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配偶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办理条件
具备下列任意一个条件的,准予其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 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3、配偶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配偶原本市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达到投靠配偶入户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入户材料
1、本市计划生育证明、合法住所证明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
3、其他证明材料:
(1)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属16至19周岁在校初高中学生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及身份证。
(2)符合随军条件的,还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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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配偶原是本市户口,因故死亡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2)落户所需材料
1、《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
2、本人原户口薄和身份证
3、本市配偶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办理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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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请
向被投靠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申请手续。
2、原籍户口迁出
被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落户
持落户材料,到市区内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温馨提示:同时办理新身份证需提供居民身份回执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