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派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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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管理,充分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派人员,是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委派至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委托加工企业(OEM),使用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员工。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委派、使用及条件
第三条 外派人员由公司党委提名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同意,按照需委派单位的用工、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委派,涉及生产技术类由公司生产供应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及组织考核,涉及财务类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及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外派人员的使用,包括公司中、初级管理、技术人员。公司与外派人员用工单位签订《公司委派管理人员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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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附件3)。
第五条 外派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⑵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具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管理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管理人员;
⑶专业岗位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管理和技术领域专长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