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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募捐下的公益信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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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募捐下的公益信托路径浅谈社会募捐下的公益信托路径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水平及道德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募捐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然而不得不承认我国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关系的处理仍然存在较多不明确的地方,下面一则案例就是典型的代表。   甲为乙之父亲,乙患白血病,需要金钱治疗。乙所在学校为乙向社会公开募集捐款,共募得24万余元,钱款存在学校。治疗期间,甲凭发票去学校取款为乙治疗。不久乙因医治无效而病故,甲为乙之医药费及丧葬费共花费17万余元。现甲和学校因为所余的7万余元产生争执,诉至法院。 ...

浅谈社会募捐下的公益信托路径
浅谈社会募捐下的公益信托路径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水平及道德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社会募捐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然而不得不承认我国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关系的处理仍然存在较多不明确的地方,下面一则案例就是典型的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   甲为乙之父亲,乙患白血病,需要金钱治疗。乙所在学校为乙向社会公开募集捐款,共募得24万余元,钱款存在学校。治疗期间,甲凭发票去学校取款为乙治疗。不久乙因医治无效而病故,甲为乙之医药费及丧葬费共花费17万余元。现甲和学校因为所余的7万余元产生争执,诉至法院。   上述案例是社会募捐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总要理清本案三方的法律关系,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捐赠财产是否已发生所有权转移?如果所有权发生移转,财产的受让人是谁?(二)接受捐赠者是否对募捐人享有请求权?(三)就剩余捐款,募捐人是否享有处分权?如果有,处分权是否受限制?   二、社会募捐行为的定性   社会募捐,指一定单位、组织或个人向社会发起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募集捐款或物品的行为。该行为一般包含募捐人、捐赠人、受益人三方的法律关系。募捐人负责发起一项募捐,捐赠人响应募捐捐出一定金额或物品,最后由受益人就募捐人筹集的善款及物资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受益。关于社会募捐的性质有如下观点:   (一)赠与说   将社会募捐定性为赠与关系在我国多有支持,具体而言赠与说又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捐赠说:第二种是名义赠与说:第三种是附条件赠与说。首先捐赠说认为,社会募捐应是一种特殊赠与。在此种捐赠中,捐赠人并不直接将财产捐给受赠人,而是交给募集人,由募集人转赠给受益人。其次名义赠与说认为,募捐人是名义受赠人,受益人是实际受赠人,名义受赠人与实际受赠人之间是一种赠与款物的分配使用关系,二者不成立赠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赠与人与实际受赠人之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赠与关系。最后附条件赠与说认为,社会募捐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募捐事由因目的达成而不存在或不能再继续时,合同发生解除的效力。   赠与说虽然内部也存在分歧,但总体上看,是想借助于赠与合同的相关理论来明晰社会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但细看下来却各有弊病。捐赠说,该观点未能正确区分捐赠与募捐,而将二者混淆,忽略了社会募捐与捐赠的区别,把法律关系简单化,这不利于募捐事由消灭之后的处理。名义赠与说,该说将导致受益人实际地享有捐款所有权,即使在捐赠目的结束之后,受益人依然是捐款的所有权人,这与社会募捐的价值取向相悖。附条件赠与说,该说存在法律上的拟制,但是附条件的解除之后,财产该如何处理一直以来都是问题。   (二)利他合同说   社会募捐在解释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利他合同,支持者认为募捐是为特定人的目的而为的募集捐助,属于受益人特定的利他赠与合同。募捐人在整个募捐活动中仅起一种中介的作用,连接社会捐赠人与特定受益人。   该说的缺点在于,没有看到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为的捐赠与赠与,并非建立在由合同债务人支付给利益第三人的金钱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合同债权人根据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基础上。即捐赠人在此处成为债务人,当其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时,捐赠人与募捐人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如此解读下来,结论滑稽。另外,募捐人的行为由谁来监督,受益人的请求权对象是捐赠人还是募捐人,捐赠人与募捐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瑕疵是否会影响到受益人的请求,善款余额应如何置处等等问题都难以在理论上妥当解决。   (三)信托关系说   学者指出,社会募捐一般不认为是对发起人的赠与,而是一种所有权转移,它附有应使用于特定目的的义务,即为信托的让与,尤其是事先明了捐赠给特定对象时,更应看作是对发起人的委托。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虽然不参与缔约,但却享有基于信托合同产生的收益权,因此信托与利益第三人合同在许多方面都有类似之处。   就社会募捐行为而言,采信托说较之利他赠与合同说有更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第一,受益人地位得到保障。在利他赠与合同中,如果受益人认为债务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有损其利益,也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合同,受益人也不能将权利转让给他人。而信托受益人则可以享有这些权能。第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方面,信托财产一旦设立信托之后,委托人不再享有所有权,也不能随意撤回,这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开展:另一方面,虽然信托财产转给了受托人,但受托人手中的信托所有权仅具有目的性和临时性,是受托人名义下的特别财产,因此也排除了受托人个人债权人的追索。第三,有效解决募捐余款的问题。根据上文,不论是赠与说、利他合同说都在此点上圆满地解决捐赠余款的问题。而我国《信托法》第69条、第72条明确规定了公益信托的力求近似原则,即公益信托不受原定目的己实现或不能实现影响,可将全部或剩余的信托财产用于与设立信托时所具有的公益目的尽可能相似的另一公益目的。该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公益信托出于公益目的发展公益事业,保持其存续于社会发展有益,因此为各国鼓励支持。且正因为公益性托具有公益性,因此当公益信托的继续受阻时,根据促使信托目的适当调整为类似目的可推断为符合委托人目的,并不与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本意相违背。叫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从法律的解释上三种学说都有相关法理依据,但是结合相关法律在运行中价值的衡量,社会募捐行为定性为信托行为较为合理。因此我们应当围绕信托关系对社会募捐展开讨论。   三、社会募捐下的宣言信托制度构建   宣言信托是委托人宣称自己为受托人并以其特定财产为信托财产的,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该财产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宣言信托本身不是一种公益信托的类型,更准确地说是一种特殊的设立信托的方式。它既可以用在公益性信托领域,也可以用在非公益性信托领域。   在社会募捐中认可宣言信托的模式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设立节约便捷。宣言信托在设立时仅须有信托的宣言,无须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宣言信托行为是单独行为。正是因为宣言信托是一项单独行为,因此它省去了很多中间慈善机构介入、人员匹配调动的环节。第二,运作高效安全。与基金会等这类组织管理慈善资金的情况不同,在宣言信托中,财产的管理者是捐赠设立宣言信托本人。也就是说自己设立自己管理,财产管理人将会更热衷于积极管理自己的财产,使其保值增值。第三,财产隔离保护。其一,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即属于受托人,意思即是说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法触及信托财产,因而保证了信托财产不受委托人的债权人的滋扰。站在慈善事业的角度,与赠与合同的穷困抗辩制度相比,优势明显。其二,由于信托财产要受信托目的的制约,受托人不可以像处分自己的固有财产那样自由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虽然在形式上归属于受托人,但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从此以层面上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可以保障捐赠财产不受受托人的债权人追及,同时,也可以保障财产只能基于特定目的使用。第四,有效相互制约。与慈善机构的受助人或者一般赠与的受赠人不同,信托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具有物权请求权的效力。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受让人明知的,受益人有权向其请求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予以赔偿。显然这里针对受让人的返还请求权体现了物权追及力。因此,宣言信托使得受助者享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对信托财产有更强的控制能力。   我国现尚未建立宣言信托制度,但从各国家(地区)的信托发展来看,基本在立法上都承认了宣言信托制度。例如,台湾《信托法》第71条规定:法人为增进公共利益,得经决议对外宣言自为委托人及受托人,并邀公众加入委托人。虽然宣言信托不一定仅止于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但囿于篇幅,本文无意从宏观角度对整个宣言信托制度的构建展开详述。笔者目的在于探讨如何以宣言信托的方式开展社会募捐行为,据此,提出以几点建议:   第一,确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均可以设立宣言信托。从逻辑上分析,宣言信托与常态信托相比,不仅没有理论上的障碍,而且还具有制度优势,既然自然人可设立常态信托,没有理由反对自然人设立宣言信托。从价值上判断,基于慈善目的建立宣言信托不应有太多阻碍,应采取鼓励扶持的态度。   第二,设立专门的慈善监督组织。在我国公益信托是由公益事业的主管机构负责监督的。然而,由于我国公益事业的主管机构是按行业管理来划分,当目的过于宽泛时,实际上会产生很难判断受托人的监督主体的问题。笔者建议这里可以参考英国的做法,英国专门设立慈善委员会,不仅管理公益信托事务,而且是整个公益活动的管理机关。设立单独的慈善监督组织,对公益信托,特别是以慈善目的设立的宣言信托,区别于一般信托,宣言信托因委托人与受托人同属一体,缺乏了委托人对受托人监督、限制的可能性,因此要特别强调监督之必要性。可以考虑由慈善监督组织成立专门的信托监察人。   第三,禁止委托人作为受益人之一。首先,由于宣言信托的形式特殊,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三者合为一体,将公益信托变为了私益信托,即委托人是唯一的受益人显然不合理。其次,委托人也不能作为受益人之一,这主要是因为委托人在价值判断上亦容易出现偏差,在设立宣言信托的目的上会更倾向于偏向自己,在分配上难以真正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同时,在面临目的达成之后的剩余财产如何处置问题,在力求近似的原则,难免偏向自己,使得慈善目的落空。   第四,设立慈善宣言信托不要式。根据我国《信托法》第9条的规定,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形式是我国设立信托的唯一合法形式。在慈善宣言信托中减弱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意义在于避免在公众场合借慈善做宣传谋取自身影响力,最后又不兑现诺言的现象。因此,设立慈善宣言信托只需要意思宣示于外部,即有效成立,无须有形式要件的要求。   四、结论   我国关于社会募捐行为的构建一直存在争论。笔者在充分分析相关学说的基础上,认为以公益视角的宣言信托这一特殊制度的视角,能够开辟社会募捐发展新路径,在未来公益事业的发展中有必要加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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