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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教育权体系论略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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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受教育权体系论略探(1)公民受教育权体系论略探(1)  摘要: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受教育权实质上是一个权利体系。有必要以一个新的视角来研究公民受教育权。从体系论的角度,公民受教育权包括三个方面,即实现形态体系、权际关系体系以及法律保护体系。就实现形态而言,分为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以及受教育认可权;就权际关系而言,可以分为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生存权以及受教育发展权;就法律保护而言,可以分为宪法层面、行政法层面以及民法层面。   关键词:公民受教育权;体系;实现形态;权际关系;法律保护   一、公民受教育权研究的新视角:体系论   自...

公民受教育权体系论略探(1)
公民受教育权体系论略探(1)  摘要: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受教育权实质上是一个权利体系。有必要以一个新的视角来研究公民受教育权。从体系论的角度,公民受教育权包括三个方面,即实现形态体系、权际关系体系以及法律保护体系。就实现形态而言,分为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以及受教育认可权;就权际关系而言,可以分为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生存权以及受教育发展权;就法律保护而言,可以分为宪法层面、行政法层面以及民法层面。   关键词:公民受教育权;体系;实现形态;权际关系;法律保护   一、公民受教育权研究的新视角:体系论   自从公民受教育权于1919年写进德国《魏玛宪法》以来,到现在已有60余个国家在宪法中明确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公民受教育权。建国以来,我国的历部宪法均规定了该项权利。在2001年由于齐玉苓事例等的出现,学者们对这项权利开始投入极大的关注。[①]笔者一直以来也较关注公民受教育权。[②]应该说学者们的研究相当有价值,深化了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认识。在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文章中,有做综合研究的,有做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研究的,如专门研究公民受教育权的特征、法律保护以及实现途径等等。在笔者看来,公民受教育权既有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共性,又有自己的特性。事实上,公民受教育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形态具有复合性。所谓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并不是说宪法仅仅对公民权利进行宣告而已,权利必须要落到实处。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项积极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积极作为,国家为公民提供受教育机会是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基本和前提,公民有了受教育机会,还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的条件,最后如果没有来自国家的认可,公民接受教育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意义甚小。因此说,受教育机会、条件和最后的认可是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三大有机复合形态,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都是不完整的。其二,公民受教育权与其它基本权利发生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基本权利本身就是一个较为庞大的开放的复杂的权利体系,在这个大的体系里面,某几项具体的权利之间肯定会存在着某种关系。在这方面,公民受教育权表现得相当突出,该权利与邻近的许多权利发生交叉融合关系,从而出现了交叉性的权利形态,但是从根本上说,它们仍然属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范畴,构成了公民受教育权的权际关系体系。其三,公民受教育权表现在多个法律层面。从本质上说,公民受教育权既然是基本权利,必然表现在宪法层面。从权利性质上看,公民受教育权属于积极权利,积极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的积极作为,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急剧扩张的20世纪以来,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与行政权密不可分,而且教育事务本身也是行政权的重要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所以公民受教育权也表现在行政法层面。从法律属性上看,民法是私法,是私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律,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关系。所以一般来讲,公民受教育权较少与民法发生联系,但是随着教育事务的多元化,社会团体甚至私人组织也开始参与教育,此时教育行为已不仅仅发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在私人之间也存在着教育与受教育的情形,因此,民法也开始规范教育领域,与此同时,公民受教育权在某些方面也可以由民法调整及保护。鉴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笔者在此不揣浅薄,提出公民受教育权体系论,试图为公民受教育权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形态之体系   (一)受教育机会权   受教育机会权是指每个人不因其他因素,都应当拥有平等的、恰当的机会接受教育,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拥有受教育机会并不意味着受教育权就实现了,但如果受教育的机会都没有,那么受教育权肯定无法实现。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受教育机会权。如我国的《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并且很多国家对于来自政府、家长等外在因素从而使得公民的受教育机会权无法实现的情形,也都明确反对并给以惩罚。如著名的美国 “布郎夫妇诉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案(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拒绝布郎夫妇的黑人小孩到白人学校上学)”,就是以法院判决布郎夫妇胜诉、政府败诉,从而布郎夫妇的黑人小孩拥有了到白人学校上学的机会。另外如韩国《教育法》规定:家长如不送其6—12周岁的子女上学经督促仍不履行者,及对雇佣学龄儿童而妨碍其接受义务教育者,处以10万元以下罚金。   受教育机会权是一个由入学机会权、在学机会权、选学机会权及升学机会权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一,入学机会权。这是受教育机会权当中最基本的要素。只有拥有入学机会,才会有其他的受教育机会。   其二,在学机会权。是指公民在获得了入学机会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拥有为了顺利完成学业或者为了高质量完成学业而应有的一些接受多种形式教育的机会。   其三,选学机会权。公民除了拥有入学的机会以外,还可以选择学习的学校和学习的形式。对于目前中国普遍存在的择校现象,笔者认为公民有这项权利,无可厚非。公民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学校,同时要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这在理论上都是可以的。但之所以出现择校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受教育权利的不平等的原因造成的,公民择校是一种私力救济。这本属于政府的职责,却由公民承担了,而在公民的择校行为里面,必然有一些公民因种种现实原因被排斥出去,这无疑又会造成一种新的不平等。   其四,升学机会权。公民在通过努力完成了一定阶段的教育以后,可以通过平等竞争以升学的形式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从我国的《教育法》等法律里面,可以认为国家和政府是保障公民的升学机会权的。   (二)受教育条件权   公民获得了受教育机会,只是说可以接受教育了,但要想完成教育以及实现受教育权,必须依赖一定的条件。当然,条件是指各方面的条件,也包括公民自身的条件。但从该权利的内容、特点等来看,该权利的实现最主要的还是依赖国家积极义务的履行。所以,受教育条件权主要还是从国家、政府的角度考虑。受教育条件权包括条件的要求权和利用权。我国的《教育法》等法律,充分肯定了受教育条件权。该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涉及的条文有14个。如第53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第54条规定:国家财政性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第62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第50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三)受教育认可权   受教育认可权是指公民在完成了受教育行为后所应获得的受公正评价权,同时如果是学历教育还应获得相关证书的结果性的权利。如果公民不能获得应有的、适当的认可,从现实意义上说,公民的受教育权最终还是无法实现。因此,各国都通过多种渠道确认受教育认可权。如我国《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再如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我国《学位条例》第2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三、公民受教育权的权际关系之体系   (一)受教育平等权   宪法上的平等权是一项包括了平等的受教育权在内的原则性权利,公民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实质内容就是平等。从权利的发生学上看,受教育平等权属于平等权与公民受教育权的交叉性权利。但是从权利的属性以及内容来看,受教育平等权更大程度属于公民受教育权。从平等权的价值和功能以及公民受教育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无疑受教育平等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要素和价值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二)受教育生存权   生存权,既是一项集体人权,又是一项个人基本权利。[③]该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公民要求维持其最低生活,延续其生存的权利;广义是指公民享有相当水准的物质生活,及丰富的精神生活的权利。[④]尽管说,生存权是人们主张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一定的生存技巧、能力是现代公民必备的素质,而接受教育无疑是现代社会人们一个基本的生存前提。所以,在台湾,有学者认为,现代各国宪法,对于教育之多设规定,盖亦由于达到保护生存权的目的。[⑤]还有学者说,保障受教育权也是保障生存权之一。[⑥]在日本,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具体的生存权。如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日本宪法第25条所规定的“维持文化性的生活的权利”之具体化,或者是“充实生存权的文化性内容之手段”。[⑦]有学者认为,日本宪法第26条所保障的受教育权的基本特质是社会权,其为生存权性质侧面上的基本权利之一。[⑧]还有学者指出:“现代社会是知识社会、信息社会。教育或由教育所获得的东西与以前人民为生存所考虑的财产处于同样的位置,教育对生存来说就是粮食。尤其是对于孩子,为了形成独立的人格,将来好好地生活,教育是必不可少的。”[⑨]   (三)受教育发展权   “发展”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是指通过教育促使人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发展是一个实现内在的潜能的过程。[⑩]到20世纪70年代,发展权概念被提出并被法律确认。《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宣告:“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为了生存,接受教育对于现代人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受教育除了维持基本生活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为了人格的全面发展,为了人更有尊严地活着。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广义的社会权利,其要旨是为了真正的人类自由及人类尊严。因此,受教育发展权具有不同于受教育生存权的价值与功能。 共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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