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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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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   为提升内涵建设水平,打造学校品牌,学校将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给予相应的建设经费。为规范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指导各项目组合理使用经费,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特色)专业及新专业建设经费支持办法   (一)经费支持额度   学校每学年将对各级改革试点专业、重点专业和新增专业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标准为:校级改革试点专业1万元/学年、校级重点专业1.5万元/学年、省级改革试点专业2万元/...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
重点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管理办法   为提升内涵建设水平,打造学校品牌,学校将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给予相应的建设经费。为规范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指导各项目组合理使用经费,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特色)专业及新专业建设经费支持办法   (一)经费支持额度   学校每学年将对各级改革试点专业、重点专业和新增专业给予经费支持,具体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为:校级改革试点专业1万元/学年、校级重点专业1.5万元/学年、省级改革试点专业2万元/学年、省级重点专业2.5万元/学年、国家级改革试点专业4万元/学年,国家级重点专业8万元/学年。湖北省新兴(支柱)产业计划项目建设专业按省级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予以支持。新增专业每学年支持经费0.5万元,支持期限为2年。   对有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学校不再另行给予建设经费;对有多个“称号”的专业,按其最高标准给予经费支持。经费支持从批复文件下达后的下一学年开始。重点专业在尚未进入高一层次试点专业之前经费支持的年限为3年,3年后经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检查评估以后确定是否继续支持及支持经费额度。   (二)经费使用范围   1、专业发展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费用支出;   2、编印各类专业教学文件支出;   3、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支出;   4、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支出;   5、校企合作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费用支出;   6、专业教学研究费用支出;   7、专业建设工作量酬金;   8、其他相关建设费用。   (三)重点(特色)专业建设人员组成   重点(特色)专业建设人员原则上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人员为主,职能部门要融入到专业建设中,不断优化专业建设团队。   二、教学团队建设奖励办法   教学团队建设重在平时,学校对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1万元和3万元,不再另拨建设经费。   三、实训基地建设奖励办法   学校对实训基地建设也采取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省级实训基地建设立项奖励0.5万元,验收通过后(以文件为准)追加奖励1万元;国家级实训基地建设立项奖励1万元,验收通过后(以文件为准)追加奖励2万元。   四、课程建设经费支持办法   精品课程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精品课程建设、课程开发费用支持和奖励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给予建设经费与奖励;学校“十二五”优质核心课程建设经费参照校级精品课程的标准执行。   五、重点项目建设及奖励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对按照学年支持经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建设立项或验收批准文件后,按规定支持经费额度制订经费使用计划,经院(部)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按项目建设经费标准分期支取支持经费。支持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使用情况按规定的经费额度提出经费报销意见,经所在院(部)领导审核,按学校经费报销管理规定审批报销。   (二)对一次性奖励的项目,教务处在接到项目建设立项或验收批准文件后,综合各项目并按照经费奖励办法集中造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报学校领导批准核发。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按照建设项目奖励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三)教务处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核定项目建设成果或增量,对建设不力或停滞不前的项目,学校将停拨当年建设经费,责令整改,直至取消称号,终止经费支持。   (四)项目负责人应作好经费使用记录,建设期终检查验收时须作出经费使用的详尽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学校纪检监察处实施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六、附则   (一)国家级、省级、校级有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列入本管理办法。   (二)各级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按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三)教育部、教育厅新设立的重点建设项目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四)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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