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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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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201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下面给大家介绍的是201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一、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201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201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下面给大家介绍的是2015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一、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第11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4〕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二、享受优惠企业范围   符合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摘自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享受优惠企业条件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摘自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2010】18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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