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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最新一批老赖曝光!有没有你认识的? 威海又曝光一批老赖! 威海人赶紧来看下 以后和这些“老赖”打交道 无论认不认识都得小心了!  收藏扩散! ↓威海法院8月至今公布的老赖名单↓ 生效法律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确定的义务:薛丽华、周建明偿还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贷款本金2 013 170元并给付利息及违约金20131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薛丽华、周建明偿还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贷款本金2 013 170元并给付利息及违约金20131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有限公司于向威海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收取的项目保证金70万元及赔偿威海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2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凡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周磊、徐琳琳偿还王华静的欠款4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保全费4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周磊、徐琳琳偿还王华静的欠款4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保全费4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仲继星偿还张建芝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永偿还胡晓丽借款15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6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黎明偿还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9048.79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76元,公告费5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新建偿还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村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及罚息、律师费13000元、案件受理费4698元,公告费7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环翠区企业老赖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应给付原告72390.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0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威海田园牧村乳业有限公司给付景美彩色印刷(威海)有限公司加工费253****96元,于2012年9月15日前付款50000元,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15000元,余款8696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威海田园牧村乳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威海市铸造设备厂给付威海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案件受理费21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沈金照货款1 360 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 360 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被告负担27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林福元租赁费35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前给付威海天盈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96****25元。案件受理费2754元、保全费1970元,由文登市泽头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威海乔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鲁明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3497.33元。二、案件受理费1607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907元,由威海乔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4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威海楠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威海福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于2015年3月10日前支付155****00元。若未按期给付,威海楠桐实业有限公司应自原合同约定的给付工程款时间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威海楠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荣成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64****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支付原告地毯加工款95276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本金95276元,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执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曲靖市世纪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徐七春连带支付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货款797****27.94元,于2015年4月25日前付款197****27.94元、2015年5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6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7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8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9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10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11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12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 案件受理费8238元(原案件受理费16476元,现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曲靖市世纪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徐七春负担,且于2015年12月25日前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曲靖市世纪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徐七春连带支付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货款797****27.94元,于2015年4月25日前付款197****27.94元、2015年5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6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7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8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9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10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11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2015年12月25日前付款75000元。 案件受理费8238元(原案件受理费16476元,现系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曲靖市世纪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徐七春负担,且于2015年12月25日前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原、被告于2005年1月15日签订的代物清偿协议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给付原告欠款146****30.50元,并自2005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该欠款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被告于2005年1月15日签订的代物清偿协议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给付原告欠款146****30.50元,并自2005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该欠款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浩、于永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耀泽借款本金37 000元,并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原、被告于2006年7月25日签订的互易协议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设备款230 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 44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自2010年1月7日起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给原告。 以上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自2010年1月7日起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给原告。 以上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自2010年1月7日起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给原告。 以上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邵茂奇赔偿原告医疗费17759.96元、残疾赔偿金 110070.8元、误工费8574.25元、护理费976.6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139****81.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7元,由原告负担402元,由被告邵茂奇负担15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 000元、误工费17 500元、护理费3 202.41元、残疾赔偿金58 4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 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 107.66元及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96 754.07元,于2015年6月4日前付清;二、被告贺光豹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1 562.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后续治疗费10 000元及鉴定费2 400元,以上合计24 712.61元,于2016年2月6日前付清;三、案件受理费1 44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于洋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8 498.49元、护理费2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车辆维修费26 845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13 500元(每月4 500元 计三个月)、原告及被告于洋的拖车费2 800元、原告及被告于洋的停车费1 400元,合计55 523.49元;二、被告于洋于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10 000元,剩余费用于2014年**0日前付清;三、诉讼费573元、保全费72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850元,合计2 143元,由被告于洋负担。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本院对已查封被执行人于洋名下事故车辆进行变卖,无人竞买,后以8000元价格将该车辆抵偿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3673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7106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已强制扣划2万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转移隐匿财产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41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解除原告陈福洲与被告赵晓光于2012年4月5日(合同标记为2011年8月26日)签订的房屋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二、被告赵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泰街117号房屋(大楼北部的天雅宾馆以东和大楼东部1-5楼)返还原告,原告给付被告五楼装修款226****00元;三、被告赵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福洲房屋租金88219元(2012年12月1日前欠租金5万元及2012年12月的租金38219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日1232.88元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计算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四、驳回被告赵晓光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375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11375元,原告陈福洲负担2991元,被告赵晓光负担838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高区企业老赖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深圳市奥斐尔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瑞特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71 600元、违约金5 148元,共计176 7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83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 394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何仕满工程款34555.4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张子润对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利息欠付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何仕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58元,由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被张子润共同负担762元,何仕满负担24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1元,由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张子润共同负担795元,何仕满负担129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6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35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侯登建、侯登永、侯登强、侯登花自2012年8月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侯献胜赡养费15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自2012年8月起,原告侯献胜如患病住院,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由被告侯登建、侯登永、侯登强、侯登花每人负担四分之一。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被告均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高和平赔偿原告张文运、费立叶医疗费24600元、残疾赔偿金13980元、误工费16155元、护理费21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263元、复印费64元、交通费90元、停车看车费400元,合计62853元的50%即31427元;原告张文运赔偿被告高和平医疗费4808.96元、停车费300元、交通费80元、复印费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95元、误工费570元,共计6021.96元的50%即3011元。双方兑除,被告高和平赔偿原告张文运、费立叶各项损失合计28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二原告自愿放弃。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03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均自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海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口信用社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承担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孙秀丽、曲向阳、王迎红、黄伟、姚中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秀丽、曲向阳、王迎红、黄伟、姚中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海港追偿;四、驳回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口信用社要求六被告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邵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自2005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二、被告邵战峰赔偿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里信用社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252元。三、被告于宜征、姚忠华、丛泽日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于宜征、姚忠华、丛泽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邵战峰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志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疃信用社借款本金108,000元;并承担自2004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借款利息。二、被告李明建、李志勇、邢治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明建、李志勇、邢治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志良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润涛偿还原告文登市文城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560元(自2004年8月12日至2004年11月20日止),并承担200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逾期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三计付)。以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藤和臣、徐东路、张秀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润涛追偿。案件受理费1675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公示费80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口信用社借款本金27,000元,并承担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息。二、被告张国伟赔偿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口信用社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798元。三、被告侯海强、曲思壮、李小玉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侯海强、曲思壮、李小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国伟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杨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乌市场分社借款80000元,并承担自2010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晓燕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乌市场分社有权以被告杨晓燕位于文登市抱山街6号3单元506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原永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息。二、被告原所爱、原所忠、原见文、原秀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原所爱、原所忠、原见文、原秀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原永花追偿。四、驳回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杜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村信用社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承担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二、被告杜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村信用社律师代理费14,226元;三、被告刘玉玲、姜浩波、崔秋贤、杜成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刘玉玲、姜浩波、崔秋贤、杜成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杜翠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0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遗产份额款4791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每年给付申请人赡养费36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租金4694.4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交纳罚款12030元、申请执行费58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及利息105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65000元及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65000元及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4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0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98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0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98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赵国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4348.9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赵国岭名下坐落于乳山城区久久发商贸城108-1-416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020465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0第3945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被告赵国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张春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2281.2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张春环名下坐落于乳山城区久久发商贸城108-2-3-337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023068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0第4779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元,由被告张春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任强、姜清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6443.8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二、原告对被告任强、姜清清提供抵押的位于乳山市怡园小区16-2-704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字第20070205081号)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任强、姜清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6443.8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二、原告对被告任强、姜清清提供抵押的位于乳山市怡园小区16-2-704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字第20070205081号)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丛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7464.4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丛欣名下坐落于乳山城区久久发商贸城108-2-3-321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103216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1第1523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被告丛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苗延和、张广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8989.32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苗延和名下坐落于乳山城区久久发商贸城108-1-3-302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028175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0第4936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被告苗延和、张广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苗延和、张广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8989.32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苗延和名下坐落于乳山城区久久发商贸城108-1-3-302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028175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0第4936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被告苗延和、张广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戚其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1198.3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戚其芳名下坐落于乳山城区久久发商贸城108-1-234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31****74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3第2899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被告戚其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宋常功、高祝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1****62.8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二、原告对被告宋常功、高祝利提供抵押的位于乳山市银滩金长城花园108-101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201004249号)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6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宋常功、高祝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1****62.8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二、原告对被告宋常功、高祝利提供抵押的位于乳山市银滩金长城花园108-101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201004249号)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6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丁建、吴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8****79.86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丁建名下坐落于乳山城区久久发商贸城108-1-1-1006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015604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0第3596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1元,由被告丁建、吴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丁建、吴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8****79.86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丁建名下坐落于乳山城区久久发商贸城108-1-1-1006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015604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0第3596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1元,由被告丁建、吴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阚光娟、毕延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960.51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阚光娟名下坐落于乳山市城区深圳路久久发商贸城108-8-3046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304243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3第2364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阚光娟、毕延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960.51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阚光娟名下坐落于乳山市城区深圳路久久发商贸城108-8-3046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304243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3第2364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海霞、展希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2608.05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王海霞名下坐落于乳山市城区深圳路久久发商贸城108-5-1117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015808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0第3311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被告王海霞、展希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海霞、展希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2608.05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王海霞名下坐落于乳山市城区深圳路久久发商贸城108-5-1117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015808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0第3311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被告王海霞、展希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辛双双、褚建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122.22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辛双双名下坐落于乳山市城区深圳路久久发商贸城108-1-4257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030724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1第2179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辛双双、褚建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辛双双、褚建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122.22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辛双双名下坐落于乳山市城区深圳路久久发商贸城108-1-4257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030724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1第2179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辛双双、褚建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石洪平、胡延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7747.47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石洪平名下坐落于乳山城区久久发商贸城108-8-1-126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300892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3第2108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被告石洪平、胡延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石洪平、胡延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7747.47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对被告石洪平名下坐落于乳山城区久久发商贸城108-8-1-126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乳山房权证市区字第201300892号,土地证号为乳国用2013第2108号)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被告石洪平、胡延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扩散!不管认不认识都得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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