 《宪法》,这是我国所有法律法规法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定的根本 依据,就叫“母法”。《宪法》中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 从广义上讲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选举法》。选举法共十一章53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选举法》经过多次修改,日臻完善,增强了推荐、介绍候选人的公开性,对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更具体有效的保障,有助于减少选举特别是直接选举程序中的暗箱操作。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不断发展,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正在逐步推进,为亿万人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代表法》。代表法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成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不仅使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而且使各级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有了更加具体、更加充分的保证;不仅促进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的增强,大大提高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自觉性 ,而且也有助于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的工作,并促使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 《组织法》。该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是我们今天要共同学习的。《组织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先后作了4次修改,分别在1982年12月 10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了第一次修正;在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了第二次修正;在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第三次修正。 在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第四次修正。地方组织法是规定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组织活动原则以及权力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 《监督法》。监督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 法律,它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之间的关系,其颁布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被喻为“二十年磨一剑” 1986年开始酝酿、历经六届至十届共五届全国人大、20年时间,社会各界关注的监督法终于诞生了!2006年8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 人们关注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高票获得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我讲在明年和大家共同学习。 下面就把我对《组织法》的理解、认识和体会,和各位代表汇报一下。汇报分三方面: 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现行的《地方组织法》共五章,69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分别对在地方各级行政区域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权限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36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代表的选举方式,各级人大每届的任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人大的职权,各级人大会议召开的程序。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及罢免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方法、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对代表的法律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14条。分别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常委会召开的程序,议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主任会议的组成、职责、召开程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如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15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任期、职权、工作制度、机构设置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只有1条。规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法执行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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