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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界性”法人:我国高校法人滥权的制度特征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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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界性”法人:我国高校法人滥权的制度特征及治理“双界性”法人:我国高校法人滥权的制度特征及治理 [摘要]我国高校法人滥权具有“双界性”法人滥权的制度特征,这与我国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为基础的制度设计缺陷有关。法律对“双界性”法人滥权现象必须设置防范机制。固然存在着公法和私法区分上的困难,但为了从长远确保我国主流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应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及其体系,明确高校法人的公共本性,以公法为约束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法,同时本着私法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准用于公法人的法律精神,有条件地保存高校民事主体地位及行为能力,以发挥其以收补支、以盈补缺、以市场补公益的正面作用...

“双界性”法人:我国高校法人滥权的制度特征及治理
“双界性”法人:我国高校法人滥权的制度特征及治理 [摘要]我国高校法人滥权具有“双界性”法人滥权的制度特征,这与我国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为基础的制度设计缺陷有关。法律对“双界性”法人滥权现象必须设置防范机制。固然存在着公法和私法区分上的困难,但为了从长远确保我国主流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应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及其体系,明确高校法人的公共本性,以公法为约束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法,同时本着私法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在一定范围内准用于公法人的法律精神,有条件地保存高校民事主体地位及行为能力,以发挥其以收补支、以盈补缺、以市场补公益的正面作用。  [关键词]高校法人滥权;“双界性”法人;制度特征;法制完善      在我国,公立高校享有法人地位并据此行使权利的法律基础,是其“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只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与法律制度条件下,以法人资格为基础的我国高校自主权已演变为一种以公权力为主的多元成分权利。      一、我国高校法人滥权具有“双界性”法人制度安排特征      我国高校获得法人资格的依据出自《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但是规定其法人性质的依据却在民法。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两大类,而我国的法人分类有些特别:一方面,依据《民法通则》和国务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治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出于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产出主要是精神产品和公益性服务,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又主要是从民法角度往解释和规定“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有一些学者,如陈新民教授,以为我国法律将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是一种民法定位。可见,我国的法人理论存在着法理和分类上的某些矛盾。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划分而言,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分类显得含义模糊、范围广泛,难以简单地等同于公法人或私法人中的哪一类。但是,若从法人的举办目的、举办主体、活动范围等方面加以对比,它应该是介于国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之间。   现在回头往看,《民法通则》颁布之初(1986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尚未终极确定,法律所面对的各种经济、政治利益关系仍处于调整与变动之中,“事业单位法人”的法旨界面在当时承载了过于复杂的历史内涵和相对模糊的法律指向:它既指向法人主体基于公权的某些职能,又指向法人主体基于私权的某些民事行为能力,恐怕重心还在于明确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正是基于《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此后颁布的《教育法》(1995年)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教育法》(1998年)第三十条第二款也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这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对于我国公立高校来说,拥有“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使其第一次真正成为具有可独立支配的资产的办学实体,为其进人民事领域特别是从事某些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具备了民事责任的可承担性;与此同时,又为其保存了某种独立的公权主体资格,使其具有行政责任的可承担性,在碰到行政诉讼时,可按《行政诉讼法》所界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来对待。这种双重身份的结果之一,便是造成了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独特复杂性,人们既不能将其简单地回结为公权行使主体,也不能将其简单地回结为私权行使主体。   不过,也必须看到,这项法律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不对称的缺陷:它一方面夸大事业单位法人的社会公益宗旨,另一方面又以民事主体地位为本,对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都打开了门户。我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只是笼统地规定:只要申请对象符合相应的程序以及组织机构、场所、业务范围、职员、资金等条件,并经登记、审核获得批准,即“享有在该宗旨和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权力和承担不违反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活动的法律义务”,但对什么是“违反宗旨、超越业务范围”的行为以及惩罚机制,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它使得高校在公、私两个领域里都拥有一定自主权,却忽视了对高校的自由裁量空间作出限制,它对事业单位法人行为的公、私属性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了某种关注,却忽视了对公、私职能边界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界定。这在客观上为公立高校发生经济性不良行为且难以自拔提供了滥权的制度性条件。也就是说,当其履行公法领域的职务时,存在着它以私权名义规避公法原则的约束以及责任的可能性;当其涉进私法领域时,存在着它以公权名义规避私法原则的约束以及责任的可能性。这种情况是政府、社会乃至有社会责任感的高校三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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