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窃取信用卡信息案的补充辩护意
高峰窃取信用卡信息案的补充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接受被告人高峰的委托,担任被告人高峰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经过10月19日庭审,我认为本案存在有部分事实不清,部分法律适用错误。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公诉机关对窃取银行卡信息数量的认定,以及对被告人高峰犯有伪造金融票证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此外,被告人还具特殊自首和罪轻情节,依法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除当庭递交法庭的辩护意见外,再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人关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的数量认定证据不足
根据参考性案例9号:焦华昆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有证据证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定罪量刑。”而本案公诉人当庭出具的是如索超市刷卡消费明细,而不是参考性案例中指出的被告人实际接收到的、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信息数量。
根据虹口公安卷宗改装POS机的犯罪嫌疑人吴光松口供记载,他原是购买信用卡信息的,由于购买的信息都取不到钱,所以他改学改装POS,他刚学会就为高峰改装,只是三脚猫的功夫,技术根本不过关。根据如索超市陆春霞笔录,这台POS机三天二头坏,由不同的人修理过几次,2015年1月报废,而且这种技术无法获取芯片IC卡完整信息。因此,并非在机器上刷卡的信息高峰都能收得到,另,据吴光松交待,他在为高峰改装POS机时还预留了自己手机号,两条手机短信息才能完成一张银行卡信息,一条是卡号等信息,一条是密码。吴光松自己也接收并利用接收的银行卡信息制作伪卡并盗取。因此,不应当按照公诉人提供刷卡消费信息量来确定高峰窃取信用卡信息数量,请公诉人和法院斟情扣减。
二、本案中被告人伪造的信用卡为空白信用卡
根据“银联反欺诈中心”出具的《伪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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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高峰写卡所使用的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